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娱乐增强: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7年01月25日 17:01:28 中财网

富国中证娱乐主题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一月




重要提示

富国中证娱乐主题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
已于2016年11月29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879
号)。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
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
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
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基金
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
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较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3
第二部分 释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2
第八部分 基金的上市交易 ........................................... 33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4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转托管及其他业务 ..................... 4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5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6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7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73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7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9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5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6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8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09

第一部分 前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富国中
证娱乐主题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富国中证娱乐主题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
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
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国中证娱乐主题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富国中证娱乐主题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国中证娱乐主
题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富国中证娱乐主题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富国中证娱乐主题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
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
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5、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27、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
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以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
余额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标的指数:指中证娱乐主题指数

52、日/天:指公历日

53、月:指公历月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5、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
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56、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57、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58、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
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59、上市交易: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
买卖本基金相关份额的行为

60、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
行转登记的行为

61、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
证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范伟隽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2016年12月31日):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6.675%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
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和投资风险管理。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
运作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工作,确保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
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司目前下设二十三个部门、三个分公司和二个子公司,分别是:权益投资
部、固定收益投资部、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固定收益研究部、量化投资部、海
外权益投资部、权益专户投资部、养老金投资部、权益研究部、集中交易部、机
构业务部、零售业务部、营销管理部、客户服务部、电子商务部、战略与产品部、
监察稽核部、计划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信息技术


部、运营部、北京分公司、成都分公司、广州分公司、富国资产管理(香港)有
限公司、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负责权益类基金产品的
投资管理;固定收益投资部:负责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和非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
的债券部分(包括公司自有资金等)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负责一
对一、一对多等非公募固定收益类专户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研究部:负责固定
收益类公募产品和非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的债券部分的研究管理等;量化投资部:
负责公司有关量化投资管理业务;海外权益投资部:负责公司在中国境外(含香
港)的权益投资管理;权益专户投资部:负责社保、保险、QFII、一对一、一对
多等非公募权益类专户的投资管理;养老金投资部:负责养老金(企业年金、职
业年金、基本养老金、社保等)及类养老金专户等产品的投资管理;权益研究部:
负责行业研究、上市公司研究和宏观研究等;集中交易部:负责投资交易和风险
控制;机构业务部:负责年金、专户、社保以及共同基金的机构客户营销工作;
零售业务部:管理华东营销中心、华中营销中心、广东营销中心、深圳营销中心、
北京营销中心、东北营销中心、西部营销中心、华北营销中心,负责公募基金的
零售业务;营销管理部:负责营销计划的拟定和落实、品牌建设和媒体关系管理,
为零售和机构业务团队、子公司等提供一站式销售支持;客户服务部:拟定客户
服务策略,制定客户服务规范,建设客户服务团队,提高客户满意度,收集客户
信息,分析客户需求,支持公司决策;电子商务部:负责基金电子商务发展趋势
分析,拟定并落实公司电子商务发展策略和实施细则,有效推进公司电子商务业
务;战略与产品部:负责开发、维护公募和非公募产品,协助管理层研究、制定、
落实、调整公司发展战略,建立数据搜集、分析平台,为公司投资决策、销售决
策、业务发展、绩效分析等提供整合的数据支持;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风控、
法务和信息披露;信息技术部:负责软件开发与系统维护等;运营部:负责基金
会计与清算;计划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计划与管理;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力资
源规划与管理;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董事会日常事务、公司文秘管理、公司(内
部)宣传、信息调研、行政后勤管理等工作;董事会办公室:履行公司章程规定
的工作职责,暂与综合管理部合署办公;富国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证券
交易、就证券提供意见和提供资产管理;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经营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



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公司有员工365人,其中65.5%以上具有硕士以
上学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薛爱东先生,董事长,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交通银行扬州分行监
察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会计部经理、证券部经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扬
州营业部总经理,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托管组组长,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黑
龙江管理总部总经理兼党委书记、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兼党委书记、公司机关党委
书记兼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陈戈先生,董事,总经理,研究生学历。历任国泰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
究所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总经理
助理、副总经理,2005年4月至2014年4月任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麦陈婉芬女士(Constance Mak),董事,文学及商学学士,加拿大注册会计
师。现任BMO金融集团亚洲业务总经理(General Manager, Asia,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中加贸易理事会董事和加拿大中文电视台顾问团的成员。历任
St. Margaret’s College教师,加拿大毕马威(KPMG)会计事务所的合伙人。


