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华宝新优选混合: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7年02月15日 15:03:16 中财网

华宝兴业
新优选
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

11

23
日证监许可【
201
6

2809
号文
注册

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
华宝兴业
新优选
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
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
值及市场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
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
非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等。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其长期
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信息
披露文件,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
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
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
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目录



一、绪言
................................
................................
................................
................................
...........
1
二、释义
................................
................................
................................
................................
...........
2
三、基金管理人
................................
................................
................................
...............................
6
四、基金托管人
................................
................................
................................
.............................
13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
.........................
15
六、基金的募集
................................
................................
................................
.............................
17
七、基金的备案
................................
................................
................................
.............................
2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
21
九、基金的投资
................................
................................
................................
.............................
29
十、基金的财产
................................
................................
................................
.............................
37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
................................
................................
.....................
38
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
................................
................................
.................
42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
43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45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46
十六、风险揭示
................................
................................
................................
.............................
51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
.........
54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
56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
69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
77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
79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80
二十三、备查文件
................................
................................
................................
.........................
81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其
他有关规定及《
华宝兴业
新优选
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华宝兴

新优选
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
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
投资者
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
投资者
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
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
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
投资者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
投资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宝兴业
新优选
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
金托管人:指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华宝兴业
新优选
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宝兴业
新优选
一年定期开放灵
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华宝兴业
新优选
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宝兴业
新优选
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
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2

《运作办法》:指《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
9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
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2

销售机构:指
华宝兴业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
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机构


23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
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2
4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
5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
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
6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
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导致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
7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
8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
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
9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2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
3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



3
4
、封闭期: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含)
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
的下一年年度对日的前一日
(含)
。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
(含)
起至首个开放
期结束之日次日所对应的下一年年度对日的前一日
(含),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
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5
、开放期:指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起不少于
5
个工作且不超

20
个工作日的期间。本基金开放期内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


36

开放日:指
开放期内,
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
7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
8

《业务规则》:指《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3
9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40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开放期内
,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开放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及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
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4
3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
机构的操作


4
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
日、扣款金额
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5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
开放期内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过上一
工作
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
6

元:指人民币元


4
7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
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
8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4
9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的过程


52

指定
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
媒介


53

不可抗力:指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法定代表人:郑安国


总经理:
HUANG Xiaoyi Helen
(黄小薏)


成立日期:
2003

3

7



注册资本:
1
.5
亿元
人民币


电话:
021

38505888


联系人:
章希


股权结构:中方股东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有
51%
的股份,外方股东领先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持有
49%
的股份。



(二) 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郑安国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发行部经理、投资部经理、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助理、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南方证券公
司研究所总经理级副所长、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总裁、董事长,华宝
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太平洋保险
(
集团
)

份有限公司董事。



HUANG Xiaoyi Helen
(黄小薏)女士,董事,硕士。曾任加拿大
TD Securities
公司金融分
析师,
Acthop
投资公司财务总监


2003

5
月加入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营运总
监、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现任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



Lionel PAQUIN
先生,董事,硕士。曾在法国财政部、法国兴业银行、领先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从事监察、风险管理和专户平台等业务,现任领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Alexandre
Werno
先生,董事,硕士。曾在法兴集团从事内审监察及国际业务战略风险管理
工作;曾任法国兴业银行全球市场执行董事、中国业务发展负责人。

2013

5
月加入华宝兴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高级顾问。现任
华宝兴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常务副总经理。



胡光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美国俄亥俄州舒士克曼律师事务所律师、飞利浦电子中国
集团法律顾问、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上海胡光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



尉安宁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宁夏广播电视大学讲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助
理研究员,世界银行农业经济学家,荷兰合作银行东北亚区食品农业研究主管,新希望集团常务
副总裁,比利时富通银行中国区
CEO
兼上海分行行长,山东亚太中慧集团董事长。现任上海谷旺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志宏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毕马威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
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合伙

,
苏黎世金融服务集团中国区董事长。现任华彬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高级顾问。



2
、监事会成员


Anne MARION
-
BOUCHACOURT
女士,监事,硕士。曾任普华永道总监,杰米尼咨询金融机构业
务副总裁,索尔文国际副总裁,法兴集团人力资源高级执行副总裁兼执行委员会委员。现任法兴
集团中国区负责人,集团管理委员会委员。



欧江洪先生,监事,本科。曾任宝钢集团财务部主办、宝钢集团成本管理处主管、宝钢集团
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主管
/
高级秘书、宝钢集团办公厅秘书室主任。现
任华宝投资有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



贺桂先先生,监事,毕业于江西财经大学。曾任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副总经理。

现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运副总监。



3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郑安国先生,董事长,
简历同上




HUANG Xiaoyi Helen
(黄小薏)女士,总经理,
简历同上




Alexandre Werno
先生,常务副总经理,
简历同上。



任志强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任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研究部总经理助理、南方
证券研究所综合管理部副经理,华宝信托投资责任有限公司发展研究中心总经理兼投资管理
部总
经理、华宝信托投资责任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董事会秘书,华宝证券经纪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
理。

