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中银惠利纯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

时间:2016年12月30日 16:33:16 中财网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年第
2号)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3年
9月
2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242号文注册募
集,基金合同于
2013年
11月
7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
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
收益特征,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
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
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
风险。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
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
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
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本
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等等。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
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
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
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
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年
11月
7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
2016年
9月
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
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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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9
四、基金托管人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22
六、基金的募集
...................................................................................................................2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27
八、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28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0
十、基金的投资
...................................................................................................................38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
...........................................................................................................45
十二、基金的业绩
...............................................................................................................48
十三、基金的财产
...............................................................................................................49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50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54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6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8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59
十九、风险揭示
...................................................................................................................64
二十、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66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68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2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93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95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96
二十六、备查文件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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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以及《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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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
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
2014年
7月
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同年
8月
8日起施行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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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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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0、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
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6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6个月的期间。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
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
该日)6个月的期间,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1、开放期: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
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1个月,最短不少于
5个工作日,开放
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
2日进行公告。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
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
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
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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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
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5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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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26楼、27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白志中
设立日期:2004年
8月
12日
电话:(021)38834999
联系人:高爽秋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东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
8350万元
83.5%
贝莱德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相当于人民币
1650万元的美元
16.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白志中(BAI Zhizhong)先生,董事长。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硕
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银行山西省分行综合计划处处长及办公室主任,中国银行宁夏
回族自治区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银
行四川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等职。现任中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道滨(LI Daobin)先生,董事。国籍:中国。清华大学法学博士。中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执行总裁。2000年10月至2012年4月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部
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和公司副总经理。具有16年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王超(WANG Chao)先生,董事。国籍:中国。美国Fordham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现任中国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历任中国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经理、高级经理、
主管,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等职。


宋福宁(SONG Funing)先生,董事。国籍:中国。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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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任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资金计划处外汇交易科科长、资金计划处副处长、资金业务部负
责人、资金业务部总经理,中国银行总行金融市场总部助理总经理,中国银行总行投资银
行与资产管理部助理总经理等职。现任中国银行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


曾仲诚(Paul Tsang)先生,董事。国籍:中国。为贝莱德亚太区首席风险管理总监、
董事总经理,负责领导亚太区的风险管理工作,同时担任贝莱德亚太区执行委员会成员。

曾先生于2015年6月加入贝莱德。此前,他曾担任摩根士丹利亚洲首席风险管理总监,以
及其亚太区执行委员会成员,带领独立的风险管理团队,专责管理摩根士丹利在亚洲各经
营范围的市场、信贷及营运风险,包括机构销售及交易(股票及固定收益)、资本市场、
投资银行、投资管理及财富管理业务。曾先生过去亦曾于美林的市场风险管理团队效力九
年,并曾于瑞银的利率衍生工具交易\结构部工作两年。曾先生现为中国清华大学及北京大
学的风险管理客座讲师。他拥有美国威斯康辛大学麦迪逊分校工商管理学士学位,以及宾
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荆新(JING Xin)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副院长、
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兼任财政部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
中国会计学会理事、全国会计专业学位教指委副主任委员、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监事、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中国人民大学会
计系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审计处处长、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党委书记等职。


赵欣舸(ZHAO Xinge)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博士。

曾在美国威廉与玛丽学院商学院任教,并曾为美国投资公司协会(美国共同基金业行业协
会)等公司和机构提供咨询。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学与会计学教授、副教务长和金
融MBA主任,并在中国的数家上市公司和金融投资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雷晓波(Edward Radcliffe)先生,独立董事。国籍:英国。法国INSEAD工商管理硕
士。曾任白狐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目前仍担任该公司的咨询顾问。在此之前,曾任英国
电信集团零售部部门经理,贝特伯恩顾问公司董事、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总经理,中英
商会财务司库、英中贸易协会理事会成员。现任银硃合伙人有限公司合伙人。


杜惠芬(DU huifen)女士,独立董事。国籍:中国。山西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美
国俄克拉荷马州梅达斯经济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澳大利亚国立大学高级访问学者,中央财
经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兼任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曾任山西财经大学计统系讲师、山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中央财经大学独立
学院(筹)教授、副院长、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等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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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事

