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奇精机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附录
国信投行 〔 20 16 〕 559 号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声明: 本保荐机构及所指定的两名保荐代表人均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诚实 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 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并保证所出具的文件 真实、准确、完整。 一、项目运作流程 (一)项目内部审核流程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本保荐 机构”)制订了切实可行的业务管理规范,项目的内部审核主要 通过项目组所在业务部门审核、投资银行事业部审核、内核小 组审核和投资银行委员会审核等,其具体流程如下图所示: 项目前期调查 保荐代表人、项目人员审慎调查 项目立项审核 保荐代表人、业务部门负责人发表意见 投资银行事业部审核立项 项目现场工作 保荐代表人、项目组尽职调查 业务部门负责人协调及项目管理 投资银行事业部跟踪、督导 业务部门审核 保荐代表人对项目推荐发表明确意见 业务部门负责人对项目推荐发表明 确意见 投资银行委员会审核、表决 内核小组审核、表决 风险监管总部审核并组织实地考察 投资银行事业部审核 项目内部审核 (二)立项审核 根据国信证券业务管理规范的要求,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奇精机械”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立项申请在取得保荐代表人书 面同意见、由项目组所在的投资银行事 业部业务十七部内部 讨论初步确认项目可行、并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在 2013 年 11 月 26 日报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事业部申请立项。国信证券 投资银行事业部由立项委员会对该项目立项申请进行评估、并 经保荐业务负责人和内核负责人确认后,于 2014 年 1 月 9 日确 认同意本项目立项。 (三)项目执行的主要过程 1 、项目组成员构成 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业务十七部对本项目进行了合理 的人员配置,组建了精干有效的项目组。项目组成员在财务、 法律、行业研究、投行业务经验上各有所长,包括: 姓名 职务 项目角色 进场时间 具体工作情况 季诚永 投资银行事业 部董事总经理 保荐代表人、 辅导人员 2013 年 7 月 组织和负责尽职调 查、重大方案论证、 上市辅导、日常沟通 等 张 炜 投资银行业务 部执行总经理 保荐代表人、 辅导人员 2016 年 5 月 参与辅导和尽职调 查,审定申请材料和 工作底稿等 陈航飞 投资银行业务 部业务经理 项目协办人、 辅导人员 2013 年 9 月 负责会议记录,参与 尽职调查、辅导工 作、申请材料和工作 底稿制作等 姓名 职务 项目角色 进场时间 具体工作情况 朱仙掌 投资银行业务 部业务总监 项目负责人、 辅导人员 2013 年 7 月 参与尽职调查、重大 方案论证、上市辅 导、申请材料制作、 日 常沟通等 金 骏 投资银行业务 部业务总监 现场负责人、 辅导人员 2013 年 7 月 组织现场工作,参与 尽职调查、辅导工 作、申请材料和工作 底稿制作等 张旭东 投资银行业务 部业务总监 项目组成员、 辅导人员 2013 年 9 月 参与尽职调查、辅导 工作、申请材料和工 作底稿制作等 夏 翔 投资银行业务 部业务经理 项目组成员、 辅导人员 2013 年 7 月 参与尽职调查、辅导 工作、申请材料和工 作底稿制作等 罗傅琪 投资银行业务 部业务经理 项目组成员、 辅导人员 2013 年 9 月 参与尽职调查、辅导 工作、申请材料和工 作底稿制作 等 2 、尽职调查主要过程 项目组对发行人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尽职调查:保荐代表人 季诚永 自 2013 年 7 月,张炜自 2016 年 5 月起组织并负责尽职调 查工作;其他项目组成员朱仙掌、金骏、张旭东、陈航飞、夏 翔、罗傅琪在保荐代表人的组织下分别开展历史沿革、业务与 技术、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财务会计信息等方面的尽职调查、 工作底稿收集和申请材料制作等工作。 本项目尽职调查包括辅导、申请文件制作两个阶段,其具 体过程如下: ( 1 )辅导阶段 2014 年 1 月,本保荐机构组成了专门的奇精机械辅导工作 小组,开展了审慎调查工作,辅导人员为季 诚永、朱仙掌、金 骏、张旭东、陈航飞、夏翔、罗傅琪等七人。 2014 年 2 月 11 日,本保荐机构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以下简 称“宁波证监局”)进行了辅导备案。 2014 年 6 月,本保荐机构向宁波证监局报送了《第一期辅 导工作备案报告》,就该阶段完成的辅导工作进行了汇报。辅导 期内,本保荐机构通过集中授课、讲座、座谈、案例分析等多 种形式,对发行人进行辅导。 2014 年 9 月,发行人接受辅导的人员参加了本保荐机构项 目组织的书面考试,考试成绩全部合格。 2014 年 9 月,本保荐机构向宁波证监局提出了辅导工作评 估验收 申请,同时报送了《辅导工作总结报告》,提请宁波证监 局验收评估。 2014 年 10 月,宁波证监局对奇精机械的现场验收合格并出 具了辅导验收报告。 2016 年 5 月, 本 保荐机构向宁波证监局提出了《关于奇精 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发项目保荐代表人变动及后续辅导人员安 排的报告 》 。 通过从 2014 年 1 月到 2014 年 10 月为期 9 个月的辅导,本 保荐机构项目组成员对奇精机械进行了全面的尽职调查,主要 内容包括: ① 通过查阅发行人历年工商资料、章程、高管履 历、三会资料及相关内控制度,与发行人高管及相关业务、财 务 人员谈话,对发行人历史沿革、法人治理、同业竞争和关联 交易等进行全面调查; ② 通过查阅行业政策、行业研究报告等 文件,结合发行人经营模式、市场地位、竞争优势,对发行人 业务与技术情况发展目标、募集资金运用等进行深入调查; ③ 根据审计报告,结合发行人所处行业状况和实际业务情况等, 对发行人盈利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进行审慎的评估。 ( 2 )申请文件制作阶段 本保荐机构项目组自 2013 年 7 月起开始制作本次发行的申 请文件,于 2014 年 11 月完成本次发行的全套申请文件制作工 作。 在此阶段,项目组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为:结合申请文件 制作,对文件涉及的事项及结论进行再次核查确认,并取得足 够证明核查事项的书面材料。 3 、保荐代表人参与尽职调查的主要过程 本公司原指定 保荐代表人 为 季诚永 和赵勇,具体负责发行人 本次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2 016 年 5 月,保荐代表人赵勇因个人 原因辞去本公司工作,故更换为张炜为新的保荐代表人,继续履 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工作。保荐代表人张炜依据相关法 律法规, 通过 与发行人的沟通联系,进行了发行人实地调查、客 户和供应商 走访 、高管和员工 访谈 , 查看 项目相关资料、 工作 底 稿 、 行业资料 等, 完成 了对发行人的情况了解和必要的尽职调查 工作, 并 承诺依照保荐制度的要求承担保荐代表人的全部保荐责 任。 保荐代表人季诚永 自 2013 年 7 月、 张炜 自 201 6 年 5 月起全 程负责或参与尽职调查工作。其中保荐代表人季诚永组织和负 责尽职调查、重大方案论证、上市辅导、日常沟通等;保荐代 表人 张炜 负责项目申报材料的审定核对、工作底稿的审定核对 等工作。在本次尽职调查中,保荐代表人参与调查的时间及主 要过程如下: ( 1 ) 2014 年 1 月,保荐代表人季诚永作为辅导工作小组成 员进场开展尽职调查和辅导工作。 ( 2 ) 201 6 年 5 月 , 原 保荐代表人赵勇离职,保荐代表人张 炜接替赵勇工作,作为辅导工作小组成员进场开展尽职调查和 辅导工作。 ( 3 ) 2013 年 7 月至 2014 年 11 月,保荐代表人季诚永组织 项目组进行尽职调查,对发行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进行核查,组 织制作项目申报材料和工作底稿。 ( 4 ) 2013 年 7 月到 2014 年 11 月,保荐代表人季诚永主持 召开多次中介机构协调会,就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进行充分讨论。