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国投瑞银瑞兴保本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2月)

时间:2017年02月10日 12:10:53 中财网

国投瑞银
瑞兴
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
7

2
月更新)
































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国投瑞银瑞兴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5年11月30日证监许可[2015]2777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5
年12月29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
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
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
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
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风险、操作风险、金融
衍生品投资风险、其他风险,等等。其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可能增加本基金总体风险水平。基
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投资人投资于
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
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本基
金持有的
安全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本基金持有的
风险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3%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
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2016年12月29日,其中投资组合报告与基金
业绩截止日期为2016年9月30日。有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3日对本招募说明书
(2017年2月更新)进行了复核。








一、绪言
................................
................................
................................
................................
........................
1
二、释义
................................
................................
................................
................................
........................
2
三、基金管理人
................................
................................
................................
................................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
................................
................................
...........
23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
................................
.......
27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33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
34
八、基金的保本及保证
................................
................................
................................
...............................
44
九、基金的投资
................................
................................
................................
................................
...........
65
十、基金的业绩
................................
................................
................................
................................
...........
91
十一、基金的财产
................................
................................
................................
................................
.......
92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
................................
................................
...
93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98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
100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103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104
十七、基金的风险揭示
................................
................................
................................
.............................
110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
114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
116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
133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
149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
150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
151
二十四、备查文件
................................
................................
................................
................................
.....
152

一、绪言

《国投瑞银瑞兴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国投瑞银瑞兴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投瑞银瑞兴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国投瑞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投瑞银
瑞兴
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国投
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国投瑞银
瑞兴
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投瑞银
瑞兴
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国投瑞银
瑞兴
保本
混合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投瑞银
瑞兴
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12

12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6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3

15
日颁布、同年
6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6

8
日颁布、同年
7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
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
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
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投瑞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
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
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三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
的正
常交易日


32

对应日:指某一日期之后一段期间的对应日期。如
2015

1

5
日在
2
年后的对应日为
2017

1

5



33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4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

n
为自然数


35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务规则》: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
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指基金
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
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
、元:指人民币元


46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
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
、保本基金:指通过一定的保本投资策略进行运作,同时引入保本保障机制,
以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投资本金保证的基金


5
2

担保人:指根据《
基金合同》的约定,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提供不
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为中国投融资担保
股份
有限公司,详细情况见《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


5
3

保本义务人:
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
周期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5
4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存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
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
人,同意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并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
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5
5

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最长为
2
年,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2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或2
个公历年后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在《基金合同》中如无特别指



明,保本周期均指当期保本周期。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期限以基
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本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处理规则中
将确定下一保本周期的起止时间


5
6

保本周期起始日: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其后保
本周
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5
7

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指本基金在每一保本周期内所设置的该保本周期的
目标收益率,
在保本周期内,若本基金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
10
个工作日达
到或超过目标收益率,则管理人将在满足条件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前
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提前到期日为过渡期前一个工作日,距离满足条件之日起不超

20
个工作日)


58

保本周期到期日、到期日:指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

本基金的第一个
保本周期最长
为2
年,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2
个公历年后对应
日止,如该
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或2
个公历年后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在保本周期
内,若本
基金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
10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目标收益率,则
管理人将在满足条件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前保本
周期提前到期,保本
周期到期日为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日

提前到期日为过渡期前一个
工作日,距离满足条件之日起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但
不得晚于《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2
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
2
个公历年后无该对应日,则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即为当期保本周期届满日


59

变更后的
非保本混合型基金起始日:若保本周期届满,本基金不符合保本
基金存续条件,则在一定期限内将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

国投瑞银
瑞兴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日。具体日期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60

过渡期:指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不含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至下一保本
周期起始日之前不超过
30
天的一段期间,具体日期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
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


6
1

过渡期申购:指投资人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在过渡期内,投资人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6
2

份额折算日:指本基金第一
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起始日的前一个工作



日,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份额折算日即为当期
保本周期起始日的前一工作日


6
3

基金份额折算:指在份额折算日,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保本
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
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对本基金所有份额进行折算,将本基金所有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调整为
1
.
000
元,并将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的行为


6
4

持有到期: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其所认购、或过渡期申
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6
5

保本金额: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
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其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的资产净
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在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6
6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即

