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金鹰元丰: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时间:2017年02月25日 11:32:49 中财网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
7


1

































基金管理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



根据
20
12

11

19
日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
金鹰
元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批复》(证监许
可【
20
12

1537
号)和
20
12

12

17
日《关于
金鹰
元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时
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
[20
12
]
1131
号)进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基
金监管部于
20
13

1

30
日备案确认(基金部函
[20
13]58
号)后正式生效。

本基金第一
个保本周期自
2013

1

30
日起至
2014

7

30
日止。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后,
根据在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的条件下,本基金转入第二个保本期并与第二保本
周期保本责任的担保人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


针对本基金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以及第二个保本期担保人的变更,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依据《金鹰元丰保本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
基金合同变更程序,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对《金鹰元丰保本混合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进行了修改,并于 2014 年7月7日刊登了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对基金
合同修改部分进行了说明,本次修订后的基金合同于2014年7月31日起生效。前述修改
变更事项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2016年3月2日第二保本周期届满,针对本基金转入第三个保本周期以及第三
个保本期担保人的变更,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依据《金鹰
元丰保本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合同变更程序,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对《金鹰元丰保本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了修改,并于2016 年2月
22日披露了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对基金合同修改部分进行了说明,同日,在
金鹰基金公司官网披露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本基金2016年3月2日到3月7
日为第二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本基金转入第三保本周期的相关业务事项请参见本基金管理
人最新业务公告。第三个保本周期担保人为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担保额度上限为
10亿元人民币。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
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
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
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
第三个保本周期为十八个月,投资者
投资者在第三个保本周
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第二个保本周期转入到第三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存在着仅能收回本金的可能性;未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投资者赎回或转换出时不能获得保
本担保,将承担市场波动的风险


此外,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
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如果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投资者
在第三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过渡期申购或从第二个保本周期转入到第三个保本周期,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亦存在着无法收回本金的可能性。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可能到期终止或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为其他类型基金,到期具体操作以届时公告
为准。



此外,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若变更为“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将
可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受其低流动性和较高信用风险的影响,相对于普通的债券型基
金,届时本基金面临相对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
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投资
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的约定。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年1月30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16年12月31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6年
12月31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绪言
................................
................................
................................
................................
..................
5
二、释义
................................
................................
................................
................................
..................
5
三、基金管理人
................................
................................
................................
................................
....
12
四、基金托管人
................................
................................
................................
................................
....
23
五、基金担保人
................................
................................
................................
................................
....
27
六、相关服务机构
................................
................................
................................
................................
29
七、基金的募集
................................
................................
................................
................................
....
69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70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
70
十、基金的转换
................................
................................
................................
................................
....
77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
................................
................................
....
77
十二、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及质押
................................
................................
................................
78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
................................
....................
78
十四、基金的保本
................................
................................
................................
................................
78
十五、基金保本的保证
................................
................................
................................
........................
80
十六、基金的投资
................................
................................
................................
................................
84
十七、基金的业绩
................................
................................
................................
..............................
103
十八、基金的财产
................................
................................
................................
..............................
104
十九、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
105
二十、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110
二十一、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
................................
................................
..............
111
二十二、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113
二十三、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114
二十四、风险揭示
................................
................................
................................
..............................
119
二十五、保本周期到期
................................
................................
................................
......................
124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
................................
......
129
二十七、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
132
二十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
166
二十九、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
175
三十、其它应披露事项
................................
................................
................................
......................
177

三十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182
三十二、备查文件
................................
................................
................................
..............................
182
附件:《保证合同》
................................
................................
................................
............................
183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
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或基金不再满足保本
基金存续条件而进行变更后的“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指《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其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
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
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反洗钱法》

指2006年10月31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于2004年7月1日
起实施并于2014年7月7日修订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并于2004年7月1日实
施并于
2012

6

19
日修改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担保人

亦称担保人,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为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人。

本基



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为
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机构;


保本义务人

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期
承担保本偿付责任并放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追偿权利的机
构;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
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
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保本周期


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
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18
个月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
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
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
18
个月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
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
则中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在本合同中如无特别指明,
保本周期均指当期保本周期;


保本周期起始日


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其后保本


周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保本周期到期日

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
至下一个工作日;


持有到期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持续、不间断地持有其所认





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
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至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
为;


到期操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后,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
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
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基金的基
金份额的行为



到期操作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进行到期操作的期间。本基金的到期操
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
(含)
及之后
3
个工作日(含第
3
个工作日)




实际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1+
认购费率)
]+
认购金额在基金募集期间的利
息收入(税后)
=
认购份额×
1.00
元人民币;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可赎回金额


