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天弘云商宝: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2月)
天弘 云商宝 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基金管理人: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 二零一 七 年 二 月 重要提示 天弘云商宝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 2015 年 6 月 15 日 经中 国 证监 会证监 许可 [ 2015 ] 1254 号文 注册 募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 5 年 6 月 25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投资 有风险,投资 者 申购 本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 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 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 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收益品种。投资者购 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 募说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 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 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 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 6 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 6 年 12 月 25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6 年 9 月 3 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2 六、基金的募集 ................................................... 2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6 九、基金的投资 ................................................... 34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 43 十一、基金的业绩 ................................................. 48 十二、基金的财产 ................................................. 49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50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4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 56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8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59 十八、风险揭示 ................................................... 65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7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9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6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4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106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7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08 一、绪言 《天弘 云商宝 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 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 )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货币 市 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 < 货 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 》 以及 《天弘 云商宝 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 基金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 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 基金或本基金:指 天弘 云商宝 货币市场 基金 2 、 基金管理人:指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 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 金合同:指 《 天弘 云商宝 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天弘 云商宝 货 币市场 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 天弘 云商宝 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 天弘 云商宝 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金法》:指 2 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经 20 12 年 1 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 三十 次会议 修订 ,自 20 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 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 1 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 、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 0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 1 、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 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2 、 销售机构:指 天弘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 3 、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 4 、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天弘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 务的机构 2 5 、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 6 、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转托管 及定期定额投资等 业务而引起的 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 7 、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 0 、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1 、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2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 3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 4 、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 5 、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 6 、 《业务规则》:指《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 7 、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 0 、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 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 1 、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 2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 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3 、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 4 、 元:指人民币元 4 5 、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7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48 、 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个自然日(含节假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49 、销售 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0 、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 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 、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 2 、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 3 、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 4 、 指定 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 5 、 不可抗力:指 本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 A 座 1704 - 241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成立日期: 2004 年 11 月 8 日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联系电话:( 022 ) 83310208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 )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批准(证监基金字 [2 004]164 号),于 2004 年 11 月 8 日成立。公司注 册资本为人民币 5.143 亿元,股权结构为: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1%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6.8%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15.6% 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 5.6% 新疆天瑞博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 新疆天惠新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新疆天阜恒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新疆天聚宸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井贤栋 先生, 董事长,硕士研究生。历任太古饮料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广州 百事可乐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阿里巴巴(中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财务副总裁、 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 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首席运营官,现任 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EO 。 卢信群先生, 副董事长,硕士研究生。 历任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监事。现任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长、总经理,君正国 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董事,河北大安制药有限公司董事。 黄浩 先生 ,董事,大学本科。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计财部副处长,处长, 部门副总经理、中德住房储蓄银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网络金融部总经理。 现任 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裁。 屠剑威 先生, 董事,硕士研究生。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法律 事务处案件管理科副科长、香港永亨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法律合规监察部经 理、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合规部助理总裁、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法 律合规部主管 。 现任 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法务及合规部高级 研究员。 付岩先生, 董事,大学本科。历任北洋(天津)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期货部交 易员,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天津证券部投资部职员,顺驰(中国)地产有 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经理、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现任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自营业务部总经理。 郭树强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 主管、基金经理、研究总监、机构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机构投资决 策委员会主任、公司管委会委员、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本公司总经理 。 魏新顺 先生, 独立董事,大学本科。 历任天津市政府法制办执法监督处副处 长,天津市政府法制办经济法规 处处长,天津达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天津英 联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 张军先生, 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院长,中国经济研究中 心主任。 贺强先生,独立董事,本科。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 2 、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李琦 先生, 监事会主席,硕士研究生。历任天津市民政局事业处团委副书记, 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天津市外经贸委办公室干部,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 司条法处处长、总经理助理兼条法处处长、副总经理,本公司董事长。 张杰先生 , 监事,注册会计 师、注册审计师。 现任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锡林浩特市君正能源化工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长,锡林郭勒盟君正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内蒙古 君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乌海市君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内蒙古中鑫能 源有限公司董事,内蒙古坤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方隽 先生 , 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厦门中恒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门经理、 福建立信闽都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立信会 计师事务所厦门分所副主任会 计师。