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中银美元债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中银美元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QDII)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 7 年第 1 号 )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七 年 二 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5年12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900号文核准募 集,基金合同于2015年12月30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的,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收益和市场前景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 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 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 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基金投资 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 引致的特有风险,因汇率波动导致的风险等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美元债券,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在投 资本基金前,投资者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 断市场,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 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6年12月29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2016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过审计)。本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 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言 5 二、释义 6 三、风险揭示 10 四、基金的投资 14 五、基金管理 人 2 2 六、基金的募集 3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3 九、投资组合报告 42 十、基金的业绩 45 十一、基金的财产 46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48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55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7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0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61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66 十八、基金托管人 68 十九、境外托管人 74 二十、相关服务机构 77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0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5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8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110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12 二十六、备查文件 113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 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银美元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中银美元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QDII) 2 、基金管理人: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 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 、基金合同 :指《 中银美元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QDII) 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中银美元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QDII)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中银美元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QDII) 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中银美元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QDII)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7 年 6 月 18 日颁布、同年 7 月 5 日实施的《合格境 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通知》:指中国证监会 2007 年 6 月 18 日公布、自同年 7 月 5 日起实施的《关于实 施 <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 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6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8 、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 19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2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5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 、销售机构: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 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 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4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 的不定期期限 35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7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8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 、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 、《业务规则》: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41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2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3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5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6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8 、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 / 申购 、赎回所使用的货币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人民币份额;以 美元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美元份额 49 、元:指人民币元 50 、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51 、美元:指美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52 、汇率:如无特指,指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53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4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9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0 、不可抗力: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 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 履行 基金合同的 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 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 或停止交易 三、风险揭示 1、全球投资的特殊风险 (1)汇率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市场以多种外币计价的金融工具。外币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 可能会影响本基金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本基金采用人民币和美元销售。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 按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的美元金额,由于存在汇率波动, 可能导致以美元计算的收益率和以人民币计算的收益率有所差异。 此外,由于汇率取自汇率发布机构,如果汇率发布机构出现汇率发布时间延迟或是汇率 数据错误等情况,可能会对基金运作或者投资者的决策产生不利影响。 (2)国家/地区市场风险 全球投资受到各个国家/地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以及 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 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全球投资的成本、全球市场的波动性也可能高于境内市场, 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 (3)法律和政治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地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在部分 国家/地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基金所投资的国家/地区因政治局势变化(如罢工、暴动、战争等)或法令的变动,可 能导致市场的较大波动,从而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此外,基金所投 资的国家/地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化、 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4)会计制度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地区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标 准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可能导致基金经理对公司盈利能力、投资价值的判断产生偏差,从 而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5)税务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地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一定差异,当投资某个国家/地区市场 时,该国家/地区可能会要求基金就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 为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各个国家/地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 具有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基金向该国家/地区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 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2、投资工具的相关风险 (1)债券 债券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①利率风险 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债券市场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如果市场利率上升,本基金持有 债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失的风险,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债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 临下降的风险。 ②收益率曲线风险 如果基金对长、中、短期债券的持有结构与基准存在差异,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 格发生变化时,基金资产的收益可能低于基准。 ③利差风险 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化的 风险。 ④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 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⑤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所取得的收益率有可能低于通货膨胀率,从而导致投资者持有本基金资产实际 购买力下降。 (2)衍生品 由于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较为剧烈,在市场面临突发事件时,可能会 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从而对基金收益带来不利影响。衍生品的交易可能不够活 跃,在市场变化时,可能因无法及时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方压低报价,导致基金资产的 额外损失。此外,还可能存在交易对手违约的风险。 (3)正回购/逆回购 在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方可能因财务状况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的义务,从 而对基金资产价值造成不利影响。 (4)证券借贷 作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易对手方(即证券借入方)违约,则基金可能面临到期无法获 得证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 3、基金投资的一般风险 (1)积极管理风险 指基金经理对基金的主动性操作导致的风险。在实际操作中,基金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 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其精选出的投资 品种的业绩表现不一定持续优于其他品种。 (2)流动性风险 在市场或者个券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基金投 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要求,在管理 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或现金过多所导致的收益下降风险。 此外,本基金主要投资全球市场,境外市场的交易日及交易时间与境内市场会有不同, 因此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与境内基金不同,在境外市场休市、暂停交易或交收时,基金还可 能发生延迟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3)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等。 (4)政策变更风险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政策修改等基金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变化,使基金或投 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风险,例如,监管机构基金估值政策的修改导致基金估值方法的调整而 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相关法规的修改导致基金投资范围变化基金管理人为调整投资组 合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等。 (5)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 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4、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因为投资于全球国家和地区,受到各个国家或地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税法、汇率、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 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本基金所投资的国 家或地区也存在采取某些管制措施的可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化、没 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此外,由于各 个 国家或地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在部分国家或地区 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本基金可能对中国企业在亚太(除日本外)国家或地区发行的债券特别是香港等地区的 投资比例相对较高,系统性投资风险相应较大。 本基金开通了外币申购和赎回业务,在方便投资者的同时,也增加了相关业务处理的复 杂性,从而带来相应的风险,增加投资者的支出和基金运作成本。 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审慎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下,力争总回报最大化,以谋求长期保值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包括公司发行的金融债券)、可转换债 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已 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优先股;已与 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 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与固定收益、 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组合中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投资于美元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控制基金组合风险的基础上,追求实现良好收益率的目标。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研究全球市场经济运行趋势,深入分析不同国家和地区财政及货币政策对经 济运行的影响,结合对中长期利率走势、通货膨胀及各类债券的收益率、波动性的预期,自 上而下地决定债券组合久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的比例进行最优化配置和动态调整。 2、债券投资策略 (1)久期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积极主动地预测市场利率的变动趋势,相应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配置,以 达到提高债券组合收益、降低债券组合利率风险的目的,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战略性久期配置 和短期策略性久期调整: 在确定债券组合久期的过程中,本基金将在判断市场利率波动趋势的基础上,根据债券 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当前形态及陡峭度,通过合理假设下的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最后确定最 优的债券组合的战略性久期配置。 短期策略性久期调整主要通过对市场短期趋势、资金流动、经济数据发布等因素所引起 的市场利率、价格波动的研究来调整投资组合久期。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适当降低 组合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适当提高组合久期。 (2)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承担适度的信用风险来获取信用溢价,主要关注个别债券的选择和行业配置 两方面。在定性与定量分析结合的基础上,通过“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分析策略, 在信用类固定收益金融工具中进行个债的精选,结合适度分散的行业配置策略,构造和优化 组合。 