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粤 传 媒: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讼及对外担保进展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81 证券简称:粤传媒 公告编号:2017-004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诉讼及对外担保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粤传媒”)之控股子公司 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榭丽”、“香榭丽公司”)涉及多起诉讼、 仲裁及公司因法院传票而获知的其对外担保情况,公司已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载了相关公告,如下 表所示: 公告名称 披露日期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2015-056) 2015年12月19日 《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之“第五节 重要事项”之“十二、重大诉 讼、仲裁事项”、“十八、其他重大事项的说明”及“八、重大合同 及其履行情况”之“2、担保情况” 2016年4月22日 《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5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2016-041) 2016年5月26日 《公司2016年半年度报告》之“第五节 重要事项” 2016年8月28日 《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讼及对外担保 进展情况的公告》(2016-068) 2016年9月6日 《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讼及对外担保 进展情况的公告》(2016-073) 2016年10月13日 《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讼及对外担保 进展情况的公告》(2016-080) 2016年11月9日 《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讼及对外担保 进展情况的公告》(2016-085) 2016年12月7日 《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讼及对外担保 进展情况的公告》(2017-001) 2017年1月7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将截至2017年1月31日的香 榭丽相关诉讼及公司由法院传票而获知的其对外担保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 香榭丽诉讼进展情况 截至2017年1月31日,由香榭丽公司提供其涉及的90起诉讼和仲裁案件,标的总金额为 195,204,936.89元,其中78起诉讼和仲裁案件的被告为香榭丽公司或连带起诉香榭丽公司总 经理叶玫,请求被告支付标的金额、违约金、赔偿金及诉讼费总计190,527,857.09元。香榭 丽公司作为原告的诉讼案件12起,请求被告支付标的金额、违约金等总计4,677,079.80元。 下表为截至2017年1月31日,香榭丽标的金额在300万元(个别低于300万元系同类案件) 以上的诉讼和仲裁情况统计结果。 序号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涉案金额 (万元) 是否形成 预计负债 诉讼(仲裁)进展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 响 诉讼 (仲裁)判 决执行 情况 披露 日期 披露索引 1 北京蓝天新视野传媒广 告有限公司因委托合同 纠纷诉上海香榭丽广告 传媒有限公司 1,004.09 否 2016年8月15日 收到北京市朝阳 区人民法院民事 判决书。 判决被告香榭丽于本判决 生效之日后十日内给原告 北京蓝天新视野广告代理 费500万元;被告香榭丽于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原告北京蓝天新视野逾期 付款违约金(以五百万元为 基数,自2015年12月1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 照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的 标准计算)及违约金500 万元。案件受理费40900 元,由被告香榭丽负担。 执行中 2016年 8月26 日 《2016年半 年度报告》 2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中山支行因金融借 款纠纷诉上海香榭丽广 告传媒有限公司、叶玫 423.48 否 2016年12月28 日收到上海市黄 浦区人民法院寄 来的民事判决书。 判决被告香榭丽于本判决 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 告招行上海中山支行借款 本金4,000,000元;二、被 告香榭丽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 山支行利息29,466.67元、 已判决 2016年 4月22 日 《2015年度 报告》 序号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涉案金额 (万元) 是否形成 预计负债 诉讼(仲裁)进展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 响 诉讼 (仲裁)判 决执行 情况 披露 日期 披露索引 逾期利息(自2016年1月 3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 逾期利息,以4,029,466.67 元为基数,按合同借款利率 上浮50%计);三、被告 香榭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 160,000元;四、被告叶玫 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在最 高额50,000,000元范围内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 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保证 责任范围内向被告香榭丽 追偿。