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长盛信息安全量化策略混合:招募说明书
长盛信息安全量化策略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 2015 年 12 月 1 日 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关于 准予 长盛信息安全量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的 批复 》(证监许可【 2015 】 2796 号)和 2016 年 9 月 22 日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 机构监管部《关于长盛信息安全量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 集备案的回函》(机构部函【 2016 】 2264 号) 注册 募集 。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而波动,投资者根 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金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 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 有人连续大量赎回 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和由于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 95% 、 且投资于 信息安全 主题的股票和债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产生的特定 风险等。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风险 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 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 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 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目 录 重要提示 ................................ ................................ ................................ ....................... 1 第一部分、绪言 ................................ ................................ ................................ ........... 1 第二部分、释义 ................................ ................................ ................................ ........... 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 ................................ ...............................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 15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 ................................ ......................... 17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 ................................ ............................. 19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22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23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 ................................ ............................. 33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 ................................ ............................. 41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42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47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49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51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52 第十六部分、风险揭示 ................................ ................................ ............................. 58 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 ..... 61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63 第十九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79 第二十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89 第二十一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90 第二十二部分、备查文件 ................................ ................................ ......................... 91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长 盛信息安全量化策略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 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 基金或本基金:指 长盛信息安全量化策 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 基金管理人:指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指《 长盛信息安全量化策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长盛信息安全 量化策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6 、 招募说明书:指《 长盛信息安全量化策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长盛信息安全量化策略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等 9 、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指 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法》:指 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 、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 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7 、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 注册 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 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 9 、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称 20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 1 、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 代销 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2 、 销售机构:指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 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 4 、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长盛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或接受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 5 、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 6 、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2 7 、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2 8 、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 9 、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三 个月 30 、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1 、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 3 2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 3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 n 为自然数 3 4 、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 5 、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 6 、 《业务规则》:指《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 7 、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 8 、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 9 、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 1 、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 2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3 、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 4 、 元:指人民币元 4 5 、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4 6 、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 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 总和 4 7 、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 8 、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 9 、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 指定 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 媒介 51 、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2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 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 A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新 电话:( 010 ) 82019988 传真:( 010 ) 82255988 联系人:叶金松 本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1999 ] 6 号文件批准,于 1999 年 3 月 26 日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8900 万元。截至目前,基金管理人 股东及其 出资比例为:国元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41% ;新加坡星展 银行 有限 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33% ;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占注册 资本的 13% ;安 徽省投资集团 控股有限公司 占注册资本的 13% 。 截至 201 7 年 3 月 10 日,基金 管理人共管理 六十七 只开放式基金和 六 只社保基金委托资产,同时管理专户理 财产品。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高新先生,董事长,管理工程硕士。曾担任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 发行部副经理、证券营业部经理,安徽国元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上海安申投资管理公司总经理,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 总裁助理、副总裁,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蔡咏先生,董事,学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安徽财经大学财政金融系讲师、 会计教研室主任,安徽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美国分公司财务经理,安徽省 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国际金融部经理、深圳证券部经理、证券总部副总经理,香 港黄山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副书记。 