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新华阿鑫二号: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12月)
招募说明书 新华阿鑫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新华阿鑫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 15年8月7日证监许可【2015】1918号文准予注册。本基金合同已于2015年11月19日 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 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 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 括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再投资风险,通货膨胀风险,操作或技术风 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和其他风险。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 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 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 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为积极配置的保本混合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长 期平均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 场基金。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将基金作为存款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损失投资本金的风险。投资人购买本基金份额的 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对投资者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6年11月19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止日为2016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前言 ................................................................................................1 二、释义 ...............................................................................................3 三、基金管理人 ..................................................................................10 四、基金托管人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23 六、基金的募集 ..................................................................................2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2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7 九、保本、保本的保证及保本周期到期 ..........................................35 十、基金的投资 ..................................................................................50 十一、基金的业绩 ..............................................................................65 十二、基金的财产 ..............................................................................67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68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2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3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6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77 十八、基金的风险揭示 ......................................................................83 招募说明书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7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9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5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8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19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20 二十五、备查文件 ............................................................................121 -1 招募说明书 一、前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 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新华阿鑫二号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新华阿鑫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解 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 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2 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新华阿鑫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人、担保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 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5、保本义务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期 (第一个保本周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6、基金合同:指《新华阿鑫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新华阿鑫二号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8、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新华阿鑫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新华阿鑫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 其后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后续修订 -3 招募说明书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4 招募说明书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或接受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导致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保本周期: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本基金以每二十四个月为一个 保本周期,即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二十四个月后的对应日止,此 后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该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二十四个月后对应日止;如 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保本周期内不开 放申购及赎回(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 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周期即为当期保 本周期 34、保本周期起始日: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其后保 本周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35、保本周期到期日:指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 所指即为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 -5 招募说明书 36、持有到期: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其认购的基金 份额至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在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后续各保本周期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其开放期申购、开放期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 额至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37、开放期: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及到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赎回与申 购操作的期间。本基金的开放期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最长4个工作日的时间( 最长共计5个工作日),其中开放期首个工作日同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其余开 放日仅开放申购业务 38、开放期申购:指投资者在开放期的限定期限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在开放期内投资者转换转入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视同为开放期申购 39、折算日: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起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 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折算日即为当期保本周期 起始日的前一工作日 40、基金份额折算:指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在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 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41、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第一个保本 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 42、认购保本金额:指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数乘以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43、开放期申购保本金额:指开放期申购的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 金额并得到本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 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44、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选择从上一保 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得到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 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6 招募说明书 45、保本金额: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认购保本金额;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 周期的保本金额为开放期申购保本金额和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如发生基 金合同约定的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 46、可赎回金额:指根据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可赎回金额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开放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47、保本: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 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 (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 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期申购、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 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等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 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开放期申购保本金额和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由当 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 本义务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由基金管理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当期有效的《保证合同》的担保人对此按照相关约定提供担保 48、保证、担保:指保证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基 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由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基金保本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 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 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 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保证期限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本基金 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基金保本的保证,由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或保 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 期开始前公告 49、保本赔付差额:指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 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7 招募说明书 