通过对所投资债券的信用评级和信用分析,包括宏观信用环境分析、行业趋势分析、管 理层素质与公司治理分析、运营与财务状况分析、债务契约分析、特殊事项风险分析等,依 靠中银信用分析团队及中银研究平台的其他资源,深入分析挖掘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现金 流、发展趋势等情况,严格遵守中银信用分析流程,执行中银信用投资纪律。 1)个别债券选择 本基金执行“中银投资备选库流程”,生成或更新买入信用债券备选库,强化投资纪律, 保护组合质量。 本基金主要从信用债券备选库中选择或调整个债。本基金根据个债的类属、信用评级、 收益率(到期收益率、票面利率、利息支付方式、利息税务处理)、剩余期限、久期、凸性、 流动性(发行总量、流通量、上市时间)等指标,结合组合管理层面的要求,决定是否将个 债纳入组合及其投资数量。 2)行业配置 宏观信用环境变化,影响同一发债人的违约概率,影响不同发债人间的违约相关度,影 响既定信用等级发债人在信用周期不同阶段的违约损失率,影响不同信用等级发债人的违约 概率。同时,不同行业对宏观经济的相关性差异显著,不同行业的潜在违约率差异显著。 本基金借助中银中央研究平台,基于深入的宏观信用环境、行业发展趋势等基本面研究, 运用定性定量模型,在自下而上的个债精选策略基础上,采取适度分散的行业配置策略,从 组合层面动态优化风险收益。 3)信用风险控制措施 本基金实施谨慎的信用评估和市场分析、个债和行业层面的分散化投资策略,当发债企 业的基本面情况出现恶化时,运用“尽早出售(first sale, best sale)”策略,控制投资风险。 本基金使用各信用级别持仓量、行业分散度、组合持仓分布、各项重要偿债指标范围等 描述性统计指标,还运用VaR等模型,估计组合在给定置信水平和事件期限内可能遭受的 最大损失,以便有效评估和控制组合信用风险暴露。 4)高收益债投资策略 高收益债票面利率较高、信用风险较大、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差。高收益债收益率由基准 收益率与信用利差叠加组成,信用风险表现在信用利差的变化上;信用利差主要受两方面影 响,一是系统性信用风险,即该信用债对应信用水平的市场信用利差曲线变化;二是非系统 性信用风险,即该信用债本身的信用变化。 本基金运用深刻的基本面研究,力求前瞻性判断经济周期,在经济周期的复苏初期保持适当 增加的高收益债配置比例,在经济周期的过热期保持适当降低高收益债配置比例。 (3)其它债券投资策略 1)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对同一类属收益率曲线形态和期限结构变动进行分析,在给定组合久期以及其他 组合约束条件的情形下,通过中银债券组合优化数量模型,确定最优的期限结构。本基金期 限结构调整的配置方式包括子弹策略、哑铃策略和梯形策略。 2)骑乘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骑乘策略增强组合的持有期收益。当债券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 邻期限利差较大时,可以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 高位的债券,随着持有期限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 资期初有所下降,对应的将是债券价格的走高,而这一期间债券的涨幅将会高于其他期间, 这样就可以获得丰厚的价差收益即资本利得收入。 3、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衍生品投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合理利用衍生工 具,控制下跌风险,对冲汇率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为对冲汇率风险,本基金将投资于外汇远期合约、外汇期货、外汇期权、外汇互换协议 等金融工具。 投资流程如下:基金经理提交投资衍生品的建议报告,其中应包括宏观分析、市场分析、 决策依据、采用的具体合约种类、数量、到期日、合约的流动性分析等。风险管理部门对基 金经理的投资建议提出意见。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状况和组合仓位情况做出期货合约的平仓或 加仓决定,根据需要报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在投资策略实施后,基金经理每日须对组合头 寸和保证金情况进行监控,基金运营部门配合做好组合头寸和保证金的管理。风险管理部门 实时监控衍生品交易情况,确保其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限制。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 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更新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美元债券,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外证券,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 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准: 同期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或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八)投资限制与禁止行为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投资于美元债券的比 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 (2)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银行应当是中 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 评级的境外银行,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3)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 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 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 总量; (6)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 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7)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基 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8)同一境内机构投资者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 金总份额的20%; (9)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 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①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②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 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③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评级; b)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 终止交易; c)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d)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 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10)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 构评级; ②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③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 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④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现金; b)存款证明; c)商业票据; d)政府债券; e)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 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⑤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 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⑥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 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11)本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 ①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②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 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 以满足索赔需要; ③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 红; ④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 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 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12)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 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上述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 计入基金总资产。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或设定其他本基金须遵循的比例限制的, 从其规定。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九)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2)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3)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4)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5)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有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3、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五、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26 楼、 27 楼、 45 楼 法定代表人: 白志中 设立日期: 2004 年 8 月 12 日 电话:( 021 ) 38834999 传真:( 021 ) 68872488 联系人:高爽秋 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 8350 万元 83.5% 贝莱德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相当于人民币 1650 万元的美元 16.