可赎回金额


):指从保本周期起始

开始一直持有到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按照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的期末资产净值。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或称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为:认购并持有到第一个保本周期到
期日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其后各保本周期的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或称

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
本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
额净
值的乘积


6
7

保本赔付差额:指当期保本周期的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
该部分基金份额在该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赔付差额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
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该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
部分;其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赔付差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
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68

到期期间:指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公告指定的一个期间。在此
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在当期保本周期持有至到期日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如本基金满足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将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在本基金不满足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时,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继续持有变更后的非保本混合型基金的基金份额


69

保本: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
回金额


)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
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
日内(含该第
20
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
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
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
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



7
0

保证:指担保人就本
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
证,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
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即保本
赔付差额)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
6
个月。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
各保本周期的涉及基金保本的保障事宜以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7
1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在到期期间内选择或默认选择
继续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7
2
、转为变更后的非保本混合型基金的基金份额:指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
件下,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继续持有变更后非保本的

国投瑞

瑞兴
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7
3
、保证费用:也称为担保费,指担保人就本基金的担保事宜收取的相关费用
(

费用从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


7
4
、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指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
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
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

国投瑞银
瑞兴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如
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存续的要求,则本基金按照
基金

同的规定终止


7
5
、保本周期到期选择: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后的到期期间,选
择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
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转为变更后的非保本混合型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7
6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介


7
7
、不可抗力:指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UBS SDIC FUND MANAGEMENT CO., LTD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38号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46



法定代表人:叶柏寿

设立日期:2002年6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杨蔓

客服电话:400-880-6868

传 真:(0755)8290404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

51%

瑞士银行股份有限公司(UBS AG)

49%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叶柏寿先生,董事长,中国籍,经济学学士,现任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副总经济
师、国投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国投财务有限公司董事、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国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国家计委经济研究所干部、研究室副主任,国


家开发投资公司财务会计部干部、处长、副主任、主任,国投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副
董事长。


王彬女士,总经理,董事,中国籍,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
兼任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及国投瑞银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北京
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国际电力开发投资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
市人民政府新闻处主任科员、北京天然气联合公司职员。


董日成先生,董事,中国香港籍,英国Sheffield大学学士,现任瑞银资产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中国区董事总经理,兼任国投瑞银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
事。曾任瑞银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区业务经理、执行董事,瑞银资产管理对冲基金亚
太区首席营运官,瑞银资产管理台湾总经理,香港瑞银财富管理部门主管,国投瑞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代总经理和首席营运官,美林投资经理人公司亚太地区首席
营运官,美国国际集团亚太地区的金融及营运领域担任多个重要职务等。


李涛先生,董事,中国籍,管理学硕士,现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曾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信托财务部副经理、信托财务部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
理,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金融投资部项目经理,国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业
务主管、国投煤炭公司计划财务部业务主管,山东省茌平造纸厂设计部职员。


黄雪婷女士,董事,中国香港籍,西澳大学工商学学士。现任瑞银资产管理(新
加坡)有限公司亚太区产品开发及管理主管,曾任美盛集团(Legg Mason, Inc.) 亚洲
及澳大利亚产品开发部主管,瀚亚投资(Eastspring Investments)区域投资解决方案及
基金平台主管,富达基金(Fidelity) 亚洲产品部董事,苏黎世保险(Zurich Insurance
Company)业务规划及项目高级经理,怡富基金Jardine Fleming (JPMorgan) 产品开发
部业务分析师。


李哲平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金融学硕士,现任当代金融家杂志社主编、
中信银行独立董事、中航证券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统信资产评估公司董事长、
中国证券报理论版主编、中国金融培训中心助教。


史克通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法学学士,现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


级合伙人、律师,主要从事公司经常性业务及IPO、上市公司再融资及重大重组、
证券投资基金及私募基金的设立、投资等业务;兼任中国忠旺控股有限公司(香港
主板上市)独立董事

昆山金利表面材料应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小板上市)独
立董事,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北京市国资委任命)
。曾
任职于山东鲁中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龙涛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硕士。现任北京海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央财经大学会计系副教授,兼任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和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在毕马威国际会计
纽约分部担
任审计和财务分析工作。



