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华夏新锦汇混合: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时间:2017年02月27日 09:21:32 中财网
华夏

锦汇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重要提示
................................
................................
................................
........................
1
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
................................
................................
2
二、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
................................
....................
5
三、清算与交割
................................
................................
................................
............
8
四、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
................................
................
8
五、本次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
................................
................
8

重要提示

1

华夏

锦汇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已获
中国证监会
2016

11

24
日证监许可
[2016]28
25
号文
准予注册。



2
、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3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


),
基金托管人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机
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
、本基金自

201
7

3

2
日至
201
7

3

30

通过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公开发售。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公司也可根据基金销
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6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包括
本公司

直销机构和
本公司
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
本公司
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
详见本公告


(三)
2

代销机构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办理
本基金开户、认购等业务的网点、日期、时间和程序等事项参照各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的具体
规定。



7
、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需按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的规定,提出开立
本公司
基金
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者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
基金账户,已经开立
本公司
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予申请开立基金账户。



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
合约上或其他方面的障碍。

投资者已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如已过有效期,请及时
办理相关更新手续,以免影响认购。



8

本基
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
类别。在投资者认购
/
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
/
申购费的,称为
A
类;不收取前后端认购
/
申购费,
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



9

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

本基金每份
A
类、
C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1.00
元,认购
价格


1.00
元。

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规定的方式
全额交付认购
款项
。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
累计认购
金额
不设上限
。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
资者不得撤销。




10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销售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
成功
确认,而仅代表
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成功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投资者应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到其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基金管理人及

金份额发售机构
不承担对确认结果的通知义务,投资者本人应主动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结
果。



1
1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
的详细情
况,请详细阅读《
华夏

锦汇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及本公告将
同时
刊登

本公司网站。投资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400
-
818
-
6666

及各
发售代理
机构客户服务电话




1
2
、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
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
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属
于混合型基金,
长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
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
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1
3
、本
公司
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本公司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的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一)基金
的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华夏

锦汇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华夏

锦汇
混合


基金代码:
004048

A
类)、
00404
9

C
类)


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类别: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二)基金份额的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
/
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
/
申购费的,称为
A
类;不收取前后端认购
/
申购费,而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

A
类、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和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认购
A
类基金份额,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
最低金额为
10.00

(含认购费)。投资者认购
C
类基金份额,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5,000,000.00
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销售机构可调整每次最低认购金额并进行
公告。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发售价格


本基金每份
A
类、
C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1.00
元人民币
,认购价格


1.00
元人
民币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基金份额


机构


本公司
直销机构和
本公司
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
本公司直销机构详见本公告
“五(三)
1
、直销机构”,
本公司
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详见本公告


(三)
2
、代销
机构






C
类基金份额暂不支持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交易平台办理认购。





)发售时间安排


本基金
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自
201
7

3

2
日至
201
7

3

30

进行发售。如果在此
发售
期间未达到本
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
件。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的情况在募集期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募集时间,并及时公告。另
外,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也可以适当调整。





)发售方式


1

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

基金份额时,需按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规定的
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累计认购
金额
不设上限。

销售机
构可调整每次最低认购金额并进行公告。

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



2

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如尚未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需按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的规定,提出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和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交易账户的申请。开户和认购申请可
同时办理,一次性完成,但认购申请的确认须以开户确认成功为前提条件。已开立本公司基
金账户的投资者在原开户机构的网点购买本基金时不需再次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在新的

金份额发售
机构网点购买本基金时,可办理增开交易账户业务。





)认购费用


1
、投资者在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前端认购费。



A
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

含认购费



前端认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2%


50
万元以上


50
万元

-
200
万元以下


0.8%


20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

-
500
万元以下


0.5%


5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



1
,
000
.00

/





2
、投资者如认购
C
类基金份额,则认购费为
0




3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认购费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
、投资者重复认购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的计算


1
、当投资者选择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1
+前端认购费率)


前端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1.00




2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前端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1.00



2
、当投资者选择认购
C
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1.00



3
、认购份额的计算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一: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这
1,000.00
元在募集
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0.46
元,则其可得到的
A

