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博时兴荣货币:招募说明书
博时 兴荣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组合logo-修改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 、本基金根据 2016 年 8 月 23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 博时 兴荣 货币市场 基金 注册 的批复》(证监许可 [ 2016 ] 1912 号 ) 准予注册 。 2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 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 、市场前景 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 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 、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每 万份 基金净收益会因为货币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投资者在投资本 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 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 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 的利率调整和市场利率的波动构成本基金的利率风险 , 由于基金份额持 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及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属于低 预期 风险、低预期收益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 率 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 合型基金及债券型基金。 4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及相关业务规则规定导致流动性管理不善而引起交收 违 约,导致停止申购赎回业务,造成投资者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 款类金融机构。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并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6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 7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8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5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1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19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 20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2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 ..... 23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30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36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3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 41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4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 计 ................................ ....... 4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46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 51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4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56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69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80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83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 ............. 84 第一部分 绪言 《 博时 兴荣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 招募说明书 ” 或 “ 本招募说明书 ”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 有关问题的规 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 < 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 》 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 《博时 兴荣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博时 兴荣 货币市场基金 (以下简称 “ 基金 ” 或 “ 本基金 ”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 )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 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 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 文意 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 具有以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博时 兴荣 货币市场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博时 兴荣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博时 兴荣 货币市场基金托 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博时 兴荣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 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博时 兴荣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 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 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7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48 、七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七日 ( 含节假日 )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49 、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 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 营运费用。 50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4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5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成立时间: 1998 年 7 月 13 日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韩强 联系电话: ( 0755 ) 8316 9999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6 号文批准 设立。目前公司股东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49%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持 有股份 25%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6 %;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12 %;上海盛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6 %;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 股份 2% 。注册资本为 2.5 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 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下设两大总部和二十七个直属部门,分别 是:权益投资总部、固定收益总部以及宏 观策略部、交易部、指数与量化投资部、特定资产管理部、多元资产管理部、年金投资部、 产品规划部、营销服务部、客户服务中心、市场部、养老金业务中心、战略客户部、机构 - 上海、机构 - 南方、券商业务部、零售 - 北京、零售 - 上海、零售 - 南方、互联网金融部、董事 会办公室、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部、信息技术部、基金运作部、风险管理部和监察法 律部。 权益投资总部负责公司所管理资产的权益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权益投资总部下设股票 投资部(含各投资风格小组)、研究部。股票投资部负责进行股票选择和组合 管理。研究部 负责完成对宏观经济、投资策略、行业上市公司及市场的研究。固定收益总部负责公司所管 理资产的固定收益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固定收益总部下设现金管理组、公募基金组、专户 组、国际组和研究组,分别负责各类固定收益资产的研究和投资工作。 市场部负责公司市场和销售管理、销售组织、目标和费用管理、销售督导与营销培训管 理、推动金融同业业务合作与拓展、国际业务的推动与协作等工作。战略客户部负责北方地 区由国资委和财政部直接管辖企业以及该区域机构客户的销售与服务工作。机构 - 上海和机 构 - 南方分别主要负责华东地区、华南地区以 及其他指定区域的机构客户销售与服务工作。 养老金业务中心负责公司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本养老金及职业年金的客户拓展、销售与 服务、养老金研究与政策咨询、养老金销售支持与中台运作协调、相关信息服务等工作。券 商业务部负责券商渠道的开拓和销售服务。零售 - 北京、零售 - 上海、零售 - 南方负责公司全 国范围内零售客户的渠道销售和服务。