现任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 韩海潮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历 任三峡证券天津白堤路营业部、勤俭道 营业部信息技术部经理,亚洲证券天津勤俭道营业部营运总监。现任本公司运营 总监、信息技术总监。 张牡霞女士, 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新华社上海证券报财经要闻部记者、 天弘基金市场部电子商务专员、电子商务部业务拓展主管、总经理助理,现任本 公司互联网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 。 付颖 女士 , 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天弘基金监察稽核部信息披露专员、法 务专员、合规专员、高级合规经理、部门主管 。 现任本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 。 3 、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郭树强先生,董事,总经理,简历参见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 陈钢先生, 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历任华龙证券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经理 , 北京宸星投资管理公司投资经理 , 兴业证券公司债券总部研究部经理 , 银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 ,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 投资经理 。 2011 年 7 月份加盟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资深基金经理、固 定收益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分管公司固定收益投资业务 。 周晓明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历任中国证券市场研究院设计中心及 其下属北京标准股份制咨询公司经理,万通企业集团总裁助理,中工信托有限公 司投资部副总,国信证券北京投资银行 一部经理,北京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嘉 实基金市场部副总监、渠道部总监,香港汇富集团高级副总裁,工银瑞信基金市 场部副总监,嘉实基金产品和营销总监,盛世基金拟任总经理。 2011 年 8 月加 盟本公司,同月被任命为公司首席市场官,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公司电子商 务业务。 童建林先生,督察长,大学本科,高级会计师。历任 当阳市产权证券交易中 心财务部经理、副总经理 , 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宜昌总部财务主管、宜昌营业 部财务部经理、公司财务会计总部财务主管 , 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总部财 务项目主管 ,本公司 基金会计、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 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现任 本公司督察长。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登峰先生,经济学硕士, 7 年证券从业经验。 历任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经理。 2012 年 5 月加盟 本公司 ,历任固定收益研究员 、天 弘季加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6 月至 2016 年 1 月期间)。 现任天弘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天弘 余额 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 天弘增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经理 、 天弘云商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经理 、 天弘弘 运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 5 、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陈钢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固定收益总监兼固 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陈勤先生,本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股票投资总监兼 机构投资总监。 钱文成先生,基金经理。 刘冬先生,基金经理。 肖志刚先生,基金经理。 陈国光先生,基金经理。 王登峰先生,基金经理。 姜晓丽女士,基金经理。 王林先生,基金经理。 黄颖女士 , 研究总监 。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法募集资金 ,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 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遵守法律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 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基金管理人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依法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 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2 、基金经理承诺 (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他人 或任何其他 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的原则 ( 1 )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 2 )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 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 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 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 5 )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 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 、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 稽核部负责监察 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 1 )董事会: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 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 2 )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审计与风险 控制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 3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 4 ) 风险管理委员会:根据公司总体风险控制目标,分配各业务和各环节 风险控制目标和要求;落实公司重大风险管理的决定或决议;听取并讨论会议成 员的报告; 对会议成员提出的或发现的已经存在的风险点,在充分讨论、协调基 础上形成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对潜在风险点分析讨论,拟定应对措施;对发生 的风险事件和重大差错,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风险定级、划分责任,向总 经理办公会报告; ( 5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提供合规控制标准,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 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 6 )风险管理部:通过投资交易系统的风控参数设置,保证各投资组合的 投资比例合规;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一级债申购、银行间交易等场外交易 的风险识别与评估,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负责各投资组合 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 7 )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部门 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 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 、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 1 )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 章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不断提高经营管 理水平,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确保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建立行之有 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 完整;维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政 策和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岗位 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 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 2 )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公司设督察长和监察稽核 部。督察长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公司任何 会议, 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资产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 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如发现 公司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监察稽核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并协助督察长工作。监察稽核部具有独 立的检查权、独立的报告权、知晓权和建议权。具体负责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 度提出修改意见,并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检查公司各部门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 情况;监督公司资产运作、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监督基金财产 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调 查公司内部的违规事件;协助监管机关调查 处理相关事项;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 3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 循;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 的相互核查监督机制;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 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为了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公司严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 作,并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事后 监督和考核制度;为了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 ,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 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4 、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 1 )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 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 新; ( 2 )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 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 3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岗位责 任制,使每个员工 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 减少风险; ( 4 )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公司建立了风险管理 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 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 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 5 )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 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 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市场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 7 )提供足够的培训。公司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 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 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 一 ) 基金托管人 基本 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成立时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 1998 】 3 号 电话:( 010 ) 66105799 联系人: 洪渊 (二) 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6 年 9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0 人,平均年龄 30 岁, 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 生以上学历或高 级技术职称。 (三) 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 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 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 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 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 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 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 QFII 资产、 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 专户资产、 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 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 管服务。截至 2016 年 9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624 只。