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平安大华惠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期)

时间:2017年01月16日 15:31:38 中财网

平安大华惠盈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第
1
期)


























基金管理人: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平安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



【重要提示】




1
、本基金根据
201
6

2

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关

准予
平安大华惠盈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
的批复》(证监许可
[
2016
]
233

)进行募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
6

6

3
日正式生效。



2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
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
负担。



4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
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
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
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
性风险。当发
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
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5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
股票型基金,属于
较低
预期风险
/
收益的产品。



6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次
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国债期货、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持有因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
股票、因持有股票被派发的权证、因投资于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等金融工具而产生的权证
,因



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7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本基金
持有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8
、本基金初始募集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
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9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1
0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11

本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期)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
2016

1
2

2
日,其中投资组
合报告与基金业绩截止日期为
2016

9

30
日。有关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
平安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6

1
2

2
8
日对本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期)进行了复核。




目录

【重要提示】
................................
.....................
1
目录
................................
........................
3
第一部分
绪言
................................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24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
2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2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28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37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
46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48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49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
54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5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5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58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
64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6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68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8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1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103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4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
105






第一部分 绪言





平安大华惠盈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
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
平安大华惠盈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平安大华惠盈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平安大华惠盈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基金




本基金


)是根据本招
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

平安大华惠盈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

平安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平安大华惠盈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平安大华惠盈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平安大华惠盈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平安大华惠盈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2003

1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
2012

12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


20
13

6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4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改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3

15
日颁布、同年
6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6

8
日颁布、同年
7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
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
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
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
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
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
9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
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2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
3
、直销机构:指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2
4
、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
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
5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
6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
7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
8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2
9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
1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
2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相关期货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


3
4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
5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3
6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
7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3
8
、《业务规则》:指《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
9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
1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
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
2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
3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
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
购金额及
扣款
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
扣款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5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
6
、元:指人民币元


4
7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
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
8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
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
9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
额总数


5
1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
2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5
3
、不可抗力: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大厦酒店
01

419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五楼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
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
2010

1917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成立日期:
2011

1

7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
30000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
尹延君


联系电话:
0755
-
22621438


2
、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8,210


60.7%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7,500


25%


三亚盈湾旅业有限公司


4,290


14.3%


合计


30,000


100%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3

客服电话:
400
-
800
-
4800
(免长途话费)


二、
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
)董事会成员


罗春风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

1966
年生。曾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国际部干



部,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平安人寿总公司人事行
政部
/
培训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平安人寿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平安
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姚波先生,董事,硕士,
1971
年生,中国香港。曾任
R.J.Michalski Inc.
(美国)养老金
咨询分析员、
Guardian Life Ins.Co
(美国)助理精算师、
Swiss Re
(美国)精算师、
Deloitte
Actuarial Consulting Ltd. (
香港
)
精算师、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精算师、
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首席财务官兼
总精算师。



陈敬达先生,董事,硕士,
1948
年生,新加坡。曾任香港罗兵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
新鸿基证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DBS
唯高达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副总经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
/
副总经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执行顾问,现任集团投资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杨玉萍女士,董事,学士,
1983
年生。曾于平安数据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从事运营
规划,现任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薪酬规划管理部高级人力资源经理。



肖宇鹏先生,董事,学士,
1970
年生。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系统、平安大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



叶杨诗明女士,董事,硕士,
1961
年生,加拿大籍。曾任职于澳新银行、渣打银行、
汇丰银行并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2011
年加入大华银行集团,任大华银行有限公司董事总经
理,现任大华银行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香港区总裁兼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
事,同时于香港上市公司“数码通电讯集团有限公司”任独立非执行董事。



张文杰先生,董事,学士,
1964
年生,新加坡。现任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及首席执行长,新加坡投资管理协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历任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特别投资
部门”首席投资员,大华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组合经理,国际股票和全球科技团队主管。



曹勇先生,独立董事,博士,
1954
年生,新加坡。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发
展研究室副主任;澳大利亚工业研究院研究员;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南洋商学院讲师,南
洋理工大学,亚洲商业与经济研究中心,中国经济研究部研究主任;南洋理工大学,南洋商
学院,管理经济学硕士项目副主任;南洋理工大学,亚洲商业与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南洋理
工大学,南洋商学院副院长;南洋理工大学,南洋商学院副教授。现任南京大学特聘教授;
瑞丰生物科技(新加坡上市企业)独立董事。




刘茂山先生,独立董事,学士

1935
年生。曾任中央人民政府林业部干部学校干部;
中央林业部人事司干部;南开大学经济学系政经教研室主任兼支部书记;南开大学金融学系
副主任、主任;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系主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博士后工作站指导
专家。



郑学定先生,独立董事,硕士,
1963
年生。曾任江西财经大学会计系教师;深圳市财
政局会计处公务员;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深圳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现
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合伙人。



黄士林先生,独立董事,学士,
1954
年生。现任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兼
主任律师,中国人民大
学律师学院副理事长,兼职教授。历任国家劳动人事部政策研究室法
规处副处长,深圳法学研究服务中心主任兼深圳市振昌律师事务所主任。




