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ST舜船: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时间:2017年01月05日 21:01:09 中财网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法律意见书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309号B座7-8层邮编:210036

7-8F/BlockB,309#HanzhongmenStreet,Nanjing,China

电话:025-89660900传真:025-89660966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一七年一月


目录
第一部分 引言 ......................................................................................... 3
一、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3
二、律师应声明的事项........................................................................................ 4
三、释义................................................................................................................ 5
第二部分 正文 ....................................................................................... 8
一、本次交易所涉各方主体资格........................................................................ 8
二、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 9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批准程序............................................................................ 9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相关情况...................................................................... 11
五、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17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资金来源...................................................................... 18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的重大交易.................................................. 18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相关方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19
九、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后续计划...................................................................... 19
十、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21
十一、本次交易的禁止情形.............................................................................. 37
十二、结论.......................................................................................................... 37
第三部分 签署页 ................................................................................... 39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接受信息披露义务人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
限公司的委托,就国信集团认购舜天船舶发行的股份并成为舜天船舶直接控股
股东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
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言

一、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一)律师事务所简介

国浩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8年6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组建的
中国第一家律师集团事务所,业务范围包括:为企业改制及境内首次公开发行
上市、上市公司配股、增发以及发行可转债、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等,提供
法律服务;为企业买壳借壳上市、上市公司及其他各类公司股权转让、资产重
组,提供法律服务;为信托公司、基金公司创设、管理及融资,提供法律服务;
为中国企业至境外资本市场首次发行股票、再融资、反向收购并融资等,提供
法律服务;为境外资本直接投资及跨国并购,提供法律服务;为公司及相关金
融机构破产及清算,提供法律服务;为国际、国内银团贷款及项目融资,提供
法律服务;为企业提供信用风险控制法律服务;为各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
供法律服务;为房地产开发建设及销售项目,提供法律服务;担任跨国公司、
企业集团、金融机构及其他各类大型公司法律顾问,提供常规性全方位法律服
务;代理各类民事、商事,特别是公司、金融、证券、知识产权等诉讼、仲裁。

2011年3月,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更名为国浩律师事务
所。


国浩律师事务所是中国最大的法律服务机构之一,是投融资领域尤其是资
本市场最为专业的法律服务提供者,也是一家关注并践行社会责任的律师事务
所,在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
安、南京、南宁、济南、重庆、苏州、长沙、太原、武汉、贵阳、乌鲁木齐、
香港、巴黎、马德里、硅谷等二十五地设有分支机构。本所为国浩律师事务所
成员之一,于2011年12月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设立。本所的业务范围主要包
括证券、企业并购等非诉讼法律业务和诉讼法律业务。


(二)签字律师简介

公司本次股权划转的签字律师为:冯辕律师、朱东律师,其主要经历、证
券业务执业记录如下:


冯辕律师: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管理合伙人,法学学士、法律
硕士,主要从事境内外发行上市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企业债券发行等证
券业务。


朱东律师: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法学学士、法律
硕士,主要从事境内外发行上市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企业债券发行等证
券业务。


本次签字的二位律师执业以来均无违法违规记录。


(三)联系方式

本所及签字律师的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25-89660976/89660928 传真:025-89660966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309号B座8层

邮政编码:210036

二、律师应声明的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
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判
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
前述事项的合法性等重大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
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舜天船舶向国信集团发行股份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
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舜天船舶向国信集团发行股份的法定


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三、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国信集团



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一致行动人



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机械进出口有限公
司、江苏舜天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舜天船舶/上市
公司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舜天集团



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舜天机械



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

舜天资产



江苏舜天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
本次交易



舜天船舶通过向国信集团发行2,358,364,152 股股份购买其持有的
标的资产,从而导致国信集团直接持有舜天船舶股票2,448,419,25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75.26%;舜天集团直接持有舜天船舶股票
167,889,56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16%;舜天机械直接持有舜
天船舶股票77,494,15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38%;舜天资产
直接持有舜天船舶股票20,390,24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63%。

本次交易完成后,国信集团为舜天船舶的直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仍为江苏省国资委,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标的资产



江苏信托81.49%股权、新海发电89.81%股权、国信扬电90%股权、
射阳港发电100%股权、扬州二电45%股权、国信靖电55%股权、
淮阴发电95%股权、协联燃气51%股权

