[发行]银河旺利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12月)

时间:2016年12月27日 15:03:39 中财网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旺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

5-1


银河旺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
3月
18日《关于
准予银河旺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
【2016】562号)的注册,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银河旺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
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
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
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
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
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的特定风险和未知价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品种,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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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旺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
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年
11月
13日,有关财务
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6年
9月
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次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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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旺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一、绪言
.................................................6
二、释义
.................................................7
三、基金管理人
..........................................14
四、基金托管人
..........................................29
五、相关服务机构
........................................34
六、基金的募集
..........................................52
七、基金合同生效
........................................5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54
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
......................69
十、基金的投资
..........................................70
十一、基金财产
..........................................93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98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107
十四、基金的费用
.......................................109
十五、基金税收
.........................................113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14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116
十八、风险揭示
.........................................124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130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33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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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旺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86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89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92
二十五、备查文件
.......................................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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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旺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绪言

《银河旺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
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银河旺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河旺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
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
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
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
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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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旺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
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河旺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银河旺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
河旺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银河旺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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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旺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河旺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
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12年
12月
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
并经
2015年
4 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
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

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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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旺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
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
合称(以下或称“基金投资者”、“投资者”)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
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
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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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旺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
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
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银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
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
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
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
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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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旺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
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
(不包含
T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



36、《业务规则》: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
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
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
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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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旺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
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
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
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

总数的数值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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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旺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A类基金份额:指投资人在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
/申购
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2、C 类基金份额:指投资人在认购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
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3、I 类基金份额:指通过本公司指定的特定销售渠道销售,且
首笔认申购资金不低于
1000万元的份额。投资人在认申购
I类基金
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
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5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
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5、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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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号
1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号
15层
法定代表人:许国平
成立日期:
2002年
6月
14日
注册资本:
2.0亿元人民币
电话:(021)38568888
联系人:罗琼
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出资额(万元)占总股本比例
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
10000 50%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2500 12.5%
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2500 12.5%
首都机场集团公司
2500 12.5%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500 12.5%
合计
2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董事长许国平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

2014年
4月被选

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处长、
东京代表处代表、研究局调研员、金融稳定局体改处处长,中央汇
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行股权管理部主任,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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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总经理。现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党委委员。


董事刘立达先生,中共党员,英国威尔士大学(班戈)金融
MBA。

2014年
4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1988年至
2008
年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工作,历任金融研究所国内金融研究室助理
研究员,研究局资本市场处主任科员、货币政策处副调研员。

2008

6月进入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工作,曾任股权管理运营部
总经理、银河保险经纪公司董事、战略发展部总经理、综合管理部
总经理等职。现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事王志强先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

2006年
3月被选
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第三届董事会、第
四届董事会连任。历任上海机电(集团)公司科长、处长、总会计
师,上海久事公司计财部副总,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计
财部副总经理、副总会计师等职。现任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
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熊人杰先生,大学本科学历。

2006年
3月被选举为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届董事会
连任。曾任职于湖南人造板厂进出口公司、湖南省广电总公司、湖
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深圳市达晨创业投资公司副总裁。


董事唐光明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

2011年
10月被
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第四届董事会连
任。历任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综合计划司投资一处科员,金飞民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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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旺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经济发展中心项目经理,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业务经理。现任首都机
场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


董事卢丽平女士,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

2015年
9月被选
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历任中国石油天然
气集团公司劳动工资局劳动组织处副处长、社会保险中心副主任,
苏丹大尼罗河石油作业公司人力资源部高级主管,中油国际(苏丹)
劳动工资部部门经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供公司人事劳资部劳动
组织处处长、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专职董事。


独立董事王福山先生,大学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

2002年
6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二届、
第三届、第四届董事会连任。历任北京大学教师,国家地震局副司
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部门总经理,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副董事
长,深圳阳光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等职。现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巡
视员。


独立董事王建宁先生,中共党员,硕士,律师。

2015年
11月被
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历任国家建
设委员会干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外事局干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工业
经济联合会国际部干部,日本野村证券株式会社总部投资及咨询顾
问,全国律协会员法律助理,现任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
人。


独立董事郭田勇先生,
2014年
4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央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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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亚洲开发银行高级顾问、中国人
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咨询专家、中国银监会外聘专家、中国支付
清算协会互联网金融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金融学会理事。


独立董事李笑明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师。

2014年
4月被选举
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
理局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主任;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再保、国开行董事。