方荣义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历任北京用友电子财务技术有限公司研究所信息中心副主
任,厦门大学工商管理教育中心副教授,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深圳
市中心支行)会计处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处处
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财务会计处处长、国有银行监管处处
长,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裴长江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历
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研究员、营业部总经理助理、营业部总经理,申银万国证券
公司浙江管理总部副总经理、经纪总部副总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
资总监,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Edgar Normund Legzdins先生,董事,本科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现任
BMO金融集团国际业务全球总裁(SVP & Managing Director,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1980年至1984年在Coopers & Lybrand担任审计工作;1984年
加入加拿大BMO银行金融集团蒙特利尔银行。


蒲冰先生,董事,本科学历,中级审计师。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
司自营业务部副总经理。历任山东正源和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评估部员工,
山东省鲁信置地有限公司计财部业务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计财部
业务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合规审计部副总经理。


张克均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战略规划总部
总经理。历任福建兴业银行厦门分行电脑部副经理、计划部副经理、证券部副经
理、杏林支行副行长;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证券营业部副经理、经理、
深圳分公司副总经理兼厦门夏禾路证券营业部经理、经纪总部总经理。


伍时焯 (Cary S. Ng) 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现
任圣力嘉学院(Seneca College)工商系会计及财务金融科教授。1976年加入加拿大
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Thorne Riddell公司担任审计工作,有30余年财务管理
及信息系统项目管理经验,曾任职在 Neo Materials Technologies Inc. 前身AMR
Technologies Inc., MLJ Global Business Developments Inc., UniLink Tele.com Inc. 等
国际性公司为首席财务总监(CFO)及财务副总裁。


李宪明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级合伙人。历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师。


2、监事会成员

岳增光先生,监事长,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
限公司纪委书记、风控总监。历任山东省济南市经济发展总公司会计,山东正源
和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室主任,山东鲁信实业集团公司财务,山东省鲁信投
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沈寅先生,监事,本科学历。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总
部总经理助理及公司律师。历任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审判
组长;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综合科科长。


夏瑾璐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

历任上海大学外语系教师;荷兰银行上海分行结构融资部经理;蒙特利尔银行金
融机构部总裁助理;荷兰银行上海分行助理副总裁。



仇夏萍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
经理。历任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杨浦支行所任职;在华夏证券有限公司东方路
营业部任职。


孙琪先生,监事,本科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IT副总监。历任杭
州恒生电子股份公司职员,东吴证券有限公司职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统
管理员、系统管理主管、IT总监助理。


唐洁女士,监事,本科学历,CFA。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策略研究员。

历任上海夏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助理、助理
研究员。


王旭辉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东营销中心
总经理。历任职于郏县政府办公室职员,郏县国营一厂厂长,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客户经理、高级客户经理。


陆运天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商务部电
子商务副总监。历任汇添富基金电子商务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深电子
商务经理、电子商务部电子商务总监助理。


3、督察长

范伟隽先生,督察长。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
所项目经理,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主任科员、副处长。2012年10月20日开始
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经营管理层人员

陈戈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林志松先生,副总经理。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工商管理硕士。曾在漳州商
检局办公室、晋江商检局检验科、厦门证券公司投资发展部工作。曾任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稽察员、高级稽察员、部门副经理、经理、督察长。2008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陆文佳女士,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在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
分行历任分支行职员、经理。曾在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业务一部投资
顾问、上海机构业务部总监助理、市场部总监助理、上海业务部总经理、市场部
总经理、公司副营销总裁。2014年6月19日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