江苏信托



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新海发电



江苏新海发电有限公司

国信扬电



江苏国信扬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射阳港发电



江苏射阳港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扬州二电



扬州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国信靖电



江苏国信靖江发电有限公司

淮阴发电



江苏淮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协联燃气



江苏国信协联燃气热电有限公司

苏豪集团



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国信仪征



江苏国信仪征热电有限公司

山煤集团



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靖江售电



靖江信达售电有限公司

秦港港务



江苏国信秦港港务有限公司

华靖资产



江苏华靖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淮安热电



淮安市热电公司

江苏电力



江苏省电力公司

盐城射电



盐城射电燃料有限公司

协联能源



江苏国信协联能源有限公司

盐城发电



盐城发电有限公司

连云港发电



江苏国信连云港发电有限公司

大丰港发电



江苏国信大丰港发电有限公司

扬子江投资



扬州市扬子江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泰能投资



泰州市泰能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香港华润电力



香港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

国联信托



国联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信志管道



宜兴信志燃气管道有限公司

国信财务



江苏省国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准则第15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
变动报告书》

《准则第16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
公司收购报告书》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本所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证监会、中国证
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监会、中国银
监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江苏银监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江苏省国资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出具的《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
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权益变动报告
书》



为本次交易之目的编制的《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
动报告书》

元、万元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本法律意见内,仅为区别表述之目的,不包括




台湾、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交易所涉各方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为舜天船舶通过向国信集团发行2,358,364,152
股股份购买其持有的标的资产,从而导致国信集团直接持有舜天船舶股票
2,448,419,25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75.26%;本次交易完成后,国信集团为
舜天船舶的直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江苏省国资委,实际控制人未发生
变更。


(一)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国信集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000735724800G,成立于2002年2
月22日,法定代表人朱克江,注册资本为2000000万元,住所为南京市玄武区
长江路88号,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经营范围为省政府授权
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转让、投资、企业托管、资产重组以及经批准
的其它业务,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二)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舜天船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000751254554N,股票简称:*ST舜
船,股票代码:002608,成立于2003年6月16日,法定代表人为朱克江,注
册资本为3,253,145,323元,住所为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号,企业类型为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经营范围:煤炭批发经营(按《煤炭经营资格证》经
营),危险化学品的批发(按许可证所列范围经营)。船舶、船用品及配件、
汽车(不含小轿车)及配件、电动工具和机电产品、化肥、燃料油的销售、船
舶委托加工业务,船舶委托加工业务,船舶租赁,水路运输,自营和代理各类
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内贸易。(依法须经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国信集团、舜天船舶均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具备
签署和履行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

2016年4月28日、2016年6月27日及2016年10月25日,舜天船舶与
国信集团分别签订了《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
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省
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和《江苏舜
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协议之补充协议(二)》,该等协议已就收购的方式、交易价格、支付方式、
交割安排、过渡期间安排、业绩承诺与补偿安排、债权债务处理和职工安置、
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


2016年4月28日、2016年6月27日及2016年9月6日,舜天船舶与国
信集团分别签订了《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
限公司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国信资
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及《江苏舜天船舶股份
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该等协议已就标的资产的范围及其估值、收益法评估资产承诺净利
润数、收益法评估资产盈利预测差额的确定、收益法评估资产利润补偿方式、
减值测试及补偿、补偿股份的调整、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协议所约定的内容合法、有效,具有可执行性,
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批准程序

1、2016年3月18日,国信集团召开董事会,同意由舜天船舶向国信集团
发行股份,购买国信集团所持有的江苏信托81.49%的股权、新海发电89.81%的
股权、国信扬电90%的股权、射阳港发电100%的股权、扬州二电45%的股权、
国信靖电55%的股权、淮阴发电95%的股权、协联燃气51%的股权。


2、江苏信托、新海发电、国信扬电、扬州二电、国信靖电、淮阴发电、协
联燃气除国信集团以外的其他股东放弃了优先受让权。



3、2016年4月25日,江苏省国资委核准了标的资产的评估报告,并原则
性同意了本次交易方案。


4、2016年4月28日,舜天船舶第三届董事会第七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具体方案的议案》等
议案;同日,舜天船舶与国信集团签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盈利
预测补偿协议》。