监事长李立生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建设部
标准定额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研究
发展部副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中心综合研究部副
经理,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成员,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研究部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基金经理、金融工程部总监、产品
规划部总监、督察长等职。


监事朱洪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
国工商银行华融信托投资公司华东分部总经理、远东房地产公司总
经理;银河证券上海总部党委书记、总经理、公司纪检委员;亚洲
证券(银河证券党委派任)总裁、党委书记;银河保险经纪公司总
经理、董事长等职,现任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监事赵斌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

2015年
11月被选举
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先后任职于北京城建
华城监理公司、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现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员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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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刘立达先生,中共党员,英国威尔士大学(班戈)金融
MBA。1988年至
2008年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工作,历任金融研究所
国内金融研究室助理研究员,研究局资本市场处主任科员、货币政
策处副调研员等职。

2008年
6月进入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工
作,曾任股权管理运营部总经理、银河保险经纪公司董事、战略发
展部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副总经理陈勇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历任哈尔滨证
券公司友谊路证券交易营业部电脑部经理、和平路营业部副总经理,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和平路营业部总经理、联合证券公司
投资银行总部高级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办公室秘
书处副处长、处长、(党委办公室)副主任,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总裁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期间任北京证
券业协会秘书长(兼)
,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战略发展部
执行总经理,现兼任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
人。


督察长董伯儒先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东方
信托投资公司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部高级经理,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持保障部总监、监察部总监。



2、本基金基金经理

韩晶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
14年证券从业经历,先后
就职于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期间从事交易清算、产品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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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管理等工作。

2008年
6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
任债券经理助理、债券经理等职务。

2010年
1月至
2013年
3月担任
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1年
8月起担任银河银信添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2年
11月起担任银河领先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4年
7月起担任银河收益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年
4月起担任银河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年
6月起担任银河鸿利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年
3月起担任银河泽利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
2016年
5月起担任银河旺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2016年
8月起担任银河君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2016年
9月起担任银河君荣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年
11月起
担任银河君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年
5
月起担任固定收益部负责人。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总经理刘立达先生,总经理助理兼股票投资部总监钱睿南先生,
总经理助理兼市场部总监兼战略规划部总监吴磊先生,研究部总监刘
风华女士,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张杨先生,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神玉
飞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韩晶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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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旺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上述人员之间均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资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
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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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旺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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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
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
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行为的发
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其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
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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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
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
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者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
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
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
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
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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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
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本基金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
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基金经理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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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敬业、诚信和谨
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协助、接受委托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
行证券交易,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
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
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
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
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
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
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
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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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

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

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
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
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
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
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
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
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
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
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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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
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
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
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
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
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
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
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
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
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
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
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
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
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
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
职责和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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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
过这些制度的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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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北京银行
)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成立时间:
1996年
01月
29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88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08]776号
联系人:王曦
联系电话:
(010) 6622 3586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

内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
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
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
的委托贷款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同业
外汇拆借;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担
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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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证券结算业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代销业务;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短期融资券主承销业务;经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它业务。


发展概况:

北京银行成立于
1996年,是一家中外资本融合的新型股份制银
行。成立
20年来,北京银行依托中国经济腾飞崛起的大好形势,先
后实现引资、上市、跨区域、综合化等战略突破。目前,已在北京、
天津、上海、西安、深圳、杭州、长沙、南京、济南及南昌等
10大
中心城市设立
300多家分支机构,发起设立北京延庆、浙江文成及吉
林农安北银村镇银行,成立香港和荷兰阿姆斯特丹代表处,发起设立
国内首家消费金融公司——北银消费金融公司,首批试点合资设立中
荷人寿保险公司,先后设立中加基金管理公司、北银金融租赁公司,
开辟和探索了中小银行创新发展的经典模式。


截至
2015年
6月末,北京银行资产达到
1.62万亿元,实现净利
润约为
100.62亿元,成本收入比仅
19.79%。ROA1.28%,ROE20.16%,
不良贷款率
0.92%,拨备覆盖率为
306.97%,资本充足率
11.51%,品
牌价值超过
260亿元,一级资本排名全球千家大银行
87位,较去年
提升
12位,连续两年跻身全球百强银行,各项经营指标均达到国际
银行业先进水平,打造了人均效益和资产质量“双优银行”。