2、监事会成员

卢永燊先生,监事会主席,中国香港籍,工商管理硕士,现任瑞银资产管理公
司中国区财务部主管和瑞银资产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监事。曾任瑞银资产管理公司
泛亚地区财务部主管。以往在金融服务及电信行业担任多个财务部管理职位。


张宝成先生,监事,中国籍,资源产业经济学博士,经济师。现任国投泰康信
托有限公司股权管理部总经理。曾任国投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国家开
发投资公司办公厅公司领导秘书,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行政助理,中国石油管道分公
司内部控制处科员,中国石油管道秦京输油气分公司计划科科员。


王明辉先生,监事,中国籍,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协会会员、全球风
险协会会员,拥有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国际注册内部审
计师(CIA)资格。现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曾任职国投瑞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总部审
计总监。


冯伟女士,监事,中国籍,经济学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曾任职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清算主管,深圳投资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投研人员。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督察长

王彬女士,总经理,董事,中国籍,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
兼任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及国投瑞银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北京
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国际电力开发投资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
市人民政府新闻处主任科员、北京天然气联合公司职员。


王书鹏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工程硕士,兼任国投瑞银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及董事
。曾任职内蒙古哲盟交通规划设计院,内蒙古自治
区交通征费稽查局哲盟分局,北京拓宇交通通用设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利安达信
隆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财务、信托资产运营管理部门经理。


张南森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北京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曾任
湘财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营销部执行主管,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
服务部总监、总经理助理。



袁野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深圳投资基金管
理公司基金经理,国信证券基金债券部投资经理,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监,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储诚忠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武汉大学经济学博士。曾任重庆建筑专科学
校(现重庆大学)经济学教研组组长,武汉大学金融系副主任、副教授,国信证券
有限公司综合研究部总经理,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监、产品开发部
总监、渠道服务部总监,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策划部总监、北京分公司总经
理、华南营销中心总经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刘凯先生,督察长,中国籍,复旦大学工商管理学硕士,兼任国投瑞银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尊荣集团证券投资项目经理,君安证券东门南营业部研究员,
平安证券蛇口营业部投资顾问,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总监,国投瑞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服务部总监、总经理助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鹏先生,中国籍,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

9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上海市发
改委综合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华泰柏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2012

5
月加入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

2014




12

3
日至
2015

3

9
日期间担任国投瑞银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助理。

2015

4

13
日起担任国投瑞银新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LOF)
基金经理
,2016

1

21
日起担任国投瑞银瑞兴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2016

3

22
日起兼任国投瑞银瑞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狄晓娇女士,中国籍,香港大学金融学硕士,8年证券从业经历。2010年7月
加入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1年7月转入固定收益部任研究员。2015年6
月27日起担任国投瑞银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4月15日
起兼任国投瑞银进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5月17日起兼任
国投瑞银岁添利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6月2日起
兼任国投瑞银瑞兴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7月13日起兼任国
投瑞银顺鑫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徐栋先生,中国籍,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香港大学金融学硕士。注册会计师
协会(CICPA)非执业会员,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协会会员。8年证券从业经历。2009
年7月加入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固定收益研究工作。2012年9月20
日至2014年10月28日期间担任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及国投瑞银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3年4月2日至2014年10月28日期间担任国投
瑞银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3年12月26日起任国投瑞银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0月17日起兼任国投瑞银钱多宝货币市场基金基
金经理,2014年11月13日起兼任国投瑞银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1月20日起兼任国投瑞银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1月
18日起兼任国投瑞银岁添利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进宝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国投瑞银瑞兴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11月23日起兼任国投瑞银和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曾于2014年3
月22日至2015年11月21日任国投瑞银瑞易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刘兴旺先生,2015年12月29日至2015年6月1日。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职务


(1)投资决策委员会召集人:袁野先生,副总经理

(2)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韩海平先生: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部部门总经理


李怡文女士: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何明女士:研究部部门总经理

蒋旭东先生:总经理助理,量化投资部负责人

杨俊先生:交易部部门总经理

马少章先生:专户投资部部门副总
经理
,投资经理

汤海波先生:国际业务部部门副总经理
,基金经理

陈小玲女士:基金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杨冬冬先生:基金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3)总经理和督察长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定期报告;

7、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提议召开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
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
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公司、股东及与股
东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
原则;

2、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行业自
律规范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不为了基金业绩排名等实施拉抬尾市、打压股价等损
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或者进行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