5、2016年6月27日,舜天船舶第三届董事会第七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方案的议案(修订)》
等议案,调减了募集配套资金中原计划用于偿还标的公司相关银行贷款及补充
上市公司流动资金的部分。同日,舜天船舶与国信集团签署了《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6、2016年8月24日,江苏省国资委出具《江苏省国资委关于同意江苏舜
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暨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项的批复》。


7、2016年9月6日,舜天船舶第三届董事会第七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方案的议案(二次修订)》
等议案,舜天船舶董事会决定取消本次交易中15家公司股权资产的估值调整安
排,同日,舜天船舶与国信集团签署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8、2016年9月18日,江苏省国资委出具《关于同意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
限公司调整资产重组暨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有关事项的批复》,同意取消本次
交易中15家公司股权资产的估值调整安排,其他内容不变。


9、2016年9月23日,舜天船舶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会议暨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方案,并批准国信集团免于因本次
交易发出收购要约。


10、2016年10月8日,江苏银监局出具了《中国银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江
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更的批复》,批准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
有限公司将所持有的江苏信托81.4904%股权转让给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1、2016年10月24日,南京中院裁定批准舜天船舶重整计划。



图片1
12、2016年10月25日,舜天船舶第三届董事会第八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取消本次重组配套募集资金方案的议案》等议案,舜天船舶董事会决
定取消本次重组涉及的配套募集资金方案,同日,舜天船舶与国信集团签署了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13、2016年12月1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2016年
第91次会议无条件通过了舜天船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


14、2016年12月16日,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
限公司向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
许可[2016]3102号),舜天船舶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获得中国
证监会的正式核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权益变动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合法、有效。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相关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东及其出资构成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江苏省国资委为国信集
团的唯一股东,认缴出资额2,000,000.00万元,是国信集团的实际控制人、控股
股东。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一致行动上人之间的股权即控制关系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一致行
动人之间的股权及控制关系如下:




国信集团持有舜天船舶75.26%的股权,为舜天船舶的控股股东。舜天集团、
舜天机械和舜天资产均为国信集团控制的下属公司,为国信集团的一致行动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主要企业情况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实
际控制人控制的主要企业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企业名称

注册资本

(万元)

持股比例

(%)

业务性质

一、能源基础产业

1

盐城发电有限公司

33,700.00

100.00

电力生产

2

江苏国信协联能源有限公司

58,383.58

50.00

电力生产

3

江苏国信连云港发电有限公司

1,000.00

89.81

电力生产

4

江苏国信瀛洲发电有限公司

24,750.00

96.97

电力生产

5

江苏沙河抽水蓄能发电有限公司

15,100.00

42.50

电力生产

6

江苏国信溧阳抽水蓄能发电有限公司

150,000.00

85.00

电力生产

7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50,000.00

65.00

电力生产

8

江苏国信大丰港发电有限公司

1,000.00

100.00

能源开发

9

江苏省天然气有限公司

100,000.00

51.00

能源开发

10

国信淮安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26,400.00

50.00

能源开发

11

鄂尔多斯市苏国信鑫南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40,400.00

56.81

能源开发

二、金融服务板块

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16,276.88

17.46

金融业

2

恒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5,900.00

42.37

保险业

3

江苏省国信永泰资产处置有限公司

1,500.00

100.00

资产管理

4

江苏省国信创业投资公司

16,000.00

100.00

资产管理

5

江苏省国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150,000.00

100.00

财务管理

6

江苏省国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74,000.00

74.68

融资性担保

三、不动产业

1

江苏省房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00,000.00

100.00

房地产业

2

江苏软件园置业有限公司

1,000.00

76.48

房地产业

3

江苏国信酒店集团有限公司

10,000.00

100.00

酒店业

四、对外贸易




序号

企业名称

注册资本

(万元)

持股比例

(%)

业务性质

1

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44,241.06

100.00

外贸业

五、其他

1

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00,000.00

100.00

实业投资

2

江苏国信滨海港开发有限公司

1,000.00

80.00

港口开发

3

江苏省医药公司

20,000.00

100.00

医药经销

4

江苏省电影发行放映公司

9,860.00

100.00

文化业

5

江苏软件园天目湖开发有限公司

15,000.00

66.67

软件产业

6

江苏省外事旅游汽车公司

15,680.00

100.00

旅游业



注:以上公司仅包括国信集团二级下属企业,其中江苏信托、新海发电、国信扬电、
射阳港发电、扬州二电、国信靖电、淮阴发电和协联燃气已通过重大资产重组过户至上市
公司名下。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
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签署之日,国信集团在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股票代码