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白志中( BAI Zhizhong )先生,董事长。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硕士, 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银行山西省分行综合计划处处长及办公室主任,中国银行宁夏回族自 治区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银行四川省 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等职。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李道滨( LI Daobin )先生,董事。国籍:中国。清华大学法学博士。中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执行总裁。 2000 年 10 月至 2012 年 4 月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部 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和公司副总经理。具有 16 年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王超( WANG Chao )先生,董事。国籍:中国。美国 Fordham 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现 任中国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历任中国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经理、高级经理、主管,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职。 宋福宁( SONG Funing )先生,董事。国籍:中国。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经济师。历 任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资金计划处外汇交易科科长、资金计划 处副处长、资金业务部负责人、 资金业务部总经理,中国银行总行金融市场总部助理总经理,中国银行总行投资银行与资产 管理部助理总经理等职。现任中国银行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 曾仲诚( Paul Tsang )先生,董事。国籍:中国。为贝莱德亚太区首席风险管理总监、 董事总经理,负责领导亚太区的风险管理工作,同时担任贝莱德亚太区执行委员会成员。曾 先生于 2015 年 6 月加入贝莱德。此前,他曾担任摩根士丹利亚洲首席风险管理总监,以及 其亚太区执行委员会成员,带领独立的风险管理团队,专责管理摩根士丹利在亚洲各经营范 围的市场、 信贷及营运风险,包括机构销售及交易(股票及固定收益)、资本市场、投资银 行、投资管理及财富管理业务。曾先生过去亦曾于美林的市场风险管理团队效力九年,并曾 于瑞银的利率衍生工具交易 \ 结构部工作两年。曾先生现为中国清华大学及北京大学的风险 管理客座讲师。他拥有美国威斯康辛大学麦迪逊分校工商管理学士学位,以及宾夕法尼亚大 学沃顿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荆新( JING Xin )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副院长、会 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兼任财政部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中国 会计学 会理事、全国会计专业学位教指委副主任委员、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监事、安泰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副主 任,中国人民大学审计处处长、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党委书记等职。 赵欣舸( ZHAO Xinge )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博士。曾 在美国威廉与玛丽学院商学院任教,并曾为美国投资公司协会(美国共同基金业行业协会) 等公司和机构提供咨询。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学与会计学教授、副教务长和金融 MBA 主任,并在中国的数家上市公司和金融投资公司担任独立 董事。 雷晓波( Edward Radcliffe )先生,独立董事。国籍:英国。法国 INSEAD 工商管理硕 士。曾任白狐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目前仍担任该公司的咨询顾问。在此之前,曾任英国电 信集团零售部部门经理,贝特伯恩顾问公司董事、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总经理,中英商会 财务司库、英中贸易协会理事会成员。现任银硃合伙人有限公司合伙人。 杜惠芬( DU huifen )女士,独立董事。国籍:中国。山西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美国 俄克拉荷马州梅达斯经济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澳大利亚国立大学高级访问学者,中央财经大 学经济学博士。现任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兼任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山西财经大学计统系讲师、山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中央财经大学独立学院(筹) 教授、副院长、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等职。 2 、监事 赵绘坪 ( ZHAO Huiping ) 先生,监事。国籍:中国。中央党校经济管理专业本科、人 力资源管理师、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人力资源部信息团队主管、中国银行人力资源部综合 处副处长、处长、人事部技术干部处干部、副处长。 乐妮( YUE Ni )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分别 就职于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友邦华泰基金管理公司。 2006 年 7 月 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基金运营部总经理。具有 1 5 年证券从业年限, 1 2 年基金 行业从业经验。 3 、管理层成员 李道滨( LI Daobin )先生,董事、执行总裁。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欧阳向军( Jason X. OUYANG )先生,督察长。国籍:加拿大。中国证券业协会 - 沃顿商 学院高级管理培训班 (Wharton - SAC Executive Program) 毕业证书,加拿大西部大学毅伟商学 院 (Ivey School of Business , West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士( MBA )和经济学硕士。曾在加 拿大太平洋集团公司、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和加拿大伦敦人寿保险公司等海外机构从事金融 工作多年,也曾任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英大证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融通基金管 理公司市场拓展总监、监察稽核总监和上海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国际金融教研室主任、讲师。 张家文( ZHANG Jiawen )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太仓支行副行长、苏州分行风险管理处处长、苏州分行工业园区支行 行长、苏州分 行副行长、党委委员。 陈军( CHEN Jun )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美国 伊利诺伊大学金融学硕士。 2004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权益投资 部总经理、助理执行总裁。 杨军( YANG Jun )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统计学硕士。曾任中国银行总行金 融市场总部主管。 2012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资深投资经理。 4 、基金经理 涂海强(Tu Haiqiang)先生,金融学硕士。曾任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信贷员,交通银行总 行授信审查员。2012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研究员、固定收益基金经理助理, 2015年12月至今任中银美元债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月至今任中银稳进保本基金基金经 理,2016年3月至今任中银鑫利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4月至今任中银宝利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8月至今任中银宏利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2月至今中银广利基金基金经理。具有 5 年证券从业年限。 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郑涛(Zheng Tao)先生,金融学博士。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员。2015年加 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专户投资经理。2016年6月至今任中银美元债基金基金经 理。中级经济师。具有8年证券从业年限。具备基金、证券、银行间本币市场交易员、黄金 交易员从业资格。