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中欧弘安一年定开债: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6年12月29日 11:33:06 中财网

中欧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欧弘安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


十二









本基金经
2016

7

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下发的
《关于准予
中欧弘安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
[
2016
]
1492

文)准予募集注册。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
注册
,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
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
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
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
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
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
型基金、股票型基金,属于较低风险
/
收益的产品。



投资人
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投资人
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
基金法律
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根据自身的
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
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
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
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人
注意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在
作出
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人
自行负担。










第一部分
绪言
................................
................................
................................
...............................
5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
.................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
.............
21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
.................
2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2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
封闭期、开放期
、申购与赎回
................................
.............................
29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
38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
45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
4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
................................
.....
51
第十三部分

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
5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5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55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
................................
.................
61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合并、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64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66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67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68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69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
................................
................................
.............
70
附件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
71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88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中欧弘安一年定
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或“《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中欧弘安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或“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
投资人
投资决策有
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
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
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
投资人
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
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

中欧弘安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
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
基金合同:
指《
中欧弘安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中欧弘安一年
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中欧弘安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中欧弘安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1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12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6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4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3

15
日颁布、同年
6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6

8
日颁布、同年
7

1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

转托管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
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
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


3
4

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
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35
、封闭期:指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
的首日(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

本基金
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6
、开放期:指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
结束之后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

第一个开放期首日为基
金合同生效日
1
年以后的年度对日,第二个以及以后的开放期的首日为上一个开
放期结束次日的
1
年以后的年度对日。

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最
长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
期开始前
2
日进行公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
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
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37

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
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若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



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


38

开放日:指
在开放期,
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39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
、《业务规则》: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开放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开放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
、基
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开放期内
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
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
5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
6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
工作

基金总份额的
20
%


4
7
、元:指人民币元


4
8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
9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
3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
4
、不可抗力: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
5



3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大

5


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8

-
嘉昱大厦
7



4

法定代表人:
窦玉明


5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6

设立日期:
2006

7

19



7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8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6]102



9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

电话:
021
-
68609600


11

传真:
021
-
33830351


1
2

联系人:袁维


13

客户服务热线:
021
-
68609700

400
-
700
-
9700
(免长途话费)


1
4

注册资本:
1.
88
亿元人民币


1
5

股权结构:


意大利意联银行股份合作公司出资
6,580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35%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3,760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北京百骏投资有限公司出资
3,760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上海睦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出资
3,760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
册资本的
20%



万盛基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
940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5%




上述

个股东共出资
18,800
万元人民币。





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窦玉明先生,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本科、硕士,美国杜兰大学
MBA
,中国
籍。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盛立基金会理事会理事,国寿投资控股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职于君安证券有限公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Marco D

Este
先生,意大利籍。现任中欧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历
任布雷西亚农业信贷银行(
CAB
)国际部总监,联合信贷银行(
Unicredit
)米兰
总部客户业务部客户关系管理、跨国公司信用状况管理负责人,联合信贷银行东
京分行资金部经理,意大利意联银行股份合作公司(
UBI
)机构银行业务部总监,
并曾在
Credito Italiano
(意大利信贷银行)圣雷莫分行、伦敦分行、纽约分
行及米兰总部工作。



朱鹏举先生,中国籍。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都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投资银行总部业务董事、投资银行业务内核小组副组长,兼任国都景瑞投资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任职于联想集团有限公司、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
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高级经理、副总经理。



刘建平先生,北京大学法学硕士,中国籍。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历任北京大学助教、副科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管部副处
长,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David Youngson
先生,英国籍。现任
IFM
(亚洲)有限公司创办者及合伙
人,
英国公认会计师特许公会
-
资深会员及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中欧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历任安永(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及英国伯明翰,伦敦)审计经理、
副总监,赛贝斯股份有限公司亚洲区域财务总监。



郭雳先生,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国际经济法),美国哈佛大学法学硕士(国
际金融法),美国南美以美大学法学硕士(国际法
/
比较法),中国籍。现任北京
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助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历任北京大学法
学院讲师、副教授,美国康奈尔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



戴国强先生,中国籍。上海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复旦大学经济学院世界
经济专业博士。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历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