根据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可赎回金额,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于当期保本周期起始日起一直持有到当期
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
乘积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与
第一个
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




保本额


指本基金向适合于本基金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保
本的金额;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额,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
1.00
元人民币的乘积;本
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额为其过渡期申购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以及上一保
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
日的资产净值



保本赔付差额


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指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
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
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

保本额的金额;其后
各保本周
期的保本赔付差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





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保本


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并持有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
红金额之和低于

保本额(低出的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
额”),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补足该差额,并在保
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内(含该第
20
个工作日)将
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
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
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
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额,
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
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担保


指担保人为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的不可撤销的
连带责任担保,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的担保范围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前的
过渡期申购或
从第一个
保本周期转入到第二个保本周期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
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
金额之和低于其保本额的
差额部分
(即保本赔付差额),担
保期间为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过渡期


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起(不含该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
前一工作日的期间为过渡期;过渡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




过渡期申购


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在过渡
期内,投资者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折算日


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




当期保本周期之份额
折算日


针对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后续各保本周期(若存在)
而言,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所处的保本周期开始前最后一个工
作日,亦即该保本周期开始前最近的过渡期的最后一个工作




基金份额折算


在折算日,得到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包括保本周期
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并得到确认的基





金份额、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并得到确认的基金份额)在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
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
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基金转换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
金份额的行为



转换入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的行为



转换出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的全部或
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的行






合同


本基金第

个保本周期内,指
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签署的《

鹰元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第二个保本周期保证合同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
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
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机构,
为本基金
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
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
保本周期到期日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
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继续存
续;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债券型基金,基金名称相
应变更为“金鹰
元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如果本基金不
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
将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
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
总份额的
10%
时的情形;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
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封闭期

指基金成立后不办理申购、赎回的工作日,最长不超过自基
金成立之日起三个月;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
及以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
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

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或其它媒体;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
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
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电脑系统或
数据传输系统非正常停止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
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段商业银行大厦
7

16
单元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28
号越秀金融大厦
30



设立日期:
2002

12

25



法定代表人:凌




联系电话:
020
-
83282855


联系人:潘晓毅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
亿元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250

49%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000

20%

美的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5000

20%

东亚联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750

11%

总计

2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公司
董事

监事


凌富华先生,董事,经济学学士、会计师,历任苏州航空工业部长风机械总厂财务处会
计、广州大同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会计部经理,广西北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所属城市信用社、
营业部、信贷部经理助理,香港大同机械企业有限公司驻国内企业会计主任,广东省联谊信
诚贸易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营业部财务经理、总部财务中心综
合部经理、广州营业部拟任总经理,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财务部
经理兼任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兼任财务负责人,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兼任财务
负责人。现任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
裁兼任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经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五次会议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4]1401
号核准,自
2015

1
月起,担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岩先生,董事,金融学博士,历任中国光大银行总行投行业务部业务主管,中国光大
银行总行财富管理中心业务副经理,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等职。经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自
2014

8

7
日至今,
担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毅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历任广州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营业部经理、营
业部总经理助理、营业部副总经理,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全面工作)、合规总监、董事会秘
书。现任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合规总监。



陈静先生,董事。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硕士。曾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
部助理董事。现任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江鹏先生,董事,会计学硕士。江鹏先生自
2000

9
月参加工作后,先后在广东肇庆星
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等担任董事会秘书职务,现任美的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温婉容女士,董事,商科毕业。曾任德盛
安联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市场及传媒经理、
景顺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副总裁、德意志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区域销售总监、
Societe
Generale Asset Management Asia Ltd.
高级副总裁、德盛安联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行政



总裁、香港财务策划师学会行政总裁等职。

2011

7
月加入东亚联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
任东亚联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行政总裁。



殷孟波先生,
独立
董事。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博士。历任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院长、
研究生部主任等职务,现任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委员会主席。



刘国常
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会计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曾在郑州航空工
业管理学院、暨南大学管理学院任教。现任广东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兼任暨南大学管理
学院博士生导师、广东省审计学会副会长、广州市审计学会副会长以及上市公司东凌国际、
粤传媒、博济医药、道氏技术的独立董事。



谢石松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教授,历任广州中山大学法学院讲师、副教授,现
任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国际法研究所所长。兼任武汉大学法学院、西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及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华
南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海南、广州、长
沙、深圳、厦门、珠海、佛山、肇庆、惠州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以及上市公司艾派克、威创
股份、省广股份、阳普医疗的独立董事。



曾巧女士,监事,管理学学士。曾任佛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助理、美的集团审计部审计
经理、美的集团审计监察部副部长,现任美的集团审计监察部总监。



陈家雄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东莞证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广州证券资产管
理部产品总监,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研发部总监。