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 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 依照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 理费40,343元、财务保全 费5,000元,由被告香榭丽、 叶玫共同负担。 序号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涉案金额 (万元) 是否形成 预计负债 诉讼(仲裁)进展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 响 诉讼 (仲裁)判 决执行 情况 披露 日期 披露索引 3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中山支行因金融借 款纠纷诉上海香榭丽广 告传媒有限公司、叶玫 213.31 否 2016年12月28 日收到上海市黄 浦区人民法院寄 来的民事判决书。 判决被告香榭丽于本判决 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 告招行上海中山支行借款 本金1,872,120,92元;二、 被告香榭丽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中山支行利息140,333.14 元、逾期利息(自2016年 11月12日至实际还款之日 止的逾期利息,以 1,872,120.92元为基数,按 合同借款利率上浮50% 计);三、被告香榭丽应于 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 付原告律师费90,000元; 四、被告叶玫对上述第一、 二、三项在最高额 50,000,000元范围内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 证责任后,有权在保证责任 范围内向被告香榭丽追偿。 已判决 2016年 4月22 日 《2015年度 报告》 序号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涉案金额 (万元) 是否形成 预计负债 诉讼(仲裁)进展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 响 诉讼 (仲裁)判 决执行 情况 披露 日期 披露索引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 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 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 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5,657元、财产保全费 5,000元,由被告香榭丽、 叶玫共同负担。 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中山支行因金融借 款纠纷诉上海香榭丽广 告传媒有限公司、叶玫 449.72 否 2016年12月28 日收到上海市黄 浦区人民法院寄 来的民事判决书。 判决被告香榭丽于本判决 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 告招行上海中山支行借款 本金4,250,000元;二、被 告香榭丽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 山支行利息29,722.61元、 逾期利息(自2016年1月 3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 逾期利息,以4,279,722.61 元为基数,按合同借款利率 上浮50%计);三、被告 香榭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 已判决 2016年 4月22 日 《2015年度 报告》 序号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涉案金额 (万元) 是否形成 预计负债 诉讼(仲裁)进展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 响 诉讼 (仲裁)判 决执行 情况 披露 日期 披露索引 日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 170,000元;四、被告叶玫 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在最 高额50,000,000元范围内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 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保证 责任范围内向被告香榭丽 追偿。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 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 依照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 理费42,419元、财务保全 费5,000元,由被告香榭丽、 叶玫共同负担。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中山支行因金融借 款纠纷诉上海香榭丽广 告传媒有限公司、叶玫 317.80 否 2016年12月28 日收到上海市黄 浦区人民法院寄 来的民事判决书。 判决被告香榭丽于本判决 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 告招行上海中山支行借款 本金3,000,000元;二、被 告香榭丽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 已判决 2016年 4月22 日 《2015年度 报告》 序号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涉案金额 (万元) 是否形成 预计负债 诉讼(仲裁)进展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 响 诉讼 (仲裁)判 决执行 情况 披露 日期 披露索引 山支行利息21,016.07元、 逾期利息(自2016年1月 3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 逾期利息,以3,021,016.07 元为基数,按合同借款利率 上浮50%计);三、被告 香榭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 120,000元;四、被告叶玫 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在最 高额50,000,000元范围内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 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保证 责任范围内向被告香榭丽 追偿。