2
)监事会成员


张云平先生,监事长,学士。曾任河北财经学院财政系教师、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税务学
校教师、深圳市义达会计师事务所职员、深圳市招信金融设备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
副总经
理、中国平安保险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部职员、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
赔部室主任
/
部门负责人、中国平安保险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合规部专业合规负责人、中国平
安保险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合规部副总经理(主持
工作),现任
平安综合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反洗钱监控中心高级稽核经理。



冯方女士,监事,硕士,
1975
年生,新加坡。曾任职于淡马锡控股和其旗下的富敦资
产管理公司以及新加坡毕盛资产公司、鼎崴资本管理公司。于
2013
年加入大华资产管理,
现任区域总办公室主管。



毛晴峰先生,监事,硕士,
1986
年生。曾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律
岗;
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合规负责人




郭晶女士,监事,硕士,
1979
年生。曾任广东溢达集团研发总监助理、侨鑫集团人力
资源管理岗;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室副经理





3
)公司高管


罗春风先生,
1966
年生,毕业于东北大学,博士研究生。曾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国际部
干部,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平安人寿总公司人事
行政部
/
培训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平安人寿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平
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肖宇鹏先生,董事,学士,
1970
年生。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系统、平安大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大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林婉文女士,
1969
年生,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拥有学士和荣誉学位,新加坡籍。

曾任新加坡国防部职员,大华银行集团助理经理、电子渠道负责人、个人金融部投资产品销
售主管、大华银行集团行长助理,大华资产管理公司大中华区业务开发主管,高级董事。现
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汪涛先生,
1976
年生,毕业于谢菲尔德大学,金融学硕士研究生。曾任上海市赛宁国
际贸易有限公司市场营销负责人、汇丰银行销售主管、新加坡华侨银行个人业务部产品开发
主管、新加坡华侨银行结构性产品开发部门负责人、宁波银
行总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助理、
宁波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宁波银行总行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兼任总行资产托管
部副总经理)。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
)督察长


陈特正先生,督察长,学士,
1969
年生。曾任深圳发展银行龙岗支行行长助理,龙华
支行副行长、龙岗支行副行长、布吉支行行长、深圳分行信贷风控部总经理、平安银行深圳
分行信贷审批部总经理、平安银行总行公司授信审批部高级审批师、平安银行沈阳分行行长
助理兼风控总监。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
、基金经理


孙健先生,投资总监,硕士,
19
75
年生。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投资
经理,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投资经理,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货币基金经
理,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1

9
月加入
平安大华基金公司,任投资研究部固定收益研究员,现担任“平安大华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
鑫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安享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安盈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惠盈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副总经理林婉文女士,
投资执行总经理
孙健先生、基
基金经理神爱前先生




林婉文女士,
1969
年生,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拥有学士和荣誉学位,新加坡籍。

曾任新加坡国防部职员,大华银行集团助理经理、电子渠道负责人、个人金融部投资产品销



售主管、大华银行集团行长助理,大华资产管理公司大中华区业务开发主管,高级董事。现
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健先生,
投资执行总经理
,硕士,
1975
年生。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
总部投资经理,中国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投资部、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投资经理,
摩根士丹利华鑫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信用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1

9
月加入平安大华基金公司,

任投资研究部固定收益研究员,
现担任“平安大华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平安大华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鑫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安心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
大华安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安盈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神爱前先生,厦门大学财政学硕士,
6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第一创业证券研究所行业
研究员、民生证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第一创业证券资产管理部高级研究员,
2014

12

加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公司,任投资研究部高级研究员,现任平安大华策略先锋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平安大华智慧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
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
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


5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
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
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
)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
)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
务环节,
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
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
)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
)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
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
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
改和完善;



7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8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基金投资研
究、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3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




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
规章制度的纲要和总揽;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
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
料档案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第三个层面是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
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第
四个层面是业务操作手册,是各项具体业务和管理工作的运行办法,是对业务各个细节、流
程进行的描述和约束。它们的制订
、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
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
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
、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
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
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
围内
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
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
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
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
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
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
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
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
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
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易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
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



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
)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
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
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
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公司设立了
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
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
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
)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
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
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
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
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
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成立日期:
1987

12

22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5,123,350,416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08]1037



联系人:潘琦


联系电话:
(0755) 2216 8257


平安银行基本情况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是一家总部设在深圳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深圳
证券交易所简称:平安银行,证券代码
000001
)。其前身是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于
2012

6
月吸收合并原平安银行并于同年
7
月更名为平安银行。中
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计持有平安银行
59%
的股份,为
平安银行的控股股东。截至
2016

6
月,平安银行在职员工
38,600
人,通过全

58
家分行、
1037
家营业机构为客户提供多种金融服务。



截至
2016

6

30
日,平安银行总资产
28,009.83
亿元,较年初增长
11.72%
。平安银行积极适应市
场环境变化,营销优质客户与优质项目,加大贷款
投放力度,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含贴现)
13,580.21
亿元,较年初增长
11.67%





