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红塔人人宝: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1号)

时间:2017年01月16日 15:31:19 中财网

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年
1号)


基金管理人: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


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6
三、基金管理人
.......................................................................................................................10
四、基金托管人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21
六、基金的募集
.......................................................................................................................2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31
九、基金的投资
.......................................................................................................................39
十、基金的业绩
.......................................................................................................................48
十一、基金的财产
...................................................................................................................51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52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56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8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1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62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7
十八、风险揭示
.......................................................................................................................69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1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1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3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04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05
二十四、备查文件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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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6年
4月
12日证监许可
[2016]757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人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
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
价格产生影响的市场风险,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动的利率
风险或负收益风险,因债券和票据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而可能产生的到期不能兑付的信用
风险,因本产品相关技术、规则、操作等创新性造成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
的基金管理风险,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
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本基金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
益率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债券型基金。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投资者购
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
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年
12月
2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
2016年
9月
30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财务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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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于
2017年
1月
5日复核了本次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关于实施
<货币市场基
金监督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有关规定》
”)以及《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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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
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并在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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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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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
(不包含
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
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
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8、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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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9、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日(含节假日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
收益率
50、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
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1、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
A类基金份额和
B类基金份额。两类
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52、A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3、B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4、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类基金份额达到
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

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A类基金份额全部升
级为
B类基金份额


55、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金份额的
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B类基金份额全
部降级为
A类基金份额


5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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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

公司)
成立时间:2012年
6月
12日
法定代表人:饶雄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电话:0755-36855888
传真:(0755)33379033
联系人:陈国婧

股东名称出资比例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6%
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
2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饶雄先生,董事长。工学博士,中共党员;
1992年参加工作,曾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
责任公司研究员、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银河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及投资决策委
员会委员、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投资管理总部总经理、投资总监、副总裁、党
委委员;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施安平先生,副董事长。经济学博士、管理学博士后,中共党员;
1985年参加工作,
曾任西北工业大学教师、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科长、下属公司总经理、西安市商业银
行处长、西安信息港公司总经理等;现任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红塔红土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杜凤超先生,副董事长。工学硕士、
MBA,高级经济师,中共党员;
1983年参加工作,
曾任北方工业大学讲师,
1997年加入北京市华远集团公司;现任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北京华远西单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华控技术有限
责任公司董事长,北京华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华远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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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京华远担保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北京山釜餐厅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华远典当有限公司董事
长;北京地铁四号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北京华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华远
大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华远浩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红塔红土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刘辉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管理学博士,经济师,中共党员;
1995年参
加工作,曾任云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办公室综合秘书、云南烟草兴云投资股分有限公司
财务部审计员、云南省烟草公司国有资产投资管理处项目主管、云南烟草兴云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后更名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
助理、副总经理、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等;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凌先生,董事、督察长。研究生,中共党员;
1987年参加工作,曾任云南省体改委
主任科员、云南省证管办期货处副处长、中国证监会昆明特派办稽查处负责人、综合处负责
人、处长、中国证监会云南监管局综合处处长、机构处处长、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等;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督察长,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夏先生,董事。工学硕士、金融学博士,中共党员;
1990年参加工作,曾任中国农
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项目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研究员、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总裁
助理、长江商学院案例中心副主任等;现任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秘
书处副秘书长,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陈乐波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学历,工学学士;
1968年参加工作,曾任上海交通
大学教师、广联(南宁)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明申公司、特能公司等多家企业董事、
上海新华闻投资公司、上海中泰信托投资公司任副总裁、总经济师等;现任上海海隆软件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世想海洋科技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江西
3L医用制品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钟晖先生,独立董事。国际工商管理硕士;
1993年参加工作,曾任中南工业大学(现
中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讲师、湖南先锋期货有限责任公司长沙管理总部副总经理、湘财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董事长秘书兼总裁办副主任、资产管理总监兼固定收
益部总经理、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助理总裁兼北京地区总经理等;现任中国贫困地区文化
促进会暨中国国际扶贫基金会理事会财务顾问,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傅曦林,独立董事。民商法学博士,执业律师;
1997年参加工作,曾任江苏三山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深市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深圳
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法律与监管部总经理、汉唐证券有限公司
风险控制总部副总经理;现任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高级合伙人,深圳国际仲
裁院(“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首批仲裁员,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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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两名,其中一名为职工监事。


徐骥女士,监事。管理学硕士,经济师;
2011年参加工作,曾任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
公司投资部项目经理,现任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部副经理,北京华远典当有限公司
监事会监事、审贷会成员,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王靖女士,职工监事。大学本科学历,会计师;
1996年参加工作,曾任西南证券深圳
福强路营业部会计、深圳市汉鼎投资公司财务主管、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财务主管
等,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督察长

