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12石油03:2012年第二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债券2017年付息公告
201 2 年 第 二 期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 公司 企业债券 201 7 年 付息公告 由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 公司 于 201 2 年 2 月 22 日发行的 201 2 年 第 二 期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 公司 企业债券 ( 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 将于 201 7 年 2 月 2 2 日开始支付自 201 6 年 2 月 22 日至 201 7 年 2 月 21 日期间 ( 以下简称“本年度” ) 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顺利进行, 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 201 2 年 第 二 期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 公司 企业债券 。 2 、 债券简称及代码: 1 2 石油 0 3 ( 12 2 7 36 ) /1 2 石油 0 4 ( 122 737 ) 。 3 、发行人: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 公司 。 4 、发行 期限 : 本期债券分为 七年期和十 五 年期两个品种 。 5 、债券规模 : 两个品种均为人民币 10 0 亿元。 6 、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 [201 1 ] 2064 号文件批准发行。 7 、债券利率: 七 年期品种票面年利率为 4 . 5 0 %; 十 五 年期品种票 面年利率为 5.00 % 。 8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9 、计息期限: 七 年期品种计息期限自 201 2 年 2 月 22 日起至 20 19 年 2 月 2 1 日止; 十 五 年期品种计息期限自 201 2 年 2 月 22 日起 至 202 7 年 2 月 2 1 日止。 10 、付息 日: 本期债券存续期内 每年的 2 月 22 日 (遇节假日顺 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 日)。 1 1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 于 201 2 年 3 月 9 日在上海证 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 、本年度计息期限: 201 6 年 2 月 22 日至 201 7 年 2 月 2 1 日, 逾期未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 、本年度 债券利率: 七年期品种票面年利率为 4.50%; 十五年期 品种票面年利率为 5.00% 。 3 、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 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 7 年 2 月 21 日 。截止债权登记日 日终,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 其托管账户所记 载的本期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 、付息时间: 201 7 年 2 月 2 2 日 。 三、付息办法 1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 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 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 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 、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 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 .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 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 .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 要求办理: ( 1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 2 )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 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 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 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3 )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 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 的公章,咨询该 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 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 2012 年第二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 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将统一由 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 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 征收 (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 一次性扣除 ( 5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 6 )本期债 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 12 中石油 03/12 中石油 04 ”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 施条例、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 理暂行办法》(国税发 [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 ]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 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 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 10% 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 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 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五 、有关当事人 1 、发行人: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 公司 住所 :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北大街 9 号 联系人: 马特 联系电话: 010 - 5998 6993 邮政编码: 100007 2 、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联系人: 梅艳 联系电话: 010 - 8357 1372 邮政编码: 100033 3 、托管人: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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