2007

8
月加入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华宝兴业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现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




向辉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在武汉长江金融审计事务所任副所长、在长盛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市场部任职。

2002
年加入华宝兴业基金公司参与公司的筹建工作,先后担任公司清算登记部
总经理、营运副总监、营运总监。现任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刘月华先生,督察长,硕士。曾在冶金工业部
、国家冶金工业局、中国证券业协会等单位工
作。现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
、拟任基金经理


李栋梁先生,硕士,拥有
CFA
资格。曾在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和
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固定收益的研究和投资,
2010

9
月加入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债券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理,
2011

6
月起担任华宝兴业宝康债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4

10
月起兼任华宝兴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10
月起兼任华宝兴业新
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和华宝兴业新价值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2016

4
月起兼任华宝兴业宝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理,
2016

5
月起
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
2016

6
月起兼任华宝兴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理,
2016

9
月起兼任华宝兴业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12
月起兼任华宝兴业
新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1
月起兼任
华宝兴业新动力一年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任志强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



刘自强先生,投资副总监、华宝兴业动
力组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兴业高端
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兴业国策导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兴业未来主导
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闫旭女士,助理投资总监、国内投资部总经理、华宝兴业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华宝兴业收益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兴业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胡戈游先生,助理投资总监、华宝兴业宝康消费品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兴业品质生
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兴业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曾豪先生,研究部总经理。



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

依法募集

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
和登记事宜;


2

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
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

将其固有财产
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
或者职务之便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
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
合规性风险、信誉风险和事件风险(如灾难)。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
基金管理人
建立了一套完整的
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
)搭建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建立
清晰的责任线路和报告渠道、配备适当的人力资源、开发适用的技术支持系统等内容。




2
)识别风险。辨识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风险。




3
)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并将风险归
类。




4
)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定性
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
入相应的级别。定量
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
)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在公司所定标准范
围以内的风险,控制相对宽松一点,但仍加以定期监控,以防其超过预定标准;而对较为严重
的风险,则制定适当的控制措施;对于一些后果可能极其严重的风险,则除了严格控制以外,
还准备了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
)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进行实时监视,并定期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
时结合新的需求加以改变。




7
)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及
监管部门及时而有效地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

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决
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设置科学清晰的操作流程,结合程序控制,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必须在精简高效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要的部门和岗
位,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公司固有财产、各项委托基金财产、其他资产分
离运作,独立进行;


相互制约原则。

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
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管理、交易、清算登记、信息技术、研究、市场营销等相关部门,
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必须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
程序和监督防范措施;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当充分发挥各部门及每位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
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各项规定,并在此
基础上遵循国际和行业的惯例
制订;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必须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
员工,不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审慎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的核心是风险控制,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要以审慎经营、防范
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
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
修改或完善。




2
)内部风险控制的要求和内容


内部风险控制要求不相容职务分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建立
完整的信
息资料保全系统、建立授权控制制度、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



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市场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
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档案管理控制、建立保密制度以及内部稽核控制等。




3
)督察长制度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由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
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发



现基金及公司运作中存在问题时,
应当及时告知公司总经理和相关业务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
和整改建议,并监督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公司总经理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
求的,督察长应当向公司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4

监察稽核及风险管理制度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依据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
序和适当的方法,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负责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负责调查、评价
公司有关部门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评价各项内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对内控制度的
缺失
提出补充建议;进行日常风险监控工作;协助评价基金财产风险状况;负责包括基金经理
离任审查在内的各项内部审计事务等。



3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的
声明书



1

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
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
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
基金管理人
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
1983

10

31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
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

24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
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证券、
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
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
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
QFII

RQFII

QDII
、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
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
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6

09

30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502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471
只,
QDII
基金
31
只,覆
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
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承中
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



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
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
控制审阅工作。先后
获得基于

SAS70
”、“
AAF01/06


ISAE3402
”和“
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
意见的审阅报告。

2016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
ISAE3402
”和“
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
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
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发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
1
)直销
柜台


名称: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住所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法定代表人:郑安国


直销
柜台
电话

021
-
38505731

38505732

021
-
38505888
-
301

302


直销
柜台
传真:
021
-
50499663

50988055


联系人:
章希


网址:
www.
fsfund
.com


(
2

直销
e
网金


投资者可以通过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网上交易
直销
e
网金
系统办理本基金的

/
申购、
赎回、转换
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
www.
fsfund
.com




2

其他


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
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街
1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服
电话

955
66


公司网址:
www.
boc
.
cn



2

其它销

机构情况详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
销售机构


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 登记机构


名称: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法定代表人:
郑安国



电话:
0
21
-
38505888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
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负责
人:
俞卫锋


