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万家消费成长:招募说明书
万家 消费成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 七 年 一 月 重要提示 万家消费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 201 4 年 6 月 3 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 2014 ] 540 号 文注册募集 ,并于 2016 年 9 月 1 8 日获中国证监会机构部函 [2016]2 2 15 号文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 。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 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仔细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 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对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谨慎决策。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 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 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 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 基金是股票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品种。投资 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 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目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 ................................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 2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 2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3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31 第九部分 基金转换 ................................ ................................ ............................ 40 第十部分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 ............ 4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冻结与解冻 ................................ 42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4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54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5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6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63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65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66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提示 ................................ ................................ ........................ 72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5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77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98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117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119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 .................. 120 第一部分 前言 《万家 消费成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 本招募说明 书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万家 消费成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万家 消费成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 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万家 消费成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指《万家 消费成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 该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万家 消费成长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万家 消费成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万家 消费成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30 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 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 2013 年 2 月 1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28 次主 席办公会议修订通过、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2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万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 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2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 3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 4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 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 6 、《业务规则》: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3 7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 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 红利、股息、 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1 、不可抗力:指 基金合同 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60 号 8 层(名义楼层 9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60 号 8 层(名义楼层 9 层)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成立日期: 2002 年 8 月 2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2 】 44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 经营 联系人:兰剑 电话: 021 - 38 909626 传真: 021 - 38 9096 27 股权结构: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 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40 % 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11%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02 年 8 月 23 日正式成立,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 币。 目前管理四十只开放式基金,分别为万家 18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增强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万家货 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万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万家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LOF )、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万家信用恒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日日薪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新利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现金宝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 基金、万家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兴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益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新兴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和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颐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颐和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恒瑞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 年年恒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 家鑫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旭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 家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 家瑞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年 年恒荣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鑫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鑫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 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 恒景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方一天先生,大学本科,学士学位,先后在上海财政证券公司、中国 证监会系统、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任职, 2014 年 10 月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2014 年 12 月起任公司 董事, 2015 年 2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公司总经理, 2015 年 7 月起任公司董事长。 