持有权益的上市公司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类型

601688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50,928,425

17.46%

直接持股

833368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325,000,000

65%

直接持股

600287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218,278,355

49.97%

间接持股

600919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9,280.30

7.73%

间接持股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和保险公
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签署之日,国信集团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
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主营业务

注册资本
(万元)

持股比例
(%)

华泰证券股份有

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证券承销业务

716,276.88

17.46%




限公司

(限承销国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金融债(含政策性金融债)),证券
投资咨询,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
务,融资融券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黄金等贵金属现货合约代理和黄金现货
合约自营业务,股票期权做市业务,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江苏省国际信托
有限责任公司

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
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
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
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
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
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
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
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
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
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68,389.9



81.49%

江苏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
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
销政府债券、承销短期融资券;买卖政府
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从事同业拆
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
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代客理财、代理销售
基金、代理销售贵金属、代理收付和保管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提供保险箱业务;办
理委托存贷款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外
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
结售汇、代理远期结售汇;国际结算;自
营及代客外汇买卖;同业外汇拆借;买卖

1,154,45

7.73%




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资
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网上银行;经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批准的
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紫金财产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

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
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
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
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50,000

25.43%

江苏丹阳保得村
镇银行有限责任
公司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
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从
事同业拆借;从事借记卡业务;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18,000

10.00%

江苏海门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
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
从事借记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
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63,000

6.67%




阜宁民生村镇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
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从事同业拆借;从事借记卡业务;代理发
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
款项;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
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500

10.00%

江苏民丰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
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
从事借记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
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60,000

6%

利安人寿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

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
类人身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
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
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472,056

10.85%

江苏省国信信用
担保有限公司

融资性担保;投资与资产管理,财务顾问,
企业信息咨询,资产评估,商务服务,社
会经济咨询,设备租赁,非学历职业技能
培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4,000

5.41%



(六) 最近五年受到处罚和涉及诉讼、仲裁的情况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国信集团及其现任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未受到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或
刑事处罚,亦不存在涉及经济类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五、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旨在舜天船舶通过向国信集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
式实现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转型,从根本上改善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提高上市
公司的资产质量,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长期发展潜力,提升上市公
司价值和股东回报,以维护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为原则。


通过本次权益变动,国信集团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数增加了
2,358,364,152股,占比由10.06%增加至75.26%;国信集团一致行动人舜天集团、
舜天机械和舜天资产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未发生变动,但由于上市公司总股本
增加了,舜天集团、舜天机械和舜天资产的持股比例被动稀释。本次权益变动
完成后,国信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共持有公司83.43%的股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的持股计划

1、根据国信集团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国
信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舜天集团、舜天资产在未来12个月没有增加或减少舜天
船舶股份的计划。如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根据国信集团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一致行动人舜天机
械在未来12个月没有减少舜天船舶股份的计划。


另外,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市场情况, 舜天机
械曾于2015年7月9日承诺将通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等方
式增持舜天船舶股票,增持股份所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893万元,在增持期间
及在增持完成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舜天船舶股票。但其后因舜天船舶股
票自2015年8月6日起持续停牌,故未能履行该承诺。因此,舜天机械不排除


在未来12个月会履行该增持承诺。如舜天机械履行了该承诺,公司将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资金来源

根据《权益变动报告书》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确认,本次权益变动原因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国信集团以其持有的江苏信托81.49%的股权、新海发电89.81%
的股权、国信扬电90%的股权、射阳港发电100%的股权、扬州二电45%的股权、
国信靖电55%的股权、淮阴发电95%的股权、协联燃气51%的股权认购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实现,不涉及现金支付,不存在权益变动资金直接或者间
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权益变动涉及的资金或者其他对
价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借贷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权益变动报告书》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确认,国信
集团本次交易系以其持有的标的资产作为支付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重大交易