联系电话:
021
-
3135
8666


传真
:
0
21
-
31358600


联系人:
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
丁媛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注册地址:
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办公地址:
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负责人:曾顺福


联系电话:
021
-
61418888


传真:
021
-
63350177


联系人:曾浩


经办注册会计师:曾浩、吴凌志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募
集。



准予注册
文件:
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
2016

2809



准予注册
日期:
2016

11

23



(一) 基金


别、运作方式
与存续期



1

基金




混合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
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含)
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下一年年度对日的前一日
(含)
。下一
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
(含)
起至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所对应的下一年年度对
日的前一日
(含)
,以此类推。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
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年度对日
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该日为该
年度特定日期所在月份的最后一日。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
(含)
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
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
在每个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若由于不可抗力或其
他原因导致原定开放期起始日或开放期内不能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
购或赎回业务,则开放期相
应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
公告为准。



3
、基金
存续期

:不定期


(二) 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
调整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三)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者




(四) 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 募集场所


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其网上交易系统。



上述销售
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
(
网点
)
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及相关公告。



(六) 基金

最低募集
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七) 基金份额发售
面值、认购价格、认购费用
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为
人民币
1.00



2

认购价格:
基金份额发售
面值


3

本基金
不收取
认购费




4

认购份额的计算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认购期间的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上述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
分舍去,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

募集期
间产生
的利息为
1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
1
00
,
000



认购份额
=
1
00
,
000



利息转份额
=
10.00/1.00
=
10.00



认购总份额
=
1
00
,
0
1
0



即:投资者投资
1
0
0,000
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

募集期
间产生
的利息为
10.00
元,

可得到
1
00
,
0
1
0
份基金
份额




(

)
投资者
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
具体认购时间安排请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基金账户(已
开立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客户无需重新开户),然后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投资者
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3

认购
方式及
确认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基金
销售
机构

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
购申请。

T
日的
认购
申请是
否有效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
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
认情况,
投资者
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投资者


T

2
日起,
通过其原认购
机构
柜台

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中心

查询认购申请的
确认
情况。

投资者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及时
到各销

机构
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份额。



投资者
认购前,应认真阅读基金
管理人

其他
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一旦选择在某销售机构
提出认购申请,即视为
投资者
已完全阅读、理解并认可

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并接受该规则的
约束。




4

认购限制


(
1
)
投资者
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
缴款。



(2)
在募集期内,
投资者

其他


机构和直销
e
网金每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
(含
认购费)

投资者
在直销柜台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人民币
(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的最低金
额为
每笔
100
元人民币
(含认购费)


已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购买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的投资者,不受直销柜台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各销售机构
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
投资者
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
4
)
募集
期间的单个
投资者
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
利息
转份额

登记
机构
的记录
为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的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
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
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
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任一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登记机构完成最后一日申购、
赎回业务申请的确认以后),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本基金进入基金财产的清算程序并终止基金
合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的;

2、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申购申请金额和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扣除当日赎回申请金额和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5000万元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开放期内,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
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
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
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导致原定开放期起始日或开放期内不能
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则开放期相应顺延,直至满足
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期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
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
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但若投资者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
为无效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
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
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
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
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
时查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
通过直销
e
网金

其他销售机构
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
(含申购
费)
。通过直销柜台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每笔
100
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


已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购买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投资者,



不受直销柜台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
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
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其他


机构

投资者
欲转入直销
柜台
进行交易要受直销
柜台
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
可多次申购,对单个
投资者
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
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在赎回
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投资者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限制、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等。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



2

赎回费


本基金
的赎回费率表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


0
.50%


其他情形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总额的
100%
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
各项
销售费率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与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按舍去尾数方法,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例:假定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860元,某投资者当日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该投资者
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元

申购份额=100,000/1.0860=92,081.03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860元,可得到
92,081.03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个封闭期,对应赎回费率为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500=11,500 元

赎回费用=11,500×0%=0元

赎回净额=11,500-0=11,5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个封闭期,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是1.1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500.00元。


3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位,小数点后
第五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
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
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
可以撤销。



2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

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
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
记手续。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

3
个工作日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

的申购申
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接受
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
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
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
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且开放期间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
、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
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且开放期间按暂停赎回的
期间相应顺延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
工作
日的
基金总份额的
2
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

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
行。




2

延缓支付
赎回
款项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应对
当日

合法律法规及
基金
合同约定
的全部赎回
申请进行确认
,但
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期限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上进行公告。

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
请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
赎回并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公告

通过销售机构告知等
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上刊登公告。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
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暂停
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
,基金管理人
应至迟于
重新开放
日依法
公告。




3
、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期与封闭期基
金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四)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
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
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
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
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
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
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六)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
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

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

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
基金
份额
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
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九)
基金份额质押或
其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登记机构

制定和
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通过大类资产间的灵活配置和多样的投资策略,力争实现
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
板、创业板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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