董事马永春先生,政治经济学硕士学位,曾任新疆自治区党委政策研究室科 长,新疆通宝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新疆对外经贸集团总经理,新疆天山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现任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董事袁西存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工商管理学硕士,曾任莱钢集团财务 部科长,副部长,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现任中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董事经晓云女士,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研究生,工商管理学硕士,曾任上 海财政证券公 司市场管理部经理,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管理总部副总经 理、总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16 年 7 月加入万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独立董事黄磊先生,中国民主建国会成员,经济学博士,教授,曾任贵州财 经学院财政金融系教师、山东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院长、山东省政协常委,现任山 东财经大学资本市场研究中心主任、山东金融产业优化与区域管理协同创新中心 副主任、山东省人大常委、山东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教育部高校金融类专业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 独立董事张伏波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上海申佳船厂科 员、浙江省经济建 设投资公司副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副总经理、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海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亚太 资源有限公司董事,现任玖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副主席。 独立董事朱小能先生,中共党员,哲学博士,教授。曾任华东理工大学商学 院讲师、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金融发展研究院硕士生导师、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2 、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主席李润起先生,硕士学位,经济师。曾任宏 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文 艺路营业部客户主管、公司投行部项目经理,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 务代表,现任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 监事张浩先生,中共党员,管理学博士,先后任职于山东东银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山东省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现任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综 合部(党委办公室)部长(主任)。 监事李丽女士,中共党员,硕士,中级讲师,先后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济南 分行、济南卓越外语学校、山东中医药大学。 2008 年 3 月起加入本公司,现任 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监事蔡鹏鹏女士,本科,先后任职于 北京幸福之光商贸有限公司、北方之星 数码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路通资讯香港有限公司, 2007 年 4 月起加入本公 司,现任公司机构 业务 部总监。 监事陈广益先生,中共党员,硕士学位,先后任职于苏州市对外贸易公司、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5 年 3 月起任职于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 任公司运营部总监。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长:方 一天 先生(简介请参见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总经理: 经晓云女士 (简介请参见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副总经理:李杰先生,硕士研究生。 1994 年至 2003 年任职于国泰君安证券, 从事行政管理、机构客户开发等工作; 2003 年至 2007 年任职于兴安证券,从事 营销管理工作; 2007 年至 2011 年任职于中泰证券,任营业部高级经理、总经理 等职。 2011 年加入本公司,曾任综合管理部总监、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 2013 年 4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 2014 年 10 月至 2015 年 2 月期间代任公司总经 理 。 督察长:兰剑先生,法学硕士,律师、注册会计师,曾在江苏淮安知源律师 事务所、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 2005 年 10 月进入万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工作, 2015 年 4 月起任公司督 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简历 莫海波,投资研究部总监, MBA , 2010 年进入财富证券责任有限公司,任 分析师、投资经理助理; 2011 年进入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任分析 师、环保行业研究员、策略分析师、投资经理。 2015 年 3 月加入万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投资研究部总监、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兴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新兴 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 1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 任:黄海 委 员:莫海波、李文宾、白宇、卞勇 黄海先生, 总经理助理、 投资总监。 莫海波先生,投资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 李文宾先生,研究总监助理。 白宇先生,交易部总监。 卞勇先生,量化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 2 )固收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 任:方一天 委 员:唐俊杰、苏谋东、白宇、陈广益 方一天先生,董事长 唐俊杰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 苏谋东先生,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白宇先生,交易部总监。 陈广益先生,基金运营部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13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 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根据“合法合规、全面、审慎、适时”的要求,为确定明确的基金投资方向、 投资策略以及基金组织方式和运作方式,坚持基金运作“安全性、流动性、效益 性”相统一的经营理念,公司 内部风险控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必须渗透到公司的不同决策和管理层次,贯 穿于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工作岗位和风险点,不能 存在制度上的盲点。 (2) 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监管部门的法律、 法规及规章,必须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全体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任何 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公司的经营运作要真正做到有章必循, 违章必究。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固 有财产、基金财产及其他财产的运作应 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各项制度必须体现公司关键的业务部门之间和关键的工 作岗位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制衡的原则,监察稽核部门具有其独立性,必须与 执行部门分开,业务操作人员与控制人员必须适当分开,并向不同的管理人员负 责;在存在管理人员职责交叉的情况下,要为负责监控的人员提供可以直接向最 高管理层报告的渠道。 (5) 多重风险监管原则。公司为了充分防范各种风险,做好事前风险控制, 建立了多重风险监控架构。即由各机构及业务职能部门进行自我风险控制的第一 层级的控制;由监察稽核部及风险控制委员会组成的公司监察系统的第二 层级的 风险控制。 (6) 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系, 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内部控制的防线体系 为进行有效的业务组织的风险控制,公司设立“权责统一、严密有效、顺序 递进”的四道内控防线: (1) 建立一线岗位的第一道内控防线。属于单人、单岗处理业务的,必须有 相应的后续监督机制,各岗位应当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 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 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约的工作程序作为第二道内控 防线。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明确业务文件签字的授权。 (3) 成立独立的风险控制部门,从而形成第三道内控防线。公司督察长和内 部监 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总体执行情况,各职能 部门、岗位的业务执行情况实施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 公司合规控制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公司整体运营情况进行检查,并 提出指导性的意见,形成第四道内控防线。 4、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环境风险控制 1 )制度风险 —— 对于公司组织结构不清晰、制度不健全带来的风险控制; 2 )道德风险 —— 由于职员个人利益冲突带来的风险控制。 (2) 业务风险控制 1 )前台业务风险的控制; 2 )后台业务风险的控制。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 本公司 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 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 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成立时间: 200 4 年 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 12 号 联系电话: 010 - 6 7595096 联系人: 田青 发展概况: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 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 牌上市 ( 股票代码 939) ,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 股票代码 601939) 。 