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 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 依照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 理费31,943元、财务保全 费5,000元,由被告香榭丽、 叶玫共同负担。 序号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涉案金额 (万元) 是否形成 预计负债 诉讼(仲裁)进展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 响 诉讼 (仲裁)判 决执行 情况 披露 日期 披露索引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中山支行因金融借 款纠纷诉上海香榭丽广 告传媒有限公司、叶玫 377.99 否 2016年12月28 日收到上海市黄 浦区人民法院寄 来的民事判决书。 判决被告香榭丽于本判决 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 告招行上海中山支行借款 本金3,500,000元;二、被 告香榭丽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 山支行利息103,317.50元、 逾期利息(自2016年5月 2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 逾期利息,以3,500,000元 为基数,按合同借款利率上 浮50%计);三、被告香 榭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 140,000元;四、被告叶玫 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在最 高额50,000,000元范围内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 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保证 责任范围内向被告香榭丽 追偿。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 已判决 2016年 8月26 日 《2016年半 年度报告》 序号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涉案金额 (万元) 是否形成 预计负债 诉讼(仲裁)进展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 响 诉讼 (仲裁)判 决执行 情况 披露 日期 披露索引 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 依照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 理费36,588.49元,由被告香 榭丽、叶玫共同负担。 7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中山支行因金融借 款纠纷诉上海香榭丽广 告传媒有限公司、叶玫 324.97 否 2016年12月28 日收到上海市黄 浦区人民法院寄 来的民事判决书。 判决被告香榭丽于本判决 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 告招行上海中山支行借款 本金3,000,000元;二、被 告香榭丽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 山支行利息97,332.08元、 逾期利息(自2016年6月 26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 逾期利息,以3,000,000元 为基数,按合同借款利率上 浮50%计);三、被告香 榭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 120,000元;四、被告叶玫 已判决 2016年 8月26 日 《2016年半 年度报告》 序号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涉案金额 (万元) 是否形成 预计负债 诉讼(仲裁)进展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 响 诉讼 (仲裁)判 决执行 情况 披露 日期 披露索引 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在最 高额50,000,000元范围内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 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保证 责任范围内向被告香榭丽 追偿。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 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 依照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 理费32,332.99元,由被告香 榭丽、叶玫共同负担。 8 重庆唐码传媒有限公司 因租赁合同纠纷诉上海 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 司 865.33 形成预计负 债84.72万元 法院已于2016年 12月9日第四次 开庭,香榭丽提交 了新证据,法院已 安排进行公章鉴 定。 - 待开庭 2016年 8月26 日 《2016年半 年度报告》 9 天津现代商业有限公司 因租赁合同纠纷诉上海 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 司 1,213.69 否 2016年12月22 日收到法院民事 判决书。 判决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 2015.1.11-2016.7.10期间租 金5651719.87元;支付 已判决 2016年 8月26 日 《2016年半 年度报告》 序号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涉案金额 (万元) 是否形成 预计负债 诉讼(仲裁)进展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 响 诉讼 (仲裁)判 决执行 情况 披露 日期 披露索引 2014.1.11-2016.3.31期间租 金的滞纳金6398151元(滞 纳金计算截止日期为原告 主张的2016.3.31,法院已 酌情调整为按每日千分之 二计算)。