院常务副院长、
院长、
党委书记,上海财经大学
MBA
学院院长兼书记,上海财
经大学商学院书记兼副院长




2
、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唐步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中欧盛世资产管理(上海)
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籍。历任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副总经理,上海证券
交易所会员部总监、监察部总监,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都证券

份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中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



廖海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
籍。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博士后。历任深圳市深华工贸总公
司法律顾问,广东钧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美国纽约州
Schulte Roth & Zabel LLP
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



陆正芳女士,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总监,中国籍,上海财经大学证券
期货系学士,
13
年以上证券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路营业部经纪人。



李琛女士,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总监,中国籍,同济大学计算机
应用专业学士,
17
年以上证券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大连证券上海番禺路营业
部系统管理员,大通证券上海番禺路营业部客户服务部主管




3

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


窦玉明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籍。简历同上。



刘建平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籍。简历同上。



卢纯青女士,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管投资副总经理,兼任中欧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研究总监、事业部负责人,中国籍。加拿大圣玛丽大学金融学硕士,
11
年以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北京毕马威华振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中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研究员,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行业主管、研究总监助理、
研究副总监。



许欣先生,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管市场副总经理,中国籍。中国人民大
学金融学硕士,
15
年以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
司销售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监,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




卞玺云女士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中国籍。中国人民大学注册会
计师专业学士,
9
年以上证券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助理审
计经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监,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控
总监




4

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刘德元先生,中国籍。武汉轻工大学(原武汉工业学院)物流管理专业学士,
11
年以上证券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技术总监,阳
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

2015

6
月加入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信用研究员、中欧瑾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10

22
日起至
2016

11

15
日)、中欧琪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11

27
日起至
2016

12

22
日)。现任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
2015

8

20
日起至今)、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2015

9

25
日起至今)、中欧强势多策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2015

11

10
日起至今)、中欧瑾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2015

11

27
日起至今)、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2015

12

2
日起至今)、中欧骏盈货币市
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5

12

24
日起
至今)、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1

8
日起至今)、
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
2016

2

16
日起至今)、中
欧强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3

25
日起至今)、中
欧强瑞多策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5

27
日起至
今)、中欧强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8

3
日起至今)、中欧
瑾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9

19
日起至今)、中欧
强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2016

10

20
日起至今)、中欧强裕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11

7
日起至今)。

5

基金管理人
投资决
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由总经理刘
建平、分管投资副总经理卢纯青、事业部负责人周蔚文、陆文俊、刁羽、周玉雄、
曲径、赵国英、曹名长、王健、王培组成。其中总经理刘建平任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席。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

金,办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
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法律
、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职责。





基金管理人

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行
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6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
谋取
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


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
交易活动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
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各个业务



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
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
的责任。




2
)监事会: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董事会和管理层履行职

的情况进行监督。




3
)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就内部控制制度和
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进行
定期、不定期报告。




4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对基金投资的所有重大
问题进行决策。




5
)风险控制委员会:协助确立公司风险控制的原则、目标和策略,并就
风险控制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和决策。




6
)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全面及专项的检查和反馈,使公司在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中实现业务目
标。




7
)业务部门
:具体执行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及政策,确保各项业务活
动合法、合规进行。



3

内部控制的措施



1
)部门及岗位设置体现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原则。



各部门及岗位均设立明确的授权分工及工作职责,并编制详细的岗位说明书
和业务流程;建立重要凭据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实现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
的监督制衡。




2
)严格授权控制。



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公司建立了合理的授权标准和流程,
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重大业务的授权应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内容和实
效,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3
)实行恰当的岗位分离。



建立科学的岗位分离制度,各业务部门在适当授权的基础上实行恰当的岗位



分离。重要业务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基金会计与公
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重叠。




4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
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5
)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



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两方面:一是公司主要业务的风险评估和检测办法、重要
部门风险指标考核体系以及业务人员道德风险防范体系等;二是公司灵活有效的
应急、应变措施和危机处理机制。通过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对公司内外部
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
)建立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



真实、全面、及时、准确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及时准确地进行会计核算和业
务记录,完整妥善地保管好会计、统计和各项业务资料档案,确保原始记录、合
同契约、各种信息资料数据真实完整。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的
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管理人特
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
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
变化和
基金管理人
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的情况


1
、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成立时间

1983

10

31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

24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
95566


2
、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
有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
经历,
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
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
QFII

RQFII

QDII
、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
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
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
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
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5

