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中国飞机租赁:变更首席执行官及委任执行董事

时间:2017年01月19日 23:33:45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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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 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 並明確表示概不會就本公告全部或
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依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CHINA AIRCRAFT LEASING GROUP HOLDINGS LIMITED
中國飛機租賃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根據開曼群島法例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 1848)
變更首席執行官及
委任執行董事
變更首席執行官及委任執行董事
董事會謹此宣佈, 陳先生已辭任本公司之首席執行官, 自2017 年1 月19
日生效。陳先生將繼續出任本公司執行董事及主席之職。

董事會同時欣然宣佈, 潘先生已獲委任為本公司之首席執行官兼執行董事,
緊隨陳先生自2017 年1 月19 日辭任首席執行官起生效。潘先生負責制定本
集團整體策略規劃及管理整體業務營運。

董事會提述刊發日期為2015 年6 月19 日之本公司公告,內容有關潘先生辭
任首席執行官和執行董事,以及媒體新聞。董事會近期從潘先生處獲悉彼曾
協助中國政府當局進行若干查詢。潘先生為確保本公司不會因彼協助查詢而
遭受影響,彼於2015 年6 月18 日起決定辭任首席執行官及執行董事之職務。

在評估重新委任潘先生時,董事會已考慮所有相關資料,並已作出一切必要
及實際詢問, 其中包括(i ) 本公司提名委員會向潘先生提出之詢問; (i i ) 由潘
先生的法律顧問提供之中國法律意見書;及(i i i) 潘先生就董事會成員提問所
作的答覆。董事會已獲悉對潘先生的查詢工作已經結束,最終潘先生並不涉
及任何相關案件。此外,為回應董事會就有關媒體新聞之詢問,潘先生確認
彼在其企業經營中一直遵守中國的法律法令及認真貫徹執行政策規定,杜絕
彼之企業或個人違法違規問題的發生。繼潘先生於2015 年辭任本公司職務
後,彼一直積極尋求創造價值機會,開拓全球航空產業鏈,並取得巨大成就。

基於以上所述,就董事會所深知,董事會並不知悉媒體新聞中的指控有任何
依據, 且董事會信納潘先生適合再度獲委任為首席執行官及執行董事。


2
變更首席執行官及委任執行董事
陳爽先生的資料
中國飛機租賃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本公司」, 及其附屬公司「本集團」)
董事會( 「董事會」) 謹此宣佈, 陳爽先生( 「陳先生」) 已辭任本公司之
首席執行官( 「首席執行官」) , 自2017年1月19日生效。陳先生將繼續出
任本公司執行董事及主席之職。

讓董事會主席及首席執行官角色分開之安排,既能減輕陳先生兼任主席及首
席執行官的工作量, 同時符合《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聯交所」) 證
券上市規則》( 「《上市規則》」) 附錄十四載列的企業管治守則的要求,
亦有效提高本公司的企業管治水平。

陳先生已確認彼與董事會並無意見分歧, 且除本公告所披露者外, 概無有關
陳先生之其他事宜須提請聯交所或本公司股東垂注,且並無根據《上市規則》
第13.51(2)條規定須予披露之任何資料。

潘浩文先生的資料
董事會同時欣然宣佈, 潘浩文(「潘先生」) 已獲委任為本公司之首席執行官
兼執行董事, 以及策略委員會之成員,緊隨陳先生自2017年1月19日辭任首席
執行官起生效。潘先生負責制定本集團整體策略規劃及管理整體業務營運。

董事會提述刊發日期為2015年6月19日之本公司公告, 內容有關潘先生辭任
首席執行官和執行董事,以及香港及中國若干新聞媒體報導潘先生可能涉及
中國政府當局就有關針對中國南方航空有限公司前高層若干貪污控罪的若
干查詢(「媒體新聞」)。董事會近期從潘先生處獲悉彼曾協助中國政府當局
進行若干查詢。潘先生為確保本公司不會因彼協助查詢而遭受影響, 彼於
2015年6月18日起決定辭任首席執行官及執行董事之職務。

在評估重新委任潘先生時, 董事會已考慮所有相關資料, 並已作出一切必要
及實際詢問,其中包括(i ) 本公司提名委員會向潘先生提出之詢問; (i i ) 由潘先
生的法律顧問提供之中國法律意見書;及(i i i ) 潘先生就董事會成員提問所作
的答覆。董事會已獲悉對潘先生的查詢工作已經結束, 最終潘先生並不涉及
任何相關案件。此外, 為回應董事會就有關媒體新聞之詢問, 潘先生確認彼
在其企業經營中一直遵守中國的法律法令及認真貫徹執行政策規定,杜絕彼
之企業或個人違法違規問題的發生。繼潘先生於2015年辭任本公司職務後,
彼一直積極尋求創造價值機會, 開拓全球航空產業鏈, 並取得巨大成就。基
於以上所述, 就董事會所深知, 董事會並不知悉媒體新聞中的指控有任何依
據, 且董事會信納潘先生適合再度獲委任為首席執行官及執行董事。