如未按照本判决 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 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 受理费128549元,由被告 香榭丽负担87064元。 10 郑维民因民间借贷纠纷 诉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 有限公司、叶玫 402.00 形成预计负 债406.59万 元 徐汇法院于2016 年11月3日公告, 并定于2017年2 月23日上午9时 在上海市徐汇区 人民法院龙漕路 128号第六法庭开 庭。 - 待开庭 2016年 8月26 日 《2016年半 年度报告》 序号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涉案金额 (万元) 是否形成 预计负债 诉讼(仲裁)进展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 响 诉讼 (仲裁)判 决执行 情况 披露 日期 披露索引 11 河北领帝文化传播有限 公司因广告合同纠纷诉 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 限公司 334.89 否 2016年11月3日 收到上海黄浦区 人民法院寄来的 民事判决书。 判决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 北领帝广告费3,117,040元 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82,834 元,滞纳金15,658.3元。如 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 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 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34,977元,由原告河北领帝 负担1,653元,被告香榭丽 负担33,324元。 已结案 2016年 8月26 日 《2016年半 年度报告》 12 陈发成因民间借贷纠纷 诉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 有限公司、叶玫 680.00 否 冻结叶玫、香榭 丽、上海埃得伟信 投资中心(有限合 伙)的银行存款 700万元或查封扣 押相应价值的财 产.已于2016年12 月15日在松江法 - 待开庭 2016年 8月26 日 《2016年半 年度报告》 序号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涉案金额 (万元) 是否形成 预计负债 诉讼(仲裁)进展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 响 诉讼 (仲裁)判 决执行 情况 披露 日期 披露索引 院开庭,原被告将 补充证据 13 陈旭望因民间借贷纠纷 诉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 有限公司、叶玫、埃得 伟信投资中心(有限合 伙) 2,000.00 否 2017年1月6日收 到松江区人民法 院寄来的民事裁 定书,准许原告陈 旭望撤回对被告 上海香榭丽的起 诉。 - 原告撤 回对香 榭丽的 起诉 2016年 8月26 日 《2016年半 年度报告》 14 上海景色广告有限公司 因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诉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 有限公司 411.56 否 2016年9月21日 收到法院执行通 知书,9月27日 15时在上海市黄 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接待室执行谈 话。 判决被告香榭丽于本判决 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 告景色经营权转让费人民 币3,958,750元。电费、宽 带费94,735元。案件受理 费46,702元,减半收取 23351元,由被告负担 18977元,原告景色负担 4405元。 执行中 2016年 8月26 日 《2016年半 年度报告》 序号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涉案金额 (万元) 是否形成 预计负债 诉讼(仲裁)进展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 响 诉讼 (仲裁)判 决执行 情况 披露 日期 披露索引 15 上海速显广告有限公司 因广告合同纠纷诉上海 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 司 300.00 否 执行阶段 要求支付违约金300万元 及逾期付款滞纳金。 未结案 2016年 8月26 日 《2016年半 年度报告》 16 上海擎逸广告有限公司 因广告合同纠纷诉上海 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 司 299.57 否 2016年3月30日 法院出具民事判 决书 判决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 告发布费2,575,000元及违 约金400,000元。案件受理 费43,400元,减半收取 21,700元,保全费人民币 5,000元,合计人民币 26,700元,由原告负担 6,000元,被告负担20,700 元。 已结案 2016年 8月26 日 《2016年半 年度报告》 17 叶宏献因民间借贷纠纷 诉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 有限公司、叶玫 447.00 形成预计负 债454.28万 元 1、请求判令两被 告支付人民币300 万元并支付从 2015年6月27日 起至2016年3月 28日的利息,年 24%计算540000 元。合计3540000 - 还未确 定开庭 时间 2016年 8月26 日 《2016年半 年度报告》 序号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涉案金额 (万元) 是否形成 预计负债 诉讼(仲裁)进展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 响 诉讼 (仲裁)判 决执行 情况 披露 日期 披露索引 元。 2、请求判令两被 告支付因拖欠本 金承担的违约金 每日1%计810000 元。 3、请求判令两被 告支付因拖欠欠 款所产生的律师 费差旅费合计12 万元,以上三项共 计人民币4470000 元。 4、本案诉讼费由 被告承担 18 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 限公司因广告合同纠纷 诉北京新速通传媒广告 有限公司 360.56 否 法院于2016年3 月21日出具判决 书结案,但因被告 判决书无法送达, 法院通过公告送 达。现提起强制执 行,法院已立案。 判决被告新速通于本判决 生效之日内十日内给付原 告广告费300万元及逾期 付款违约金57万元。