会议讨论的主要问题包括:关联交易与同业竞 争、行业发展前景、资产权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论证、毛利 率变动问题等。 ( 5 ) 2014 年 9 月到 20 14 年 10 月,保荐代表人季诚永组织 对本保荐机构内部核查部门和内核小组意见进行了回复,并按 相关意见的要求逐条落实。 ( 6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保荐代表人季诚永、 张炜 对本 次公开发行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反复审阅和修订,以确保申请 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四)项目内部核查过程 奇精机械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申请文件由保荐代表人 发表明确推荐意见后报项目组所在部门进行内部核查;部门负 责人组织对项目进行评议,并提出修改意见。 2014 年 9 月 22 日,项目组修改完善申请文件完毕、并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 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事业部进 行审核。 为了加强投资银行业务内部风险控制能力,国信证券投资 银行事业部设立内核办公室,负责项目申报材料审核、风险评 估、质量把关工作;同时,为了保障对投资银行业务的独立、 外部风险控制能力,国信证券在投资银行事业部外设立风险监 管总部,负责项目上报材料复核、风险评估工作。上述两部门 有精干合理的人员配置,目前共有审核人员近 50 名,各审核人 员具有投资银行、财务或法律等方面专业经验。 在项目申报材料内核环节,投资银行事业部审核人员、风 险监管总部审核人员分别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项目进行现 场考察并提出内部核查反馈意见。项 目组对投资银行事业部、 风险监管总部提出的审核反馈意见进行答复、解释、修改,项 目组的反馈经认可后,内核办公室将奇精机械首次公开发行并 上市项目申请文件、内核会议材料等提交内核小组审核。 (五)内核小组审核过程 国信证券证券发行内核小组目前由 2 8 人组成,包括投资银 行事业部正副总裁及下属部门负责人、公司风险监管总部负责 人等,各成员的专业领域涉及财务、法律和项目评估等方面。 证券发行内核小组以内核小组会议形式工作,投资银行事 业部内核办公室通知召集。与会内核小组成员就本申请文件的 完整性、合规性进行了审核,查阅了有关问题 的说明及证明资 料,听取项目组的解释,并形成初步意见。 内核小组会议形成的初步意见,经内核办公室整理后交项 目组进行答复、解释及修订。申请文件修订完毕并由风险监管 总部复核后,随内核小组结论意见提请公司投资银行委员会进 行评审。 2014 年 10 月 24 日,国信证券对奇精机械首发项目重要事 项的尽职调查情况进行了问核,同意项目组落实问核意见后, 向中国证监会上报问核表。 2014 年 10 月 24 日,国信证券召开内核小组会议审议了奇 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在听 取项目组的解释后,内核小组要求项目组进一步完 善以下问 题: ( 1 )结合产品结构变化、资产收购、原材料成本变动等因 素量化分析毛利率较快增长的原因;( 2 )发行人与榆林金属存 在持续性关联交易,关注作价公允性。 内核小组经表决,同意在项目组落实内核小组意见后提交 投资银行委员会表决,通过后向中国证监会推荐。 二、存在问题及其解决情况 (一)立项评估意见及审议情况 1 、立项评估意见 针对项目组提出的立项申请,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立 项委员会提出如下意见: ( 1 )深入分析行业发展趋势,进一步核查发行人核心竞争 优势; ( 2 )完善关联方核查,分析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发行人的 独 立性; ( 3 )定量分析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发行人净利润的影响。 2 、立项审议情况 经综合分析与评价,投资银行事业部认为本项目收益较 好,风险可控,同意立项。 (二) 与盈利能力相关的尽职调查情况 1 、营业收入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收入构成及变化进行了分析,重点关注 发行人销售价格及变动趋势是否存在异常波动、销量及变动趋 势是否与 行业 变动趋势匹配。保荐机构结合发行人的销售模 式、销售流程及其相关内部控制度,了解发行人收入确认方 法和具体原则。保荐机构通过实地走访、网络查询、函证、 收 集并 查看发行人销售合同 或订单 、 开票通知单、送 货单、收款 凭证、记账凭证等方式核查收入真实性和准确性。保荐机构对 发行人前十大客户报告期内的销售额分月进行了统计分析,重 点关注新增客户及月度销售额大幅波动的情况,核查客户交易 的合理性及持续性。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报告期主要 客户 应收账 款回款进行了测试,关注回款的及时性和收入的真实性。保荐 机构重点核查了发行人与 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金额,通过调取 主要关联方的工商档案等方式核查是否存在隐匿关联交易或关 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销售收入真实、准确。发行人收入确认政 策符合经营的实际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 定。 2 、营业成本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主要原材料和能源价格及其变动 情况 进 行了分析, 重点关注发行人采购价格及其变动与市场价格及其 走势是否一致。保荐机构 查看了发行人主要原材料 、包装物收 发存表、电力发票记录 ,对发行人 主要 原材料 、包装物、电力 等能源耗用与发行人产量进行了投入产出分析。保荐机构了解 了发行人成本核算的会计政策,重点关注成本核算是否适合发 行人实际经营情况。保荐机构通过实地走访、函证等方式对发 行人主要供应商进行核查, 收集并查看 采购合同 或订单,关注 合同实际履行情况 。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报告期主要供应商应付 账款付款进 行了测试,关注付款的及时性和采购的真实性。 保 荐机构了解了发行人存货盘点制度及执行情况,对发行人存货 进行了抽盘并复核了发行人及会计师存货盘点情况,验证存货 的真实性。 保荐机构重点核查了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公允性, 通过对比主要原材料价格与大宗原材料市场价格波动趋势。 经核查,发行人成本核算的会计政策符合会计准则的规 定,适合发行人的实际经营情况,发行人成本核算准确、完 整。 3 、期间费用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 报告期 内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 用各月发生额明细表进行了波动分析,重点关注发行人销售费 用与营业收入变动趋势是否一致 ,销售费用率与同行业上市公 司是否相符,发行人 高管和普通员工 工资水平及变动趋势与发 行人所在地平均水平及发行人所在行业的平均水平是否存在显 著差异。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三项费用进行了截止性测试。 经核查,发行人期间费用水平合理,波动情况正常,期间 费用核算准确、完整。 4 、利润 变动 除执行上述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期间费用核查程序外,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报告期各期的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 及其变化情况进行了分析。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综合毛利率、分 产品毛利率进行了分析,重点关注发行人毛利率与同行业上市 公司是否存在显著差异。 保荐机 构对发行人坏账准备 、存货跌 价准备等会计估计 与同行业上市公司进行了对比分析。保荐机 构获取了发行人报告期所有与政府补助相关的政府部门审批文 件、银行收款凭证,并与《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 —— 政府补助》 的相关要求进行了核对和分析。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政府补助确认真实、准确,会计 处理恰当、合理 。 (三)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情况 1 、关联方资金往来的规范 ( 1 )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具体情况详见招股说明书第七节之“三、关联交易”。 ( 2 )研究、分析情况 对照中国证监 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对内 部控制和资金管理的要求,本保荐机构项目组向发行人说明了 意见,要求发行人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度,在以后的运行 中杜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发生。 ( 3 )问题解决情况 发行人对与关联方之间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行为进行了彻 底清理和规范。为避免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公司制定了 《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办法》等内部控制度,发行人实际控制 人、控股东出具了承诺,详见招股说明书第七节之“三、关 联交易”。 2 、发行人与美星机电 、会通磁电 之间交易情况的核查 ( 1 )发行人与美星机电有相同的客户及 供应商 ① 基本情况 美星机电的经营模式为向发行人采购壳体、安装板等洗衣 机离合器主要部件,向其他供应商采购其他洗衣机离合器部 件,组装为洗衣机离合器成品后对外销售。美星机电的客户主 要为宁波及周边地区中小型洗衣机生产厂商。美星机电与发行 人存在共同的客户宁波奇帅电器有限公司及共同的供应商会通 磁电、台州市天豪轴承有限公司等。 ② 研究、分析情况 本保荐机构向发行人分管生产的实际控制人之一汪兴琪了 解发行人与美星机电交易的业务 开展情况; 查 阅 了发行人与美星 机电的应收 账款、应付账款明细账 ; 实地走访了美星机电经营场 所及访谈了美星机电的实际控制人陈伟振。 经核查,发行人与美星机电存在相同客户的原因为:发行 人向宁波奇帅销售洗衣机离合器业务的毛利率较低,且回款及 时性较差,故发行人自 201 4 年 起 逐步 停止了与宁波奇帅之间的 业务 合作。而美星机电自 2015 年开始向宁波奇帅销售洗衣机离 合器 。发行人与美星机电存在相同供应商的原因为:美星机电 主要通过组装方式生产洗衣机离合器,其在向发行人采购离合 器主要部件的同时,也向其他供应商采购其他离合器部件,而 其供应商中有部分也为发行人提供零部件,包括会 通磁电、台 州市天豪轴承有限公司等。 ( 2 )美星机电与会通磁电为关联方,且发行人与会通磁电、 美星机电亦同时存在采购和销售的情形 ① 基本情况 美星机电实际控制人陈伟振(持股比例 80% )与会通磁电实 际控制人陈伟达(持股比例 70% )系兄弟关系。美星机电、会通 磁电与发行人亦同时存在采购和销售行为。报告期内,发行人 与上述两家企业的采购、销 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 年 1 - 6 月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公司对会通磁 电的采购额 1,54.29 3,1 98.18 2,52.69 1,534.12 公司对会通磁 电的销售额 47.84 104.97 164.9 4.1 公司对美星机 电的采购额 259.86 - - - 公司对美星机 电的销售额 1,356.3 863.79 - - ② 研究、分析情况 本保荐机构向发行人分管生产的实际控制人之一汪兴琪了 解发行人与美星机电业务的开展情况;向发行人财务总监唐洪了 解发行人与会通磁电存在采购和销售的原因;查询了发行人与美 星机电、会通磁电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主营业务收入、主营 业 务成本明细账。 经核查,发行人与会通磁电同时存在采购与销售的原因为: 报告期内会通磁电一直是公司的主要供应商,公司向其采购外协 加工服务(主要为机械加工和热处理)及洗衣机零部件。因公司 向其采购的洗衣机零部件中包含内桶法兰,该产品需要在成品法 兰轴的基础上进行加工,为保证产成品的质量,公司要求会通磁 电必须使用本公司生产的法兰轴,从而使得双方同时存在采购与 销售的情形。此外,会通磁电也向公司采购少量备品备件。发行 人与美星机电同时存在采购与销售的原因为:一方面,美星机电 的经营模式为向发行人采购壳体、安装板等洗衣机离合器主 要部 件,向其他供应商采购其他洗衣机离合器部件,组装为洗衣机离 合器成品后对外销售。另一方面, 2016 年 5 月,宁波奇帅因生 产运营需要,委托公司临时向其供货三个月。鉴于公司当时已无 适用于宁波奇帅离合器的装配线,故发行人向美星机电采购离合 器,经发行人检验合格后再销售给宁波奇帅。公司对美星机电的 采购系临时性采购行为。 ( 3 )与发行人向美星机电的销售收入增长较快 ① 基本情况 美星机电系公司报告期内新增的客户。 2015 年、 2016 年 1 - 6 月,发行人与美星机电的销售收入分别为 863.79 万元、 1,356.3 万元。 ② 研究、分析情况 本保荐机构向 发行人 实际控制人之一汪兴琪了解与美星机 电业务增长的原因 及 2016 年 6 - 8 月向美星机电采购离合器的原 因; 查询了发行人与美星机电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主营业务 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账 ; 实地走访了美星机电经营场所及访 谈了美星机电的实际控制人陈伟振 ; 查阅了发行人向美星机电的 销售合同及销售发票。 经核查, 2016 年度发行人向美星机电的销售额大幅增长的 原因为:一方面,美星机电与宁波奇帅电器有限公司 等客户之 间 的业务量增长较快,导致美星机星 向发行人采购的离合器配 件数量随之增长;另一方面,美星机电自 2015 年 3 月正式开始 经营,业务的发展和积累需要一定的时间,因而 2015 年销售收 入的基数较低。 3 、关联方耀达五金、迎祥文具的关联交易处置情况 ( 1 )基本情况 耀达五金系发行人股东胡家其之配偶所控制的企业,胡家其 直接持有发行人 4.94% 的股权,通过奇精控股间接持有发行人 11.73% 的股权。 2012 年 12 月,耀达五金与会通磁电签署了《资 产转让协议》,约定耀达五金将与奇精机械业务相关的模具、设 备及存货以 8.7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会通磁电,并由会通磁电承 接相 关业务。经本保荐机构核查,资产转让后,耀达五金向会通 磁电销售垫片、螺母等五金件和棘轮等塑料件,会通磁电对其中 的五金件安排电镀后销售给奇精机械,塑料件直接销售给奇精机 械。 2013 年至 2016 年 6 月,耀达五金对会通磁电的账载销售收 入为 654.70 万元、 785.81 万元、 88.90 万元、 364.14 万元。 宁海迎祥系汪永琪堂弟汪永余控制的企业,汪永余及子女汪 幸、汪嫱持有其 10% 的股权。 2013 年 6 月,宁海迎祥与润达 机械签署了《固定资产转让协议》,约定宁海迎祥将与奇精机械 业务相关的固定资产转让给润达机械,并由 润达机械承接相关业 务。润达机械系胡小春、胡锦超、胡敏超、冯木娟于 2013 年 1 月 9 日投资成立的普通合伙企业。经本保荐机构核查,胡小春等 系代汪永余持有润达机械 70% 的股权,汪永余系润达机械的实际 控制人。 ( 2 )研究、分析 及解决问题情况 保荐机构访谈了耀达五金实际控制人之配偶胡家其及会通 磁电的实际控制人陈伟达,了解耀达五金在资产转让后向会通磁 电销售离合器配件的原因,以及是否将该等情况告知发行人及其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访谈了发行人实际控 制人汪永琪、汪伟东,了解其是否知晓耀达五金及会通磁电的业 务往来 情况;查阅了发行人向会通磁电采购的明细账及耀达五金 向会通磁电销售的明细账;向发行人了解奇精机械对包括关联方 在内的外协厂家的产品定价原则 ; 向发行人了解停止与耀达五 金、会通磁电该部分业务后,向第三方外协的询价情况;比较核 对了会通磁电向耀达五金采购的价格、金额及其将该等产品经电 镀加工后向奇精机械的销售价格、金额情况,以验证双方交易价 格的公允性及合理性;实地走访了耀达五金、会通磁电的经营场 所。经访谈胡家其及陈伟达,其均承认未将该等情况告知发行人 及实际控制人;经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亦对耀达五金通过会 通磁电向发行人销 售的情况不知情。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耀 达五金系发行人股东胡家其配偶所控制的企业,胡家其并未在发 行人处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也未将该情况告 知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且会通磁电向耀达五金采购离合器配件 及洗衣机零部件等五金件后并未直接销售给发行人,而是经过电 镀后再销售。