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广发景盛纯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3月)
广发 景盛 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时间 : 二〇一七 年三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 于 201 6 年 8 月 4 日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 [201 6 ] 1742 号 文 准予募集注册 。 本基金 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 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 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 对象的私募发行。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 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 的债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 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需承担债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以及因个别 债券违约所形成的信用风险,因此信用风险对基金份额净值影响较大。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 ( 更新 )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 7 年 2 月 28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 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 1 第二部 分 释义 ................................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12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1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18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2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 23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33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 4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47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4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52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5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56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57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 63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6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68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83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99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101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101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 102 第一部分 绪言 《 广发 景盛 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 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 公开募集 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办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以及《 广发 景盛 纯债 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 景盛 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 《 基金 合同 》 当事人之间 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 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广发 景盛 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定期的更新 2 、基金或本基金:指 广发 景盛 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3 、基 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基金托管人:指 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基金合同:指《 广发 景盛 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6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广发 景盛 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广发 景盛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 12 年 1 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通过,自 20 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 七部法律的规定》修改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 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 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 式 43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 0%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 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0 、指定 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 媒介 51 、不可抗力:指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1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 - 56 室 3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 - 33 楼 4 、法定代 表人:孙树明 5 、设立时间: 2003 年 8 月 5 日 6 、电话: 020 - 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95105828 7 、联系人:段西军 8 、注册资本: 1.2688 亿元人民币 9 、股权结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州科技金融创新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 51.135 %、 15.763 %、 15.763 %、 9.458 %和 7.881 %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孙树明:董事长, 男,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兼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执行董事、党委书记,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道德准则委员会委员,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常务理 事,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三届理事会理事,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一届上市咨询委员会委员,广东 金融学会副会长,广东省预算腐败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财政金融运行规范组成员,中证机构 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任财政部条法司副处长、处长,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 资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助理,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监事会工作部副部长,中 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副主任 、主任等职务。 林传辉:副董事长,男,大学本科学历,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广发 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基金业协会创新与战略 发展专业委员会委员、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三届上诉复核委员 会委员。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孙晓燕:董事,女,硕士,现任广发证券副总裁、财务总监,兼任广发控股(香港)有 限公司董事,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监事长。曾任广东广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广 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经理、 财务部副总经理、投资自营部副总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戈俊:董事,男,管理学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兼 任南京烽火星空通信发展有限公司董事。曾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助理、 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副总裁。 翟美卿:董事,女,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南方香江 集团董事长,香江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兼任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常委,中国女企业家协 会副会长,广东省妇联副主席,广东省工商联副主席,广东省女 企业家协会会长,香江社会 救助基金会主席,深圳市深商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东南粤银行董事,深圳龙岗国 安村镇银行董事。 许冬瑾:董事,女,工商管理硕士,主管药师,现任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副总经理,兼任中国中药协会中药饮片专业委员会专家,全国中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 全国制药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药炮制机械分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家中医药行业特 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药炮制与配置工专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广东省中药标准化 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 董茂云:独立董事,男,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 ,现任宁波大学教授,兼任宁波 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绍兴银行独立董事,海尔 施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复旦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姚海鑫:独立董事,男,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 院教授,兼任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辽宁 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工商管理硕士( MBA )教育中心副主任、计财处处长、学科建设处 处长、发展规划处处长、新华国际商学院党总支书记。 罗海平:独立董事,男,经济学博士 ,现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 任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荆州市分公司经理、 湖北省分公司业务处长、湖北省国际部总经理、汉口分公司总经理,太平保险副总经理兼纪 委书记,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副总裁,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 团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2 、监事会成员 符兵:监事会主席,男,西方经济学硕士,经济师。曾任广东物资集团公司计划处副科 长,广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世贸支行行长、总行资金部处长,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 公 司总经理、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市场拓展部总经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营销总监、市 场总监。 匡丽军:监事,女,工商管理硕士,高级涉外秘书,现任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 限公司工会主席、副总经理。曾任广州科技房地产开发公司办公室主任,广州屈臣氏公司行 政主管,广州市科达实业发展公司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 主任、董事会秘书。 吴晓辉:监事,男,工学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兼任广 发基金分工会主席。曾任广发证券电脑中心副经理、经理。 3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 总经理,男,大学本科学历,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瑞元资 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基金业协会创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员会委员,资产管理业务专 业委员会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三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常务 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朱平:副总经理,男,硕士 , 经济师。曾任上海荣臣集团市场部经理、广发证券投资银 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基金科汇基金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六届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 兼职 委员。 易阳方:副总经理,男,经济学硕士,经济师。