20年来,北京银行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在医疗、教育、慈善、
赈灾等方面向社会捐助超过
1亿元,充分彰显了企业社会责任。凭借
优异的经营业绩和优质的金融服务,北京银行赢得了社会各界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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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誉,先后荣获“全国文明单位”、“亚洲十大最佳上市银行”、“中国
最佳城市商业零售银行”、“最佳区域性银行”、“最佳支持中小企业贡
献奖”、“最佳便民服务银行”、“中国上市公司百强企业”、“中国社会
责任优秀企业”、“最具持续投资价值上市公司”、“最受尊敬银行”、
“最值得百姓信赖的银行机构”及“中国优秀企业公民”等称号。



2、资产托管部主要人员情况

刘晔女士,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

1994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系,
1997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总
行研究生部,具有十多年银行和证券行业从业经验。曾就职于证券公
司从事债券市场和股票研究工作。在北京银行工作期间,先后从事贷
款审查、短期融资券承销、基金销售及资产托管等工作。

2008年
7
月至
2012年
9月任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
2012年
9月至
2014年
12月任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2014年
12月起至今
任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北京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充分发挥作为新兴托管银行的高起点
优势,搭建了由高素质人才组成的专业团队,内设核算估值岗、资金
清算岗、投资运作监督岗、系统运行保障岗及风险内控岗,各岗位人
员均分别具有相应的会计核算、资产估值、资金清算、投资监督、风
险控制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业务经验,
70%的员工拥有研究生
及以上学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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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秉持“严谨、专业、高效”的经营理念,严
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基金
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北京银行托管资产规模
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专户理财、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保险资金、
股权投资基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产品体系,北京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
服务赢得了客户的广泛高度认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
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
管理,确保基金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
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北京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
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部设有
内控监查岗,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
作。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建立
了业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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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均具备从业资格;业务操作严格实
行经办、复核、审批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制约机制严格有
效;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未经授
权不得查看;业务操作区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
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系统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操
作风险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
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
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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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号
15层
法定代表人:许国平
公司网站:
www.galaxyasset.com(支持网上交易)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0860
直销业务电话:
(021)38568981/ 38568507
传真交易电话:
(021)38568985
联系人:赵冉、郑夫桦、张鸿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西街
6号
A-F座
3楼(邮编:
100045)
电话:(010)56086900
传真:(010) 56086939
联系人:孙妍

(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90-108号光华大厦西座三楼
(邮编:
510620)
电话:(020)37602205
传真:(020)37602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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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史忠民

(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
206号三层
电话:(0451)82812867
传真:(0451)82812869
联系人:崔勇
(5)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01号
3楼南京银河证券江东中路营业部内
(邮编:
210019)
电话:(025)84671299
传真:(025)84523725
联系人:李晓舟

(6)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
6F(邮编:
518046)
电话:(0755)82707511
传真:(0755)82707599
联系人:史忠民


2、场外代销机构

(1)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号首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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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客户服务电话:
95526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2)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南城路
2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客户服务电话:
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国际企业大厦
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电话:(010)66568292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邓颜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联系人: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
95525
网址:www.ebs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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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号上海银行大厦
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767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祺、朱雅崴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6)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999或
95579
网址:www.95579.com
(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座
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
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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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
2座
27层及
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
2座
6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联系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肖婷
网址:www.cicc.com.cn
(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号中信证券大厦
20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685560
客户服务电话:
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10)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号
1号楼
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
0532-96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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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zxwt.com.cn

(11)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南宝路
36号证券大厦
4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
17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电话:(0755)83025666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蒋浩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12)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黄莹
客户服务电话:
95523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3)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号大成
国际大厦
20

2005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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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4)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号富凯大厦
B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号新盛大厦
B座
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66
传真:(010)66045500
联系人:林爽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www.jijin.txsec.com
(15)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18918、(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16)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
北座
13层
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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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17)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
A座
41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联系人:余雅娜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66-567
网址:www.scstock.com

(18)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
95538
网址:www.zts.com.cn
(19)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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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邓颖云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20)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号投资广场
18-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51
联系人:王一彦
客户服务电话:
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2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
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22)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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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1-6168
联系人:郑舒丽
网址:www.pingan.com

(23)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
51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
电话:(024)22955449
传真:(024)22955449
联系人:宋伟
客户服务电话:(
024)22955438
网址:www.chstock.com
(24)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号新世界中山
29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40511
联系人:刘军
客户服务电话:
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25)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号院
1号楼
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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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
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26)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100、(0931)4890619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李昕田、杨晓天
客户服务电话:
96668、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
(27)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安岩岩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28)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号
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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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
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29)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罗湖区笋岗路
12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26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崔国良
电话:(0755)25832852
传真:(0755)82485081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95358