现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兼任安徽国元控股(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国元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安徽安元投资基金 有限公司董事长。 钱力先生,董事,博士。曾任安徽省政府办公厅综合调研室干部、科员、 副主任科员、一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秘书一室主任科员、副调研员、副 主任,安徽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处长、综合处处长、副主任、党组成员,淮 南市政府副市长。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 陈翔先生,董事,硕士。曾任安徽省六安行署办公室秘书、副科长、科长、 副主任,安徽省政府办公厅综合调研室助理调研员、副主任、调研员,安徽省 政府办公厅一处处长、助理巡视员兼秘书一室主任、副主任、党组成员,安徽 省政府副秘书长、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安徽省 委统战部副部长、安徽 省工商联党组书记、第一副主席、安徽省委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 会副书记。现任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葛甘牛先生,董事,硕士。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包括所罗门兄弟公司、 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美林集团、德意志银行、荷兰银行、 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现任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行长/行政总裁。 陈健元先生,董事,硕士。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包括高盛(亚洲)有限责 任公司、巴克莱银行。现任星展银行(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北亚洲区 私人银行业务主管。 周兵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副 主任科员、香港南洋商业银行内地融资部副经理、香港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 企业财务部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期间兼任海 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托管组负责人)、北京朝阳门大街证 券营业部总经理。2004年10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副总经 理。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长。 李伟强先生,独立董事,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工 商管理硕士,美国宾 州州立大学政府管理硕士和法国文学硕士。曾任摩根士丹利纽约、新加坡、香 港等地投资顾问、副总裁,花旗环球金融亚洲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现 任香港 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仁良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公共政策讲座教授。曾任香港消费者委员 会有关银行界调查的项目协调人、太平洋经济合作理事会( PECC )属下公司管 制研究小组主席、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院兼职教授、上海复旦大学顾问教授、 香港城市大学讲座教授、香港浸会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现任香港教育学院 校长、香港金融管理局 ABF 香港创富债券指数基金监督委员会 主席。 2007 年被 委任为太平绅士。 2009 年获香港特区政府颁发铜紫荆星章。 荣兆梓先生,独立董事,学士,教授。曾任安徽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院 长。现任安徽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安徽大学经济与社会发展高等研究院执 行院长、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安徽省政府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全国资本 论研究会常务理事,全国马经史学会理事,安徽省经济学会副会长。 周放生先生,独立董事,在职研究生毕业。曾任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副处 长、处长,国有资产管理研究所副所长,国家经贸委国有企业脱困工作办公室 副主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国有资产管理研 究室主任,国务院国资委企业 改革局副巡视员。现任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外运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监事,恒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 .监事会成员 陈新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经济师。曾担任交通银行淮南分行信贷员, 安徽省国债服务中心投资副经理,香港黄山有限公司投资业务经理,国元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副总裁。现任国元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裁,兼公司董事会秘书,同时兼任国元期货有限公司董事,国元股 权投资有限 公司董事,国元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安徽安元投资基金有 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吴达先生,监事,伦敦政治经济学院金融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 曾就职于新加坡星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星展珊顿全球收益基金经理助理、 星展增裕基金经理,新加坡毕盛高荣资产管理公司亚太专户投资组合经理、资 产配置委员会成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投资经 理。 2007 年 8 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国际业务部总 监,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长盛沪港深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兼任长盛 基金(香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魏斯诺先生,监事,英国雷丁大学硕士。历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组合经理、高级组合经理,合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总经理。 2013 年 7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社保业务管理部总监,社保组合组合 经理。 3 .管理层成员 高新先生,董事长,管理工程硕士。同上。 周兵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同上。 杨思乐先生,英国籍 ,拥有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与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 院硕士学位 , 特许另类投资分析师 CAIA 。从 1992 年 9 月开始曾先后任职于 太古集团、摩根银行、野村项目融资有限公司、汇丰投资银行亚洲、美亚能源 有限公司、康联马洪资产管理公司、星展银行有限公司(新加坡)。 2007 年 8 月 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长 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叶金松先生,大学,会计师。曾任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财会部经理,安徽省 信托投资公司财会部副经理,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中心主任、风险监管 部 副经理、经理。 2004 年 10 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长盛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林培富先生,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国际业 务部科长、副经理、投资银行总部副经理、经理,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 公司筹备组负责人。 2005 年 1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总经理 助理,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兼任人力资源部总监、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盛创富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宁先生, EMBA 。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 兴业基金 经理等职务。 2005 年 8 月加盟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基金经理助理、长 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 经理、长盛同德主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权 益投资部总监等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社保组合组合经 理,长盛城镇化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蔡宾先生,中央财经大学硕士,特许金融分 析师 CFA 。历任宝盈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 2006 年 2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 任研究员、社保组合助理,投资经理,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基金基金经理,长盛 同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鑫二号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 益部总监,社保组合组合经理,长盛同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 、 本基金基金经理 冯雨生先生, 1983 年 11 月出生。北京大学金融学硕士, CFA (特许金融分 析师)。 2007 年 7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金融工程与量化投资部 金融工程研究员等职务。现任量化投资部负责人,自 2011 年 7 月 11 日起任长 盛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1 年 12 月 20 日起兼任长盛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4 月 27 日起兼任长盛高 端装备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5 月 29 日起兼 任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5 年 6 月 18 日起兼任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8 月 13 日起兼任 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9 月 12 日 起兼任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9 月 12 日起兼任长盛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9 月 12 日起兼任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拟任长盛信息安全 量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周兵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同上。 王宁先生,副总经理 , EMBA 。同上。 蔡宾先生,副总经理,中央财经大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同上。 吴达先生,监事,伦敦政治经济学院金融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 同上。 魏斯诺先生,监事,英国雷丁大学硕士。同上。 刘旭明先生,清华大学管理学硕士。曾任中信证券研究部首席分析师、国 信证券经济研究所首席分析师。 