因此,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不知晓耀达五金通过会 通磁电向发行人销售产品的情况具有合理性。自 2016 年 9 月起, 耀达五金已停止与发行人相同类型业务的生产经营。 保荐机构访谈了宁海迎祥的实际控制人汪永余,了解宁海迎 祥将与奇精机械业务相关的固定资产 转让给润达机械后,是否通 过润达机械与发行人进行交易,是否实际控制润达机械,是否将 该等情况告知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访谈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汪永琪、汪伟东,了解是否知晓汪 永余及宁海迎祥通过润达机械与发行人进行交易的情况;查阅了 发行人向润达机械采购的明细账;查阅了宁海迎祥的销售明细 账、往来明细账;向发行人了解奇精机械对包括关联方在内的外 协厂家的产品定价原则 ; 向发行人了解停止润达机械该部分业务 后,向第三方外协厂的询价情况;比较了原宁海迎祥向发行人提 供服务以及销售产品的价格与润达机械提供的相 同服务及产品 的价格,以验证润达机械与发行人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及合理性; 获取并查阅了宁海迎祥、润达机械开户银行的银行流水。经访谈 汪永余,宁海迎祥将相关资产转让给润达机械后,仍通过润达机 械与发行人进行交易,且未将该等情况告知发行人及实际控制 人;经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其亦对该等情况不知情。保荐机 构经核查后认为,宁海迎祥系汪永余控制的企业,润达机械的股 东与汪永余、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无亲属关系,且汪永余并未在发行人处担任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等职务,也未将该情况告知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 因 此,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不知晓宁海迎祥通过润达机械与发行人 进行交易具有合理性。自 2016 年 9 月起,奇精机械停止了润达 机械的交易。 4 、发行人与耀达五金存在业务竞争情况 ( 1 )基本情况 发行人股东胡家其配偶丁婉和持有耀达五金 10% 的股权。 报告期内,耀达五金主要从事行星齿轮组件、垫片、螺母、棘轮 及一次性梳子的生产和销售业务。其中的行星齿轮、棘轮等主要 销售给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用于组装洗衣机,而无锡小天鹅 股份有限公司也为发行人客户,因此耀达五金与奇精机械存在业 务竞争情况。最近三年及一期,耀达五金向无锡小天鹅股 份有限 公司的销售收入(未经审计)分别为 1,15.74 万元、 992.04 万 元、 1,501.52 万元、 971.97 万元。 ( 2 )研究、分析 及解决问题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耀达五金向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的销 售明细账;获得了耀达五金银行账户流水;访谈了耀达五金实际 控制人之配偶胡家其,了解耀达五金与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 的业务开展情况;实地走访了耀达五金经营场所,了解耀达五金 的主要产品及工艺情况。经核查,耀达五金与奇精机械存在业务 竞争,为解决该问题,耀达五金自 2016 年 9 月起已停止与发行 人相同类型业务的生产经营。 5 、独立性问题 ( 1 )基本情况 2013 年 6 月,振兴机械与奇精机械的其他五家外协厂家永 丰五金、吉益机械、华博机械、嘉辉机械、乾坤机械分别签署了 《资产及债权债务转让协议》; 2013 年 6 月,新联机械与奇精机 械的其他两家外协厂家灿宇机械、菁龙机械分别签署《资产及债 权债务转让协议》; 2013 年 6 月,宁海迎祥与润达机械签署了《固 定资产转让协议》; 2013 年 1 月,万益机械与宁海县世盛机械厂 签署《资产转让协议》; 2012 年 12 月,耀达五金与会通磁电签 署了《资产转让协议》,约定该等关联方将与奇精机械业务相关 的设备转让给上述 外协厂家,并由其承接相关业务。 该等关联方将资产及业务转让给上述外协厂家后,上述外协 厂家除与发行人存在正常经营业务以及与该等关联方存在设备 转让款支付外,还与发行人的关联方存在租赁厂房、代收水电费、 转贷及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等交易。 ( 2 )研究、分析 及解决问题情况 为确保发行人已达到发行监管对公司独立性的基本要求,以 及核实发行人是否通过关联方向上述外协厂家进行利益输送,保 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关联方的财务账套,分析了与上述外协厂家 的往来科目及交易情况;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关联方的银行账户 流水;访谈了上述外协厂家的法定代 表人及授权代表;获取了发 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保荐 机构经核查后认为,上述外协厂家未与发行人发生除正常经营业 务以外的交易,其与发行人关联方发生的租赁厂房、代收水电费、 转贷及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系双方之间的交易,与发行人无关。 6 、经营场所权证补办 ( 1 )基本情况 截至 2013 年 5 月,奇精机械及其子公司安徽奇精尚有多处 生产厂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 2 )研究、分析情况 本保荐机构项目组协同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发行人会计 师召开专题会议,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讨论、分析,认为发行人 及子公司部分经 营用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存在资产权属瑕 疵,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对资产完整性 的要求,应予以补办。 ( 3 )问题解决情况 发行人及子公司安徽奇精已于 2014 年 10 月前补办了相关手 续,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至此,发行人资产权属得以完善, 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对资产完整性的要 求。 7 、发行人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票据 ( 1 )基本情况 201 - 2012 年,为缓解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资金压力,发行人 曾通过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票据进行融资。 ( 2 )研究、分析情况 本保荐机构项目组协同 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发行人会计 师召开专题会议,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讨论、分析,认为上述情 形不符合《票据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发行人加强票据管理,在 以后的运行中杜绝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票据。 ( 3 )问题解决情况 发行人制定并严格执行《票据管理制度》,并自 2012 年末 以来未再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票据。 (四)内部核查部门关注的主要问题及落实情况 本保荐机构内部核查部门在对发行人的全套申报材料进行 仔细核查后,提出如下主要问题: 1 、问题: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榆林金属存在电镀持续性关 联交易。 201 年度、 2012 年 度、 2013 年度,该关联交易金额分 别为 1,249.36 万元、 971.35 万元, 1,527.62 万元, 2014 年度 预计该项关联交易金额不超过 1,30 万元。请项目组说明发行 人与榆林金属之间的电镀关联交易作价是否公允。 落实情况: 具体情况详见招股说明书第七节之“三、(一)经常性关联 交易”。 