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主席:李道滨(执行总裁) 成员:陈军( 副 执行总裁)、杨军( 副执行总裁)、奚鹏洲(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李建( 权益投资部 总经理) 列席成员:欧阳向军(督察长)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基金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 7 、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 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 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 2 )不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 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 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是指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 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办法、实施操作程序与 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1 、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 1 )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公司对外信息 披露及时、 准确、合规。 2 、内部控制的原则 (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 1 )合法合规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 业监管规则; ( 2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 的空白和漏洞; ( 3 )审慎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 4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 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修改或完善。 4 、内部控制的要素 基金管理人内 部控制的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沟通、内 部监控。 ( 1 )控制环境是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 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 2 )风险评估是确定可能偏离内部控制目标的业务领域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失,其实质 是确定关键控制点; ( 3 )控制措施是指为确保内控目标的实现而对公司各环节的经营行为采取的控制手段; ( 4 )信息沟通是指公司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确保获得真实、及时、完整的经营信息, 并在内部进行沟通; ( 5 )内部监控是一个动态调整的过程。公司定期 对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和内部控制的 有效性及适应性等进行持续的监督评估,不断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 5 、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基金管理人通过自上而下的有序组织体系,有效贯彻内部控制制度,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 1 )董事会层面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稽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风险管理委员会 的职责为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协助董事会制定和调整公司风险取向及风险管理的原则、政策 和指导方针,并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稽核委员会的职责为负责从强化内部监控的角度对公 司经营管理中的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的跟踪分析并提出改进方案。 ( 2 )基 金管理人经营管理层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对执行总裁负责,协助执行总裁在 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确定、调整业务权限,讨论重大决策风险以及检查风险管理状况,并就公 司的风险状况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做定期和不定期(如遇特殊事件)的汇报;公司经营 管理层还于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框架下针对公募基金、 QDII 及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分别设 立专门的投资委员会,作为各业务领域最高投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制定或审议基本投资策 略和原则,制定或审批重要投资项目方案,审批或协调与投资管理有关的重要事项。 ( 3 )基金管理人设立独立的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业务(含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 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含管理制度)的健全有效性进行监察、稽核,保证公司 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的发展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公司相关制度和章 程,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监察稽核报 告。督察长有权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调查档案资料,及时报告违规行为或事件,并有权根 据公司相关制度和相关细则,提请和督促公司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纠错防弊、堵塞漏洞。 ( 4 )基金管理人设立独立的法律合规部与稽 核部,分别通过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与事 后检查和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不断完善和 更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和有效地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健全内部控制的 作业流程。 ( 5 )基金管理人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通过检查、评价和控制各项业务运作中的风 险特别是投资组合的风险,确保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相关制度得到 有效贯彻和执行。 ( 6 )基金管理人其他各部门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 的部门规章制度、操作流程或工作办法,加强对业务风险 的控制。 6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不同业务将内部控制分为前线业务控制、中线 业务控制和后线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 1 )前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研究和投资决策业务控制:包括建立严密的研究和投资决策业务流程、投资授权制 度、归责原则、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等; ⅱ)交易执行控制:包括建立集中交易制度、公平交易制度、交易绩效评价体系、交易 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交易记录制度、特殊交易制度、关联交易审批制度等; ⅲ)投资风险管理:包括建立完善风险管理政策及 程序、人员安排、风险度量及申报方 法、风险限额及监控复核机制、定期检查与报告制度等; ⅳ)市场营销业务控制:包括建立健全渠道销售管理、机构销售管理、市场推广与媒介 关系维护、投资者服务、反洗钱等制度。 ( 2 )中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基金 / 资产管理计划运营业务控制:包括建立基金 / 资产管理计划会计与公司会计间 的隔离制度、清算交割和会计核算流程、产品账户设立与核算、估值方法与估值程序、与托 管行的互相监督等; ⅱ)法律合规控制:包括牵头内部控制制度的更新修订、审核各项作业的合规 性、全面 推行责任管理制度、规定法律合规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等; ⅲ)信息技术系统控制:包括根据有关要求建立信息技术系统管理规章、手册和风控制 度、建立信息安全、人员备份、授权制度、事故防范与灾备处理、系统维护制度等; ⅳ)危机处理控制:包括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界 定相关部门与岗位职责、贯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等; ⅴ)信息披露控制:包括建立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制定信息披露岗位职责、严禁披露 或利用内幕信息等; ⅵ)操作风险控制:包括设置完善关键风险指标、运作风险识别及 评估及风险事件报告 制度等。 ( 3 )后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内部稽核控制:包括制定稽核政策、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配备专业人员和明确流程 控制等。 ⅱ)公司财务管理控制:包括建立公司财务、基金财务互相独立、凭证制度、用印制度、 会计控制措施、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复核制度、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财产登记 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 理办法等; ⅲ)人力资源管理和培训控制:包括制定招聘及培训政策、入职和持续培训、绩效评估 体系等。 7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 部控制的声明 ( 1 )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 2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2015年12月10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900号文 件核准。本基金委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本基金自2015年 12月21日起开始发售,本基金人民币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0元,美元份额发售 面值为1.000元人民币除以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 价折算的美元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四位,两类份额按各自发售 面值发售。