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广发聚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稳裕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广发鑫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瑞 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自营部副经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 审核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广发制 造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段西军:督察长,男,博士。曾在广东省佛山市财贸学校、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工作。 邱春杨:副总经理,男,经济学博士,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原南方证券资 产管理部产品设计人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金融工程部副总经理、 产品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 魏恒江:副总经理,男,工学硕士,高级工程师。兼任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副会长及发 展委员会委员。曾在水利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 分公司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副总经理,女,管理学硕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任 中国农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监察局科员,基金监管部副处长及处长, 私募基金监管部处长。 4 、基金经理 王予柯,男,中国籍,经济学硕士, 10 年基金业从业经历,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 业证书, 2007 年 1 月至 2011 年 2 月在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债券交易员兼研究 员, 2011 年 3 月 25 日至 2015 年 3 月 26 日先后在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投资部、权益 投资二部及固定收益部任投资经理, 2015 年 5 月 27 日至 2 016 年 6 月 23 日任广发集鑫债券 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 年 12 月 25 日起任广发聚盛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 1 月 8 日起 任广发安宏回报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 6 月 27 日起任广发稳裕保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 8 月 30 日起任广发景盛纯债债券型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 9 月 26 日起任广发中债 7 - 10 年国开债指数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 11 月 7 日起任广发鑫隆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 11 月 23 日起任广发景丰纯债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 12 月 22 日起任广发鑫富混合 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7 年 1 月 13 日起任广发集富纯债基金的基金经理。 5 、 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主席:公司副总经理易阳方;成员:权益投资总监刘晓龙,权益投资一部总经理李巍, 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孙迪,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张芊。 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 基金定期 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 ( 1 )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 2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 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4 )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 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 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 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基金 绩效评估考核制度、集中交易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员 工保密制度、危机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 、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 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 内承担各自职责。 2 、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 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 监督的责任。 3 、建立以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监察稽核部属于内核部门,直接接受总经理的领导,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 、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 监控防线 。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 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 区银城中路 188 号 邮政编码: 200120 注册时间: 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本: 742.62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5 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 95559 交通银行 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 1987 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 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上海。 2005 年 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2007 年 5 月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挂牌上市。根据 2015 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 资本位列第 17 位,较上年上升 2 位;根据 2015 年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 500 强公司 排行榜,交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 190 位,较上年上升 27 位。 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80,918.10 亿元。 2016 年 1 - 9 月, 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 人民币 525.78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 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 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 具备基金从 业 资格 ,以及 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 等 中高级 专业技术 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 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 资产 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 牛先生 2013 年 10 月至今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 2013 年 5 月至 2013 年 10 月任本行 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2009 年 12 月至 2013 年 5 月任本行副 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牛先生 1983 年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获学士学位, 1997 年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管 理学院技术经济专业,获硕士学位, 1999 年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彭纯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彭先生 2013 年 11 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 2013 年 10 月起任本行行长; 2010 年 4 月至 2013 年 9 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 事、总经理; 2005 年 8 月至 2010 年 4 月任本行执行董事、副行长; 2004 年 9 月至 2005 年 8 月任本行副行长; 2004 年 6 月至 2004 年 9 月任本行董事、行长助理; 2001 年 9 月至 2004 年 6 月任本行行长助理; 1994 年至 2001 年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南宁分行行长, 广州分行行长。彭先生 1986 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袁女士 2015 年 8 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20 07 年 12 月至 2015 年 8 月,历 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 1999 年 12 月至 2007 年 12 月,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科长、处长助理、副 处长,会计 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 1992 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 2005 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 16 年 9 月 30 日 ,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206 只。 此外, 交通银行 还托管 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 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 QFII 证券投 资资产、 RQFII 证券投资资产、 QDII 证券投资资产和 QDLP 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 )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保证 托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评估、监控,有 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 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机制, 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 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 、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 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 、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设置上确保各 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 、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 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 效的控制流程、控制 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6 、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 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 托管中心 制定了 一整套严密、高效的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管理 规章 制度 ,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 高效, 包括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风险管理暂 行办法》、《交通银 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作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交通银行 资产托管部业务资料管理制度》 等 ,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 业务分工合理,技术系统完整独立,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 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程、 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 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 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的申购 资金的到账 与赎回 资金的划付 、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 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 银行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本公司通过在广州、北京、上海设立的分公司及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办理本基 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 ( 1 )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 琶洲大道东 1 号 南塔 17 楼 直销中心电话: 020 - 89899073 传真: 020 - 89899069 020 - 89899070 ( 2 )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 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 11 层 电话: 010 - 68083368 传真: 010 - 68083078 ( 3 )上海分公司 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 905 - 10 室 电话: 021 - 68885310 传真: 021 - 68885200 ( 4 )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 请 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 www.gffunds.com.cn 本司网址 :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 95105828 (免长途费)或 020 - 83936999 客服传真: 020 - 34281105 ( 5 )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 、 其他代销机构 本基金发售期间,若新增代销机构或代销机构新增营业网点,则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 、 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 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人 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 - 56 室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 电话: 0 20 - 8989 8970 传真: 0 20 - 89899175 联系人: 李尔华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盈科 ( 广州 ) 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 289 号南方传媒大厦 B 座 15 - 18 层 负责人:牟晋军 电话: 020 - 66857288 传真 : 020 - 66857289 经办律师: 刘智、陈琛 联系人:牟晋军 四、审计基 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法人代表:卢伯卿 联系人:黄晓霞 电话: 021 - 61418888 传真: 021 - 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 洪锐明、江丽雅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 201 6 年 8 月 4 日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 可 [201 6 ] 1742 号文 注册 募集。 