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1,000.00/

1+1.
2
%

=9
88.14



前端认购费用
=1,000.00
-
9
88.14
=
11.86



认购份额
=

9
88.14
+0.46

/1.00=9
88.60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

988.60

A
类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
5,0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这
5,000,000.00

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2,30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C

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
=

5,000,000.00+2,300.00

/1.00=5,002,300.00



即投资者投资
5,0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

5,002,300.00

C
类基金份额。



二、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

直销机构
业务办理程序


1

业务办理时间


本公司分公司及投资理财中心
业务办理时间为
:基金发售日的
8

30

17

00

周六、
周日
及法定节假日
不受理)





公司
电子交易平台业务办理时间为每一
基金份额发售日

发售末日截止
时间为
当日
1
5

00




2
、投资者在
本公司分公司及投资理财中心
开户要求



1

个人投资者
请提供下列资料:



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户口本、警官证、文职证、港澳居民
来往内地通行证、
台胞证、护照等)原件。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双方当事人身份证件原
件和委托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本人的银行卡或储蓄存折





填妥的《开户申请单(个人)》





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本公司分公司及投资理财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2

机构投资者
请提供下列资料:



填妥的加盖单位公章的《开户申请表(机构)》





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正(副)本、
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原件或加盖单位
公章的复印件





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银行
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出具的该机构投资者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开户证明
原件

加盖单位公章的
复印件。




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本公司标准文本,须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章)





被授权人(即
业务经办人

身份证件原件
或加盖单位公章的
复印件。





印鉴卡
》(
一式三份






开通传真交易的需要签署《传真交易协议》(一式两份)





本公司分公司及投资理财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3
、投资者

本公司分公司及投资理财中心
办理
认购业务



1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业务请提供如下资料: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投资者的付款凭证,包括刷卡凭条、汇款或存款凭证。




填妥的《认购单》。




2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业务请提供如下资料:



业务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汇款凭证。




填妥并加盖印鉴章的《认购单》。



4
、本公司直销资金划转账户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需
在募集期内,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下列本公司任一直销资金专户:



1

交通银行账户


户名: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资金专户


账号:
110060149018000349649


开户银行名称: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2

中国建设银行账户


户名: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资金专户


账号:
11001046500056001600



开户银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复兴支行



3

中国工商银行账户


户名: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资金专户


账号:
0200250119000000892


开户银行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复兴门支行



4

招商银行账户


户名: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资金专户


账号:
866589001110001


开户银行名称:招商银行北京分行金融街支行


5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电子交易平台办理业务


持有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
中国银行
借记卡、
招商银行储蓄
卡、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兴业银行借记卡、民生银行借记卡、浦
发银行东方卡
/
活期账户一本通、广发银行借记卡、上海银行借记卡、平安银行借记卡、中
国邮政储蓄银行借记卡
、华夏银行借记卡
等银行卡的个人投资者,开通天天盈账户
等第三方
支付账户
的个人投资者,以及在华夏基金投资理财中心开户的个人投资者,在登录本公司网
站(
www.ChinaAMC.com
)或本公司移动客户端,与本公司达成电子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
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办理基金账户开立、基金认购、信息查询等各
项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
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机构投资者(不包括已在华夏基金投资理财中心开户的机构投资者)与本公司达成机构
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ChinaAMC.com
),办理基金账户开立、基金认购、信息查询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
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6
、注意事项



1

通过
本公司分公司及投资理财中心
办理业务的,
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在认购申请
当日
17

00
之前未到达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资金专户,则
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作废,投资者

重新提交认购申请并确保资金在认购申请当日
17

00
之前到达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资金专



通过

公司
电子交易平台办理业务的,若投资者
在交易日的
1
5

00
之前提出认购申请,
但在当日
1
5

00
之前未完成支付,则该笔认购申请作废,投资者需重新提交认购申请,并
在下一个交易日
1
5

00
前完成支付


在本基金发行截止日的
截止时间
之前,若投资者的认
购资金未到达本公司指定账户,则投资者提交的认购申请将可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2
)已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无需再次开立基金账户,但办理业务时需提供