5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5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5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5、《业务规则》:指《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5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9、保证合同:指基金管理人和保证人签订的《新华阿鑫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60、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机构,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 提供保本保障,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61、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指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 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 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 6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8 招募说明书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4、元:指人民币元 6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介 7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9 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号力帆中心2号办公楼第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1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C1座 重庆市渝中区较场口88号A座7-2 法定代表人:陈重 成立日期:2004年12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97号 注册资本:贰亿壹仟柒佰伍拾万元人民币 电话:010-68779666 传真:010-68779528 联系人:齐岩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750 58.62%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7,680 35.31% 杭州永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320 6.07% 合计 21,75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10 招募说明书 陈重先生:董事长,博士。历任原国家经委中国企业管理协会研究部副主任、 主任,中国企业报社社长,中国企业管理科学基金会秘书长,重庆市政府副秘书长 ,中国企业联合会常务副理事长,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宗友先生:董事,硕士。历任内蒙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人事部经 理;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经纪业务;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分管人力资源、信息技术、经纪业务等事务。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总经理(持有子公司北京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股权)。 胡三明先生:董事,博士。曾就职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英益利资产管理公司,历任泰康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资产负债管理部组合经理、合众资产权益投资部高级投资经理、中 英益利资产管理公司权益投资部总经理,现任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于芳女士:董事。历任北京市水利建设管理中心项目管理及法务专员、新时代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 张贵龙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陕西省临汾地区教育学院教师。现任职于 北京大学财务部。 胡波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师、中国人民 大学风险投资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副主任、执行主任,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 融学院副教授。 宋敏女士:独立董事,硕士,历任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法院法官、中国电子系统 工程总公司法务人员、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现任职于北京东清律师事 务所合伙人。 2、监事会成员 王海兵先生:监事会主席,学士。曾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业务部副经理、 山西天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经理、长财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副经理、财 务总监、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规负责人、合规总监等职务,现任恒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李会忠先生:职工监事,硕士。九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 -11 招募说明书 限公司投资管理部行业分析师。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副总监 、新华鑫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新华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新华灵活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新华行业轮换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新华积极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新华科技创新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新华鑫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新华鑫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别冶女士:职工监事,金融学学士。九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每日经济新闻 》、《第一财经日报》财经记者,新华基金媒体经理,现任新华基金总经理办公室 主任助理。 3、高级管理人员 陈重先生:董事长,博士。简历同上。 张宗友先生:总经理,硕士。简历同上。 徐端骞先生:副总经理,学士。历任上海君创财经顾问有限公司并购部经理, 上海力矩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购部经理,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行部项目 经理,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作保障部总监。现任新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晏益民先生:副总经理,学士。历任大通证券投行总部综合部副总经理,泰信 基金机构理财部总经理,天治基金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天治基金总经理助理,新华 基金总经理助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齐岩先生:督察长,学士。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解放北路营业部职员、 天津管理部职员、天津大港营业部综合部经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 察长兼任子公司北京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持有子公司1%股权)。 沈健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客户部高级客户 经理、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副总监、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纽 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销售副总监、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业务部 部门总经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林艳芳女士:副总经理,学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分行金融管理处副 主任科员、内蒙古自治区证券公司证券交易部部门总经理、内蒙古自治区证券登记 -12 招募说明书 公司登记存管部部门总经理、内蒙古紫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恒泰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事业部总裁助理兼部门总经理、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 总经理、吉林省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零 售客户部总裁助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子公司北京新华富 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薪酬从子公司领取)。 崔建波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历任天津中融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研究员 、申银万国天津佟楼营业部投资经纪顾问部经理、海融资讯系统有限公司研究员、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证券研究部、理财服务部经理、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部信托高级投资经理、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新华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4、基金经理 姚秋先生:经济学博士、注册金融分析师,历任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投资 银行部从事投资研究工作、中国工商银行资产管理部固定收益投资经理。2014年4月 加入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与平衡 投资部总监、新华阿里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新华鑫安保本一号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新华阿鑫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新华增盈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新华鑫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新华阿鑫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新华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管理委员会成员 主席:总经理张宗友先生;成员: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权益投资部总监崔建 波先生、投资总监助理于泽雨先生、研究部总监张霖女士、金融工程部副总监李会 忠先生、固定收益与平衡投资部总监姚秋先生、基金经理付伟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13 招募说明书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将基金财产用 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14 招募说明书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 不再受上述规定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6)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 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 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 度的有效执行。 -15 招募说明书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①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环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经营理念、控制文化 、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② 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讨论、检讨内控制度,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则、积极执行 ,牢固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通过营造公司内 控文化氛围,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岗位和业务环节。 ③ 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对公司建立有效 的内部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同时,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建立健全符合现代企 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④ 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 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⑤ 建立科学的聘用、培训、轮岗、考评、晋升、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严格制定单位 业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直、诚实、公正 、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风险评估 -16 招募说明书 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可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 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 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工作的指导;公司董 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的组织主要是董事会通过其下设的风险 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经营活动的合规性进行监督。 风险控制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着力于从强化内部监控的角度对公司自有资 产经营、基金资产经营及合规性经营管理中的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的跟踪分析并 提出改进方案,调整、确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评估其有效性。其目的是完善董 事会的合规监控功能,建立良性的公司治理结构。 督察长负责风险控制委员会决议的具体执行,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风险控 制委员会的授权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合法性进行监督稽核;参与公司风险控 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有权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第二层次:公司管理层对经营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的组织主要是督察长领导下 的风险管理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和金融工程部。 ①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最高风险控制机构。主要职权是: 拟定公司风险控制的基本策略和制度,并监督实施;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风险进行 整体分析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负责公司的危机处理工作等。 ②监察稽核部是公司内部监察部门,独立执行内部的监督稽核工作。金融工 程部数量分析师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系统,随时对基金投资过程中的市场风险进 行独立监控,并提出具体的改进意见。 第三层次:各职能部门对各自业务的自我检查和监控。 公司各职能部门作为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 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公司经营计划、业务规划和各部门的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 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4)制度体系 -17 招募说明书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① 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业务控制制度、会计核算控制制度、信息披 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② 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包括授权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行政管理制度、 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③ 业务控制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技术保障制 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5)信息与沟通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 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2、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 -18 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平安银行)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成立时间:1987年12月22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5,123,350,416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号 联系人:潘琦 联系电话:(0755) 2216 82571、平安银行基本情况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总部设在深圳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深圳证 券交易所简称“平安银行”,证券代码000001),其前身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于2012年6月吸收合并原平安银行并于同年7月更名为平安银行。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计持有平安银行59%的股份,为平安银行的控股 股东。截至2016年6月,平安银行在职员工38,600人,通过全国58家分行、1037家 营业机构为客户提供多种金融服务。截至2016年6月30日,平安银行总资产28,009.8 3亿元,较年初增长11.72%。平安银行积极适应市场环境变化,营销优质客户与优 质项目,加大贷款投放力度,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含贴现)13,580.21亿元,较年 初增长11.67%。吸收存款余额18,983.48亿元,较年初增长9.48%。2016年上半年, 平安银行实现营业收入547.69亿元,同比增长17.59%;准备前营业利润361.56亿元 、同比增长28.26%;净利润122.92亿元、同比增长6.10%。资本充足率11.82%、一 级资本充足率及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9.55%,满足监管标准。平安银行总行设资产 托管事业部,下设市场拓展处、创新发展处、估值核算处、资金清算处、规划发展 -19 招募说明书 处、IT系统支持处、督察合规处、外包业务中心8个处室,目前部门人员为55人。 2、主要人员情况 陈正涛,男,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高级理财规划师、国际注册 私人银行家,具备《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长期从事商业银行工作,具有本外币 资金清算,银行经营管理及基金托管业务的经营管理经验。1985年7月至1993年2月 在武汉金融高等专科学校任教;1993年3月至1993年7月在招商银行武汉分行任客户 经理;1993年8月至1999年2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武昌支行任计划信贷部经理、行长助 理;1999年3月-2000年1月在招行武汉分行青山支行任行长助理;2000年2月至200 1年7月在招行武汉分行公司银行部任副总经理;2001年8月至2003年2月在招行武汉 分行解放公园支行任行长;2003年3月至2005年4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机构业务部任总 经理;2005年5月至2007年6月在招行武汉分行硚口支行任行长;2007年7月至2008 年1月在招行武汉分行同业银行部任总经理;自2008年2月加盟平安银行先后任公司 业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及交易银行部副总经理,一直负责公司银行产品开发与管 理,全面掌握银行产品包括托管业务产品的运作、营销和管理,尤其是对商业银行 有关的各项监管政策比较熟悉。2011年12月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13 年5月起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事业部副总裁(主持工作);2015年3月5日起任平安 银行资产托管事业部总裁。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8年8月15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开办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 截至2016年6月30日,我行托管公募基金43只,分别为“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量子生命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可转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平安大华日增利 货币市场基金”、“新华一路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阿里一 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红塔红土盛世普益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新华财富金30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阿鑫一号保 -20 招募说明书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活期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民生加银优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增盈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安盈宝货币市 场基金”、“平安大华新鑫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安鑫宝1号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万银多元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 海进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天弘普惠养老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智慧中国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金鑫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合磐 石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鑫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泰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阿鑫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 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弘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德邦增利货币市场基金”、“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 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睿轩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汇金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安盈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景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稳丰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先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惠盈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安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 规、行业监管要求,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和经营风格;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 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促进经营目标的实现。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有总行独立一级部门资产托管事业部,是全行资产托 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专门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 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21 招募说明书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事业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取得基金 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监管要求;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 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 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 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 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用行业普遍使用的“资产托管业务系统—— 监控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 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 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 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 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监控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 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 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 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 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 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 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2 招募说明书 -23 招募说明书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1、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1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C1座 法定代表人:陈重 电话:010-68730999 联系人:赵志刚 公司网址:www.nc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819-8866 电子直销:新华基金网上交易系统 (2)其他销售机构 公司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变更或增减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号力帆中心2号办公楼第19层 -24 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1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C1座 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6号力帆中心2号办公楼第19层 法定代表人:陈重 电话:023-63711923 传真:023-63710297 联系人:陈猷忧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2号楼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8号院7号楼中海地产广场西塔5-11层 法定代表人:杨剑涛 电话:010-88219191 传真:010—88210558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伟、胡慰 联系人:胡慰 -25 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设立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经2015年8月7日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15】1918号文准予注册。募集期为 2015年11月11日— 2015年11月17日。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元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1,146,566,354.54份,有 效认购户数为22,224户。 -26 招募说明书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经中国证监会基金部函[2015]2959号文件《新华阿鑫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确认,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11月19日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进行表决。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27 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保本周期内不开放申购及赎回业务(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即本基金 仅在开放期开放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 当在基金管理人直销系统或按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 业务的,开放期时间相应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 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 赎回。