姜慧斌先生,监事,管理学硕士。曾任宇龙计算机通信
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人力资源
部组织发展经理,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2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刘岩先生,总经理,金融学博士,历任中国光大银行总行投行业务部业务主管,中国光
大银行总行财富管理中心业务副经理,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等职。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2014

8

7
日起
担任公司总经理。



李云亮先生,副总经理,金融学博士,先后于重庆理工大学、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任
职,历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资管部总经理等职。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审议,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于
2014

12

25
日起任公司副总经理。现兼任
深圳前海金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曾长兴先生,副总经理,金融学博士,
2004

9
月至
2006

10
月在广东证券公司(原)
任研究员,
2006

10
月至
2010

5
月担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析师,
2010

5
月至
2011

10
月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开发部总监,
2011

11
月加入金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产品研发部总监、总经理助理等职务。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
会议决议,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自
2016

5

12
日起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苏文锋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历任广州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外贸经济系党支部书
记,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大德路营业部总经理,南
方证券广州分公司办公室主任,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华鼎担保投资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等职,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监等职。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2008

9
月起担任公司督察长。



3

本基金基金经理


于利强先生,复旦大学金融学学士。历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华禾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风险投资经理,
2009
年加入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旅游、地产、中小盘行
业研究员和银华中小盘基金经理助理。

2015

1
月加入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研究
部总监、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鹰元安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鹰产业整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鹰改革红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及金鹰多元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相关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有:



1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刘岩先生,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总经理;


曾长兴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副总经理;


王喆先生,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于利强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



赖德昌先生,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集中交易部总监。




2
)权益类投资决策委员会


刘岩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总经理;


曾长
兴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副总经理;


王喆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于利强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


陈立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3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刘岩先生,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总经理;


曾长兴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副总经理;


刘丽娟女士,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



4
)指数及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


刘岩先生,
指数及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总经理;


曾长兴先生,指数及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副总经理;


黄志钢先生,指数及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指数及量化投资部总监。



5


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与债权人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除调高基金托管费、基金管理费之外的
基金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止违法行为发行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行为的发生。


2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有效防范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禁止性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及基金合同禁
止的行为。



3
、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
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
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5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
、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
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
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
急应变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了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
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
、内部控制系统


公司的内部控制系统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完备严密的系统。公司董事会对公司
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内部控制,督
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大纲,对公司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督察长

负责公司及其业务运作的监察稽核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
察长对董事会负责,将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并定期向中国
证监会呈送督察长评估报告。


(3)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察稽核部对总经理负责,
将定期和不定期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
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适时提出修改建议,并定期向中国证监会呈送监察稽核报告。



(4)业务部门

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的责任。各部门总监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负直接责任,负责
履行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负责建立、执行和维护本部门的内部控制措施。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
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6年9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0人,平均年龄30岁,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
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
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
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
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
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
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
至2016年9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624只。自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
三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
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51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
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
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
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
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
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
2014年八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审计标准第
70号)审阅后,2015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九次通过ISAE3402(原SAS70)审阅获
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
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
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
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


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
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
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
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
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中国工商银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
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
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
“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
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
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
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
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
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

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
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
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
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
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
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
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
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
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
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
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担保人

(一)担保人基本情况

担保人名称: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28号时代科技大厦22-23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28号时代科技大厦22-23楼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陶军

成立日期:1994年12月29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0755-82852588

传真:0755-82852555

注册资本:3,538,703,245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从事担保业务;投资开发,信息咨询;贷款担保;自有物业租赁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投”)成立于1994年12月,是深圳市政
府为解决中小科技企业融资难问题而设立的担保机构,也是国内最早设立的专业担保机构之
一。集团注册资本35.38703245亿元,股东为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远致富海三号
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财政金融服务中心、恒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远致投
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海能达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署。高新投核心业务为:融
资与金融产品担保、保证担保、资产管理。


融资与金融产品担保方面,主要业务品种有:银行贷款担保、债券担保、政府资金担保、
基金产品担保等金融产品担保业务。高新投成立二十多年来,始终坚持为中小科技企业提供
融资服务的宗旨,通过管理文化创新、经营模式创新和业务手段创新,在培育和扶持小微型
科技企业成长的同时,与被服务企业共同发展。高新投支持的华为、比亚迪、大族激光已经
成为国内乃至国际知名企业,沃尔核材、兴森科技、欧菲光、海能达等高科技企业已成为行
业内领先企业,扶持的113家境内外上市企业被媒体称作资本市场的“高新投系”。