吸收存款余额
18,983.48
亿元,较年初增长
9.48%


2016
年上半年,平安银行实
现营业收入
547.69
亿元,同比增长
17.59%
;准备前营业利润
361.56
亿元、同
比增长
28.26%
;净利润
122.92
亿元、同比增长
6.10%
。资本充足率
11.82%
、一
级资本充足率及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9.55%
,满足监管标准。



平安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事业部,下设市场拓展处、创新发展处、估值
核算
处、资金清算处、规划发展处、
IT
系统支持处、督察合规处、外包业务中心
8

处室,目前部门人员为
55
人。



2
、主要人员情况


陈正涛
,

,
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高级理财规划师、国际注
册私人银行家,具备《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长期从事商业银行工作,具有本
外币资金清算,银行经营管理及基金托管业务的经营管理经验。

1985

7
月至
1993

2
月在武汉金融高等专科学校任教;
1993

3
月至
1993

7
月在招商银
行武汉分行任客户经理;
1993

8
月至
1999

2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武昌支行任
计划信贷部经理、行长
助理;
1999

3
月-
2000

1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青山支
行任行长助理;
2000

2
月至
2001

7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公司银行部任副总经
理;
2001

8
月至
2003

2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解放公园支行任行长;
2003

3
月至
2005

4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机构业务部任总经理;
2005

5
月至
2007

6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硚口支行任行长;
2007

7
月至
2008

1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
同业银行部任总经理;自
2008

2
月加盟平安银行先后任公司业务部总经理助
理、产品及交易银行部副总经理,一直负责公司银行产品开发与管理,全面掌握

行产品包括托管业务产品的运作、营销和管理,尤其是对商业银行有关的各项
监管政策比较熟悉。

2011

12
月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2013

5
月起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事业部副总裁(主持工作);
2015

3

5
日起任平安
银行资产托管事业部总裁。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8

8

15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截至
2016

6

30
日,我行托管公募基金
43
只,分别为“华富价值增长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量子生命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



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平安大华日增
利货币市场基金”、“新华一路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阿里一
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红塔红土盛世普益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新华财富金
30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阿鑫一号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活期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新华增盈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安盈宝货币市场基
金”、“平安大华新鑫先
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新华万银多元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进取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普惠养老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智慧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金鑫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合磐石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鑫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泰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新华阿鑫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弘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增利货币市
场基金”、“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东方红睿轩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汇金转型升
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裕景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稳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先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
安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
、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
法规、行业监管要求,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和经营风格;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
风险,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促进经营目标的实现。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有总行独立一级部门资产托管事业部,是全行资产
托管业务的管理和运
营部门,专门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事业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取得
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监管要求;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
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
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行业普遍使用的“资产托管业务系统
——
监控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
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
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
、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监控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
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
国证监会。




4
)通过技术
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五楼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电话:0755-22621438

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尹延君

网址:www.fund.pingan.com

(2)平安大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

网址:www.fund.pingan.com

联系人:张勇

客服电话:400-800-4800

2、代销机构

(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联系电话:021-38637673

客服电话:95511-3

传真:021-50979507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二、登记机构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大厦酒店01:419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五楼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电话:0755-22624581

传真:0755-23998639

联系人:张平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23楼

负责人:杨少南

电话:0755- 82960158

传真:0755-82960236

经办律师:段善武、陈福平

联系人:段善武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 8888

传真电话:(021)2323 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曹翠丽、边晓红

联系人:边晓红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并于
201
6

2

3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33号文准予
募集
注册





2016

5

31
日至
2016

6

1
日,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同时发售,共募集
210,067,616.31
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278
户。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16年6月3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终止本基金合同,并对本基金进行
变现及清算程序,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基金管理人不终
止本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
他基金合并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
理人委托的
其他销售
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本基金已于2016年8月9日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
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规定,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申购,单个基金帐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起点
为1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元(含申购费)。基金管理人直销网


点接受首次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5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
笔20,000元(含申购费)。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或电话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
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
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


2、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1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
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
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
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
资者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的申购费用如下:


2
: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0.80%

100万≤M<300万

0.50%

300万≤M<500万

0.30%

M≥500万

每笔1000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率见下表:


3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持有期间(Y)

费率

0≤Y<1年

0.10%

1年≤Y<2年

0.05%

Y≥2年

0%






注:1年指365日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100%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申购
份额
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例3:假定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元,某投资人本次申购本基金40万元,对应的
本次申购费率为0.80%,该投资人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0/(1+0.80%)=396,825.40元

申购费用=400,000-396,825.40=3,174.60元

申购份额=396,825.40/1.056=375,781.63份

即:投资人投资4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元,可得到
375,781.63份基金份额。


例4:假定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元,某投资人投资600万元申购本基金,其对
应的申购费用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元

净申购金额=6,000,000-1000=5,999,000.00元

申购份额=5,999,000/1.056=5,680,871.21份

即,投资人投资60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元,可得


到5,680,871.21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例5: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三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三年,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是1.2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00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
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
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
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
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
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
告。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
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第4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
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依据相关规
定进行公告。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
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
开放的公告。


十三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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