根据国信集团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
24个月内,除上市公司以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披露过的交易以及本次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舜天资产于2016年5月12日
与舜天船舶签订了《资产转让协议》,舜天船舶将除合法拥有的货币资金以外
的资产以138,014.77万元整体转让给舜天资产。


除此上述交易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与舜天船舶及
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舜天船舶最近经审
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交易事项

根据国信集团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
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舜天船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之间未进行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默契或安排

根据国信集团的说明,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24个月内,除《权益变
动报告》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签署对舜天船舶
有重大影响的合同,或达成相关默契或者安排。


(四)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根据国信集团的说明,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
务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舜天船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其他类
似的安排。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相关方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根据《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国信集团的自查报告,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
公司股票重大资产重组首次停牌日(2015年8月6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
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买卖上市
公司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根据《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国信集团的自查报告,在上市公司股票重大资
产重组首次停牌日(2015年8月6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
公司股票的行为。


九、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后续计划

(一)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说明,舜天船舶通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
交易,其主营业务已经发生全面的变更,由原来的船舶业务转型为信托加火力
发电双主业模式。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签署日,除上述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
况,届时需要进行资 产、业务等方面的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 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资产重组计划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尚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业务进行
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具体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
重组计划。


(三)管理人员调整计划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
暂无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的计划,但不排除未来根
据上市公司的实际运营需要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进行
适当调整的可能性。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经营状况的实际需要,遵循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最
大合法利益原则,根据有关法律和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适时对上
市公司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调整建议。


(四)公司章程修改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对可能阻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收购上市
公司股份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情况。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说明,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
据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情况,按照上市公司规范发展的需要,修改公司章
程的相关条款。除此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其他修改或调
整公司章程的计划。


(五)员工聘用变动计划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
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情况作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
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分红政策调整计划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
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
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
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
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为了提升公司的营运
能力,增强上市公司盈利能力以提升股东回报率,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不排除
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进行适当调整的可能性。如推进该等事项,信息披
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


十、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支持舜天船舶继
续保持完整的业务体系,保持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保持采购、生
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的独立,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经营能力。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

1、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国信集团为上市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国信集团同时为本次拟注入标的的
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本次交易完成后新增的主要关联方

本次交易前后,标的公司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江苏省国资委,除新
增标的公司持股5%以上的关联方外,本次交易不新增其它关联方。报告期内,
新增的主要关联方如下:

关联方名称

与本公司的关系

苏豪集团

江苏信托的股东

高投名力成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江苏信托投资的企业

连云港市投资公司

新海发电的股东

淮安市热电公司

淮阴发电股东

山煤集团

国信靖电的股东

山煤集团靖江煤炭储配有限公司

国信靖电股东控制的公司

华靖资产

国信靖电的股东

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

扬州二电的股东

扬州市扬子江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国信扬电、扬州二电的股东

泰州市泰能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国信扬电、扬州二电的股东

江苏华电扬州发电有限公司

扬州市扬子江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
泰州市泰能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参股子
公司

国联信托

协联燃气的股东

信志管道

协联燃气联营企业



3、本次交易完成后新增的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苏亚金诚出具的《备考财务报表审阅报告》(苏亚阅[2016]9号),假
设公司破产重整暨本次交易已于2014年1月1日实施完成,报告期内上市公司
新增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