保证担保方面,高新投是国内率先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自国家推行工程担保


制度以来,高新投全面推进工程领域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农民工工资支付
保函,以及诉讼保全担保等保证担保业务品种。目前,高新投与国家级建设施工企业及各省、
市的大型施工企业建立了密切的业务合作关系,构建了辐射全国的市场网络,服务客户遍及
全国各地,已成为全国最大的工程保证担保机构。


资产管理方面,主要业务品种有:结合担保的股权及期权投资、直接投资(含VC、PE、
定向增发)、创投基金管理、小额贷款、典当借款。高新投结合融资担保业务,通过创业投
资为企业提供直接融资服务,成功开创了以“投保联动”为特色的支持小微科技企业发展的
服务模式,打造了从“企业初创期到IPO”完整的融资服务链条,被誉为“创新型科技企业
孵化器”、“没有围墙的科技园”。高新投还通过输出人才等方式与常州市政府、佛山市顺
德区政府、东莞松山湖控股开展融资担保和股权投资方面的合作,在当地设立融资担保公司
或者受托管理创投基金等。


高新投现有员工350人左右,多为高学历、产业兼管理复合知识结构型人才;其中,硕
士及博士员工占91%,拥有复合知识结构员工占66%。目前,高新投已构建了全国范围内的
市场化布局,在北京、成都、广州、杭州、天津、湖南、西安设有7家分公司;在重庆、昆
明、上海、南京、武汉、长春、合肥、太原、厦门等地建有25个办事处。


近年来,高新投集团业务综合收入按年均50%以上的增长率飞速发展,净资产收益率近
五年来保持10%以上并于2014年达到14.7%;连续六年获得行业的AAA信用评级,具备资本
市场AA+等级;是中国融资担保业协会副会长单位,并获得“第二十届国家级企业管理现代
化创新成果一等奖”、“2014年中国金融机构金牌榜金龙奖之“年度最佳小微服务融资担
保公司”称号”、“最佳品牌创投机构”、“年度创业投资社会贡献奖”等荣誉称号,是全
国同行业最具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的机构之一。


(二)担保人对外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对外担保规模为 1167亿元人民
币,其中融资担保 92.6 亿元、保证担保 385.4 亿元、保本基金担保689.0亿元(专
户担保 145.18 亿元、公募基金担保 543.81 亿元)。






六、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段商业银行大厦7楼16单元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28
号越秀金融大厦
30



法定代表人:凌富华

总经理:刘岩

成立时间:2002年12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9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20-83936180、4006135888


电话:020-83282950

传真:020-83283445

联系人:潘晓毅

网址:www.gefund.com.cn

2
、代销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查樱


电话:
010
-
66105662


客服电话:
95588
(全国)



网址:
www.icbc.com.cn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田青


电话:
010
-
67595096


客服电话:
95533
(全国)


网址:
www.ccb.com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张作伟


客服电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4)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东方文化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联系人:赵树林


电话:
010
-
65556960


客服电话:
95558
(全国)


网址:
www.bank.ecitic.com





(5)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东银大厦
17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联系人:吴斌


客服电话:
95528


网址:
http

//www.spdb.com.cn





(6)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卞晸煜


电话:
4008895561


客服电话:
95561


网址:
www.cib.com.cn





(7)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穆欣欣


客服电话:
95595


网址:
www.cebbank.com





(8)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法定代表
人:李国华


联系人:文彦娜


电话:
010
-
66421200


客服电话:
95580
(全国)


网址:
www. psbc.com





(9)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张莉


电话:
021
-
38637673


客服电话:
95511


网址:
www.bank.pingan.com





(10)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邱艇


电话:
0574
-
87050397


客服电话:
95574


网址:
www.nbcb.com.cn





(11)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义乌市义乌乐园东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
128



法定代表人:金子军


联系人:邵利兵


电话:
0571
-
87117604


客服电话:(
0571

96527 / 4008096527


网址:
www.czcb.com.cn





(12)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东莞市南城路
2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林培珊


电话:
0769
-
22866254


客服电话:
0769

961122



网址:
www.dgrcc.com





(13)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城区拥翠路
2



法定代表人:姚真勇


联系人:杨洁莹


电话:
0757
-
22387567


客服电话:
0757
-
22223388


网址:
www.sdebank.com





(14)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常州市天宁区延陵中路
668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联系人:韩璐


电话:
0519
-
89995066


客服电话:
96005


网址:
http://www.jnbank.cc/zh_CN/





(15)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
88



法定代表人:陈萍


联系人:张海涛


电话:
028
-
85190961


客服电话:
4006
-
028
-
666


网址:
www.cdrcb.com





(16) 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涪江路
1



办公地址:四川省南充市滨江中路一段
97

26
栋泰和尚渡南充市商业银行


法定代表人:黄光伟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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