赵绘坪(ZHAO Huiping)先生,监事。国籍:中国。中央党校经济管理专业本科、
人力资源管理师、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人力资源部信息团队主管、中国银行人力资源部
综合处副处长、处长、人事部技术干部处干部、副处长。


乐妮(YUE Ni)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分
别就职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友邦华泰基金管理公司。2006年
7月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基金运营部总经理。具有15年证券从业年限,12年
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3.高级管理人员
李道滨(LI Daobin)先生,董事、执行总裁。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欧阳向军(Jason X. OUYANG)先生,督察长。国籍:加拿大。中国证券业协会-沃
顿商学院高级管理培训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毕业证书,加拿大西部大学毅
伟商学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 Western University)工商管理硕士(MBA)和经济学硕士。

曾在加拿大太平洋集团公司、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和加拿大伦敦人寿保险公司等海外机构
从事金融工作多年,也曾任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英大证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
融通基金管理公司市场拓展总监、监察稽核总监和上海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国际金融教研
室主任、讲师。


张家文(ZHANG Jiawen)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
硕士。历任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太仓支行副行长、苏州分行风险管理处处长、苏州分行工业
园区支行行长、苏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


陈军(CHEN Jun)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美国伊利诺伊大学金融学硕士。2004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权益
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执行总裁。


杨军(YANG Jun)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统计学硕士。曾任中国银行总行
金融市场总部主管。2012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资深投资经理。



4.基金经理
范静(FAN Jing)女士,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副总裁(AVP),金融市场学硕
士。曾任日本瑞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资金部交易员。2007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债券交易员、固定收益研究员、专户投资经理、固定收益基金经理助理。

2013年
12月至今任中银惠利纯债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
2月至今任中银活期宝货币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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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经理,2014年
6月至今担任中银薪钱包货币基金基金经理。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
(ACCA)准会员。具有
10年证券从业年限。具备基金、银行间本币市场交易员从业资
格。


奚鹏洲(XI Pengzhou)先生,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董事总
经理(MD),理学硕士。曾任中国银行总行全球金融市场部债券高级交易员。2009年加入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0年
5月至
2011年
9月任中银货币基金基金经理,2010年
6月至今任中银增利基金基金经理,2010年
11月至今任中银双利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
3月至今任中银信用增利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
9月至今任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基金基金经
理,2013年
11月至今任中银惠利纯债基金基金经理。具有
16年证券从业年限。具备基金
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主席:李道滨(执行总裁)
成员:陈军(副执行总裁)、杨军(副执行总裁)、奚鹏洲(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李建(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列席成员:欧阳向军(督察长)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

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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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
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是指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
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办法、实施操作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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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
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及
时、准确、合规。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
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
行业监管规则;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
上的空白和漏洞;
(3)审慎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要素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沟通、

内部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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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控制环境是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
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风险评估是确定可能偏离内部控制目标的业务领域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失,其实
质是确定关键控制点;
(3)控制措施是指为确保内控目标的实现而对公司各环节的经营行为采取的控制手
段;
(4)信息沟通是指公司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确保获得真实、及时、完整的经营信
息,并在内部进行沟通;
(5)内部监控是一个动态调整的过程。公司定期对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和内部控制
的有效性及适应性等进行持续的监督评估,不断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

5、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基金管理人通过自上而下的有序组织体系,有效贯彻内部控制制度,实现内部控制目

标:

(1)董事会层面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稽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风险管理委员
会的职责为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协助董事会制定和调整公司风险取向及风险管理的原则、
政策和指导方针,并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稽核委员会的职责为负责从强化内部监控的角
度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的跟踪分析并提出改进方案。

(2)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层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对执行总裁负责,协助执行总裁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确定、调整业务权限,讨论重大决策风险以及检查风险管理状况,并
就公司的风险状况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做定期和不定期(如遇特殊事件)的汇报;公
司经营管理层还于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框架下针对公募基金、QDII及特定客户资产管
理分别设立专门的投资委员会,作为各业务领域最高投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制定或审议
基本投资策略和原则,制定或审批重要投资项目方案,审批或协调与投资管理有关的重要
事项。