单位:万元

发生方

关联方名称

关联交易内容

2016年1-5月

2015年度

2014年度

江苏信托

国信集团

手续费及佣金收


-

4.38

40.02

新海发电

盐城发电

替代电力

-

4,181.99

5,013.77

协联能源

替代电力

773.97

1,724.38

1,774.28

连云港发电

销售原材料、燃料

1,192.86

-

-

连云港发电

提供劳务

1,011.39

-

-




发生方

关联方名称

关联交易内容

2016年1-5月

2015年度

2014年度

国信扬电

盐城发电

替代电力



-

2,252.24

连云港发电

替代电力

315.77

-

-

射阳港发电

盐城发电

替代电力

2,167.44

1,216.17

4,351.58

扬州二电

江苏华电扬州发电有
限公司

替代电力

-

-

1,483.99

淮阴发电

淮安热电

热力

2,536.71

5,883.66

6,797.37

淮安热电

管道租赁

27.96

32.43

-

协联燃气

协联能源

销售蒸汽

2,634.57

453.95

-

协联能源

供电

89.76

-

-



报告期内,新海发电、国信扬电、射阳港发电及扬州二电关联销售主要为
向关联公司取得替代发电收入,新海发电与连云港发电关联销售为新海发电为
其提供劳务及原材料销售。


2)购买商品或接受劳务

单位:万元

发生方

关联方名称

关联交易内


2016年1-5


2015年度

2014年度

江苏信托

南京国信大酒店有限公司

餐饮服务费

6.24

24.60

27.36

江苏舜天足球俱乐部有限

公司

广告宣传费

-

4,000.00

4,000.00

国信集团

房屋租赁

-

-

93.28

南京国信大酒店有限公司

房屋租赁

-

0.04

0.45

新海发电

协联能源

检修维护

-

-

118.80

国信扬电

江苏省投资贸易有限公司

采购煤

-

-

6,059.13

江苏舜天足球俱乐部有限

公司

广告宣传费

-

943.40

1,886.79

扬州二电

江苏省投资贸易有限公司

采购煤炭

-



8,376.45

国信靖电

江苏省电力燃料集团有限

公司

购买煤炭

-

2,419.40

-

山煤集团靖江煤炭储配有限
公司

购买煤炭

6,167.69

19,352.73

-

协联燃气

信志管道

天然气

管输费

548.20

1,483.17

-

协联能源

采购水电气

262.15

603.07

-




协联能源

采购材料

3.86

16.73

-

江苏省天然气有限公司

采购天然气

24,438.41

12,600.45

-

协联能源

土地租赁费

-

26.55

-



江苏舜天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原系国信集团下属子公司。报告期内,江苏
舜天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为国信扬电和江苏信托提供广告服务,国信扬电和江
苏信托支付广告宣传费。其中,2014年分别支付广告宣传费1,886.79万元和
4,000万元;2015年分别支付广告宣传费943.40万元和4,000万元。2015年
12月,国信集团已将江苏舜天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给苏宁电器集团
有限公司。


报告期内,国信扬电、扬州二电、国信靖电、协联燃气均存在经营性关联
采购原材料的情况。其中国信扬电、扬州二电向江苏省投资贸易有限公司采购
煤炭(2015年起不再发生此采购煤炭的关联交易事项),国信靖电向江苏省电
力燃料集团有限公司、山煤集团靖江煤炭储配有限公司采购煤炭,协联燃气向
江苏省天然气有限公司采购天然气,均构成关联交易。


