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16石大01: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青岛中石大控股有限公司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临时..

时间:2017年01月24日 18:02:33 中财网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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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石大控股有限公司

华创logo(全称)
2016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2017 年 1 月 23 日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
为准则》、本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青岛中
石大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大”、“公司”、“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
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本次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华创证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华创证券所做承诺或
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华创证券
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青岛中石大控股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青岛中石大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大”、“公司”、“发行人”)于 2016
年 8 月 3 日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了 6.20 亿元公司债券。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青岛中石大控股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开发行公
司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华创证券”),持续密切关
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根据《公司债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公
司债券监管问答(五)》等相关规定及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受托管理协议》
的约定,现就本期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一)相关决定情况、新任人员聘任安排及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任免青岛中石大控
股有限公司总经理人选的通知》(经资委[2017]1 号),任命李彦斌同志为青岛中
石大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免去李涛江同志青岛中石大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


1、新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李彦斌,男,汉族,1962 年 12 月出生,本科学历,中共党员,工程师职称。

李彦斌同志于 1981 年 8 月至 1984 年 10 月在华东石油学院总务处工作担任技术
员;1984 年 10 月至 1990 年 2 月在华东石油学院人事处担任科员;1990 年 2 月
至 1994 年 6 月在胜华炼油厂工程科担任科长;1994 年 6 月至 1997 年 9 月在石
油大学机械厂担任厂长;1997 年 9 月至 1998 年 11 月在石油大学物资公司担任


经理;1998 年 11 至 2004 年 3 月在石油大学技术装备中心担任主任;2004 年 3
月至 2005 年 5 月在校办产业及经营管理处担任副处长;2005 年 5 月至 2009 年 4
月担任青岛中石大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2009 年 4 至今任山东石大恒
业科贸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现任青岛中石大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


2、新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兼职情况

上述新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李彦斌同志兼任山东石大恒业科贸有限公司董
事长兼总经理。


3、新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债券情况

上述新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李彦斌同志未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债券。


(二)有权机关批准/备案情况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为中国石油大学(华东)。中国石油大学(华
东)持有发行人 100%股权,拥有对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权。中国石油大
学(华东)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对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命,并出具了任
命文件《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任免青岛中石大控股
有限公司总经理人选的通知》(经资委[2017]1 号)。


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对发行人的影响分析

(一)相关人员变动对发行人日常管理、生产经营及偿债能力的影响分析

上述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的事项,系由于发行人正常换届,中国石
油大学(华东)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的规定,任命新的高级管理人员接任职务。职务交接期间,发行人决策层、监督
层、管理层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由于核心管理人员、
业务经营人员保持稳定,发行人日常管理、生产经营正常运行,本次人员变动不
对发行人的偿债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人员变动对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决议有效性的影响

上述人员变动发生在本期债券发行并上市交易之后,不影响发行人董事会、
监事会为本期债券发行及上市交易出具的董事会决议有效性,以及原董事会、监


事会成员对本期债券发行及上市交易相关声明的有效性。


(三)人员变动后发行人治理结构仍然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发行人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建立了包括董事会和监事会较为健全的公司
治理结构。发行人发生上述人员变动后,公司治理结构符合《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


华创证券作为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
则》第十一条、第十七条要求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并就发行人上述重
大事项提醒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华创证券后续将持续跟踪发行人的重大事项发生情况,并将严格按照《债券
受托管理协议》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约定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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