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易方达天天发货币:基金合同摘要
天天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服务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 资 金;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 4 )销售基金份额; (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7 )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 赎回 和转换 申 请; ( 1 2 )在 不违反 法律法规 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 的前提下,为 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资产作为抵押 进行融资; ( 1 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 4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 1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 、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 的业务规则; ( 1 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 资 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 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 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 息披露事项; (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 一 )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终止《基金合同》 ,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形除外 ;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6 )变更基金类别;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 3 ) 在 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 更收费方式 ;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 6 )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所有赎 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则基金合同将根据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并终止 。 ( 7 )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 二 )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 召开 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 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 三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 四 )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 及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 有关证明文件 、受托出席会议者 出示的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 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 2 )经核对,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 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2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 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 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 有关证明文件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 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 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 五 )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 六 )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 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 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 七 ) 计票 1 、现场开会 (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 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八 )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 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 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 一 )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 二 )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 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该收益将会计确认为实收基金,参与下一日的收益分配)。 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收益支付方式为按月支付,对于可支持按日支付的销售机 构, 本基金的收益支付方式经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按日支 付。不论何种支付方式,当日收益均参与下一日的收益分配,不影响基金份额持 有人实际获得的投资收益。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 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 止; 4. 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 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 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收益支付方 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 ( 即 红利转基金份额 ) 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 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累计收益 为负值,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6.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 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8.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三 ) 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 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 四 )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通常情况下,本基金每月例行对累计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 ( 例行的收益 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 ;对于可支持按日支付的销售机构,本基金的收益支付方式 经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按日支付。 四、与基金财产管 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 一 )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 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 诉讼费 和仲裁费 ;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 二 )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 %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 E× 0.33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 E× 0.10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 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 , 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 务费率为 0.01% 。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 = E ×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代收,基金管理人收到后 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 支付 。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 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 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 定,按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等相关费率。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 一 ) 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和保持高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回报。 ( 二 )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 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 工具 。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范围与限制进行调整,本基 金将随之调整。 (三) 投资限制 1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 1 )股票; ( 2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 3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 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 4 )信用等级在 AA+ 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 5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 变更 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并 以最新规定为准 。 2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 得超过 240 天 ; ( 2 ) 本基金持有 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 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国债、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 该证券的 10% ; ( 4 ) 本基金 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 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 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 5 )本基金应保持足够比例的流动性资产以应对潜在的赎回要求,其投资 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低于 5% ; 2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3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 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4 )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 日累计赎回 30% 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 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 不得超过 20% ; ( 6 )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 7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 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或上述条款另有约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 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 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5 、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 的计算 ( 1 ) 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 -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期限 + 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 投资于金 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 债券正回购) ( 2 ) 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 如下: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 存续 期限 -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负债×剩余 存续 期限 + 债券正回购×剩余 存续 期限)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 产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 债券正回购) ( 3 ) 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 和 剩余存续期限 的确定 1 ) 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 数计算 ; 2 ) 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 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 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 3 ) 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 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 4 ) 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 5 )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 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A 、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 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B 、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6 、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 2 )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6 ) 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 一 )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公告 1 、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 / 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总额× 10000 。 其中,当日分配的基金收益自其下一日起享有分红权益,自下一日起 纳入基金份额总数的计算 ;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 留小数点后 4 位。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见招募说明书。 如果基金成立不足七日,按类似 规则计算。当任一类基金份额为零时,将暂停计算和披露该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 7 日年化收益率,待该类份额不为零时重新开始计算和披露。 2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自然日,公 告节假日期间的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 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 3 、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 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 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 指定媒体 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 效,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 指定媒体 公告。 (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 )制作清算报告; (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9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 四 )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 七 )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 除非仲裁裁决另 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或盖章 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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