2 、问题:请核查发行人 2013 年 5 月向榆林金属转让土地使 用权的价格是否合理,是否与近期周围土地招拍挂的成交均价 相近。 落实情况: 根据坤元评报〔 2013 〕 129 号《评估报告》(以下简 称“ 《评 估报告》 ” ),奇精机械向榆林金属 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评估值 采 用 市场法计算,即选取近期内已经发生交易的类似实例进行对 照比较,并按照使用年限、工业集聚情况、交通状况等因素修 正得出待估土地评估价。《评估报告》具体测算如下: 宗地位置 前童镇 10-8 地块 西店 10-17 地块 岔路镇 11-3 地块 宗地面积(M2) 9,862.00 12,876.00 8,815.00 修正地价(元/M2) 300.00 329.00 319.00 因素修正合计 1.044 0.976 0.994 比准价格(元/M2) 313.00 321.00 317.00 宗地位置 前童镇 10-8 地块 西店 10-17 地块 岔路镇 11-3 地块 评定单价(元/M2) 317.00 经 核查交易当年( 2013 年)宁海县国土局公布的经 “ 招拍 挂 程序”的 土地成交价, 宁海县交易量较大的主要 土地区块成 交均价情况如下: 区块位置 成交均价 大佳何镇 302.31 宁东区块 340.87 宁海湾区块 493.95 前童镇 299.70 西店区块 359.33 均 价 359.23 长街工业园区在地理位置、交通便利性等方面不具优势, 故长街工业园区的土地成交价格一般低于周边类似工业园区。 根据宁国土挂 [2013]12 号挂牌结果公告, 2013 年宁海县 国土资 源局曾通过“招拍挂程序”转让长街镇 12 - 2 地块,成交总价 916 万元,单价 301.6 元 / 平方米,低于发行人向榆林金属转让 的土地价格。 2013 年度,宁海县类似工业园区转让价格情况如 下: 宗地位置 转让给榆林土地 长街 12-2 地块 类似园区成交均价 交易定价(元/M2) 317.00 301.66 359.23 综上所述,公司转让给榆林金属的土地使用权评估定价高 于同期同园区土地转让价格,低于当年全县类似园区成交均 价,处于合理范围之内,不存在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侵占公司 利益的情形。 3 、问题:对比发行人 与可比公司聚隆传动的生产工艺,请 说明公司主要原材料为钢材和塑料、而可比公司聚隆传动为轴 承盖、轴承、轴承托等加工件的原因。 落实情况: 报告期内,奇精机械主要原材料的对外采购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4 年 1-6 月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2011 年度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外购件 8,696.22 27.21% 20,873.22 26.38% 16,628.02 27.04% 20,021.15 27.45% 钢材 7,928.13 24.81% 23,261.70 29.40% 18,875.43 30.70% 24,376.25 33.42% 电机 6,874.01 21.51% 15,969.48 20.18% 10,144.25 16.50% 6,409.77 8.79% 塑料 3,541.98 11.08% 9,260.55 11.70% 6,750.85 10.98% 12,091.20 16.58% 其他 4,919.60 15.39% 9,768.33 12.34% 9,091.55 14.79% 10,030.54 13.75% 合计 31,959.9 4 100.00% 79,133.28 100.00% 61,490.10 100.00% 72,928.91 100.00% 注:外购件包括但不限于螺栓、轴承、弹簧、齿轮等。 发行人与聚隆传动的洗衣机离合器生产工艺不存在明显差 异。就具体生产经营模式而言,聚隆传动主要通过外购配件组 装生产洗衣机离合器,保留在企业内部的生产工序较少;而发 行人拥有较为完整的生产系统,将更多的核心生产工序保留在 企业内部,同时通过委托加工、对外采购方式将非核心生产工 序外包给第三方,因此发行人对外采购非核心配件的同 时,采 购钢材、塑料等基础原材料用于生产核心配件。 4 、问题:请说明公司历史上分红及改制过程中公司是否履 行代扣代缴纳税义务。 落实情况: ( 1 )公司整体变更改制设立股份公司前的分红情况 公司整体变更改制设立股份公司前历次分红及代扣代缴个 人所得税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年份 分红金额(万元) 代扣代缴税额(万元) 1 2001 年度 207.81 41.56 2 2002 年度 100.00 20.00 3 2005 年度 841.20 168.24 4 2007 年度 100.00 20.00 5 2009 年度 500.00 100.00 6 2012 年度 500.00 100.00 7 2013 年度 6,000.00 192.00 2013 年 5 月之前,公司股东均为自然人, 201 - 2012 年历次 分红,公司均按规定对股东股息所得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 2013 年度分红时,奇精控股持有公司 84.0% 的股权,汪永琪等 6 名自然人持有公司 16.0% 的股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因此,公司对汪永琪等 6 人所得 960 万元股息 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 ( 2 )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时的分红情况 整体变更前后公司股东权益变化情况如下: 所有者权益 改制前(万元) 改制后(万元) 股本(或:实收资本) 5,000.00 5,000.00 资本公积 - 12,290.53 盈余公积 1,897.44 - 未分配利润 10,393.10 - 合 计 17,290.53 17,290.53 在整体变更过程中,公司共有 10,393.10 万元未分配利润 和 1,897.4 万元盈余公积转为资本公积,整体变更后公司的资 本公积情况如下: 所有者权益 改制后(万元) 资本公积-股票溢价发行转入 -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入 1,897.44 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入 10,393.10 合 计 12,290.53 197 年 12 月 10 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 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197]656 号)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 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 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 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 所得的支付,应 按税收法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97 年 12 月 15 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股份制企业 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 [197]198 号)中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 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 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98 年 5 月 15 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原城市信用社 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的批复》(国税函 [198] 第 289 号)中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资 本公积金的范围进行 了界定,该批复中规定:国税发 [197]198 号文中所说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 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 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2010 