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12石油03:2012年第二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债券2017年付息公告

时间:2017年02月15日 20:32:34 中财网


201
2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
公司
企业债券


201
7

付息公告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
公司

201
2

2

22
日发行的
201
2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
公司
企业债券
(
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
将于
201
7

2

2
2
日开始支付自
201
6

2

22
日至
201
7

2

21
日期间
(
以下简称“本年度”

)
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顺利进行,
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
201
2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
公司
企业债券




2

债券简称及代码:
1
2
石油
0
3

12
2
7
36

/1
2
石油
0
4

122
737





3
、发行人: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
公司




4
、发行
期限

本期债券分为
七年期和十

年期两个品种




5
、债券规模

两个品种均为人民币
10
0
亿元。



6
、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
[201
1
]
2064
号文件批准发行。



7
、债券利率:

年期品种票面年利率为
4
.
5
0
%;


年期品种票
面年利率为
5.00
%




8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9
、计息期限:

年期品种计息期限自
201
2

2

22
日起至
20
19

2

2
1
日止;


年期品种计息期限自
201
2

2

22
日起

202
7

2

2
1
日止。



10
、付息
日:
本期债券存续期内
每年的
2

22

(遇节假日顺
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
日)。



1
1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

201
2

3

9
日在上海证

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
、本年度计息期限:
201
6

2

22
日至
201
7

2

2
1
日,
逾期未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
、本年度
债券利率:
七年期品种票面年利率为
4.50%;
十五年期
品种票面年利率为
5.00%




3
、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
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
7

2

21

。截止债权登记日
日终,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
其托管账户所记
载的本期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
、付息时间:
201
7

2

2
2





三、付息办法


1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
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
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
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
、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
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
.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
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
.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
要求办理:



1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
)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
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



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
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
)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
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
的公章,咨询该
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
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
2012
年第二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
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将统一由
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
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
征收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
一次性扣除



5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
)本期债
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
12
中石油
03/12
中石油
04
”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1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
施条例、
2009

1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
理暂行办法》(国税发
[2009]3
号)以及
2009

1

23
日发布的《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
]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
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
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
10%
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
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
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有关当事人


1
、发行人: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
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北大街
9



联系人:
马特


联系电话:
010
-
5998
6993


邮政编码:
100007


2
、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联系人:
梅艳


联系电话:
010
-
8357
1372


邮政编码:
100033


3
、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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