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九泰久益混合: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7年01月16日 15:31:10 中财网

九泰
久益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宁波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5

8

13
日证监许可【
2015

1817
号文注册,并依据中国证监会机构部函【
2016

2352
号文(《
关于
九泰久

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
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
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
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政策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
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
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一般情况下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

风险收益特征的证券投资
基金品种。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
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其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因此,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加了本基金
整体的债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
股指期货
、权证
等金融衍生品,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
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
与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
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



剧烈,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
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
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
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
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损失。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一部分
前言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21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2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2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28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38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44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4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50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5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5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56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
62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
66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68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68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4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106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7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
108

第一部分 前言




《九泰
久益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
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九泰
久益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九泰
久益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九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
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九泰
久益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宁波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九泰
久益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九泰
久益
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九泰
久益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九泰
久益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
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1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12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6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3

15
日颁布、同年
6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6

8
日颁布、同年
7

1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2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指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九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三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包含
T

)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指本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37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3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
4
、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
0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
1
、第三方估值机构: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证指数有限公
司或者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经协商一致后确定的
其他估值机构


5
2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
管理人的
基本情况


名称: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18
号院
1
号楼
801
-
1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宁伯街
2
号金泽大厦西区
6



法定代表人:卢伟忠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10
-
52601666


股权结构: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同创九鼎投资管理
集团
股份有限公
司、拉萨昆吾九鼎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九州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出资
分别


册资本的
26%

25%

25%

24%
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吴强先生,管理学硕士,董事长。曾任万联证券投行部业务经理,宏源证券
资本市场部副总经理,安信证券投行部业务副总裁,国信证券投行业务部总经理
助理。现任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九州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董事长,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卢伟忠先生,金融学硕士,董事、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曾任金瑞期货研究
员,安信证券股指期货
IB
业务专员,安信期货办公室主任,安信期货
IB
业务部
总经理,安信证券资产管理部产品总监,安信乾盛常务副总经理。现任九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吴刚先生,管理学硕士
,董事。曾任闽发证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中国证
监会机构监管部副处长、处长。现任同创九鼎投资管理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袁小文女士,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独立董事。曾任广东万通期货公
司副总经理,浙江金马期货公司常务副总,长城伟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后更名
为华泰长城期货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华泰长城期货有限公司总经理,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执行副董事长,中信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阳富教
育咨询服务(深圳)有限公司董事长职务。



徐艳女士,经济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长春税务学院金融系国际金融教研
室主任,
海国投工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经理,现任海南大学
MBA
教育中心
主任职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等职务。



陈耿先生,经济学博士,教授,独立董事。曾任青岛崂山区政府
(
高科技开
发区
)
职员,重庆大学工商管理博士后科研站博士后,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
学院教师,现任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
EMBA
中心主任职务。



2
、监事会成员


古志鹏先生,大学本科,监事。曾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经理助理,中国科
学院中国科学传播研究所业务主管,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吉林业务部负责
人、东北业务大区总经理。现任同创九鼎投资管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刘开运先生,金融学硕士,监事。曾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助理,昆吾
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合伙人助理。

2014
年加入九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九泰天富改革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九
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战略投资部定增业务组(锐系列)执行投资总监,九泰锐智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九泰锐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九泰锐丰定增两年定期开放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卢伟忠先生,简历同上。



王玉女士,涉外经济本科,副总经理。曾任陕西群力子弟学校教师,北京思
拓克斯商贸有限公司经理助理,太平洋人寿保险北京分公司营销业务部经理、海
淀支公司总经理、分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国风共创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
理。现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王彦斌先生,经济学硕士,董事会秘书。曾任中国建设银行邯郸市分行科员,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科员,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主管,信达澳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中心副总经理、监察稽核总监,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现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
秘书。




谢海波先生,经济学硕士,督察长。曾任南宁铁路局助理工程师,广西斯壮
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负责人,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主任科员、副处长,中国证
监会青海监管局局长助理。现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吴祖尧先生,工学硕士,总经理助理。曾任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研究
部副经理,中国银河证券研究中心研究主管、董事总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投行内
核小组成员,中国银河证券投资顾问部董事总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投资决策委员
会委员。现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严军先生,工商管理硕士,总经理助理。曾任天津证券深圳营业部
电脑部总
经理,渤海证券电子商务部银证通中心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维主管,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总监。现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郑立昌先生,工商管理硕士,总经理助理。曾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总部
高级审计经理,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风险控制部负责人。现任九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4
、基金经理