案件 受理费35360元,公告费 260元,由被告新速通负 担。 强制执 行 2016年 9月6日 《关于控股 子公司上海 香榭丽广告 传媒有限公 司诉讼及对 外担保进展 情况的公 序号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涉案金额 (万元) 是否形成 预计负债 诉讼(仲裁)进展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 响 诉讼 (仲裁)判 决执行 情况 披露 日期 披露索引 19 广西金拇指科技有限公 司因民间借贷纠纷诉叶 玫、上海香榭丽广告传 媒有限公司 2,345.86 否 原定于2016年10 月13日开庭,因向 被告叶玫送达传 票被退回,2016 年10月13日南宁 中院公告,2017 年1月10日公告 期满.开庭时间还 未确定 待开庭 告》 (2016-068) 20 张和兵因民间借贷纠纷 诉叶玫、上海香榭丽广 告传媒有限公司 1,665.44 否 冻结香榭丽银行 账号2100万 元;2016年10月14 日已开庭,2016 年11月21日收到 重庆一中院下达 一审判决书 1、判决叶玫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偿还 借款本金1600万元及逾期 利息(逾期利息分二部分计 算:以800万元本金为基 数,自2014年12月27日 起。以800万元本金为基 数,自2015年1月31日起, 均按年利率24%分别计算 至本息付清之日止);2、 判决叶玫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律 师费50万元;3、判决上海 已判决 序号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涉案金额 (万元) 是否形成 预计负债 诉讼(仲裁)进展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 响 诉讼 (仲裁)判 决执行 情况 披露 日期 披露索引 香榭丽广告传媒公司对叶 玫在本判决上述第一、二项 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 149365元、保全费5000元 由叶玫、香榭丽共同承担。 21 沈阳达可思庞达广告传 媒有限公司因广告合同 纠纷诉上海香榭丽广告 传媒有限公司 288.39 否 2016年1月3日收 到沈阳市和平区 人民法院民事判 决书 判决被告香榭丽应于本判 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原告沈阳达可思庞达广告 代理费2,827,750元及逾期 付款违约金40,000元。如 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 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民 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 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 收取16,142元,由被告香 榭丽负担。 已判决 2016年 12月7 日 《关于控股 子公司上海 香榭丽广告 传媒有限公 司诉讼及对 外担保进展 情况的公 告》 (2016-085) 22 重庆唐码传媒有限公司 因广告经营权诉上海香 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1,524.20 形成预计负 债403.35万 元 2017年1月17日 收到法院民事裁 定书,裁定该案中 止诉讼。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 告支付拖欠的广告经营权 合作费1130万元,并按年 度拖欠的金额,每日千分之 待恢复 审理 序号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涉案金额 (万元) 是否形成 预计负债 诉讼(仲裁)进展 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 响 诉讼 (仲裁)判 决执行 情况 披露 日期 披露索引 一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 付款违约金,一直计算至被 告付清全部广告经营合作 费之日止。(违约金暂计至 2016.12.31为3942000元, 后附违约金分段计算标准。 截止2016.12.31,拖欠的广 告经营权合作费及违约金 合计人民币15242000元 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 告全部承担。 23 其他诉讼和仲裁累计计 算结果 3,270.64 形成预计负 债202.39万 元 部分未开庭,个别 已经结案。 - - (注:以上诉讼及仲裁统计数据来源于香榭丽公司) 二、 香榭丽非原告或被告但与香榭丽原股东相关的其他诉讼 鉴于香榭丽原股东叶玫等人未如实向公司披露原香榭丽法定代表人叶玫代表香榭丽与 北京蓝天新视野传媒广告有限公司签订《蓝岛大厦LED电子显示屏广告招商代理协议》之 《补充协议》,其违反了重组时与公司签订的协议及相关承诺。2015年12月19日,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向香榭丽公司原股东提起违约诉讼的议 案》。 2016年1月25日,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公司及公司之子公司广州日报 新媒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媒体公司”)起诉叶玫等二十名交易对方的民事诉讼案件【案 件(2016)粤0104民初1195号】。该案已于2016年7月11日开庭,由于当庭追加被告, 法院需要重新送达,公司收到越秀区人民法院的传票,该案已于2016年10月28日上午在 越秀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公司及公司之子公司新媒体公司于2016年12月30日收到越秀 区法院的裁定书:越秀区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 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 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 察机关。”公安机关复越秀区法院《公函》表示该案属于叶玫等人涉嫌合同诈骗案的一部分, 故越秀区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并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公司已对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 规则的规定披露该案件的相关进展。 