3、独立、客观地履行职责,在作出投资建议或者进行投资活动时,不受他人干
预,在授权范围内就投资、研究等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独立判断;

4、严格遵守公司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聘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不得利用未
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向公司股东、与公司有业务
联系的机构、公司其他部门和员工传递与投资活动有关的未公开信息;

5、不利用基金财产或利用管理基金财产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利益输送,
不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控制目标

(1)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2)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3)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4)将各种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
施,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保障业务稳健运行,减轻或规避各种风险
对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干扰。


2、建立风险控制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1)最高性原则:风险控制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核心工作,代表着公司经营管
理层对企业前途的承诺,公司经营管理层将始终把风险控制放在公司内部控制的首
要地位并对此作出郑重承诺。


(2)及时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公司开办新的业务品
种必须做到制度先行,在经营运作之前建章立制。


(3)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系,
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3、风险控制体系

(1)风险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风险控制制度体系由五个不同层次的制度构成:第一个层次是公司章程;
第二个层次是内部控制大纲;第三个层次是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次是部门管理
制度;第五个层次是各项具体业务规则。


(2)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风险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类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的组织,主要是通过董事会下设的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来实现的。它们在
风险控制中的职责分别是:

①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自有资产的运作的合
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基金资产经营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对公司内控机制、风险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建议方案提交董事会。


②督察长履行的职责包括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
行内部监察、稽核;就以上监察、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向公司经营管理层通报并提出
整改和处理意见;定期向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发现公司的违规行为,
应立即向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层次:公司经营管理层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及各职能部


门对经营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①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
全面性、审慎性和适时性;评估公司合规与风险控制的状况;审议基金投资的风险
评估与绩效分析报告;审议基金投资的重大关联方股票名单;评估公司业务授权方
案;审议业务合作伙伴(如席位券商、交易对手、代销机构等)的风险预测报告;
评估公司新产品、新业务、新市场营销渠道等的风险预测和合规评价报告;协调各
相关部门制定突发性重大风险事件和违规事件的解决方案;界定重大风险事件和违
规事件的责任;评估法规政策、市场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产生的影响等。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下设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负责投资的业绩与风险分析
评价,并向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供相关报告。


②监察稽核部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和协调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编写、修订工作,
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完善;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
出具监察稽核报告;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调查基金及其他类型产品的异常投资
和交易以及对违规行为的调查;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合规咨询、合规培训、离任
审查等工作。


③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自身工作中潜在风险的自我检查和控制,各
业务部门作为公司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应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业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
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
执行;各项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
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
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
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


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
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
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
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
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
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
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一定的风险权限额
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建立交易
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
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
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
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
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
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建立了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设立了
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加强
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
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方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向董事
会负责。督察长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可以列席公司任何相关


会议,调阅公司任何相关制度、文件;要求被督察部门对所提出的问题提供有关材
料和做出口头或书面说明;行使中国证监会赋予的其他报告权和监督权。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公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人员,严格制
订了监察稽核工作的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
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
活动的有效运行;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
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具
有明确的内控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的独立
进行,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对其进行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
经理分开,研究、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
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
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合规与风险控制委
员会及其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
险;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
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计算机
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
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
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
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6、基金管理人承诺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
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合规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年10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
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中国建设银行于2005年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
市(股票代码939),于2007年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939)。


2015年末,集团资产总额18.35万亿元,较上年增长9.59%;客户贷款和垫款
总额10.49万亿元,增长10.67%;客户存款总额13.67万亿元,增长5.96%。净利
润2,289亿元,增长0.28%;营业收入6,052亿元,增长6.09%,其中,利息净收入
增长4.65%,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增长4.62%。平均资产回报率1.30%,加权平均净
资产收益率17.27%,成本收入比26.98%,资本充足率15.39%,主要财务指标领先
同业。


物理与电子渠道协同发展。营业网点“三综合”建设取得新进展,综合性网点数
量达1.45万个,综合营销团队2.15万个,综合柜员占比达到88%。启动深圳等8
家分行物理渠道全面转型创新试点,智慧网点、旗舰型、综合型和轻型网点建设有
序推进。电子银行主渠道作用进一步凸显,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交易量占比