自 2003 年 以来,本行连续十三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 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 选的 51 项最佳托管银 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 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 “ 一手抓业务拓展,一 手抓内控建设 ”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 继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2014年八次顺利通过评 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审计标准第70号)审阅 后,2015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九次通过ISAE3402(原 SAS70 )审阅获得 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 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 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 、内部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 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 1 )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 2 )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 3 )及时性原则。托管业 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 “ 内控优先 ” 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 4 )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 5 )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 6 )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托管部内部设置独立的负责内部风险的部门, 专责内控制度的检 查。 4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 1 )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 2 )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 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 3 )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 “ 自控防线 ” 、 “ 互 控防线 ” 、 “ 监控防线 ” 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 “ 以人 为本 ” 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 范与控制理念。 ( 4 )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 5 )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 6 )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 7 )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 随机演练 ” 。从演练结果看, 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 2 )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 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 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 五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托管协议》 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 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 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 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 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 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或有 关基金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 1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 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 A 座 1704 - 241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电话:( 022 ) 83865560 传真:( 022 ) 83865563 联系人:司媛 客服电话: 400 - 710 - 9999 (免长途话费) ( 2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平台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 号月坛大厦 A 座 20 层 电话:( 010 ) 83571739 传真:( 010 ) 83571840 联系人:许丛立 网址: www.thfund.com.cn 2 、 其他销售 机构 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 28 号德力西大厦 12 - 15 层 办公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区学 院路 28 号德力西大厦 12 - 15 层 法人代表:井贤栋 电话: 13600544572 联系人:周玉霞 客户服务热线: 95188 - 3 网址: www.mybank.cn 3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 调整 为 本基金 的 销 售 机构 ,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 A 座 1704 - 241 号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 井贤栋 电话: ( 022 ) 83865560 传真: ( 022 ) 83865563 联系人: 薄贺龙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 - 31358666 传真: 021 - 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联系人:孙睿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伙人 : 李丹 电话: ( 0 21 ) 23238888 传真:( 021 ) 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 周 祎 联系人: 周 祎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许可【 201 5 】 1254 号核准募集。募集期为 201 5 年 6 月 24 日一天。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验资,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2,000,060,182.00 元人民币。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249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计算,设立期间募集的有效总份额 为 2,000,060,182.00 份基金份额,利 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0.00 份基金份额,两项合计共 2,000,060,182.00 份基金 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人基金账户,归投资人所有。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5 年 6 月 25 日正式生效。 ( 二 )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连续 二十个工作日 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二 百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 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 予以 披 露; 连续 六 十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合同》终止, 基金管理人应当 按 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 机构 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调整 销售机构,并 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 开放 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开放日 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开放时间为开放日的下午 2 点 30 分以前 ,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2 、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5 年 9 月 16 日起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 开放日 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 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 接受 的, 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 “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 准进行计算 ; 2 、“ 金额申购、份额 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 、 本基金的 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 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 ,对 上述原则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 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1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 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 付时间相应顺延 。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 开放 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 (含 T+1 日)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 在 T+ 1 日后 ( 包括 该日 ) 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 、 T+0 赎回 服务 为了进一步提高本基金的流动性,基金管理人将 在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允许 且技术条件可行的前提下 按照先到先得的原则,在每日基金资产中可用于赎回的 资金限额内为投资者提供 T+0 赎回服务。在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对于当日 限额内的赎回申请将在 T 日支付赎回款项,其余赎回申请将在 T+1 日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基金 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决定暂停 T+0 赎回, 恢复为 T+1 日支付赎回款项。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 投资者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 金额不限。 2 、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限。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 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和赎回的 价格与 费用 1 、申购与赎回的价格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价格均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2 、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3 、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1.00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确定,计算结果保留 到小数点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例 2 :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则其可得到的申购 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 10,000/1.00 = 10,000 .00 份 4 、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 1.00+ 赎回份额对应的 T 日未付收益 其中,赎回份额对应的 T 日未付收益的分配原则遵循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三部 分 “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3 :某投资者 T 日持有本基金份额 100,000 份, T 日该投资者赎回 50,000 份,赎回份额对应的 T 日未付收益为 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50,000 × 1.00+1.50 = 5 0,001.50 (元) ( 七 )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 、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 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5 、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 、 基金资产规 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2 、 3 、 4 、 6 、 7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 、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 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5 、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7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 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 上述 第 5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 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 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 ( 含本数 )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上进行公告。 3 、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 ( 十 一) 暂停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 、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 。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 十 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 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 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 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 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 六)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