饶雄先生,董事长。工学博士,中共党员;
1992年参加工作,曾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
责任公司研究员、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银河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及投资决策委
员会委员、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投资管理总部总经理、投资总监等、副总裁、
党委委员;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辉先生,总经理。经济学硕士、管理学博士,经济师,中共党员;
1995年参加工作,
曾任云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办公室综合秘书、云南烟草兴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审
计员、云南省烟草公司国有资产投资管理处项目主管、云南烟草兴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管理部副总经理、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后更名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理、副
总经理、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等;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园先生,副总经理:大学本科学历,管理学学士,经济师;
1991年参加工作,曾任
四川省粮食局办公室秘书、四川省川粮开发公司证券投资部经理、重庆国投深圳证券部投资
银行部高级经理、西南证券深圳福强营业部副总经理、西北证券广州营业部总经理等;现任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李凌先生,督察长。研究生,中共党员;
1987年参加工作,曾任云南省体改委主任科
员、云南省证管办期货处副处长、中国证监会昆明特派办稽查处负责人、综合处负责人、处
长、中国证监会云南监管局综合处处长、机构处处长、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等;现
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督察长,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赵耀:香港中文大学金融财务工商管理硕士,厦门大学经济学学士,CFA(美国注册金
融分析师)。近
10年证券、基金工作经历,历任诺安基金交易员、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交
易员,具有丰富的大资金运作交易经验。现任职公司投资部,为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赵耀先生具有多年证券行业交易、研究、投资领域工作实战经历,是深圳市地方级领军
人才,具有深厚的证券研究功底,良好的专业能力以及丰富的行业经验,精通于通过宏观经
济分析对大类资产配置、通过行为金融学对市场投资者行为的分析以及通过价值分析对个股
的挖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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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职务
刘辉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赵耀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

罗薇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林睿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李超明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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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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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在适用于本基金的情况下,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经理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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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控制目标


(1)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2)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3)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
制和监督机制;
(4)将各种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保障业务稳健运行,减轻或规避各种风险对公司
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干扰。

2、建立风险控制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
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
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独立性原则:公司风险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风险控制的建立和执行
部门;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度
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控制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公司
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
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3、风险控制体系

(1)风险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风险控制制度体系由四个不同层次的制度构成:第一个层次是公司章程、内部控制
大纲;第二个层次是基本管理制度;第三个层次是部门管理制度;第四个层次是各项业务规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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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


(2)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风险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类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的组织,
主要是通过董事会下设的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来实现的。


①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自有资产的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基金资产经营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内控机
制、风险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建议方案提交董事会。

②督察长履行的职责包括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
察、稽核;就以上监察、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向公司经营管理层通报并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
定期向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发现公司的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长和中国
证监会报告。

第二层次:公司经营管理层包括风险控制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及各职能部门对经营风险
的预防和控制。


①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
性和适时性;评估公司合规与风险控制的状况;审议基金投资的风险评估与绩效分析报告;
评估公司业务授权方案;审议业务合作伙伴(如席位券商、交易对手、代销机构等)的风险
预测报告;审议公司新产品、新业务、新市场营销渠道等的风险评估报告;协调各相关部门
制定突发性重大风险事件和违规事件的解决方案;界定重大风险事件和违规事件的责任;评
估法规政策、市场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产生的影响等。

②监察稽核部的主要职责是在督察长的领导下,组织和协调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编写、
修订工作,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完善;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执行情
况,出具监察稽核报告;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调查基金及其他类型产品的异常投资和
交易以及对违规行为的调查;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合规咨询、合规培训、离任审查等工作。

③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自身工作中潜在风险的自我检查和控制,各业务部门
作为公司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应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
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业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和经营管理层必须充分履
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营业务
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
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
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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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
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
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
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
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
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
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一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
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交易部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
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交易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
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
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对
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
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
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设立了信息披露
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
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
出改进方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向董事会负责。

督察长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可以列席公司任何相关会议,调阅公司任
何相关制度、文件;要求被督察部门对所提出的问题提供有关材料和做出口头或书面说明;
行使中国证监会赋予的其他报告权和监督权。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
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人员,严格制订了监察稽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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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
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公司董事会和经营
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相关
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具有明确
的内控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的独立进行,并得到高
管人员的支持。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
投资经理分开,研究、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
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
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风险控制委员会,使用适
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
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计算机预警系
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
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市场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
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
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6、基金管理人承诺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
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合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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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工商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
1984年
1月
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