3
潘先生, 44歲, 是一名創業家及中國航空業先驅。彼於2006年3月創立本集
團,曾為本公司之前首席執行官兼執行董事, 直至彼自2015年6月18日辭職生
效為止。在潘先生領導下, 本集團已發展成為中國最大的獨立飛機租賃商,
並躋身於航空產業界全球主導者之一的行列。彼亦是本公司於2014年在聯交
所上市的關鍵人物, 使本集團成為亞洲首間上市的飛機租賃商。潘先生亦曾
擔任本公司之策略委員會成員及授權代表( 根據《上市規則》第3.05條規定)
之一, 以及本公司之若干附屬公司之董事。

潘先生為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富泰資產」) 的創辦人及主席, 該公司為
本公司的主要股東。潘先生於直接投資、結構投資和航空金融業擁有超過20
年豐富經驗, 並於過去10年專注於飛機租賃和機場投資。富泰資產已發展成
為一家航空產業價值鏈投資控股公司,業務範圍涵蓋世界各地航空產業相關
項目的投資及運營, 包括飛機租賃、機場投資與運營及飛機拆解。

潘先生於2014年創立中國空港產業投資有限公司,主要從事世界各地機場項
目的投資及運營。其曾收購法國第五大機場— 圖盧茲-布拉尼亞克機場,這是
法國首座被私有化的機場, 同時也是首個中國財團成功收購的海外機場。憑
著在航空業累積的視野及智慧, 潘先生於2014 年創立Ai rcraft Recycl ing
Internat ional Limi ted(「ARI」), 並於2015年在中國興建飛機拆解基地, 這亦
為亞洲第一個飛機拆解基地, 完成中國航空產業鏈之最後一環。

潘先生現為ARI之董事兼首席執行官。於本公告日期,ARI為本公司之共同持
有之實體( 具有《上市規則》第14A.27條賦予的涵義), 並由潘先生實益擁
有18%權益。自2017年1月19日起, 潘先生有權收取ARI支付之年薪1,200,000
港元(「ARI薪金」)。潘先生的配偶吳亦玲女士現受雇為ARI之高級副總裁–
商務。

潘先生於1995年獲香港大學頒發工程學學士學位,並於2005年取得中國清華
大學第一屆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學位。自2002年3月起, 潘先生為投
資管理與研究協會( 現稱為特許金融分析師協會) 的特許金融分析師。

潘先生現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黑龍江省政協委員,並擔任港區省級政協委
員聯誼會基金會副主席、香港黑龍江經濟合作促進會常務副會長及屬下青年
委員會主任、香港中國金融協會副主席、香港華僑華人總會名譽會長及中華
全國歸國華僑聯合會青年委員會委員。潘先生亦於2006年獲世界華商投資基
金會頒發世界傑出華人獎。


4
於本公告日期, 潘先生於192,012,589股本公司股份(「股份」)( 相當於本公
司之已發行股本約28.7%) 中擁有公司權益。彼亦根據本公司購股權計劃擁
有附帶權利認購9,342,000股股份( 相當於本公司之已發行股本約1.4%)之購
股權。除上文所披露者外, 潘先生並無於股份或相關股份中擁有《證券及期
貨條例》( 香港法例第571章) 第XV部所定義之權益。

本公司已與潘先生訂立服務合約,而彼之服務任期將須遵照本公司之組織章
程細則及《上市規則》( 經不時修訂) 所規定於本公司股東大會上告退及膺
選連任之安排。除ARI薪金外, 根據本公司與潘先生訂立之服務合約條款,
彼有權每年收取薪金1,542,000港元, 以及按每架飛機20,000美元之金額就每
次飛機交易成功完成交付之項目獎勵花紅。潘先生亦有權收取表現掛鈎的酌
情管理花紅。潘先生之董事酬金乃由董事會經考慮本公司薪酬委員會計及彼
之資歷及經驗所提出的建議後釐定。

除本公告所披露者外,潘先生(i ) 於過去三年概無於其證券在香港或海外任何
證券市場上市之其他公眾公司擔任任何其他董事職務及並無擁有其他主要
任命或專業資格; 及( i i) 概無於本公司擔任任何高級管理職位, 亦與本公司
任何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主要股東或控股股東概無任何關係。

除本公告所披露者外,概無有關潘先生之其他事宜須提請聯交所或本公司股
東垂注, 且並無根據《上市規則》第13.51(2)條規定須予披露之任何資料。

董事會對陳先生於出任首席執行官期間為本公司作出的寶貴貢獻深表謝
忱, 並熱切歡迎潘先生之再次委任。

承董事會命
中國飛機租賃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兼執行董事
陳爽
香港, 2017年1月19日
於本公告日期, (i )執行董事為陳爽先生、潘浩文先生及劉晚亭女士; (i i )非執行董
事為鄧子俊先生、郭子斌先生及陳佳鈴女士; 及(i i i )獨立非執行董事為范仁鶴先
生、嚴文俊先生、卓盛泉先生及周光暉先生, 太平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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