年 5 月 31 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高 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 [2010]54 号)规定: 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 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 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未来公司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过程中纳税 义务情况如下: 项 目 金额(万元) 纳税义务 资本公积-股票溢价 发行转入 - 该部分资本公积在未来转增股本 无纳税义务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 转入 1,897.44 该部分资本公积在未来转增股本 有纳税义务 资本公积-未分配利 润转入 10,393.10 该部分资本公积在未来转增股本 有纳税义务 合 计 12,290.53 综上所述,公司在整体变更过程中,共计有 12,290.53 万 元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为资本公积,根据税法的 有关规 定,该等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尚未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 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亦无法随时提取,且该行 为不涉及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因此,该行为不构 成“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未产生纳税义务。上述 12,290.53 万元资本公积不是由股票溢价发行形成,因此公司以 后在用上述 12,290.53 万元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根据税法的 有关规定,自然人股东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公司本次整 体变更设立时无需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内核小组会议讨论的主要问题、审核意见及落实情况 1 、讨论问题: 2 01 年度、 2012 年度、 2013 年度、 2014 年 1 - 6 月,发行人实现营业收入 11.63 亿元、 9.92 亿元、 12.52 亿 元、 5.69 亿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 2,187.74 万元、 3,967.52 万元、 5,18.81 万元、 2,937.2 万元,关注净利润增长快于营业收入增长的原因。 项目组答复:发行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增长快于营业收入增长的主要原因:( 1 )发行人报 告期内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12.0% 、 15.40% 、 15.60% 、 17.48% ,增长较快;( 2 ) 子公司安徽奇精进行产品结构调整, 精简低毛利率业务,报告期内经营亏损额大幅减少。 审核意见:结合产品结构变化、资产收购、原材料成本变 动等因素量化分析毛利率较快增长的原因。 落实情况: 发行人 2012 年度主营业务毛利率较 201 年度增长 3.40% 的 原因 ( 1 )原材料采购价格下降。公司原材料主要包括外购件、 钢材、电机和塑料,其中钢材占生产成本的比重约为 21% , 201 年以来钢材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下降,公司 2012 年度钢材采购单 价较 201 年度下降 11.02% ,使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提高约 2% 。 另外,外购件主要材质也为 钢材。受钢材价格下降影响,外购 件采购成本也存在一定程度下降,这对公司 2012 年度主营业务 毛利率的提高有重要贡献。 ( 2 )子公司安徽奇精产品结构调整。安徽奇精主要从事注 塑件的生产和销售, 2012 年进行产品结构调整,精简低毛利率 业务,使得经营亏损由 201 年度的 1,264.63 万元下降至 2012 年度亏损 712.24 万元,促使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提高约 0.58% 。 ( 3 )设备自动化升级、工艺流程优化。公司通过机器设备 自动化升级改造,减少了用工数量和用工成本,提高了产品良 品率;同时,公司还通过技术研发,优化工艺流程, 节约了人 工成本和材料损耗,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 的提高。 发行人 2014 年 1 - 6 月主营业务毛利率较 2013 年度增长 1.8% 的原因 ( 1 )产品结构变动。发行人家电零部件业务毛利率相对较 低, 2014 年 1 - 6 月约为 14% ;发行人电动工具零部件及其他主营 业务毛利率相对较高, 2014 年 1 - 6 月约为 29% 。发行人电动工具 零部件及其他主营业务的占比由 2013 年度的 14.7% 提高至 2014 年 1 - 6 月的 18.41% ,促使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提升约 0.53% 。 ( 2 )向东源金属收购热处理业务。公司 2013 年 5 月 通过资 产收购方式收购热处理业务,在完善生产经营体系的同时,提 高了发行人盈利能力,按该业务 2012 - 2013 年度经营水平测 算,可提升主营业务毛利率约 0.65% 。 ( 3 )原材料采购价格下降。 2014 年上半年钢材价格仍呈现 下降走势,公司同一型号的钢材采购价格较上年同期也有一定 幅度下降,有利于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的提高。 2 、讨论问题:报告期内关联方众多,关联交易金额较大, 关注确保关联方披露完整性的相关核查程序。 项目组答复: 项目组已严格按照国信证券《专项检查要点提示第 1 号 — 关 联方及关联交易核查》的要求扩大了对关 联方的核查范围,并在 招股说明书中严格按《企业会计准则 36 号 — 关联方披露》、《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 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 [2012]14 号)中的要求对关联方进 行了详细的披露。项目组对奇精机械关联方完整性核查的程序 如下: ( 1 )取得奇精机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 规定提供的关联方清单; ( 2 )取得发行人出具的《确认与承诺函》,确认:经国信 证券辅导,公 司及公司相关人员均已知悉并掌握关联方的概念 与范围,公司报告期内关联方除《招股说明书》披露之外,公司 不存在任何其他的关联方; ( 3 )查阅奇精机械、全资子公司安徽奇精、控股东奇精 控股的工商登记资料及审计报告中关联方的披露情况,与发行 人提供的关联方清单进行对比; ( 4 )查阅奇精机械其他关联方榆林金属、孝明电子、东源 金属、三永机械、振兴机械、新联机械、耀达五金、宁海迎 祥、万益机械、凯祥机械、浦金贵金属、搜美电子、搜美网 络、长亭劳务等的工商登记资料及审计报告(如有)中关联方的 披露情况; ( 5 )走访或访谈了榆林金属、 孝明电子、东源金属、三永 机械、振兴机械、新联机械、耀达五金、宁海迎祥、万益机 械、凯祥机械、搜美电子、搜美网络等关联方的法定代表人、 主要股东或相关知情人,以了解该等公司与奇精机械关联关系 情况; ( 6 )访谈奇精机械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取得本人及其近亲属填写的《关系密切家 庭成员的情况说明》等方式,以核实奇精机械是否已完整、准确 地告知关联方及其关联交易; ( 7 )按国信证券《专项检查要点提示第 1 号 — 关联方及关 联交易核查》及《发行人利益相关方信息采集标准说明》的要求 填列《利益相关方分析 表》,分析是否存在未披露的关联方; ( 8 )查阅了报告期内奇精机械 201 年度、 2012 年度、 2013 年度、 2014 年 1 - 6 月前十大供应商的工商资料及股东信息情 况,并现场走访了该等供应商共计 15 家。