李笑薇女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14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现任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历任国家教委外资贷款办公室项目官
员,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Barra公司(MSCI BARRA)BARRA股票风险评估部高
级研究员,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公司(Barclays Global Investors)大中华主动股票
投资总监、高级基金经理及高级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与海外投资
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朱少醒先生,研究生学历,17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
品开发主管、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
兼研究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5、本基金基金经理

徐幼华,复旦大学硕士研究生。曾任上海京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助
理;2006年7月至2008年12月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数量研究员,
2009年1月至2011年5月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另类投资部数量研究员、基金
经理助理,2011年5月起任富国天鼎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2
年4月18日起正式更名为“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1年10月起任富国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5
年6月起任富国中证工业4.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和富国中证体育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1月起
任富国中证医药主题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兼任量化投资
部副总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牛志冬,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2010年
8月至2012年4月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2012年4月至2015
年3月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自2015年5月起任富国中证新能源汽
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和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6年11月起任富国中证医药主题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
理;兼任量化投资副总监。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6、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构成如下:公司总经理陈戈先生,主动权益及固定收益
投资副总经理朱少醒先生和量化与海外投资副总经理李笑薇女士。


列席人员包括:督察长、集中交易部总经理以及投委会主席邀请的其他人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
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法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
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
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
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
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的原因。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
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
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
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
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
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
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
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
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
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风险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
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公司财务报
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
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
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
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可能
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
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
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
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监察稽核报告提
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2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
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
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
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
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产品体系。在国内,中
国银行是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
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534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
金500只,QDII基金34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
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
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
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工
作程序设计与制度建设,风险检视,工作程序与制度的执行,工作程序与制度执
行情况的内部监督、稽核以及风险控制工作的后评价。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
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6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
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
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
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
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总经理:陈戈

直销网点: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588号宝地广场A座23楼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80126253、80126257

联系人:孙迪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2、场外销售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人代表:田国立

联系电话:(010)66594946

传真电话:(010)66594946

联系人员:陈洪源

客服电话:95566

公司网站:www.boc.cn

(2)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人代表:李梅

联系电话:(021)33389888

传真电话:(021)33388224

联系人员:黄莹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公司网站:www.swhysc.com

(3)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2005室

法人代表:许建平

联系电话:010-88085858

传真电话:010-88085858

联系人员:李巍

客服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站:www.hysec.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加或调整本基金销售机构,并及
时公告。


3、场内销售机构:本基金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的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会员。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经深圳证券交易
所确认后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法定代表人:葛明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已于2016年11月29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
监许可【2016】2879号)。


(一)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外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按各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公开发售。


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尚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
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参与本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
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
户下。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者。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六)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七)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2017年2月8日至2017年3月7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详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2、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或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认购数量限制

(1)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


(2)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若资金未全额到账
则认购不成立,基金管理人将认购不成立的款项退回。


(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
撤销。


(4)认购的限额

1)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不含直销网点)认购本基金,单笔认购申请的
最低金额为10元(含认购费)。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50,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20,000元(含认购费);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认购,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元(含认购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认购的最低金额。本基金的场外销售机
构可以根据各自的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基金管理人设定的上述单笔最低认购
金额。投资者在场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
认购金额限制外,当场外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
还应遵循相关场外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2)投资者通过场内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单笔认购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000
份,超过1,000份的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


(5)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没有上限限制。


5、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其中,场内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保
留至整数位,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场外
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
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6、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募集期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
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具体如下: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
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
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a、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b、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c、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d、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e、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在招募
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通过直销中心
认购的养老金客户)

认购费率(其他投资者)

M<100万元

0.30%

1.00%

100万元≤M<200万元

0.12%

0.40%

200万元≤M<500万元

0.06%

0.20%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2)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本基金的场内认购费率由销售机构
参照场外认购费率执行。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①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②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本基金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
后第三位以后部分舍去归基金资产。本基金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在募集期内投资100,000元通过场外认购本
基金,其对应认购费率为1.00%,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00元,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1.00%)=99,009.90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元

认购份额=99,009.90/1.00=99,009.90份

利息折算份额=100/1.00=100.00份

认购总份额=99,009.90+100.00=99,109.90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
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投资者可得到99,109.90份基金份额。