(3)基金管理人设立独立的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业务(含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
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含管理制度)的健全有效性进行监察、稽核,保证公
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的发展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公司相关制度
和章程,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监察
稽核报告。督察长有权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调查档案资料,及时报告违规行为或事件,
并有权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和相关细则,提请和督促公司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纠错防弊、堵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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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洞。


(4)基金管理人设立独立的法律合规部与稽核部,分别通过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与
事后检查和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不断完
善和更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和有效地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健全内部
控制的作业流程。

(5)基金管理人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通过检查、评价和控制各项业务运作中的
风险特别是投资组合的风险,确保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相关制度
得到有效贯彻和执行。

(6)基金管理人其他各部门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
门的部门规章制度、操作流程或工作办法,加强对业务风险的控制。

6、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不同业务将内部控制分为前线业务控制、中

线业务控制和后线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前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研究和投资决策业务控制:包括建立严密的研究和投资决策业务流程、投资授权
制度、归责原则、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等;
ⅱ)交易执行控制:包括建立集中交易制度、公平交易制度、交易绩效评价体系、交
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交易记录制度、特殊交易制度、关联交易审批制
度等;

ⅲ)投资风险管理:包括建立完善风险管理政策及程序、人员安排、风险度量及申报
方法、风险限额及监控复核机制、定期检查与报告制度等;
ⅳ)市场营销业务控制:包括建立健全渠道销售管理、机构销售管理、市场推广与媒
介关系维护、投资者服务、反洗钱等制度。


(2)中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基金
/资产管理计划运营业务控制:包括建立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会计与公司会计
间的隔离制度、清算交割和会计核算流程、产品账户设立与核算、估值方法与估值程序、
与托管行的互相监督等;

ⅱ)法律合规控制:包括牵头内部控制制度的更新修订、审核各项作业的合规性、全
面推行责任管理制度、规定法律合规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等;
ⅲ)信息技术系统控制:包括根据有关要求建立信息技术系统管理规章、手册和风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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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立信息安全、人员备份、授权制度、事故防范与灾备处理、系统维护制度等;
ⅳ)危机处理控制:包括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界定相关部门与岗位职责、贯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等;
ⅴ)信息披露控制:包括建立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制定信息披露岗位职责、严禁披
露或利用内幕信息等;
ⅵ)操作风险控制:包括设置完善关键风险指标、运作风险识别及评估及风险事件报
告制度等。


(3)后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内部稽核控制:包括制定稽核政策、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配备专业人员和明确流
程控制等。

ⅱ)公司财务管理控制:包括建立公司财务、基金财务互相独立、凭证制度、用印制
度、会计控制措施、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复核制度、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财
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
用报销管理办法等;

ⅲ)人力资源管理和培训控制:包括制定招聘及培训政策、入职和持续培训、绩效评
估体系等。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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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成立时间:1987年
4月
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2004]125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
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
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
2017年
09月
08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
活动。)

中信银行(601998.SH、0998.HK)成立于
1987年,原名中信实业银行,是中国改革
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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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伴随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信实业
银行在中国金融市场改革的大潮中逐渐成长壮大,于
2005年
8月,正式更名“中信银行”

。2006年
12月,以中国中信集团和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为股东,正式成立中信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同年,成功引进战略投资者,与欧洲领先的西班牙对外银行(BBVA)
建立了优势互补的战略合作关系。2007年
4月
27日,中信银行在上海交易所和香港联合
交易所成功同步上市。2009年,中信银行成功收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中
信国金)70.32%股权。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中信银行已成为国内资本实力最雄厚的商业
银行之一,是一家快速增长并具有强大综合竞争力的全国性商业银行。



2009年,中信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内部控制审订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审订
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信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健全
有效性全面认可。


(二)主要人员情况

孙德顺先生,中信银行行长。1958年出生,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1981年
4月

1984年
5月,就职于中国人民银行。1984年
5月至
2005年
11月,任职中国工商银行
海淀区办事处、海淀区支行、北京分行、总行数据中心(北京)等单位。1995年
12月至
2005年
11月,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1999年
1月至
2004年
4月,
兼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数据中心(北京)总经理。2005年
12月至
2009年
12月,任交通
银行北京分行行长。2010年
1月至
2011年
10月,任交通银行北京管理部副总裁,兼任北
京分行行长。2011年
10月至
2014年
5月,任中信银行副行长。2014年
5月至
2016年
6月,任中信银行常务副行长。