访谈纪要中均有与发 行人及其董监高、控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 访谈记录,以进一步确认奇精机械与该等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 ( 9 )查阅了奇精机械 201 年度、 2012 年度、 2013 年度、 2014 年 1 - 6 月前十大客户的工商资料及股东信息情况,并现场 走访了该等客户共计 14 家。访谈纪要中均有与发行人及其董监 高、 控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访谈记录,以 进一步确认奇精机械与该等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10 )针对奇精机械外协厂家众多,对奇精机械依赖程度较 高的情况,项目组查阅了 201 年度、 2012 年度、 2013 年度前二 十大外协厂家、 2014 年 1 - 6 月前十大外协厂家的工商资料或股 东信息情况,并现场走访并访谈了该等外协厂家共计 28 家。访 谈纪要中均有与发行人及其董监高、控股东、实际控制人是 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访谈记录,以进一步确认奇精机械与该等外 协厂家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11 )项目组对奇精机械是否存在未披露的潜在 关联方进行 了分析,重点关注了与奇精机械之间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开据无真实交易银行票据、其他异常交易行为及存在《会计监管 风险提示 —— 通过未披露关联方实施的舞弊风险》列示的特征的 客户、供应商。 ( 12 )对于在报告期内有关联交易但已注销的三永机械、万 益机械、长亭劳务,将经营性资产转让给奇精机械的东源金 属,以及将经营性资产转让给无关联关系外协厂家的振兴机 械、新联机械、耀达五金,项目组实施如下核查程序以确认关 联关系处理的真实性: ① 查阅该等关联方工商资料,确认相关联方是否已注 销; ② 查阅资产及人员转让协议、评估报告(如有); ③ 实地走访该等关联方的生产经营场所; ④ 访谈相关知情人士,以确认关联方注销、资产及人员转 让的真实性; ⑤ 访谈资产及人员受让方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确认关 联方注销、资产转让的真实性以及资产及人员的去向; ⑥ 查阅关联方提供资产转让的银行收款凭证,以确认资产 转让的真实性; ⑦ 为进一步确认外协厂 家是否全部承接了振兴机械、新联 机械以及耀达五金与奇精机械的全部业务,项目组分析了该等 外协厂家报告期内的外协加工数据,并与该等外协厂家承接业 务后与发行人的外协加工数据进行了比较分析。 综上所述,项目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 中对所有关联方进行了完整的披露。 3 、讨论问题:国内洗衣机主要分为全自动波轮洗衣机、双 桶洗衣机和滚筒洗衣机三类,其中只有全自动波轮洗衣机需要 使用洗衣机离合器。关注全自动波轮洗衣机是否明显面临被滚 筒洗衣机替代的风险,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 项目组答复: 206 - 201 3 年, 我国全自动波轮洗衣机及滚筒洗衣机的市场 份额均呈小幅上升态势,而双桶洗衣机因自动性不足的缺陷, 市场份额从 39. 40 % 下降至 23.50 % 。全自动波轮洗衣机、滚筒洗 衣机在使用上各有优劣,不存在明显的相互替代关系,目前国 内全自动波轮洗衣机出货量约为滚筒洗衣机出货量的两倍,在 可预见的未来,全自动波轮洗衣机不存在被滚筒洗衣机替代的 风险,因此发行人具备持续盈利能力。 数据来源:产业在线。 4 、审核意见:发行人 与榆林金属存在持续性关联交易,关 注作价公允性。 落实情况: 项目组已深入分析核查发行人与榆林金属之间关联交易的 作价公允性,具体情况详见招股说明书第七节之“三、(一)经 常性关联交易”。 (六)募投项目先期投入情况 公司业已取得募投项目实施所必要的土地。因经营需要, 公司已以自筹资金对募投项目进行先期投资建设。根据天健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 20 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 已分别投入资金 1,579.15 万元、 10.70 万元用于建设年产 40 万套洗衣机离合器扩产与技改项目、年产 2,50 万套电动工具 零部件产 业化项目(上述资金投入均不含土地购置款)。 待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可选择以募集资金置换 先期自筹资金投入。若本次实际募集资金不能满足募投项目的 资金需求,资金缺口由公司自筹解决。 (七)问核讨论的主要问题、审核意见及落实情况 我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下发的《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机构内 部控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要求进行了问核。内核办审核人员介 绍了底稿验收和中介验证情况,以及项目审核情况;内核负责 人廖家东、保荐业务负责人胡华勇等参与人员对相关保荐代表 人季诚永、赵勇针对项目重要事项的尽职调查情况进行了问 核,重点关注了 尽职调查中对重点事项采取的核查方式、过程 和结果。 在听取保荐代表人的解释后,除要求项目组进一步完整已 履行程序的底稿留存外,要求项目组补充以下尽职调查程序: 1、问题:补充律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与发行人无关联关 系的声明。 落实情况:已取得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及经办人员出具 的与发行人无关联关系的声明。 问核人员经讨论,两名签字保荐代表人填写《关于保荐项目 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誊写该表所附承诺事项,并签 字确认。 (八) 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的核查情况 我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 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 状况信息披露指引》 ( 证监会公告 [2013]45 号 ) 等文件落实新股 发行体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促进发行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对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进行了核查。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 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产品的生 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 构成未发生重大变化,税收政策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其他可 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2016 年 3 月,发行人销 售代表因个人原因故意损坏美的另 一家供应商的洗衣机离合器,造成 14 台洗衣机脱水异常。美的 因上述事件取消了发行人的合作资格。发行人 2017 年度洗衣机 离合器业务的销售规模不会因为上述事件而出现大幅下滑,从而 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上述情况本保荐机构已经督 促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1 、发行人的经营模式核查 保荐机构实地查看了发行人主要经营场所,对发行人高管及 相关部门主管人员进行了访谈。经核查,发行人经营模式在审计 截止日后未发生重大变化。 2 、发行人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核查 保荐机构核对了发行人 主要原材料供应商的采购情况,抽样 复核了发行人主要原材料历年的采购价格,并通过比对公开报价 等方式了解各主要原材料的市场价格。经核查,发行人主要原材 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在审计截止日后未发生重大变化。 3 、发行人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核查 保荐机构实地查看了发行人生产情况,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访 谈,了解生产、销售规模 ; 查阅了发行人销售合同、销量纪录等, 经核查,发行人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在审计截 止日后未发生重大变化。 