2013 年 7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 研究部总监,长盛生态环境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 养老健康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转型升级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 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禁止行为的发生: ( 1 ) 将 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 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 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 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6.基金经理承诺 (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 )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4 )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公司 自有资产、委托理财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和岗位的设置上要权责 分明、相互制衡。 (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 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 6 )风险控制与业务发展并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 完善和健全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2 、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了“三层控制二道监督”(董事会 — 经营管理层 — 业务操作层、督 察长 — 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内部控制组织体系。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 管理委员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听取督察长关于公司风险控制方面的报告。督察长 负责监督检查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风险管理部工 作,对基金运作、内部 管理的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进行检查监督;公司风险控 制委员会定期对基金资产运作的风险进行评估,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发现的风 险问题进行研究;监察稽核部通过日常的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公司各部门持 续完善且严格执行内控制度,风险管理部通过全面梳理与投资运作相关的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公司制度,从法规限制、合同限制、公司制度限制三个层面 及时和全面揭示各基金风险控制要素,明确风险点并标识各风险点所采用的控 制工具与控制方法,全面加强对各基金投资合规风险监控。 3 、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 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 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 性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 理制度和公司及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组成。 ( 1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 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 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 2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稽核监察制度、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 档案管理 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在报 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3 )公司及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公司及各部 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公 司及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 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其制定和实施需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实际适时修订完 善。公司各部门对规章制度的调整由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与督促。 4 、内部控制制度评价与报告 公司建 立了严格的内控制度评价程序和报告制度,以保证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的合理性与有效性。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须定期检查本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和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对相应的内部控 制制度的合理性、有效性做出评价,并根据检查、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内控制度 或修正行为。公司监察稽核部在各部门自我监督基础之上实施再监督,通过对 各项制度执行情况定期、不定期的稽核,对各项制度的合理性与有效性进行检 查评价,发现制度不合理的、不适用的,要求相关部门进行修改,同时报告公 司总经理和督察长;发现制度未能有效执行、控制 失效的,要求相关部门立即 整改,并出具监察报告,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和督察长报告。督察长就公司内控 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定期向监管机构及公司董事会进行报告。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 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 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 】 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 真:( 010 )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 95566 二、 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 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 QFII 、 RQFII 、 QDII 、 境外三类机构、 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 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 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 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534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 基金 500 只, QDII 基金 34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 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 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 托管业务的内 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 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 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 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 SAS70 ”、“ AAF01/06 ” “ ISAE3402 ”和“ SSAE16 ”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 阅报告。 2016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 得了基于“ ISAE3402 ”和“ 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 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 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 理人依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 A 座 21 层 邮政编码: 100088 电话:( 010 ) 82019799 、 82019795 传真:( 010 ) 82255981 、 82255982 联系人:吕雪飞、张晓丽 2 、代销机构: (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宋府 电话:( 010 ) 66594904 传真:( 010 ) 66594946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公司网址: www.boc.cn ( 2 ) 本 基金 其他 代销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 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 A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新 电话:( 010 ) 82019988 传真:( 010 ) 82255988 联系人:龚珉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华阳路 112 号 2 号楼东虹桥法律服务园区 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东方路 69 号裕景国际商务广场 A 座 15 层 负责人: 张诚 电话:( 021 ) 58773177 传真:( 021 ) 58773268 联系人:张兰 经办律师:张兰、 梁丽金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 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 021 ) 23238888 传真:( 021 ) 23238800 经办会计师:陈玲、 张振波 联系人: 张振波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并 于 2015 年 12 月 1 日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 准予 长盛信息安全量 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 2015 】 2796 号) 和 2016 年 9 月 22 日中国证监会证券 基金机构监管部《关于长盛信息安全量化 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机构部函【 2016 】 2264 号)注册 募集 。 一、基金类型与存续期间 1 、基金类型:混合型 2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 、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概况 1 、募集方式:本 基金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变更 销 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 2 、募集期限: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中披露。 3 、募集对象: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4 、基金募集规模:本基金募集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5 、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及认购费用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每份基 金份额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不超过 1.2% ,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养老金特定客户费率 M<50万 1.2% 0.36% 50万≤M<200万 0.8% 0.24% 200万≤M<500万 0.4% 0.12%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按笔收取,1000元/笔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养老金客户仅限长盛基金直销柜台。