营销服务部负责营销策划、总行渠道维护和销售支持 等工作。 宏观策略部负责为投委会审定资产配置计划提供宏观研究和策略研究支持。交易部负责 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并进行交易分析和交易监督。指数与量化投资部 负责公司各类指数 与量化投资产品的研究和投资管理工作。特定资产管理部负责公司权益类特定资产专户和权 益类社保投资组合的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多元资产管理部负责公司的基金中基金投资产品 的研究和投资管理工作。年金投资部负责公司所管理企业年金等养老金资产的投资管理及相 关工作。产品规划部负责新产品设计、新产品报批、主管部门沟通维护、产品维护以及年金 方案设计等工作。互联网金融部负责公司互联网金融战略规划的设计和实施,公司互联网金 融的平台建设、业务拓展和客户运营,推动公司相关业务在互联网平台的整合与创新。客户 服务中心负责零售 客户的服务和咨询工作。 董事会办公室专门负责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各项会务工作; 股东关系管理与董、监事的联络、沟通及服务;基金行业政策、公司治理、战略发展研究; 与公司治理及发展战略等相关的重大信息披露管理;政府公共关系管理;党务工作;博时慈 善基金会的管理及运营等。办公室负责公司的战略规划研究、行政后勤支持、会议及文件管 理、公司文化建设、品牌传播、对外媒体宣传、外事活动管理、档案管理及工会工作等。人 力资源部负责公司的人员招聘、培训发展、薪酬福利、绩效评估、员工沟通、人力资源信息 管理工作。财 务部负责公司预算管理、财务核算、成本控制、财务分析等工作。信息技术部 负责信息系统开发、网络运行及维护、 IT 系统安全及数据备份等工作。基金运作部负责基 金会计和基金注册登记等业务。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 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投资决策、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等方面进行监察,并向公 司管理层和有关机构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意见和建议。 另设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沈阳分公司、郑州分公司和成都分公司,分别负 责对驻 京、沪、沈阳、郑州和成都人员日常行政管理和对赴京、沪、沈阳和郑州处理公务人员给予 协助。此外,还设有全资子公司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境外子公司博时基金(国际) 有限公司。 截止到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人数为 498 人,其中研究员和基金经理超过 88% 拥 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 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二、主要成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张光华先生,博士,董事长。历任国家外汇管理局政研室副主任,计划处处长,中国人 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广东发 展银行行长、党委副书记,招商银行副行长、执行董事、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在招商银 行任职期间曾兼任永隆银行副董事长、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 限公司董事长、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5 年 8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暨法定代表人。 熊剑涛先生,硕士,工程师,董事。 1992 年 5 月至 1993 年 4 月任 职于深圳山星电子有 限公司。 1993 年起,历任招商银行总行电脑部信息中心副经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电 脑部副经理、经理、电脑中心总经理、技术总监兼信息技术中心总经理; 2004 年 1 月至 2004 年 10 月,被中国证监会借调至南方证券行政接管组任接管组成员; 2005 年 12 月起任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分管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信息技术中心,兼任招商期货 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2014 年 11 月起,任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江向阳先生,董事。 2015 年 7 月起任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共党员,南开 大学国际金融博士,清华大学金融媒体 EMBA 。 1986 - 1990 年就读于北京师范大学信息与情报 学系,获学士学位; 1994 - 1997 年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获法学硕士学位; 2003 - 2006 年,就读于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获国际金融博士学位。 2015 年 1 月至 7 月,任招商 局金融集团副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历任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党办副 主任兼新闻办(网信办)主任;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副巡视员;中国证监会深圳专员办处长、 副专员;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副处长、 处长;中国农业工程研究设计院情报室干部。 王金宝先生,硕士,董事。 1988 年 7 月至 1995 年 4 月在上海同济大学数学系工作,任 教师。 1995 年 4 月进入招商证券,先后任上海澳门路营业部总经理、上海地区总部副总经 理(主持工作)、投资部总经理、投资部总经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股票销售交易部总经 理(现更名为机构业务总部)、机构业务董事总经理。 2002 年 10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届、第三届监事会监事。 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第四届至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陈克庆先生,北京大学工商管理 硕士。 2001 年起历任世纪证券投资银行北京总部副总 经理,国信证券投行业务部副总经理,华西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董事总经理。 2014 年加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现任投资投行事业部副总经理。 杨林峰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董事。 1988 年 8 月就职于国家纺织工业部, 1992 年 7 月至 2006 年 6 月任职于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先后任华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 交所上市公司)董秘、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等职。 2006 年 7 月就职于上海市国资委直 属上海大盛资产有限公司,任战略投资部副总经理。 2007 年 10 月至今,出任上 海盛业股权 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2011 年 7 月至 2013 年 8 月,任博时基金管理有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2013 年 8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届、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顾立基先生,硕士,独立董事。 1968 年至 1978 年就职于上海印染机械修配厂,任共青 团总支书记; 1983 年起,先后任招商局蛇口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秘书、主任;招商局 蛇口工业区免税品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总经理;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际招商局贸易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蛇口 招商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香港海通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招商局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 2008 年退休。 2008 年 2 月至今,任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兼职教授; 2008 年 11 月至 2010 年 10 月,兼任招商局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2009 年 6 月至今,兼任中国 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监事会主席; 2011 年 3 月至今,兼任湘电集团 有限公司外部董事; 2013 年 5 月至 2014 年 8 月,兼任德华安顾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ECNL ) 董事; 2 013 年 6 月至今,兼任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14 年 11 月起,任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李南峰先生,学士,独立董事。 1969 年起先后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酒泉卫星基地、四川 大学经济系、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工作,历任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研究所研究院、深圳特区人行办公室主任,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 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 1994 年至 2008 年曾兼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 2010 年退休 。 2013 年 8 月起,任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届、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何迪先生,硕士,独立董事。 1971 年起,先后在北京西城区半导体器件厂、北京东城 区电子仪器一厂、中共北京市委党校、社科院美国研究所、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布鲁津斯 学会、标准国际投资管理公司工作。 