王玥晰女士,理学硕士,中国籍,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8
年证券从业经验。

历任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交易员,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
诺安货币市场基金
A/B
基金经理(
2013

7
月至
2
015

1
月)。

2015

4
月加
入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九泰天宝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8

3
日至今)、九泰久盛量化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11

10
日至今),九泰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
2015

12

8
日至今)、九泰久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4

22
日至今)、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16

11

7
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5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吴祖尧先生(委员会主席)、张勇先


李永兴先生、刘开运先生

刘心任先生




吴祖尧先生,同上。



张勇先生,经济学硕士,基金经理。

15
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南京市商业银
行信贷员、债券交易员,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交易员、基金经理助理、固
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现金管理组投资总监、博时现金收益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博时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博时稳定价值
债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博时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博时宏观回报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博时现金
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博时保证金实时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助理兼绝对收益部总经理。



李永兴先生,经济学硕士,中国籍。曾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
究员、基金经理助理,交银施罗德主题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
银施罗德周期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11
月加入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盛世投资管理部投资总监兼总经理。



刘开运先生,同上。



刘心任
先生

北京大学、香港大学经济金融双硕士,中国籍,
6

证券从
业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
员。

2
015

5

加入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研究发展部副总监。现任
九泰
久利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11

15

至今)的基金经理。



6
、公司董事长吴强先生与公司董事吴刚先生系兄弟关系。除此以外,上述
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20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
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
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
行职责;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
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
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
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
系。




1
、公司的内部控制目标




1
)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2
)防范和化解风险;




3
)提高经营效率;




4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风险管理必须涵盖公司各个部门和各个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
环节,包括各项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风险管理制度的有
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确保相对独立并承担各自的风险控制职责。公司基
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须分离。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公司风险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在制度安排、组织机构的设计、部门和岗位设置上形成权责分明、相互
制约的机制,从而建立起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消除内部风险控制中的盲点,
强化监察稽核部对业务的监督检查功能。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将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并充分发挥各机构、部门及员工的工作
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营效
益,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
内部控制效果。





6

适时性原则



风险管理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



境的改变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及时进行相应
的修改和完善。





7

内控优先原则



内控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自觉形成风险防范意
识;执行内控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公司业务的发展必须建立在内控制度完善并稳固的基础之上。





8

防火墙原则



公司在敏感岗位如:基金投资、交易执行、基金清算岗位之间,基金会计和
公司会计之间、会计与出纳之间等等,在物理上和制度上设置严格的防火墙进行
隔离,以控制风险。




3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
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
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
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
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
、废止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
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监察稽核部定期对公司制度、内部
控制方式、方法和执行情况实行持续的检验,并出具专项报告。




4
、内控监控防线



为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设立顺
序递进、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1
)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
确的岗位职责,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以书面形
式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2
)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
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
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
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的责任;




3
)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
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



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5
、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
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
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
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
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
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
严密
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
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
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
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
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
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
,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
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建立了交
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了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对
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
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建立了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
评价体系。





5
)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重点建立严



密的会计系统,对于不
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
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
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
保档案真实完整。





6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
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
)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
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
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
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
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公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人员,严格
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强化内
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
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浙江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成立时间:
1997

04

10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
[2007]64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叁拾捌亿玖仟玖佰柒拾玖万肆仟零捌拾壹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
2012

1432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6

9
月末,宁波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57
人,平均年龄
30
岁,
100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
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宁波银行自
2012
年获得证券投资基金资
产托管的资格以来,秉承

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
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
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
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
管银行中丰富和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QDII资
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
划、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
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
2016

9
月末,宁波银行共托管
25
只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规模
524
亿元。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
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
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
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
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
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自
觉合规依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
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由宁波银行总行审计部和资产托管部内设的审计内控部门构成。资产托管部
内部设置专门审计内控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国家及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并贯穿
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一切业务、管理活动的发生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
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基金
托管部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内控优先