截至2015年12月28日募集结束,合计共募集基金份额877,053,602.46份,有 效认购户数为3668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相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1 5 年 12 月 30 日正式 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 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 (美元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按计算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 低于 5000 万元人民 币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 在定期 报告 中国证监会 中 予以披露 ;连续 20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 终止基金合同,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 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同时设立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人民币份额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 美元份额以美元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 设立以其它币种计价的基金份额以及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停止现有币种份额的销售。以其他外币种类进行基金份额申 赎的原则、费用等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境外市场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 为本基金的开放日。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 6 年 3 月 2 9 日起开始办理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详情参见基金管理人 201 6 年 3 月 29 日刊登的《 中银美元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QDII )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 。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 分币种申赎 ” 原则,即以人民币申购获得人民币计价的份额,赎回人民币份额获得 人民币赎回款,以美元申购获得美元计价的份额,赎回美元份额获得美元赎回款,依此类推; 5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 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10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如遇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 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外管局相关规定或本基金所投资市场 的交易清算规则变更,或证券 / 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2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3 日后 ( 包括该日 )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 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 公告。 (五) 申购和赎回的金额限制 1 、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 人民币份额时,每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 基金人民币份额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可多次 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美元份额时,每次申购最低金额 为1000美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美元份额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0美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美元。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暂不办理本基金美 元份额的申购业务。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2、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基金管理人不对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 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管理人可与其他销售 机构约定,对投资人委托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与赎 回的,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委托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1)人民币份额申购费率 费用种类 申购金额( M ) 申购费率 申购费率 M < 100 万元 0.80% 100 万元 ≤M < 200 万元 0.50% 200 万元 ≤M < 500 万元 0.30% M≥500 万元 1000 元 / 笔 注:M为申购金额。 (2)美元份额申购费率 费用种类 申购金额( M ) (美元) 申购费率 申购费率 M < 16 万美元 0.80% 16 万美元 ≤M < 35 万美元 0.50% 35 万美元 ≤M < 100 万美元 0.30% M≥100 万美元 1000 元 / 笔 注:M为申购金额。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 2 、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 ,并将不低于 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 1 年以 365 天计)。赎回费率随赎 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Y ) 赎回费率 Y < 1 年 1.00% 1 年 ≤Y < 2 年 0.50% Y ≥ 2 年 0% 注: Y 为持有期限, 1 年指 365 天。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包括但不限于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5 、 在未来条件成熟时,本基金可以开通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具体规则详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 6 、本基金人民币份额的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美元份额的申购、赎回币种为美 元。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设立以其它币种计价的基金份额以及 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其他外币基金份额申赎的原则、费用等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提前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 申购份额的计算 以人民币申购的基金份额确认为人民币份额,以美元申购的基金份额确认为美元份额。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 1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 (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 2 )申购费用为 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人民币份额,假设申购当日人民币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 10,000/ ( 1+0.8% )= 9,920.63 元 申购费用= 10,000 - 9,920.63 = 79.3 7 元 申购份额= 9,920.63 /1.050 = 9, 448.22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人民币份额,假设申 购当日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50 元,可得到 9,448.2 2 份人民币份额。 例:某投资人投资 200,000 美元申购本基金的美元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美元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 0.180 0 美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 200,000/ ( 1+ 0.5 % )= 19 9 , 004 . 98 美元 申购费用= 200,000 - 199,004.98 = 995 . 02 美元 申购份额= 199,004.98 /0.180 0 = 1, 105 , 583 . 2 2 份 即投资人投资 200,000 美元申购本基金的美元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 0.180 0 美元,可得到 1,105,583.2 2 份美元份额。 2 、 赎回金额 的计算及 余额 处理方式 人民币份额赎回金额单位为元,美元份额赎回金额单位为美元。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 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 ×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人民币份额,持有时间为13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人民币份额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50%=62.5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62.50=12,437.5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 万份人民币份额,持有期限为13个月,假设赎回当日人民币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437.50元。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 、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期货市场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