1997 年 9 月至今任瑞银投资银行副主席。 2008 年 1 月, 何迪先生建立了资助、支持中国经济、社会与国际关系领域中长期问题研究的非营利公益组 织“博源基金会”,并担任该基金会总干事。 2012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 届、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 、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车晓昕女士,硕士,监事。 1983 年起历任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助教、讲师、珠海证 券有限公司经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现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董事总经理。 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余和研先生,监事。 1974 年 12 月入伍服役。自 1979 年 4 月进入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工 作,先后在办公室、农村金融研究所、发展研究部、国际业务部等部门担任科员、副处长、 处长等职务; 1993 年 8 月起先后在英国和美国担任中国农业银行伦敦代表处首席代表、纽 约代表处首席代表; 1998 年 8 月回到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在零售业务部担任副总经理。 1999 年 10 月起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工作,先后在总部国际业务部、人力资源部担任总经理; 2008 年 8 月起先后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北京办事处担任总经理; 2014 年 3 月至今担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控股的长城国富置业有限公司监事、监事会主席,长城 环亚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2015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赵兴利先生,硕士,监事。 1987 年至 1995 年就职于天津港务局计财处。 1995 年至 2012 年 5 月先后任天 津港贸易公司财务科科长、天津港货运公司会计主管、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天津港财务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2012 年 5 月筹备天津港(集团) 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 2011 年 11 月至今任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副部长。 2013 年 3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郑波先生,博士,监事。 2001 年起先后在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总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工作。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第四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黄健斌先生,工商管理 硕士。 1995 年起先后在广发证券有限公司、广发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中银国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工作。 2005 年加入博时基金 管理公司,历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 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总部董事总 经理、年金投资部总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高级投资经理、兼任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2016 年 3 月 18 日至今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员工监事。 严斌先生,硕士,监事。 1997 年 7 月起先后在华侨城集团公司、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工作。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 2015 年 5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3 、高级管理人员 张光华先生,简历同上。 江向阳先生,简历同上。 王德英先生,硕士,副总经理。 1995 年起先后在北京清华计算机公司任开发部经理、 清华紫光股份公司 CAD 与信息事业部任总工程师。 2000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 任行政管理部副经理,电脑部副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公司代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 理,主管 IT 、运作、指数与量化投资等工作,博时基金 ( 国际 ) 有限公司及博时资本管 理有 限公司董事。 董良泓先生, CFA , MBA ,副总经理。 1993 年起先后在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中技上 海投资公司、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投资管理工作。 2005 年 2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社保股票基金经理,特定资产高级投资经理,研究部总 经理兼特定资产高级投资经理、社保股票基金经理、特定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博时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高级投资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兼任博时基金(国 际)有限公司董事。 邵凯先生,经济学硕士,副总经理。 1997 年至 1999 年在河北省经济 开发投资公司从事 投资管理工作。 2000 年 8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债券组合经理助理、债券组 合经理、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兼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 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社保组合投资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博时基金(国 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徐卫先生,硕士,副总经理。 1993 年起先后在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中国证监会、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工作。 2015 年 6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 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孙麒清女士,商法 学硕士,督察长。曾供职于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 2002 年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法律部法律顾问、监察法律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督察长,兼任 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邓欣雨先生,硕士。 2008 年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固定 收益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9 月 25 日 - 至 今)、博时双债增强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 年 7 月 16 日 - 至今)、博时裕利纯债债券基 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 5 月 9 日 - 至今)、博时泰和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 5 月 25 日)、博时聚瑞纯债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 5 月 26 日 - 至今)、博时聚盈纯债债券基 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 7 月 27 日 - 至今)、博时景发纯债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 8 月 3 日 - 至今)、博时聚润纯债债券基金( 2016 年 8 月 30 日 - 至今)、博时利发纯债债券基金 ( 2016 年 9 月 7 日 - 至今)、博时富发纯债债券基金( 2016 年 9 月 7 日 - 至今)、博时悦楚纯 债债券基金( 2016 年 9 月 9 日 - 至今)、博时聚利纯债债券基金( 2016 年 9 月 18 日 - 至今)、 博时富祥纯债债券基金 、博时慧选纯债债券基金 ( 2016 年 12 月 19 日 - 至今 ) 、博时兴盛货币 基金 ( 2016 年 12 月 21 日 - 至今) 的基金经理 。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江向阳、邵凯、黄健斌、李权胜、欧阳凡、魏凤春、王俊、过钧、白仲光 江向阳先生,简历同上。 邵凯先生,简历同上。 黄健斌先生,简历同上。 李权胜先生,硕士。 2001 年起先后在招商证券、银华基金工作。 2006 年加入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研究员兼基金经理助理、特定资产投资经理、特定资产管理部 副总经理、博时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基金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股票投资部成长组 投资总监。现任股票投资部总经理兼价值组投资总监、博时精选混合基金、博时新趋势混合 基金的基金经理。 欧阳凡先生,硕士。 2003 年起先后在衡阳市金杯电缆厂、南方基金工作。 2011 年加入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特定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助理。现任特定 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兼社保组合投资经理。 魏凤春先生,经济学博士。 1993 年起先后在山东经济学院、江南证券、清华大学、江 南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公司工作。 