杨毓先生,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1962年
12月生,2011年
4月起担任中
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06年
7月至
2011年
3月担任中国建设银行河
北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1982年
8月至
2006年
7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工作,
历任计划财务处科员,副处长,信阳地区中心支行副行长,党组成员,计划处处长,中介
处处长,郑州市铁路专业支行行长,党组书记,郑州分行行长,党委书记,金水支行行长,
党委书记,河南省分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


刘泽云先生,现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经济学博士。1996年
8月进入本行工作,历任总行行长秘书室科长、总行投资银行部处经理、总行资产保全部
主管、总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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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
8月
18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切实履
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
2016年三季度末,中信银行已托管
10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及证券公司
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等其他托管资产,托管总规模达到


5.92万亿元人民币。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
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
展;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地发现、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
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风险控制
和风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对基金托管业
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3、内部控制制度。中信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中信银行托管业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
等一整套规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内部控制措施。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等,从制
度上、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物质条件,对业务
运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录音监控系
统,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
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
德教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
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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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在
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
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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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26楼、27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白志中
电话:(021)38834999
传真:(021)68872488

1)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45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周虹
2)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www.bocim.com)
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中银基金”并选择关注)
中银基金官方
APP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中银基金”下载安装)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张磊
2、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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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联系人:宋亚平
网址:
www.boc.cn

(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客户服务电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联系人:郭伟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银城中路
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联系人:曹榕
网址:
www.bankcomm.com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服电话:
95555
联系人:邓炯鹏
网址:
www.cmbchina.com
(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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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95525
公司网站:
www.ebscn.com

(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联系电话:
95558
公司网站:
www.cs.ecitic.com
(7)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安立路
66号
4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辛晨晨、许梦园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公司网站:
http://www.csc108.com/
(8)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黄莹
客服电话:
95523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二)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9378835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任瑞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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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联系人: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汤骏
经办会计师:汤骏、许培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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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募集,经
2013年
9月
25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242号文件注册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本基金自
2013年
10月
14日起开始发售,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
1.00元人民币。截至
2013年
11月
5日募
集结束,共募集份额
2,980,733,112.84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8,692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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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相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13年
11月
7日正式
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自
2014年
8月
8日起,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
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应当终止本基金合同: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的;


2、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


3、基金前
10大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数超过基金总份额
90%的。


由上述情形导致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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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
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6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6个月的期间。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首
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6个月的期间,以此
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3年
11月
7日生效,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的期间,即
2013年
11月
7日至
2014年
5月
6日。本基金的第二
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6个月的期间,即
2014年
5月
15日

2014年
11月
14日。本基金的第三个封闭期为第二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
日)6个月的期间,即
2014年
11月
29日至
2015年
5月
28日。本基金的第四个封闭期为
第三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6个月的期间,即
2015年
6月
5日至
2015年
12月
4日。本基金的第五个封闭期为第四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6个月的
期间,即
2015年
12月
12日至
2016年
6月
11日。本基金的第六个封闭期为第五个开放
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6个月的期间,即
2016年
6月
18日至
2016年
12月
17日。

后续封闭期以此类推。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
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1个月,最短不少于
5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
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
2日进行公告。如封闭期结
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
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
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为
2014年
5月
7日,自该日起,本基金
进入第一个开放期,第一个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为
2014年
5月
7日至
2014年
5月
14日。

本基金第二个开放期的具体期间为
2014年
11月
17日至
2014年
11月
28日。本基金
第三个开放期的具体期间为
2015年
5月
29日至
2015年
6月
4日。本基金第四个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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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的具体期间为
2015年
12月
7日至
2015年
12月
11日。本基金第五个开放期的具体期
间为
2016年
6月
13日至
2016年
6月
17日。后续开放期以此类推。