3)关联担保

(1)作为被担保方

发生方

担保方名称

担保金额
(万元)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担保是否已
经履行完毕

国信扬电

国信集团

79,000.00

2011.09.22

2018.09.22



国信集团

1,000.00

2011.09.21

2016.09.21



国信集团

79,000.00

2011.09.22

2018.09.22



国信集团

1,000.00

2011.09.21

2016.09.21



国信靖电

国信集团、山煤集团

50,000.00

2015.01.07

2021.01.07





4)关联方资金拆借

(1)2016年1-5月增减变动情况

①借款

单位:万元

发生方

关联方名称

期初余额

本期借入

本期归还

期末余额




江苏信托

国信集团

-

120,000.00

-

120,000.00

新海发电

国信财务

56,000.00

53,000.00

2,000.00

107,000.00

国信集团

42,000.00

-

4,500.00

37,500.00

射阳港发电

国信财务

74,000.00

35,000.00

19,000.00

90,000.00

国信靖电

国信财务

103,800.00

20,000.00

3,000.00

120,8000.00

国信集团

82,000.00

7,000.00

10,000.00

79,000.00

淮阴发电

国信财务

53,000.00

61,000.00

15,000.00

99,000.00

国信集团

88,000.00

-

88,000.00

-

协联燃气

国信财务

65,000.00

-

-

65,000.00



②资金拆出

单位:万元

发生方

关联方名称

期初余额

借出款项

收回款项

期末余额

协联燃气

协联能源

6,264.34

11,299.96

17,564.30

-



(2)2015年度增减变动情况

①借款

单位:万元

发生方

关联方名称

期初余额

2015年度借入

2015年度归还

期末余额

新海发电

国信财务

75,000.00

60,000.00

79,000.00

56,000.00

国信集团

90,000.00

-

48,000.00

42,000.00

射阳港发电

国信财务

97,000.00

149,000.00

172,000.00

74,000.00

国信靖电

国信财务

86,000.00

58,800.00

41,000.00

103,800.00

国信集团

170,000.00

12,000.00

100,000.00

82,000.00

淮阴发电

国信财务

50,000.00

62,500.00

59,500.00

53,000.00

国信集团

109,500.00

43,000.00

64,500.00

88,000.00

协联燃气

国信财务

8,000.00

65,000.00

8,000.00

65,000.00



②资金拆出


单位:万元

发生方

关联方名称

期初余额

借出款项

收回款项

期末余额

国信扬电

国信集团

40,000.00

-

40,000.00

-

扬州二电

国信集团

50,000.00

-

50,000.00

-

协联燃气

协联能源

-

65,294.30

59,029.96

6,264.34



(3)2014年度增减变动情况

①借款

单位:万元

发生方

关联方名称

期初余额

2014年度借入

2014年度归还

期末余额

新海发电

国信财务

96,000.00

43,000.00

64,000.00

75,000.00

国信集团

97,000.00

90,000.00

97,000.00

90,000.00

射阳港发电

国信财务

174,200.00

53,000.00

130,200.00

97,000.00

国信靖电

国信财务

83,000.00

38,000.00

35,000.00

86,000.00

国信集团

144,000.00

28,500.00

2,500.00

170,000.00

淮阴发电

国信财务

70,000.00

54,800.00

74,800.00

50,000.00

国信集团

91,500.00

64,500.00

46,500.00

109,500.00

协联燃气

国信财务

8,000.00

-

-

8,000.00



②资金拆出

单位:万元

发生方

关联方名称

期初余额

2014年度
借入

2014年度归


期末余额

国信扬电

国信集团

40,000.00

-

-

40,000.00

南京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50,000.00

-

50,000.00

-

扬州二电

国信集团

50,000.00

-

-

50,000.00



(4)交易标的在公司治理方面为保证财务独立,并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等相关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本次交易前,火电板块交易标的均为国信集团的控股子公司,各交易标的
根据自身资金情况每年将全面预算包括资金预算上报国信集团,国信集团根据


各交易标的资金需求,对标的公司年度资金拆借总额进行统一管理。报告期内,
火电板块交易标的与国信集团及其关联方发生资金拆借的情况,均已履行了相
应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并签订相应借款协议。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交易标的向关联方的拆出资金已经全部归还,不存
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标的公司资金的情形。


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标的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其日常管理、业
务运营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财务系
统、财务管理制度将与上市公司财务系统实现全面对接,参照未来上市公司的
统一标准,对资金运用等事项进行管理,确保不再发生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


此外,为了规范本次重组完成后标的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国信集团关于
避免资金占用出具承诺函: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除上市公
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将不会以代垫费用或其他支出、代偿债务等任何方式占用上
市公司或标的公司的资金,并尽最大努力避免与上市公司或标的公司发生与正
常经营业务无关的资金往来行为;若标的公司因在本次交易前发生的资金拆借
行为而被政府主管部门处罚,本公司将对标的公司因受处罚所产生的经济损失
予以全额补偿,保证标的公司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同时,本公司将在合法权
限内积极督促标的公司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相关
制度有效实施。