养老金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 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 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全国 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 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未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前提下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6 、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认购的有效份数保留至小数点后 第二 位, 小数点后 第三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 归基金财产所有 。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 1+ 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在 5 00 万元 (含)以上的,适用固定金额的认购费,即净认购 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10 0 ,000 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1 . 2 % ,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100,000/(1+1.2%)=98,814.23元 认购费用 100,000-98,814.23=1,185.77元 认购份额 (98,814.23+50)/1.00=98,864.23份 7 、认购时间与程序 ( 1 )认购场所 本基金通过长盛基金管理公司直销中心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代销机 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详细认购场所见本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2 )时间安排 在募集期内,本基金销售机构在工作日持续办理本基金的认购手续。具体 时间见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和相关销售机构公告。 ( 3 )基本认购程序 1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需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已经开立基金账户的投资者无 需重新开户。 2 )投资者依照销售机构的规定, 在 募集期 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 认购 申请, 并办理有关手续。 3 )本基金认购采取 金额申报 方 式,募集期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 元人民 币, 投资者 认购 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 全额缴纳认购款项。具体单笔认购 最低金额由销售机构制定和调整。 4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 单独计算。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5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投资人应 在 基金合同生效 后到所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情况 和有效认购份额 。 6 )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没有最高和最低 比例或数量 的限制。 8 、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 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 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三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 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 ;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 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 与 基 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可直接 终止 《基金合同》,且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 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2 、 申购 与 赎回 的开始 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 价格为下一 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 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1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 1 ) 本基金申购的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 元 人民币 。 各代销机构对本基金最 低申购金额另有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 2 )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 (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2 、单个账户持有本基金份额的限制 本基金暂无单个账户基金份额最低持有余额限制,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管 理人可以调整单个账户持有本基金份额的限制,基 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 提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 4 、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 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赎回申请无效。 2 、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 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 申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 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 项。 在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 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 发生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 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 条款处理。 3 、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对于 基金 开放日开放 时间结束前 成立的 申购和赎回申请 , 基金管理人应以 该开放日 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可 在 T+ 2 日后 ( 包 括该日 )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 申购 未生效 ,则申购款项 本金 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 规则,对上述 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是否生效以登记机构的确 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 合法权利。 六、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 、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不高于 1.5% ,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可适用以下收 费费率标准: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养老金特定客户费率 M<50万 1.5% 0.45% 50万≤M<200万 1.0% 0.30% 200万≤M<500万 0.5% 0.15%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按笔收取,1000元/笔 养老金客户仅限长盛基金直销柜台。养老金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 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 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 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 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未来出现经养 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前提下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2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着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7日 1.5% 7日≤持有期<30日 0.75% 30日≤持有期<一年 0.5% 一年≤持有期<两年 0.25% 持有期≥两年 0 3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4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 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 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归入基金财产。 未计入基金财产的 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 式。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 披 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 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 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 1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在 500 万元 ( 含 ) 以上的适用固定金额的申购费,即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 = 净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 100,000元 基金份额净值(NAV) 1.016元 净申购金额 100,000/(1+1.5%)=98,522.17元 申购费用 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 98,522.17/1.016=96970.64份 2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 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 赎回 10,000 份本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 元,持有期为 3 个月,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份额 10,000份 基金份额净值(NAV) 1.056元 赎回金额 10,000×1.056=10,560.00元 赎回费用 10,560.00×0.5%=52.80元 净赎回金额 10,560.00–52.80=10,507.20元 3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 有。 T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在当 日 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T 日基金资产净值总额 /T 日基金份额总数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 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 + 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 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 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 证券交易所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 基金资 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2 、 3 、 5 、 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 本金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 、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券交易所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 2 、 3 、 5 项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 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 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