(三)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例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3年
9月
2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的期间,即
2013年
9月
2日至
2014年
3月
1日,假设第
一个开放期时间为
1个月,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为
2014年
3月
3日,首个
开放期为自
2014年
3月
3日至
2014年
4月
2日;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
日起(包括该日)6个月的期间,即
2014年
4月
3日至
2014年
10月
2日,以此类推。


又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3年
9月
6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的期间,即
2013年
9月
6日至
2014年
3月
5日,假设第
一个开放期时间为
1个月,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为
2014年
3月
6日,由于
2014年
4月
5日为非工作日,首个开放期为自
2014年
3月
6日至
2014年
4月
4日;第二
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6个月的期间,即
2014年
4月
5日至
2014年
10月
4日,以此类推。


29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本基金进
入首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
入下一个开放期。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
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
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3年
11月
7日生效,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
2013年
11月
7日至
2014年
5月
6日。自
2014年
5月
7日起,本基金进入第一个开放期,第一个开放期

30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的具体时间为
2014年
5月
7日至
2014年
5月
14日,详情参见基金管理人
2014年
5月
5日
刊登的《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本基
金第二个开放期的具体期间为
2014年
11月
17日至
2014年
11月
28日,详情参见基金管
理人
2014年
11月
14日刊登的《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
赎回业务公告》。本基金第三个开放期的具体期间为
2015年
5月
29日至
2015年
6月
4
日,详情参见基金管理人
2015年
5月
27日刊登的《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本基金第四个开放期的具体期间为
2015年
12月
7日

2015年
12月
11日,详情参见基金管理人
2015年
12月
4日刊登的《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本基金第五个开放期的具体期间为
2016年
6月
13日至
2016年
6月
17日,详情参见基金管理人
2016年
6月
8日刊登的《中银
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后续开放期以此类
推。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
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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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
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份
额时,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元人民币;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时,单
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0元人民币。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申购
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4、基金管理人可与其他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人委托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
的,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委托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
客户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80%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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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元≤M<200万元
0.50%
200万元≤M<500万元
0.30%
M≥500万元
1000元/笔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赎回费率
Y<30天
0.75%
Y≥30天
0%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
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33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某普通投资人投资
5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8%。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8%)=49,603.17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47,241.11份
即:投资人投资
5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元,

则其可得到
47,241.11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
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例:某普通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5个工作日,其赎回适用

费率为
0.75%,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75%=86.1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86.10=11393.9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元,则

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393.90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4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且开放期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
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接受和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35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
值造成较大波动的,基金管理人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20%,其
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
请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
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
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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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37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利用定期开放、定期封闭的运作特性,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在有效保持资
产流动性和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金融
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的可转债中的公司债部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债券回
购、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可转换债券等,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
可转换债券申购(但本基金投资可分离交易的可转债中的公司债部分除外)和增发新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
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一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
后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风
险和收益的最佳配比。



1、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定性和定量地分析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其经风险调整
后的收益率水平或盈利能力,通过比较或合理预期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的风险与收益率变化,

38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确定并动态地调整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间的配置比例,确定最能符合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

资产组合。



2、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认真研判中国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及由此引致的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密切跟踪
CPI、PPI、M2、M1、汇率等利率敏感指标,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未来中国债
券市场利率走势进行分析与判断,并由此确定合理的债券组合久期。


(1)宏观经济环境分析:通过跟踪、研判诸如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率、社会消费品零售
总额同比增长率、固定资产投资额同比增长率、进出口额同比增长率等宏观经济数据,判断
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在经济周期中所处位置,预测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取向及当前利
率在利率周期中所处位置;基于利率周期的判断,密切跟踪、关注诸如
CPI、PPI等物价指数、
银行准备金率、货币供应量、信贷状况等金融运行数据,对外贸易顺逆差、外商直接投资额
等实体经济运行数据,研判利率在中短期内变动趋势,及国家可能采取的调控政策;
(2)利率变动趋势分析:基于对宏观经济运行状态以及利率变动趋势的判断,同时考量
债券市场资金面供应状况、市场主流预期等因素,预测债券收益率变化趋势;
(3)久期分析:根据利率周期变化、市场利率变动趋势、市场主流预期,以及当期债券
收益率水平,通过合理假设下的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最后确定最优的债券组合久期。当预
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降低时,本基金将延长所持有的债券组合的久期值,从而可以在市场利
率实际下降时获得债券价格上升收益;反之,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上升时,则缩短组合
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带来的资本损失,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