5)收取存款/拆借利息

单位:万元

发生方

关联方名称

2016年1-5月

2015年度

2014年度

新海发电

国信财务

31.72

357.78

288.06

国信扬电

国信集团

-

2,498.72

2,656.39

南京国际租赁有限公


-

-

1,620.68

国信财务

96.68

105.77

180.98

射阳港发电

国信财务

40.52

96.99

35.26




发生方

关联方名称

2016年1-5月

2015年度

2014年度

扬州二电

国信集团

-

3,207.57

3,314.38

国信财务

-

242.47

186.73

淮阴发电

国信财务

47.67

282.47

327.51

协联燃气

协联能源

74.39

996.33

-

国信财务

95.45

137.91

35.14



6)支付借款利息

单位:万元

发生方

关联方名称

2016年1-5月

2015年度

2014年度

新海发电

国信集团

897.00

2,669.72

8,834.14

国信财务

1,628.09

4,255.23

4,051.18

射阳港发电

国信财务

1,553.79

3,107.47

4,982.24

国信集团

-

1,380.29

3,876.57

国信靖电

国信财务

1,237.90

13,918.84

12,901.86

国信集团

1,025.10

-

-

淮阴发电

国信财务

1,066.73

2,664.30

3,505.28

国信集团

1,421.40

6,116.23

6,419.06

协联燃气

国信财务

1,450.44

2,639.40

497.90



7)支付股利

单位:万元

发生方

关联方名称

2016年1-5月

2015年度

2014年度

国信扬电

国信集团

46,800.00

34,200.00

-

扬子江投资

2,600.00

1,900.00

-

泰能投资

-

1,900.00

-

扬州二电

国信集团

27,000.00

21,600.00

-

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

27,000.00

21,600.00

-

扬子江投资

3,000.00

2,400.00

-

泰能投资

-

2,400.00

-




8)其他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

发生方

关联方名称

项目

2016年1-5


2015年度

2014年度

江苏信托

江苏省医药公司

报销补充医
疗费

14.13

41.10

52.95



9)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1)应收关联方款项

单位:万元

发生方

关联方名称

科目分类

2016.5.31

2015.12.31

2014.12.31

江苏信托

国信集团

其他应收款

-

23,444.00

-

江苏省医药公司

其他应收款

16.92

31.05

22.15

新海发电

国信财务

存款

31,544.90

12,871.09

7,892.28

盐城发电

应收账款

-

755.90

871.63

连云港发电

应收账款

2,578.98

-

-

协联能源

应收账款

605.14

-

-

国信扬电

国信财务

存款

20,926.20

39,699.00

3,629.82

盐城发电

应收账款

-

-

161.87

国信集团

应收利息

-

-

80.06

国信集团

借款

-

-

40,000.00

连云港发电

应收账款

369.45

-

-

射阳港发电

盐城发电

应收账款

1,217.84

-

871.90

国信财务

存款

10,607.92

30,151.72

17,704.80

扬州二电

国信财务

存款

42,613.01

89,078.42

3,950.92

国信集团

应收利息

-

-

93.96

国信集团

借款

-

-

50,000.00

国信靖电

国信财务

存款

31,385.43

35,530.60

4,086.48

淮阴发电

国信财务

存款

21,757.71

50,009.08

32,924.90

淮安市热电公司

应收账款

460.50

1,352.33

1,555.91

协联燃气

国信财务

存款

23,025.82

33,693.94

8,267.37

江苏省天然气有限公


预付账款

-

131.71

-

协联能源

其他应收款

-

6,264.34

-



新海发电与连云港发电剥离后,连云港发电生产所需原材料向新海发电统
一购买,上述应收账款主要为新海发电向连云港发电提供劳务及销售原材料结
算款,关联销售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定价。交易标的均存在部分货币资金存放于


江苏省国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账户的情况,国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根据市场利
率支付相应利息。


(2)应付关联方款项

单位:万元

发生方

关联方名称

科目分类

2016.5.31

2015.12.31

2014.12.31

江苏信托

高投名力成长创业
投资有限公司

其他应付款

5,022.09

5,022.09

2,950.50

国信集团

其他应付款

120,000.00

-

-

新海发电

国信集团

其他应付款

-

193.02

311.18

国信集团

借款

37,500.00

42,000.00

90,000.00

国信财务

借款

107,000.00

56,000.00

75,000.00

国信财务

应付票据

-

2,000.00

5,600.00

国信集团

应付股利

31.60

32,331.60

-

连云港市投资公司

应付股利

-

3,668.40

-

连云港发电

其他应付款

15,392.42

-

-

射阳港发电

国信财务

借款

90,000.00

74,000.00

72,000.00

国信财务

应付利息

774.46

83.40

176.82

扬州二电

国信集团

应付股利

-

27,000.00

-

华润电力控股有限
公司

应付股利

-

27,000.00

-

扬子江投资

应付股利

-

3,000.00

-

泰能投资

应付股利

3,000.00

3,000.00

-

国信靖电

国信集团

借款

79,000.00

70,000.00

170,000.00

国信财务

借款

120,800.00

39,800.00

25,000.00

国信财务

应付利息

1,008.15

19.87

-

国信集团

应付利息

869.55

105.21

-

淮阴发电

国信集团

借款

-

88,000.00

109,500.00

国信财务

借款

99,000.00

53,000.00

50,000.00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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