12

31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418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
基金
390
只,
QDII
基金
28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
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
居同业前列。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
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
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
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
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
AAF01/06


ISAE3402
”和“
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

2014
年,中国银行同时获
得了基于“
ISAE3402
”和“
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
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
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
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
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
直销机构:


名称: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
5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8

-
嘉昱大厦
7



法定代表人
:
窦玉明


联系人:
袁维


电话:
021
-
68609602


传真:
021
-
68609601


客服热线:
021
-
68609700

400
-
700
-
9700
(免长途话费)


网址:
www.
zofund
.com


(二)
其他销售
机构


名称: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10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10



法定代表人:
王少华


联系人:黄静


电话:
010
-
84183389


传真:
010
-
64482090


客服热线:
400
-
818
-
8118


网址:
www.guodu.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
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各销售
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二、
登记机构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
5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8

-
嘉昱大厦
7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总经理:刘建平


成立日期:
2006

7

19



电话:
021
-
6860960
0


传真:
021
-
68609601


联系人:杨毅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负责人:
俞卫锋


经办律师:
黎明、陆奇


电话:
021
-
31358666


传真:
021
-
31358600


联系人:
陆奇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丹


电话:
021
-
23238888


传真:
021
-
23238800


联系人:
俞伟敏


经办会计师:单峰

俞伟敏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
及其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
2016

7

4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
2016
]
1492
号文
准予
募集。



二、基金类

与运作方式


本基金的类别为
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
契约型

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
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三、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四、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
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人民币
2
亿元。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
、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售。



2
、认购费用


本基金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基金认购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

投资

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
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
)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
)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
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
M



费率


M

10
0
0
万元


0.18
%


M≥
10
00
万元


每笔
1000









其他
投资

认购本基金的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
M



费率


M

10
0
0




0.60
%


M≥
10
00
万元


每笔
1
00
0









3
、认购份额的计算



1
)当认购费用


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认购利息)
/1.00





2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
认购利息)
/1.00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在认购期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认
购费率为
0
.
6
0%
,假设这
100,000
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29.50
元,则其可
得到的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100,000/(1+
0.60
%)=
99,403.58



认购费用=
100,000
-
99,403.58
=
596
.
42



认购份额=(
99,403.58
+29
.
50

/1.00=
99,433.08



即: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在认购期结束时,
假设这
100,000
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29
.
50
元,投资人账户登记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
99,433.08
份。





投资人
对本基金的认购


1
、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
认购本基金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2

投资人
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
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见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3
、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投资人
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投资人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


T+2


包括该日


及时
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是否被成功受理。



投资人

于基金合同生效后
及时
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
务中心查询认购确认份额。



4
、认购的限额


本基金
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
网点每个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
0
元;直销



机构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0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0
元,不设级差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具
体规定请至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
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认购金额的数量限制,
并提前公告






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
投资

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提出

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
同等,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则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



止:



1
)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
扣除有效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
5000
万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开放期、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本基金每一
年开放一次,
第一个开放期首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1
年以后的年
度对日,第二个以及以后的开放期的首日为上一个开放期结束次日的
1
年以后的
年度对日。

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


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不含该日)之
间的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
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
期开始前
2
日进行公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
时开放申购与赎回
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
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
机构
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

应当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外。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



迟于开放期开始前
2
日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在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但若投资者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业务办理时
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
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
障、银行数
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



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
投资

应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各销售
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为准。



直销机构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0
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为单笔
10,000
元。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机构进行交易
须受直销机构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
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
的不受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具体规定请至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和追加申购的最低
金额。



投资

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

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5
份基金份额。若某笔份额减少类业务导致单个基
金基金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不

5
份的,
登记
机构有权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做全部赎回处理
(份额减少类业务指赎回、转换转出、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具体种类以相关业务
规则为准)。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
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
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
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
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
)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
)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
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
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M



费率


M

1
0
00
万元


0.
18
%


M

10
00
万元


每笔
1000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M



费率







M

100
0
万元


0.
6
0
%


M

10
00
万元


每笔
1000










2
)申购份额的计算


1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
00,000
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其对应的
申购费率为
0.
6
0%
,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
0
元,则可得到
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1
00,000/

1

0.
6
0
%
)=
99,
403
.
58



申购费用=(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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