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时间提出申购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价格为该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的价格。但 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视为无效申请。 -28 招募说明书 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后进先出”的原则, 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 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 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 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29 招募说明书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及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网上直销系统每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申购 金额为100元,同时最低每笔申购金额必须是100元的整数倍;直销中心首次最低申 购金额为10000元,追加申购金额为500元,同时最低每笔申购金额必须是100元的 整数倍。超过最低申购金额的部分不设申购金额级差。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 ;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 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需一次全部赎 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 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本基金保本周期内不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 ,即本基金仅在开放期开放申购与赎回。 2、申购费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3、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时间增加而递减,赎回费率如 下表所示: 持有期(记为T)赎回费率 T<30日 0.50 % -30 招募说明书 T≥30日0 对于持续持有基金份额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调整 后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 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投资者以金额申购获得基金份额,申购份额以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假设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 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0=50000.00份 即:假设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50000.00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赎回 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 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假定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且持有时间大于30日,赎回费率 为0,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31 招募说明书 赎回金额=10000×1.200=12000.00元 赎回费用 = 12000.00 ×0 = 0元 赎回金额 = 12000.00 -0 = 12000.00元 即:假定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 万份基金份额且持有时间大于30日,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000元。 赎回金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按规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 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 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 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32 招募说明书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 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 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 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 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具 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33 招募说明书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 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 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34 招募说明书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预约赎回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默认为预约赎回状态,即该保本 周期到期日当日默认赎回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2)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对预约赎回状态进行变更,则 视为选择保本周期到期日当日赎回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3)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取消预约赎回申请,则视为选择 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 (4)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多次取消或提起预约赎回申请 ;具体预约赎回安排以相关销售机构业务规则为准。 -35 招募说明书 九、保本、保本的保证及保本周期到期 (一)担保人基本情况 担保人名称: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部分简称为“瀚华担保”) 住所:重庆市北部新区财富大道 1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1号环球金融中心东塔 13F 法定代表人:张国祥 成立日期:2009年 8月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5亿元 联系人:买建辉 联系电话:010-57766602 传真:010-57766700 经营范围:融资性担保、履约担保、财产保全担保及其他担保和再担保业务;财务 顾问、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业务。 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是在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支持和指导下,经重庆市人民政 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设立的全国性大型商业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35亿元,净资 产38亿元。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机构编码为渝062002L。获评信贷市场AAA、 资本市场AA+信用评级,是担保行业唯一一家获评中国驰名商标企业,担任中国 融资性担保业协会副会长单位。 瀚华担保在北京、天津、上海、广东、重庆、四川、湖北、江苏、辽宁、广西 、甘肃、黑龙江、吉林、山东、河北、湖南、湖北、陕西、云南、贵州等省、市、 自治区设立了26家省级经营机构,是中国覆盖范围最广泛,也是最大的商业融资担 保公司。目前,瀚华担保已与65家银行及44家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合作,共获得逾 -36 招募说明书 600亿元的授信额度。 瀚华担保专注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经过十年的探索与实践,在普 惠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方面积累下丰富的经验和成果。十年来,累计为17000余户 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近1000亿元,新增和稳定就业50余万人,累计户均额度600万元 。担保客户群70%以上是首次通过瀚华增信获得银行贷款,行业主要分布在制造业 、商贸流通业、建筑施工业以及为大型制造业配套生产的实体企业。通过不懈努力 ,瀚华担保为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构建社会信用体系方 面都做出了极大贡献。 瀚华担保于2011年设立市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是国内担保行业第一个博士后 科研工作站。2014年6月,母公司瀚华金控(股票代码03903.HK)在香港联交所上 市,瀚华担保成为全国唯一一家(经国家监管部门审批的)H股上市担保公司。 (二)担保人对外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末的担 保余额为 290.07亿元,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末的净资产为37.97亿元。截至2016年9 月30日,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为保本基金承担保证责任或偿付责任的总金额为 86.91亿元,未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倍。 (三)保证合同 鉴于: 《新华阿鑫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约定了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见《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为保护基金投资 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 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新华阿鑫二号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保证合同》”)。担保人就新 华阿鑫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基 金份额”)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37 招募说明书 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 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 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 事人,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 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1、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为 :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乘以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即 1.000元)。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为: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乘以保本周期到 期日份额累计净值(即该日份额净值加上保本周期内每份额累计收益分配金额)低 于基金份额初始面值的差额部分。 (3)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4)本基金首个保本周期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二十四个月后 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以 每二十四个月为一个保本周期,即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二十四个 月后的对应日止,此后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二十四个 月后对应日止。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确定下一个保 本周期的起始时间。在保本周期内(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本基金不开放申购和 赎回业务。 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保证的方式 -38 招募说明书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4、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或将免除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累计份额净值等于或高于1.000元; (2)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3)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担 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4)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 值减少; (5)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且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 任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6)保证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5、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低于1.000元,且基金管 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保本赔付差额总额 、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 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 开立的指定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 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 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 -39 招募说明书 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 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低于1.000元,且基金管理 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 ,自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 二十二部分“争议的处理”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 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6、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 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 额支付的实际代偿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 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 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而支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为代偿追偿产 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 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担保人出具的书面追偿通知书后十五日(含)内归还全部代 偿资金、代偿资金占用费的,代偿资金占用费按照6个月内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执行;超过十五日的每日按代偿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代偿资金占用费直到收回全部 代偿资金、代偿资金占用费和因追偿而产生的合理费用之日止。 (2)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担保人提交担 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担保人认可的 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 保人的其他合理费用和损失。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 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 项及其他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7、担保费的收取 -40 招募说明书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担保费收取方式: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 本条第3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从《基金 合同》生效日起,于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上一月担保费,并于保本周 期到期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最后一个月担保费。担保人收到款项后的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每日担保费=(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15%)/当年日历天数。 8、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地点 为北京市,且仲裁裁决为终局,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等解决争议的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9、其他条款 (1)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2)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 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 效。 (3)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全面履行了本合同 规定的义务,且基金管理人全面履行了其在《基金合同》项下的义务的,本合同终 止。 (4)担保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个保本周期承担担保或保本义务的,双方另行签 署合同。 (5)本合同一式五份,双方各持两份,报中国证监会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四)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更换和保本保障机制的变更 -41 招募说明书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变更保本保障 机制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1、更换担保人 (1)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程序 ①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名 新担保人,被提名的新担保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担保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 金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 ②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更换担保人的事项进行审议并 形成决议。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约定的程序 规定。 更换担保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表决通过。 ③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担保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④保证义务的承继: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担保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 表决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新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并将该保证合同向中国证 监会报备。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任相关 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的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 担保责任。 ⑤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 由更换后的担保人为本基金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保证责任,此项担保人更换 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担保人 的有关资质情况、保证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2、更换保本义务人 (1)保本周期内变更保本义务人的,保本义务人的选举及公告程序参照上述 -42 招募说明书 方式进行。 (2)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义务 人,由更换后的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此项保本义务人更 换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本 义务人的有关资质情况、风险买断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3、变更保本保障机制 (1)保本周期内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程序 ①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名 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被提名的新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应当符 合保本基金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 ②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事项进行 审议并形成决议。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约定 的程序规定。 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表决通过。 ③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④保本保障义务: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经表决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新保本义务人签署风险买断合同或与新担保人 签署保证合同,并将该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向中国证监会报备。在新的保本义 务人或担保人接任之前,原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应继续承担保本保障义务。 ⑤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2)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 机制,并另行确定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此项变更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的有关资质情况、 -43 招募说明书 新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五)影响担保人担保能力或保本义务人偿付能力情形的处理 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情形的 ,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 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对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持续监督、在确信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丧失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形下及时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 人等。 (六)基金的保本 1、保本周期 本基金每个保本周期为二十四个月。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二十四个月后对应日止 。如果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第 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 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机构,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 保本保障,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本基金继续存续并 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仍为二十四个月,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 时公告为准。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或不符合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进 入清算程序并终止。 2、保本条款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 本金额为:认购的基金份额(含利息转份额)×1.00元人民币。本基金第一个保本 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开放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 期前的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前的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44 招募说明书 (1)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 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高于或等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将按可赎回金额 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 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则基 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将该差额支付至指定账户。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开 放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 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相应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则由基金管理人或保本 义务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3、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对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 (2)对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保本周期而言,对于开放期申购、或从 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 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均适用保本条款。 4、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 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其保本金额;在第二个 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 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开放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 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其 开放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2)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担 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3)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45 招募说明书 (4)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 减少; (5)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且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 任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6)保证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7)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 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七)保本周期到期 1、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 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机构,为本基金下一保本期提供保本保障,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 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情况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下一 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进入清算程 序并终止。 2、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赎 回、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届时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公告规定 的方式进行赎回或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1)本基金的开放期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最长4个工作日的时间(最长共(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