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ST天利: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39 证券简称:*ST天利 公告编号: 临2017-004 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向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 许可〔2016〕3161号)核准,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天利高新”、“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974,025,974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1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999,999,999.84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7,289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927,109,999.84元。上述资金于2017年1月12日全部到位,已经立信会计师 事务所审验,并于2017年1月12日出具了《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ZB10007号)。 公司已按照要求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并与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本次配套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支付公司向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现金对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 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甲方”)于2017年1月12日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独山子 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瑞 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 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 所公布的相关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17年1月12日,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存放金额(元) 备注 天利高新 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克拉玛依独山 子支行 30637101040005503 5,927,109,999.84 全部用于支付公司 向中国石油天然气 集团公司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的现金对价 三、 《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0637101040005503,截止2017年1月12日,专户余额为592,710.999984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该募集资金仅用于向中国石油天然气 集团公司支付重组交易的现金对价,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 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 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丁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 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 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 应配合丙方、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 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冯新征、马融,丁方指定的财务顾 问主办人骆毅平、廖乙凝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 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丙方、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 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丁方。 7、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 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丁方,同 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丁方 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5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 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丁方调 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 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丁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 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 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丁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 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 所有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 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 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四、 备查文件 1、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 拉玛依独山子支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2、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新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ZB10007号)。 特此公告。 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月1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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