三、 对外担保进展情况 (一) 截至2017年1月31日,公司及其子公司未发生依据《公司章程》、《对外担保 管理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应履行内部审批程序的对外担保事项,未发生应履行内部审批程 序的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关联方、其他 任何法人、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因法院传票而获知的公司之子公司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 公司(2012年10月31日该公司名称由“上海香榭丽广告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香榭丽广告 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6月17日该公司名称由“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为“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均简称“香榭丽”)相关诉讼所涉及的、目前其 合法性存在不确定性、金额存在不确定性、尚待法院判决的担保情况如下: 1. 公司通过法院传票所获知的香榭丽向公司隐瞒的发生在并购前的香榭丽的担保事 项: (1) 香榭丽于2016年4月28日收到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传票,传票及其附件显示: “叶玫于2013年6月向郑维民借款300万元,香榭丽对该笔借款作全额担保。截至2016年 4月8日尚余借款本金及利息336万元及违约金、律师费、差旅费暂共计402万元未返还。” (2) 香榭丽于2016年4月28日收到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传票,传票及其附件显示: “叶玫于2013年6月向叶宏献借款300万元,香榭丽对该笔借款作全额担保。截至2016年 4月8日尚余借款本金及利息354万元及违约金、律师费、差旅费暂共计447万元未返还。” (3) 香榭丽于2016年8月3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传票 及其附件显示:“叶玫于2012年3月向广西金拇指科技有限公司借款2000万元;2013年10 月香榭丽出具承诺书,以其名下拥有自有产权的户外LED显示屏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为叶 玫于2013年12月31日前以货币方式返还2000万元投资款的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涉诉金额:借款本金1880万元;自2014年1月1日起,以188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 三计算违约金;2016年4月6日起,以188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三计算违约金至被告 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及诉讼费用。” (4) 香榭丽于2016年8月11日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传票,传票及其附件显 示:“叶玫于2013年12月向张和兵借款1600万元,香榭丽对该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涉诉 金额:借款本金1600万元,暂计算至2016年4月20日的逾期赔偿总额为495万元,律师 费50万元,保全担保费63000元。” 2. 公司通过法院传票所获知的香榭丽向公司隐瞒的发生在并购后的香榭丽的担保事 项 香榭丽于2016年5月9日收到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传票,传票及其附件显示:“叶玫 于2014年9月向陈旭望借款2000万元,香榭丽2014年9月与陈旭望签订保证合同,为叶 玫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涉诉金额:借款本金及利息(月利率2%),律师费42 万元。” 2017年1月6日,香榭丽收到松江区人民法院寄来的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陈旭望 撤回对被告上海香榭丽的起诉。 上述香榭丽所涉担保事项为公司根据所掌握资料进行的统计(截至2017年1月31日的 数据),所涉担保事项未经过公司审批程序,在收到法院传票前公司亦未知。 (三) 对外担保案件进展情况 张和兵因民间借贷纠纷诉叶玫(被告一)、香榭丽公司(被告二)案已于2016年11 月21日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1.判令被告一叶玫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 本金160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分二部分计算:以80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4 年12月27日起。以80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1月31日起,均按年利率24%分别 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万元;3.判令被告二对被 告一的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本案的诉讼费149365元、保全费5000元 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上述部分对外担保案件处于待开庭或未开庭阶段,案件性质是否涉嫌违法违规存在不确 定性,涉案金额存在不确定性,尚待司法确认。 四、 本次公告的诉讼及对外担保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2017年1月31日,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对相应事项计提其他应付款、预计负债, 包括计提其他应付款49,919,135.04元,计提预计负债15,865,688.92元。上述两项计提共导 致公司合并报表营业外支出增加64,558,463.15元,管理费用增加1,226,360.81元,其中,对 2017年1月影响致营业外支出增加1,868,586.42元,管理费用增加9,239.30元。 五、 备查文件 (一) 上述案件相关法院传票、民事起诉状及相关附件 (二) 其他诉讼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二月九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