2011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投资经理、博 时抗通胀增强回报( QDII - FOF )基金、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首席宏观策 略分析师兼宏观策略部总经理、多元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王俊先生,硕士, CFA 。 2008 年从上海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任研究员、金融地产与公 用事业组组长、研究部副总经理、博时国企改革股票基 金、博时丝路主题股票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研究部总经理兼博时主题行业混合 (LOF) 基金、 博时沪港深优质企业混合基金、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过钧先生,硕士, CFA 。 1995 年起先后在上海工艺品进出口公司、德国德累斯顿银行上 海分行、美国 Lowes 食品有限公司、美国通用电气公司、华夏基金固定收益部工作。 2005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固 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亚洲票息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新财富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董事总经理兼固定收益总部公募基金组投资总监、博 时信用债券投资基金、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博时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博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鑫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 时乐臻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新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双债 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博时鑫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白仲光先生,博士。 1991 年起先后在石家庄无线电九厂、石家庄经济学院、长盛基金、 德邦基金、上海金珀资产管理公司工作。 2015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年金投 资部投资总监兼股票投资部绝对收益组投资总监。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 日年化收益率;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 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 或职务之便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 )法律、行政法规 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的原则 ( 1 )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部,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 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 的制衡体系。 (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 、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 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 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 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 2 )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统文件,即 负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评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险,负责批准每一个部 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 3 )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按季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独立的风险管理报 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 4 )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 一个部门的风 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 5 )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 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 6 )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 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 控和降低风险。 3 、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 1 )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 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 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 定期更新。 ( 2 )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 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 3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 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 4 )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 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 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 5 )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的各 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 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 地减少损失。 ( 7 )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 控制风险。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邮政编码: 350013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 1988 年 8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 [1988]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90.5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 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顾 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 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 规定)。 ( 二 ) 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年 8 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 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 2007 年 2 月 5 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 票代码: 601166 ),注册资本 190.52 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 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兴业银行资 产总额达 5.30 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 1543.48 亿元,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502.07 亿元。 2015 年兴业银行市场地位和品牌形象稳步提升,在 2015 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银行 1000 强排名中,兴业银行按一级资本排名列第 36 位;在 2015 年《福布斯》全球上市企业 2000 强排名中,兴业银行位居第 73 位;在 2015 年《财富》世界 500 强中,兴业银行排名第 271 位,稳居全球银行 50 强、全球上市企业 100 强、世界企业 500 强。 ( 三 ) 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 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市场处、委托资产管理处、 科技支持处、稽核监察处、运营管理及产品研发处、期货业务管理处、期货存管结算处、养 老金管理中心等处室,共有员工 100 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 四 )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基金字 [2005]74 号。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兴业银行已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46 只, 托管基金财产规模 4678.33 亿元。 ( 五 )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 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审计部、资产托管部内设稽核 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 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稽核监察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 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 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 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 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 围内的风险负责。 (2) 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 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 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 操作性。 (5) 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与行政、 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 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内 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 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 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7) 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 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 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 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度的直接责任 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 六 )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 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 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 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 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 控制措施。 4. 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 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 签订承诺书。 6. 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 证业务不中断。 ( 七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 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 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 发售 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 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变更、增减发售本基金的 销售机构 ,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 1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电话: 010-65171166 传真: 010-65187068 联系人: 许鹏 三 、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 、 陆奇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 021 ) 23238888 传真:( 021 ) 23238800 联系人:张振波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张振波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并于 2016 年 8 月 23 日 经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 2016 ] 1912 号 文准予募集注册 。 一、基金名称 博时 兴荣 货币市场基金 二、基金类 别 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基金销售机构 向社会公开募集。 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 基金销售机构。 五 、募集 对象 与募集期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 、募集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基金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地区、网 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七、 认购安排 1 、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认购时间: 201 7 年 1 月 23 日至 201 7 年 2 月 22 日 。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的 规定为准。 2 、认购程序 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提出开立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 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者只能开立和使用一 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予申请开立基金账户。 3 、认购 原则 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每次认购金额 最低为 0.01 元。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并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4 、认购 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认 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 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5 、 认购款项的退还 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无效申请部分对应的 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请 投资者参阅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八 、 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九 、 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 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 元,认购价格为 1.00 元。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1.00 元 认购份额的计算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这 1,000.00 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 息为 0.46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 = ( 1,000.00+0.46 ) /1.00=1,000.46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假设这 1,000.00 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0.46 元, 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 1,000.46 份基金份额。 十一、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 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 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 活期 存款 利息 ;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 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且无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其他相关公 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 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 、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业务操作需要 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 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 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 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销售机构另有 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 、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时,其未结转收益将被一并赎回; 5 、当投资者的未结转收益为负时,若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将按比例从赎回款中扣除; 6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在 变更上述原则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新规则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0.01 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 最低份额为 0.01 份。 3 、 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 0.01 份 。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置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置单日累计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上限、单个账户单日累计申购金 额 / 净申购金额上限、单笔申购上限, 并 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明 。 6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 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