4 、发行人主要客户构成核查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审计截止日后营业收入明细, 并与以 前年度进行对比,经核查,发行人主要客户构成在审计截止日后 未发生重大变化。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 的经营情况、天 健所出具的 2016 年 1 - 9 月审阅报告、发行人 2017 年度订单情况 后认为, 美的取消了发行人合作资格的变化对公司经营业绩不构 成重大影响,对本次上市不构成实际障碍。关于美的取消发行人 供应商资格的事项,本保荐机构已经督促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 披露。 5 、发行人主要供应商构成核查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审计截止日后向主要原材料供应商 的采购明细,并与以前年度进行对比。经核查,发行人供应商的 构成 在审计截止日后未发生重大变化。 6 、发行人税收政策核查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 2016 年 3 季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 审计截止日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核对了发行人纳税凭证。经核 查,发行人审计截止日后税收政策未发生变化。 ( 九 )对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决策机制的核查意见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董事会及 股东大会审议的会议记录、决议等文件,发行人 201 4 年度第一 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 关于制定 <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草案) > 的议案 》 。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司章程(草案)》 明确规定了积极的股利分 配政策,包括利润分配原则、利润分 配形式、现金分红比例、制订及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等,发行人的利润分配政策已修改完善。修改后的发行人股利 分配决策程序健全、有效,有利于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事会 以及社会公众股东在决策过程中的作用,有利于保护社会公 众股东的合法权益,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 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 的要求。发行人修改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分红回报 规划重视给予投资者稳定的回报,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 ( 十 )对发行人股东中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情况的核查情况 本保荐机构会同发行人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 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就发行人股东中是 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及其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通过查阅股东 工商资料、访谈发行人股东、获取发行人股东决策机构及其决 策程序的证明文件,登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获取发 行人股东备案信息、查阅发行人股东管理人备案登记文件等方 式,核查了发行人股东是否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 法》中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以及是否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 理暂 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了备案程序。 经核查,我们认为,发行人股东均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界定的私募投资基金,不需要履行上述备案程 序。具体情况如下: 1 、汪永琪、汪兴琪、汪伟东、汪东敏、张良川、胡家其、 叶鸣琦等 7 位自然人股东无需履行前述备案程序。 2 、控股东宁波奇精控股有限公司为汪永琪、汪兴琪、汪 伟东、汪东敏、张良川、胡家其等 6 位自然人共同投资设立的 有限责任公司,其资产均由上述 6 位自然人股东根据《公司 法》、公司章程等进行管理,而非由作为基金管理人的公司或合 伙企业管理,因此无需履行前述备 案程序。 (十 一 )对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核查情况 1 、对会计师专业意见的核查情况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 行人的财务报告审计的主要工作底稿及对客户、银行的询证 函,评估了发行人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验证财务数 据及审计报告的可靠性;本保荐机构核查了会计师出具的审计 报告、 2016 年 1 - 9 月财务报表审阅报告 、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注册会计师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注册会计师对主要税 种纳税情况出具的意见。 经核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审阅报告、 专项报告等各 项专业意见与本保荐机构 的判断无重大差异。 2 、对律师专业意见的核查情况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的尽职调查工作 底稿,核对了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产权鉴证意见与招 股说明书的一致性。 经核查,律师出具的专业意见与本保荐机构的判断无重大 差异。 3 、对资产评估机构专业意见的核查情况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发行人整体变 更设立股份公司时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对了所选用的评估 方法和主要评估参数。 经核查,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与本保荐机构的判 断无重大差异。 4 、对历次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核查情况 本保荐机 构查阅了自发行人设立以来各验资机构出具的历 次验资报告及复核报告,核对了银行进账凭证。本保荐机构和 会计师详细核实了出资人的出资情况,并要求发行人在招股说 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 经核查,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复核报告与本保荐机 构的判断无重大差异。(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 陈航飞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 季诚永 张 炜 年 月 日 其他项目人员: 朱仙掌 金 骏 张旭东 夏 翔 罗傅琪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胡华勇 年 月 日 内核负责人: 曾 信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负责人: 胡华勇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何 如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