3、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察收益率曲线和信用利差曲线,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和信用利
差曲线走势来调整投资组合的头寸。


在考察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本基金将确定采用集中策略、哑铃策略或梯形策略等,以
从收益率曲线的形变和不同期限信用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一般而言,当预期收益率
曲线变陡时,本基金将采用集中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时,将采用哑铃策略;在预期
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则采用梯形策略。



4、信用类债券策略

本基金对于金融债、信用等级为投资级的企业(公司)债等信用类债券采取自上而下与
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通过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债券品种进行筛选过滤,通过
自上而下地考察宏观经济环境、国家产业发展政策、行业发展状况和趋势、监管环境、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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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背景、竞争地位、治理结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现金流水平等诸多因素,通过给予不同
因素不同权重,采用数量化方法把主体所发行债券分为
6个信用级别,其中,1-3级资质较好,
可以长期持有,被视为配置类资产;4-5级则资质稍差,可以短期持有,被视为交易类资产;
而规避类则资质很差,信用风险很高,限制对其投资。


信用债收益率是在基准收益率基础上加上反映信用风险收益的信用利差。基准收益率主
要受宏观经济政策环境的影响,信用利差收益率主要受该信用债对应信用水平的市场信用利
差曲线以及该信用债本身的信用变化的影响。因此,信用债的投资策略可细分为基于信用利
差曲线变化的投资策略、基于信用债个券信用变化的投资策略。



1)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的投资策略
首先,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化受到经济周期和相关市场变化的影响。如果宏观经济向好,
企业盈利能力增强,现金流好转,信贷条件放松,则信用利差将收窄;如果经济陷入萧条,
企业亏损增加,现金流恶化,信贷条件收紧,则信用利差将拉大。其次,分析信用债市场容
量、信用债券结构、流动性等变化趋势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同时政策的变化也影响可投
资信用债券的投资主体对信用债的需求变化。本基金将综合各种因素,分析信用利差曲线整
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不同风险类别的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



2)基于信用债个券信用变化的投资策略
除受宏观经济和行业周期影响外,信用债发行人自身素质也是影响个券信用变化的重要
因素,包括股东背景、法人治理结构、管理水平、经营状况、财务质量、融资能力等因素。

本基金将通过公司内部的信用债评级系统,对债券发行人进行资质评估并结合其所属行业特
点,判断个券未来信用变化的方向,采用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对公司债、企业债定价,从而
发掘价值低估债券或规避信用风险。



5、流动性管理策略

为合理控制本基金开放期的流动性风险,并满足每次开放期的流动性需求,本基金在投
资管理中将持有债券的组合久期与封闭期进行适当的匹配。



6、息差策略

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本基金将实施正回购并将融入的资金投资于信用债券,
从而获取债券收益率超出回购资金成本(即回购率)的套利价值。



7、资产支持证券(含资产收益计划)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宏观经济形势、提前偿还率、违约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

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等因素,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

40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对标的证
券收益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的前提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
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本基金可根据市场发展,精选投资夹层工具,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收益增强。



8、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本质上为公司债,只是发行主体扩展到未上市的中小型企业,扩大了
基金进行债券投资的范围。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主体为非上市中小企业,企业管理体
制和治理结构弱于普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相对滞后,对企业偿债能力的评估难度高于
普通上市公司,且定向发行方式限制了合格投资者的数量,会导致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因此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将重点关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本基金采取自下而上
的方法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评级体系,对个券进行信用分析,在信用风险可控
的前提下,追求合理回报。本基金根据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品种
进行筛选过滤,重点分析发行主体的公司背景、竞争地位、治理结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
现金流水平等诸多因素,给予不同因素不同权重,采用数量化方法对主体所发行债券进行打
分和投资价值评估,选择发行主体资质优良,估值合理且流通相对充分的品种进行适度投资。


(四)投资决策依据、机制和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及对中国债券市场的影响;
(3)企业信用评级;(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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