[1983]146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
1998】3号

联系人:洪渊

电话:
010-66105799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www.icbc.com.cn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6年
9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0人,平均年龄
30岁,
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
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
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
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
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
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
QFII资产、
QDII资产、
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
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专户资产、
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
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
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6年
9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624只。自
2003年
以来,本行连续十三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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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51项最佳托管
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
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
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
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
要工作来做。继
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2014年八次顺
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审计标准第
70
号)审阅后,
2015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九次通过
ISAE3402(原
SAS70)
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
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目前,
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
公司)

法定代表人:饶雄

电话:(0755)36855888

传真:(0755)33379033

联系人:黄镜然

2、代销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楼、28层
A02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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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楼、28层
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代销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刘玉静
客户服务电话:010-84588888
网址:http://www.cs.ecitic.com/

4.代销机构: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号澳柯玛大厦
15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号楼
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赵艳青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5.代销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http://www.csc108.com/
6.代销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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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http://www.htsec.com/

7.代销机构: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号保利广场
A座
37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杨晨
客服电话: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8.代销机构: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惠州市江北东三路
55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
和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彭莲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9.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号
2号楼
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号
3C座
9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0.代销机构: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号高地中心
1101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号高地中心
1101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付勇斌
客服电话:4008588588
公司网站:www.pyfund.cn
11.代销机构: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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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号民建大厦
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马林
客服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12.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号裕景国际
B座
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号裕景国际
B座
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3.代销机构: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楼
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楼
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https://www.zlfund.cn/
14.代销机构: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号第一广场
1501-1504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号第一广场
1501-1504
法定代表人:林松
联系人:梁云波
客服电话:0592-3128888
网址:www.xds.com.cn
15.代销机构: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号
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号楼
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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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http://fund.10jqka.com.cn

16.代销机构: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soho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soho10层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17.代销机构: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8.代销机构: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入驻深
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刘勇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
www.jinqianwo.cn
19.代销机构: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层
1301室-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韩钰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20.公司名称: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智慧广场
A栋
11层
11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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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姚坚
客服电话:400-9500-888
网址:
www.jfz.com


21.公司名称: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号附
1号红塔大厦
9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客服电话:400-871-8880
网址:
www.hongtastock.com
22.公司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栋
10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号富卓大厦
16层
法定代表人:张彦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
http://8.jrj.com.cn
23.公司名称: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玉溪市东风南路
2号
法定代表人:旃绍平
客服电话:0877-96522
网址:
www.yxccb.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
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登记机构
名称: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

公司)
法定代表人:饶雄
电话:(0755)36855888
传真:(0755)33379033
联系人:许艺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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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联系人: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01-12室
法定代表人: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0755)25026188
签章注册会计师:吴翠容、乌爱莉
联系人:李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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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并经证监许可[2016]757号文注册募集。


一、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类别


1、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份额数量,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
A类和
B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份额分类如下:


A类份额
B类份额
分级标准(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
<500万份
≥500万份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25%
0.01%
首次认(申)购最低金额
1元
500万元
追加认(申)购最低金额
1元
1元
在销售机构保留的最低份额
1份
500万份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并
公告。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但依据

28


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约定因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
级的除外。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申购各类基金
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类基金份额达到
B类基金份额类别的最低份额要求
时,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类基金份额。

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时,登
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类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
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五、募集期及募集结果

本基金募集期自
2016年
5月
9日至
2016年
5月
27日,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基金募集期共募集有效认购份额
422,731,348.00份,利息结转份额
6,555.22份,合

422,737,903.22份,募集户数为
332户。


29


招募说明书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6年
6月
2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本基金管理人正式
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
元的,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
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届时的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变更或补充时,则本
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规定执行。


30


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6年
7月
1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1


招募说明书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销售机构另有
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投资人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余额时,其账户内待结转的基金收益将全部结转,
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账户未付收益为正时不兑付账户未付收益;账
户未付收益为负时,剩余的基金份额必须足以弥补其当前累计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
动按部分赎回份额占投资人基金账户总份额的比例结转当前部分累计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
结算。



5、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
则进行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由
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
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支付赎回款项。正常情
况下,投资人赎回(
T日)申请成功后,赎回款项于
T+3日(包括该日)内从基金托管账户
划出,经销售机构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
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
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
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32



招募说明书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
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前述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
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五、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首次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元人民币;
首次申购本基金
B类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500万元人民币。追
加申购本基金
A类、
B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元人民币。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2、投资人当日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本基金将根据运作和资产配置情况,设定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可接受的基金
每一开放日的单日累计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上限、单个账户单日累计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上限、单日累计赎回金额
/净赎回金额上限、单个账户单日累计赎回金额
/净赎回金额上限、
单笔申购赎回上限。



4、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单笔赎回申请
不得低于
1份基金份额,最低账面份额为
1份。