(30)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李进
电话:(021)65080566
传真:(028)86150040
网址:www.hx168.com.cn
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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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
95584、4008-888-818

(31)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号院5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号盘古大观
40-43层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网址:www.foundersc.com
客户服务电话:
95571
联系人:齐冬妮
电话:(010)59355807
传真:(010)56437030

3、第三方销售机构

(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号
6幢
551室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弄
37号
4号楼
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50-099
网址:
www.howbuy.com

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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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
25楼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或
www.jjmmw.com

(4)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号民建大厦
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5)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号
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989号中达广场
201室
法定代表人:盛大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7-6266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6)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号高地中心
1101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78-566
网址:
www.pyfund.cn
(7)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室
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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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
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8)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9)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号
1幢
9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魏争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网址:www.niuji.net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5095
(10)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思明鹭江道
2号第一广场
15楼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客户服务电话:
400-6980-777
网址:www.xds.com.cn
(11)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号
11层
1108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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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
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12)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号
2栋
236室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
4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A座
303
法定代表人:王岩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13)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31号院盛景国际广场
3号楼
1119

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客户服务电话:
4001-500-882
网址:www.lanmao.com


(14)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城(一
期)第七

23层
1号
4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客户服务电话:(027)87006003
网址:www.buyfunds.cn

(15)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公司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
1604室
法定代表人:陈刚
客户服务电话:
(0571)86655920
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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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cd121.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
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4、场内代销机构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
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具体以上海
证券交易所最新公布名单为准。



(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839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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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0


法定代表人:葛明
经办会计师:徐艳、濮晓达
电话:(021)22288888

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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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注册文件: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6】562号

注册日期:
2016年
3月
18日
(二)基金类型与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混合型基金
2、存续期间:不定期
3、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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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16年5月13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
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
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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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进行。场外申购
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场外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场内
申购赎回场所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
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
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
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
上述第五章第
(一)条。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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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
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
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
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
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
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
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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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场外交易时,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基金份额单笔最
低限额为人民币
1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元。

场内交易时,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首次申购基
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元,且每笔申购金额必须是
100
元的整数倍,同时单笔申购最高不超过
99,999,900元。

2、场外交易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0份基金份额;场内交易
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0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
额,并且单笔赎回最多不超过
99,999,999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若某投资者
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
10份或其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托管的基金份
额不足
10份的,投资者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否则将自动赎回。

3、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
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
金额。

4、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
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
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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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
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
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
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
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
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
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
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

T+1日内(包括该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
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
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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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

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
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
询。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场内、场外采用相同的申购费率与赎回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
C 类和
I类基金份
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
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
单独计算。本基金
A类的申购费率表如下:

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5%
100万元(含)至
500万
0.7%
500万(含)以上
1000元/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并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
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
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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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赎回费用由赎
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本基金
A类份额和
C类份额赎回费率相同,
I类份额与
A类和
C类份额不同,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A类、C类份额赎
回费率
I类份额赎回费

7日以内
1.50% 0.5%
7日(含)-30日
0.75%
30日(含)-180日
0.50% 0
180日(含)以上
0


A类、
C类份额持续持有期少于
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
30日(含)但少于
90日
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
持有期长于
90日(含)但少于
18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
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对于
I类份额持续持有期少于
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
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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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
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
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
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销售服务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总金额
=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总金额
/(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总

金额-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

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
=(申购总金额
-申购费用)
/T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的有效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和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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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内申购的有效份额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按每份基金份额申
购价格折回金额返回投资人,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
2位。小
数点
2位以后的部份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和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4:某投资人投资
40,000元申购本基金
A类份额(非网上交
易),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
40,000元

净申购金额
=40,000/(1+1.5%)=39,408.87元

申购费用
=40,000-39,408.87=591.13元

申购份额
=39,408.87/1.040=37893.14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外申购,申购份数为
37,893.14份;如果是场内
申购,申购份额为
37893份,其余
0.14份对应的金额返回给投资人。


例5:某投资人投资
1000万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为
1000,假设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
10,000,000元

申购费用=
10,000,000-10,00,000=9,999,000.00元

申购份额=
9,999,000.00/1.040=9,614,423.08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外申购,申购份数为
9,614,423.08份
A类基金
份额;如果投资人是场内申购,申购份额为
9,614,423份,其余
0.08
份对应的金额返回给投资人。


例6:某投资人投资
4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
0,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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