一、 基金 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二、基金 类型 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三 、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 、募集方式 和募集 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方式为 直销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本基金自 2016 年 8 月 24 日至 2016 年 8 月 25 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部分第一 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 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旦被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 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基金发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募集 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向社会公开募集。办理 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之发售公告。 本基金 各类别基金份额的具体 销售机构 可不同。 六 、募集 对象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八 、 基金份额类别 设置 在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且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在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 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九 、 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 、 份额 发售 面值:人民币 1.00 元 2 、认购价格:人民币 1.00 元 3 、认购费用 : 认购本基金的所有投资者,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0.60 % ,且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 减,如下表所示: 基金份额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 0.60% 100万≤M<300万 0.40% 300万≤M<500万 0.20% M≥500万 每笔1000元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 发生的各项费用。 4 、认购份额的计算 和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 若投资者 认购本基金 , 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 1 +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固定认购费用金 额)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 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 者 投资 10 ,00 0 元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 对应 认 购费率为 0. 60 % , 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 10 ,00 0 / ( 1+0. 60 % )= 9, 940 . 36 元 认购费用 = 10, 00 0 - 9,940.36 = 59 . 64 元 认购份额 = ( 9,940.36 + 5 ) /1.00 = 9,945.36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00 0 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9,945.36 份基金份额。 十 、 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认购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2 、认购方式 ( 1 )投 资者认购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 2 ) 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 ( 3 )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 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3 、认购确认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投资者可在基金正式宣告成立后到 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 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4 、认购限制 在募 集期内,除《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另有规定 , 每一基金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 统和代销机构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限额为 10 元 (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最 低限额为 10 元(含认购费),直销机构网点(非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的最 低限额为 50,000 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 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已在基金管理人销售网点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 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十 一 、 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 募 集期 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项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8 月 30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管理人正式开始管 理本基金。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 、本公司直销机构; 2 、代销机构: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 二、 申购与赎回的 开放日及 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通过 本基金 代销机构 申购本基金的, 每个基金账户 首 次 最低 申购 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 含 申购费 ) ;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 销售 机构网点公告。 2 、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 直销中心 申购本基金的, 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 低金额为 50,000 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 ;已在直销中心有认 / 申 购 本基金 记录的投资人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 制 。 3 、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销售机构的最低赎回份额和最低持有份额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 准 。 4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 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 在一家指定 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金额 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五、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 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申购申请成立,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 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 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 生效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 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 时查询。因投资 者 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 若申购不生效,则申购款项退 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 理时间进行调 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调整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六、 申购费 率 、 赎回费 率 1 、申购费率 ( 1 ) 申购本基金的所有投资者,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0.80 % ,且随申购金额的增 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0.80% 100万≤M<300万 0.60% 300万≤M<500万 0.30% M≥500万 每笔1000元 ( 2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 3 )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 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2 、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T < 180 天 0.10 % T ≥ 180 天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按照 不低于 25% 的比例 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资产的部分用于 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等。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 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 和基金赎回费率 。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若投资者 申购本 基金,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 1 +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申购费用金 额)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其中,申购份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例 :某投资者 投资 10,000 元 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0 0 元,则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10,000/(1+0. 80 %)=9,9 20 . 63 元 申购费用 =10,000 - 9,9 20 . 63 = 79 . 37 元 申购份额 =9,9 20 . 63 / 1.05 0 0 =9,4 48 . 2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率为 0. 80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50 0 元,则可得到 9,4 48 . 22 份基金份额。 3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 额 .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对应赎回费率为 0. 1 0 % ,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 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100,000 × 1.100 0 = 110,000.00 元 赎回费用 =110,000.00 × 0. 10 % = 110 .00 元 净赎回金额 =110,000.00 - 110 .00 = 109, 890 .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是 1.100 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9, 890 .00 元。 4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 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 净值 的计算公式为 : 计算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 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 1 日为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 + 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 1 日为投资者扣 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 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九 、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 故 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 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 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 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 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 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 一 、 巨额赎回的 情形 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