5、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将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留存的基金份额不足基金管理人规定的
最低持有份额时,投资者应一次性全部赎回;如投资者未一次全部提交赎回申请,销售机构
有权以投资者在其单个基金账户内留存的该基金全部份额为限,办理赎回(如因分红再投资、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最低持有份额的情况,
不受此限)。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
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在通常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
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

33


招募说明书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
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
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元。



3、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采用
“金额申购、份额确认
”的方式。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1.00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万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100,000.00/1.00=100,000.00份


4、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本基金的赎回采用
“份额赎回、金额确认
”的方式。在不收取强
制赎回费的情况下,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若投资人全部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1.00元﹢赎回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若投资人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如其账户中的累计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成
后剩余的基金份额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1.00元


1:某投资人持有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100,000份,全部赎回,赎回份额对应的未付
收益为
1.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100,000.00×1.00+1.50=100,001.50元


2: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的
A类基金份额
10万份,累计收益为
100元,
T日该投资
者赎回
5万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50,000×1.00=50,000.00(元)


5、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



6、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34


招募说明书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向本基金的转入申请可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本基金每日累计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9、单一账户每日累计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10、单笔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11、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

值达到
0.5%时。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11、12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

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对于上述第
8、9、
10项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相关申购上限设定。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
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35


招募说明书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本基金每日累计赎回金额
/净赎回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8、单一账户每日累计赎回金额
/净赎回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9、单笔赎回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10项情形之一而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赎回公告。对于上述第
7、8、9项拒绝赎回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
相关赎回上限设定。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
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其中包括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36


招募说明书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3)暂停赎回:连续
2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37


招募说明书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
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
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十六、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质押等
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38


招募说明书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投资组合风险,保持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一)现金;
(二)期限在
1年以内(含
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三)剩余期限在
397天以内(含
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

产支持证券;
(四)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保持组合高度流动性的前提下,结合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运行、金融市场运行、

资金流动格局、货币市场收益率曲线形态等各方面的分析,合理安排组合期限结构,积极选
择投资工具,采取主动性的投资策略和精细化的操作手法,发现和捕捉市场的机会,实现基
金的投资目标。具体包括:


1、短期利率水平预期策略

通过短期利率水平预期策略,深入研究国内外宏观经济趋势、分析国家货币政策导向、
短期资金市场利率波动、资本市场资金面的情况和流动性的变化,对短期利率走势形成合理
预期,并据此调整基金货币资产的配置策略。当预期短期利率呈下降趋势时,侧重配置期限
稍长的短期金融工具;反之,则侧重配置期限较短的金融工具。



2、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

收益曲线策略即在不同期限投资品种之间进行的配置,通过考察收益率曲线的动态变化
及预期变化,寻求在一段时期内获取因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变化所产生的
超额收益。货币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反映当时短期利率水平之间的关系,反映市场对较短
期限经济状况的判断及对未来短期经济走势的预期


3、组合剩余期限策略、期限配置策略
结合宏观经济和利率预期分析,在合理运用量化模型的基础上,动态确定并控制投资组
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以满足可能的、突发的现金需求,同时保持组合的稳定收益;特别在债

39


招募说明书


券投资中,根据收益率曲线的情况,投资一定剩余期限的品种,稳定收益,锁定风险,满足

组合目标期限。



4、类别品种配置策略

在保持组合资产相对稳定的条件下,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流动性指标,决定各类资产的
当期配置比例;再通过评估各类资产的收益水平、市场偏好、投资限制、基金收益目标等决
定不同类别资产的具体资产配置比率。以此实现两个目标:一是满足基金流动性需求,二是
获得投资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本着谨慎性原则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按照资产支持证券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
券进行定价,通过持续的信用评级分析和跟踪、量化模型评估、投资限额控制等方法对资产
支持证券投资进行有效的风险评估和控制,并在此基础上提高组合收益。基金管理人将综合
运用久期管理、个券选择、信用产品交易策略等各种策略,精选品种,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
取长期稳定收益。



6、回购策略

当预期市场利率下跌或者利率走势平稳时,通过将剩余期限相对较长的短期债券进行回
购质押,融资后再购买短期债券。在融资成本低于短期债券收益率时,该投资策略的运用可
实现正收益
.


7、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银行大额存单、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商业票据以及各种衍生产
品的动向,一旦监管机构允许基金参与此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本基金将在届时相应法律法规
的框架内,根据对该金融工具的研究,制定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资策略,在充分考虑该
投资品种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前提下,谨慎投资。


四、投资限制

(一)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40


招募说明书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二)投资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天,平均剩余存续
期不得超过
240天;
(2)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
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
债券除外;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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