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
)审慎性原则:必须实现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与
完整。




5
)有效性原则:必须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宁波银行经营管理的发展变
化进行适时修订;必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
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的操作
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开;基金托管部内部设置独立的负责审计
内控部门专责内控制度的检查。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
“基金投资监督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
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
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
作所提供的
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
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
、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
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
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
国证监会。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
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华远北街
2
号通港大厦
812
-
818




电话:
010
-
83369933



传真:
010
-
52601225



邮箱:
service@jtamc.com



网址:
www.jtamc.com


联系人:
潘任会


2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调整本基金

销售机构
,并
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登记机构


名称:
九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18
号院
1
号楼
801
-
1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广宁伯街
2
号金泽大厦西区
6



法定代表人:
卢伟忠



电话:
010
-
52601666


传真:
010
-
52601699


联系人:付翩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负责人:朱小辉



电话:
010
-
57763888



传真:
010
-
57763777



经办律师:吴冠雄、李晗



联系人:李晗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西二办公楼
8

10



北京分所负责人

崔劲


联系人:杨婧


联系电话:
010
-
85124461

18588883695


传真电话:
010
-
85181218


经办注册会计师:文启斯、杨丽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本基金由基金管理
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募集申请经
中国证监会
2015

8

13
日证监许可【
2015

1817
号文注册,并
依据中国证监会机构部函【
2016

2352
号文(《
关于
九泰久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进行募集





一、基金基本情况



1
、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3
、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4
、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
/
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
/
申购时收取认
/
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
/
申购时不收取认
/
申购费
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
该计算
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
/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间不得互相转换。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调整现有



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
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
、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
、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者。




三、基金份额的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
元,本基金认购价格为
1.00

/
份。




四、认购安排


1
、认购时间: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
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
、投资

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的办理手续详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或各
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
、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

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由此产生
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4
、认购限额




1
)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
许撤销。





3

本基金销售机构每个交易账户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
元,追加认
购没有最低金额限制;本公司直销中心
每个
交易
账户的首次认购
单笔
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0

;本基金管理人电子交易平台每个
交易账户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追加认购没有最低金额限制。

本基金募集期
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
限制。


5
、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
)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率如下:


费用项


单笔金额(
M
,含
认购费



收费标准


认购费


M

50
万元


1.2
0
%


50
万元≤
M

100
万元


0.8
0
%


100
万元≤
M

500
万元


0.4
0
%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
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募集期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

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2
)认购份额和认购金额的计算


1

对于
认购
本基金
A

基金份额
的投资者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含利息折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
后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对应费率为
1.2%

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2
元,则其可得到的
A

基金份额计算如
下:



净认购金额=
10,000/

1

1.2%
)=
9,881.42




认购费用=
10,000

9,881.42

118.58




认购份额=(
9,881.42

2

/1.00

9,883.42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
获得的利息为
2
元,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9,883.42

A

基金份额。



2)对于
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
投资者,
认购
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

金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含利息折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
金获得的利息为
2
元,则其可得到的
C

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
10,000

2

/1.00

10,002.00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
获得的利息为
2
元,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10,002.00

C

基金份额。



五、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合同
终止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
网点进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
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
交易市场、证券
/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
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需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
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
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
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资者在规定时间前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
额时,申购生效。



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申购
款项
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
损失由投资者
自行承担




投资者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
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
生效
后,基金托管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如遇证券
/
期货
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
应顺延。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
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
、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本基金指定销售机构申购基金,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通过基
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
额为
10,000
元,本基金管理人电子交易平台每个交易账户单笔
申购
最低金额为
10
元,追加申购没有最低金额限制。



本基金存续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累计申购金额限制。



2
、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份额赎回时,单笔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0
份基金份
额;交易账户最低持有份额为
1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
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
份时,剩余基金
份额将与该次赎回份额一起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赎回份额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2
、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
)申购费率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

申购时收取申购费,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
费。

A

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具体如下表:


费用项


单笔金额(
M

含申购费



收费标准


申购费


M

5
0
万元


1.5
0
%


5
0
万元≤
M

1
00
万元


1.0
0
%


1
00
万元≤(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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