2015 年末,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 18.35 万亿元,较上年增长 9.59% ;客户 贷款和垫款总额 10.49 万亿元,增长 10.67% ;客户存款总额 13.67 万 亿元,增长 5.96% 。净利润 2,289 亿元,增长 0.28% ;营业收入 6,052 亿元,增长 6.09% ,其 中,利息净收入增长 4.65%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增长 4.62% 。平均资产回报率 1.3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7.27% ,成本收入比 26.98% ,资本充足率 15.39% , 主要财务指标领先同业。 物理与电子渠道协同发展。营业网点“三综合”建设取得新进展,综合性网 点数量达 1.45 万个,综合营销团队 2.15 万个,综合柜员占比达到 88% 。启动深 圳等 8 家分行物理渠道全面转型创新试点,智慧网点、旗舰型、综合型和轻型网 点建设有序推进。电子银行主渠道作用进一步凸显,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 交易量占比达 95.58% ,较上年提升 7.55 个百分点;同时推广账号支付、手机支 付、跨行付、龙卡云支付、快捷付等五种在线支付方式,成功实现绝大多数主要 快捷支付业务的全行集中处理。 转型业务快速增长。信用卡累计发卡量 8,074 万张,消费交易额 2.22 万亿元, 多项核心指标继续保持同业领先。金融资产 1,000 万以上的私人银行客户数量增 长 23.08% ,客户金融资产总量增长 32.94%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累计承销 5,316 亿元,承销额市场领先。资 产托管业务规模 7.17 万亿元,增长 67.36% ;托 管证券投资基金数量和新增只数均为市场第一。人民币国际清算网络建设再获突 破,继伦敦之后,再获任瑞士、智利人民币清算行资格;上海自贸区、新疆霍尔 果斯特殊经济区主要业务指标居同业首位。 2015 年,中国建设银行先后获得国内外各类荣誉总计 122 项,并独家荣获 美国《环球金融》杂志“中国最佳银行”、香港《财资》杂志“中国最佳银行” 及香港《企业财资》杂志“中国最佳银行”等大奖。中国建设银行在英国《银行 家》杂志 2015 年“世界银行品牌 1000 强”中,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 二; 在美国《福布斯》杂志 2015 年度全球企业 2000 强中位列第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 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 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 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 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 22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 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 信贷部、总行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 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 建设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 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建筑经济部、 信贷二部、信贷部、信贷管理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并在总行集团客户 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 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 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 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 QFII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 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6 年一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584 只证券投 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 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六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 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 、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外的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15 年; 10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11 、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 13 、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6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8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 、 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 、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 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定 ; 23 、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 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 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 处理: 1 、 电话提示。对媒介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 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 、 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 、 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 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 该 公司的 电子直销系统(网 站、微交易) 。 住所、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试验区 浦电路 360 号 8 层(名义楼 层 9 层) 法定代表人: 方 一天 联系人: 张婉婉 电话: (021)38 90977 7 传真: (021)38 909798 客户服务热线: 400 - 888 - 0800 ; 95538 转 6 投资者可以通过 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系统(网站、微交易 ) 办理本基金的开 户、认购、申购及赎回等业务 , 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 基金管理人的 网站公告。 网上交易网址: https://trade.wjasset.com/ 微交易:万家基金微理财(微信号: wjfund_e ) 2、代销机构 ( 1 ) 中国 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 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 955 33 网址: www. ccb .com ( 2) 其他代销机构,详见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 市 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电话:( 010 ) 50938697 传真:( 010 ) 5093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大成 (上海) 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中心银城中路 501 号 15 、 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 15/16 层( 200120 ) 负责人: 陈峰 经办律师:夏火仙、华涛 电话:( 021 ) 5878 5888 传真:( 021 ) 5878 6866 联系人:华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 - 12 室(邮 编 :100738 )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200120 ) 联系电话:( 021 ) 22288888 传真:( 021 ) 22280000 联系人: 汤骏 经办注册会计师: 汤骏 、印艳萍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 4 年 6 月 3 日证监许可 [201 4 ] 540 号文 注册 募集 ,并于 2016 年 9 月 18 日获中国证监会机构部函 [2016]2215 号文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 。 一、基金名称 万家 消费成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及运作方式 股票型,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对象与募集期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五、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定基金募集规模上限。 六、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投资者 可通过 场外、场内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场外发售渠道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办理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具体销售城市 ( 或网点 ) 名单和联系方式,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 当地基金代销机构以各种形式发布的公告。 场内发售渠道为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具 体名单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 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 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七、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的募集期及具体时间安排,请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或销售机构网点公告。 3、认购方式及确认 (1) 投资者必须根据本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在募集期的交易 时间段内提出 认购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2) 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3) 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4) 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5) 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一经正式受理后不得撤销。 (6) 场内认购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有关实施细则。 (7) 认购的确认。本基金销售机构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基金 代销机构的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当日( 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应当在 T+2 日到提交申请的 销售机构网点或通过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确认情况。认购确认的, 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申请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4、认购款项的退还 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部分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无效申请部分对 应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5、认购限额 (1) 募集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2) 募集期间,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和数量不 设上限限制。 (3) 投资者认购时,通过本基金的电子直销系统(网站、微交易)或代销机 构认购时,原则上,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 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的直销中心认购时,首次认购的单笔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 。各销售机构 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 级差 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 准。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多次认购的,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则不可撤销。 八、基金的初始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初始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认购价格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即 1.00 元 / 份 3、认购费用 ( 1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 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 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通过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 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 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 12 % 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 - 5 00 万元以下 0. 08 %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 每笔 1,000 .00 元 其他投资者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20 % 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 - 5 00 万元以下 0.80 %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 每笔 1,000 .00 元 ( 2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认购费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 3 ) 投资者多次认购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场内、场外认购均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 和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包括净认购金额对应认购的份额和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 份额。 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部分截 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净认购金额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整数 位,小数点后部分截位,截位部分对应的金额返还给投资者 ; 场内认购利息折算 的基金份额精确到整数位,小数点后部分截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 1+ 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固定认购费 用)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 净认购金额 本金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 = 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 = 本金认购份额 + 利息折算份额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认购费率 为 1.2% ,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00 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 =10,000 元 净认购金额= 10,000/ ( 1 + 1.2% )= 9,881.42 元 认购费用= 10,000 - 9,881.42 = 118.58 元 本金认购份额= 9,881.42/1.00 = 9,881.42 份 利息折算份额= 5.00/1.00 = 5.00 份 认购份额= 9,886.42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 9,886.42 份基金份额。 如果 投资者是场内认购,则该投资者实得认购份额为 9,886 份,其余 0.42 份对应金额返回给投资者。 九、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1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 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 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部分截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场内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整数位,小 数点后部分截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 以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计算并确 认的结果为准。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 交 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 规定时,从其规定 。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 式申购和赎回本基金。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 的代销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 单位,具体场内、场外代销机构(网点)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 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 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通 过上述方式 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者代销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申请的,且 基金管理人或者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据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赎回的程序 1 、申购、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 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 无效。 2、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款项,申购成 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 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售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办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提前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1) 投资者申购时,通过本基金的电子直销系统(网站、微交易)或代销机 构申购时,原则上,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 销中心首次申购时,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实际操作中,各销 售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申购金额限制; (3)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1) 本基金不设场外单笔最低赎回份额;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内赎回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且每笔赎回 最大不超过 99,999,999 份基金份额; 3、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数量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 足 1.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 况,调整上述 第 1 至 3 项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生效日 3 个工 作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赎回的费率 1 、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和注册 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 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 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通过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 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申购本基金 的养老金客户 申 购费率如下: 申 购金额(含 申 购费) 申 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15 % 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 - 5 00(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