2)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①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期间的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期间的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本基金场内认购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本基金场内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
舍去归基金资产。



例:某投资者在募集期内选择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100,000份基金份额,对
应的认购费率为1.00%,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00元,则其可得
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100,000=100,000.00元

认购费用=1.00×100,000×1.00%=1,000.00元

认购金额=100,000+1,000=101,0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100/1.00=100份

认购份额总额=100,000+100=100,100份

即:投资者场内认购100,000份基金份额,需缴纳认购金额101,000.00元,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00元,利息折算的份额为100份,最后该
投资者实得认购份额为100,100份。


(八)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者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税后);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
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
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
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
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
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基金份额进行
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单位。投资者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
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基
金管理人委托的其它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投资者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场内、场外销售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申购,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赎回,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
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
基金份额时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
交的申购申请无效。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
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
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销售机构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
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
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
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
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者银
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
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不含直销网点)申购基金份额,单笔申购申请
的最低金额为1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场外申购基金份额,单笔首次申购
申请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单笔追加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20,000元;其他销


售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基
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申购基金份额,单笔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10元。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申购的最低金额。本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可以
根据各自的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基金管理人设定的上述单笔最低申购金额。

投资者在场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业务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
额限制外,当场外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
循相关场外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投资者通过场内销售机构申购基金份额,单笔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1,000
元。


2、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场外销售机构的某一交易账户内赎回基金份额时,
每次对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
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但各销
售机构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
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投资者
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1)场外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场外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
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
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a、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b、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c、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d、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e、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在招募
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通过直销中心
申购的养老金客户)

申购费率(其他投资者)

M<100万元

0.36%

1.20%

100万元≤M<200万元

0.18%

0.60%

200万元≤M<500万元

0.12%

0.40%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2)场内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由销售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2、赎回费用

本基金场内场外赎回费率都为0.50%。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
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履行适当程序后,基
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
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的场外申购和场内申购均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申购金额包括申购
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采用截
位方式,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场外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申购费用、净申购金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例4: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元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其对
应申购费率为1.20%,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元,则其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1+1.20%)=98,814.23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15=97,353.92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元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
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元,则可得到97,353.92份基金份额。


例5:某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场外


申购本基金,其对应申购费率为0.36%,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1+0.36%)=99,641.29元

申购费用=100,000-99,641.29=358.71元

申购份额=99,641.29/1.015=98,168.76份

即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元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元,则可得到98,168.76份基金份额。


例6: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通过场内申购本基金,其对应申购费率为1.20%,
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20%)=98,814.23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15=97,353.92份(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
=97,353份(保留至整数位)

退款金额=0.92×1.015=0.93元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通过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1.015元,则可得到97,353份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和场内赎回均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赎回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以上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7:某投资者持有100,000份本基金在场外赎回,赎回费率为0.5%,假设
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1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15=101,500.00元

赎回费用=101,500×0.5%=507.50元

赎回金额=101,500-507.50=100,992.50元

即投资者持有100,000份本基金在场外赎回,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1.01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0,992.50元。


例8:某投资者持有100,000份本基金在场内赎回,赎回费率为0.5%,假设
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1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15=101,500.00元

赎回费用=101,500×0.5%=507.50元

赎回金额=101,500-507.50=100,992.50元

即投资人持有100,000份本基金在场内赎回,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1.01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0,992.50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者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
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
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应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
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相应规则进行处理;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
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
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
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转托管及其他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
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或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3)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
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系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2、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
行转登记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赎
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场
内赎回或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
转托管。


(4)募集期内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
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3)处于质押、冻结状态及深圳交易所、登记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基金
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4、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5、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6、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
整,并在正式实施前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
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
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或
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划转主体。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办理非交
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
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四)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除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
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本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质押等,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机构的规定办理。如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与上述
规定不一致,以该等规定为准。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增强型股票指数基金,在力求对中证娱乐主题指数进行有效跟踪的
基础上,通过数量化的方法进行积极的指数组合管理与风险控制,力争实现超越
目标指数的投资收益,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