金账号和相关证件





3
)具体业务办理规则和程序以本公司直销机构的规定为准,投资者填写的资料需真
实、准确,否则由此引发的错误和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在代销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三、清算与交割

(一)本基金的
有效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

份额类型为投
资者认购时选择的相应类别),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
为准。

利息折算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二)本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确认为无效,无效申请部分对应的认购款项

退还给投资者。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由登记机构完成权益登记。投资者应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到
其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实际认购份额。



四、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
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如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应以其
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
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本次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8



法定代表人:
杨明辉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818
-
6666


传真:
010
-
63136700


联系人:
张静


网址:
www.ChinaAMC.com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
95533


传真:
010
-
66275654


联系人:田青


网址:
www.ccb.com


(三)
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8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818
-
6666


传真:
010
-
63136700


联系人:
李一梅


网址:
www.ChinaAMC.com


募集期间,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南京分公司、
杭州分公司、广州分公司
、成都分公司
,设在北京、上海、广州的投资理财中心以及电子交
易平台进行认购。




1
)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1
层(
100033




电话:
010
-
88087226/27/28


传真:
010
-
88087225



2
)北京海淀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11
号光大国信大厦一层(
100081



电话:
010
-
68458598/7100/8698/8998


传真:
010
-
68458698



3
)北京东中街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
29
号东环广场
B
座一层(
100027



电话:
010
-
64185181/82/83


传真:
010
-
64185180



4
)北京科学院南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科学院南路
9
号(新科祥
园小区大门口一层)(
100190



电话:
010
-
82523197/98/99


传真:
010
-
82523196



5
)北京西三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
88
号紫竹花园一期
B

01

100089



电话:
010
-
52723105/06/07


传真:
010
-
52723103



6
)北京亚运村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慧忠里
103
号洛克时代广场
A
座一层(
100101



电话:
010
-
84871036/37/38/39


传真:
010
-
84871035



7
)北京朝外大街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
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6
号新城国际
6
号楼
101
号(
100020



电话:
010
-
65336099/6579


传真:
010
-
65336079



8
)北京东四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
100

1

103
号(
100025



电话:
010
-
85869585


传真:
010
-
85869575




9
)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101A
室(
200120



电话:
021
-
58771599


传真:
021
-
58771998



10
)上海联洋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第一层
101A
-
1
单元(
200120



电话:
021
-
68547366


传真:
021
-
68547277



11
)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40

02
室(
518038



电话:
0755
-
82033033/88264716/88264710


传真:
0755
-
82031949



12
)南京分公司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汉中路
2
号金陵饭店亚太商务楼
30

B
区(
210005



电话:
025
-
84733916/3917/3918


传真:
025
-
84733928



13
)杭州分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105
室(
310007



电话:
0571
-
89716606/6607/6608/6609


传真:
0571
-
89716611



14
)广州分公司、广州天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写字楼第
50

02
单元

510623



电话:
020
-
38067290/7291/7293/7299

020
-
38460001/1058/1079


传真:
020
-
38067232

020
-
38461077



15
)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中心
B

1

1
单元
14

1406
-
1407


610000



电话:
028
-
65730073/75


传真:
028
-
86725411




1
6
)电子交易


本公司电子交易包括网上交易、移动客户端交易等。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
统或移动客户端办理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认购
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
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本公司网址:
www.ChinaAMC.com




2
、代销机构


名称: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一幢二楼
26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8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电话:
010
-
88066632


联系人:仲秋玥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817
-
5666


3
、本公司
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
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并另行公告。

基金份额
发售
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四)登记机构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8



法定代表人:
杨明辉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818
-
6666


传真:
010
-
63136700


联系人:
朱威


(五)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法定代表人:
朱小辉


联系电话:
010
-
57763888


传真:
010
-
57763777


联系人:
李晗



经办律师:吴冠雄、
李晗


(六)会计师事务所


本公司聘请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01
-
12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01
-
12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
010
-
58153000


传真:
010
-
85188298


联系人:汤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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