达95.58%,较上年提升7.55个百分点;同时推广账号支付、手机支付、跨行付、
龙卡云支付、快捷付等五种在线支付方式,成功实现绝大多数主要快捷支付业务的
全行集中处理。


转型业务快速增长。信用卡累计发卡量8,074万张,消费交易额2.22万亿元,
多项核心指标继续保持同业领先。金融资产1,000万以上的私人银行客户数量增长
23.08%,客户金融资产总量增长32.94%。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累计承销5,316
亿元,承销额市场领先。资产托管业务规模7.17万亿元,增长67.36%;托管证券
投资基金数量和新增只数均为市场第一。人民币国际清算网络建设再获突破,继伦
敦之后,再获任瑞士、智利人民币清算行资格;上海自贸区、新疆霍尔果斯特殊经
济区主要业务指标居同业首位。


2015年,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各类荣誉总计122项,并独家荣获美国《环球金
融》杂志“中国最佳银行”、香港《财资》杂志“中国最佳银行”及香港《企业财资》
杂志“中国最佳银行”等大奖。集团在英国《银行家》杂志2015年“世界银行品牌1000
强”中,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二;在美国《福布斯》杂志2015年度全球企业
2000强中位列第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
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
跨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10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
中心,共有员工22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
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信
贷部、总行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总
行个人银行业务部、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业务
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
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
信贷二部、信贷部、信贷管理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并在总行集团客户部
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
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
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
“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
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
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2016年一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584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
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自2009
年至今连续六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
监管规章和
中国建设银行
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
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资产
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
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
作职权和能力。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
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
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
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
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
、独立。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
——
基金监督子系统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
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
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
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
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

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
等情况
进行
监控,

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风险提示
,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
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
指令要素
等内容进行
核查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
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

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
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法定代表人:叶柏寿

电话:(0755)83575992 83575993

传真:(0755)82904048 82904007

联系人:杨蔓、贾亚莉

客服电话:400-880-6868

网站:www.ubssdic.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王琳

客服电话:95533

网站:www.ccb.com


(2)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电话:010-82806180

传真:010-82806363

联系人: 许广圣

客服电话:95568


直销银行客服电话:10100123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直销银行网址:www.mszxyh.com

(注:目前仅在民生银行直销银行开通,民生银行柜台开通时间需另行公告。)

(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电话:010-68859404

传真:010-68858057

联系人:王硕

客服电话:95580

公司网站:www.psbc.com

(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深圳)

联系人:庞晓芸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法兰桥创意园)26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 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张茹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6)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7)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龙田路195号3C座7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站:www.1234567.com.cn

(8)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大道同顺路18号同花顺大楼4层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刘晓倩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9)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0-1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0-11层

法定代表人:申健

电话:021-20219988

传真:021-20219923

联系人:付江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公司网站:8.gw.com.cn

(10)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1)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吴煜浩

电话:020-89629021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站:www.yingmi.cn


(12)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河东区三亚河东路海康商务12、13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1号楼昆泰国际大厦12层

邮政编码:100020

法定代表人:李科

电 话:010-59053566

传 真:010-59053700

联系人:龙尧

客户服务电话:95510

公司网站:http://fund.sinosig.com


13
)北京
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4

401
-
15


办公地址:北
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17



法定代表人
:
陈超


联系人:江卉


电话:
010
-
89189288


传真:
010
-
89188000


客服电话:
400 098 8511


网站:
http://fund.jd.com/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38号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法定代表人:叶柏寿

联系人:冯伟


电话:(0755)83575836

传真:(0755)82912534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联系人: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曹阳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玲、曹阳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2015年11月30日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777号文注册募集。



2015

12

11
日至
201
5

1
2

25
日,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
者同
时发售,共募集
1,998,023,466.34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4,879
户。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15年12月29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
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
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
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
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
2016

3

28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
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后进先出


原则
,即
对该
投资人
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
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



先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若保本周期到期后,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
基金,则变更后对所有基金份额的赎回按照

先进先出


的原则,以确定所适用的赎
回费率。对于由本基金转入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将从原份额取得之日
起连续计算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原则,发生申购、赎回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递交
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
包括该日
)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
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
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
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
(T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
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
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在销售机构网点首次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在不低
于上述金额下限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涉
及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投资人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500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
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50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
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5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
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基金份额
下限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涉及上述规则
的业务时,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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