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广发活期宝: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3月)

时间:2017年03月17日 16:06:30 中财网

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
二〇一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
201
4

5

22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
4
]
519
号文注册。

本基金合同于
2014

8

28
日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
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
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2

2
8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
日为
201
6

12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第一部分
绪言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13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17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20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2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
23
第九部分
基金
的投资
................................
....................
32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
4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47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4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52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5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

................................
............
56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57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
63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5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67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81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98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100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
102



第一部分 绪言

《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本招募
说明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
以下简称

《暂行规定》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
简称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以及《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

基金




本基金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
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
、招募说明书:指《
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2
、基金或本基金:指
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
基金


3
、基金管理人:指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基金托管人:指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
基金托
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12

12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通过,自
2013

6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3

15
日颁布、同年
6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6

8
日颁
布、同年
7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
1
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暂行规定》:指《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14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司
、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21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
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
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2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


36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务规则》: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
、元:指人民币元


47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收入、其他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
本和费用的节约


48
、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



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
按照实际利率法
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9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50

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
含节假日
)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1
、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
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2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
、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
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1.00 元


55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6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7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概况


1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
横琴新区宝中路
3

4004
-
56



3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

33



4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5
、设立时间:
2003

8

5



6
、电话:
020
-
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95105828


7
、联系人:段西军


8
、注册资本:
1.2688
亿元人民币


9
、股权结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州科技金融创新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
51.135
%、
15.763
%、
15.763
%、
9.458
%和
7.881

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孙树明:董事长,男,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兼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执行董事、党委书记,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道德准则委员会委员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常务理
事,
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三届理事会理事

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一届上市咨询委员会委员

广东
金融学会副会长

广东省预算腐败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财政金融运行规范组成员

中证机构
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曾任财政部条法司副处长、处长,
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
资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助理

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监事会工作部副部长


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
,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副主任、主任等职务。



林传辉:副董事长,男,大学本科学历,现
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兼任广发
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基金业协会创新与战略
发展
专业委员会委员

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
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三届上诉复核委员
会委员


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
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孙晓燕
:董事,女,硕士,现任
广发证券
副总裁、
财务总监
,兼任广发控股(香港)有
限公司董事,
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监事长
。曾任
广东广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

广
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经理

财务部副总经理

投资自营部副总经理

广发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财务总监

副总经理




戈俊:董事,男,管理学硕士,高级经济师,
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
裁,

任南京烽火星空通信发展有限公司董事。曾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助理、
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副总裁




翟美卿:董事,女,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南方香江
集团董事长,香江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兼任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常委,中国女企业家协
会副会长,广东省妇联副主席,广东省工商联副主席,广东省女企业家协会会长,香江社会
救助基金会主席,深圳市深商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东南粤银行董事,深圳龙岗国
安村镇银行董事。



许冬瑾:董事,女,工商管理硕士,主管药师,现任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副总经理,兼任中国中药协会中药饮片专业委员会专家,全国中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
全国制药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药炮制机械分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家中医药行业特
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药炮制与配置工专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广东省中药标准化
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



董茂云:独立董事,男,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
宁波大学
教授,兼任
宁波
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绍兴银行独立董事,海尔
施生物医药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复旦大学法律系副主任,
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姚海鑫:独立董事,男,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
院教授,兼任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辽宁
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工商管理硕士(
MBA
)教育中心副主任、计财处处长、学科建设处
处长、发展规划处处长、新华国际商学院党总支书记。



罗海平:独立董事,男,经济学博士,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
任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


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荆州市分公司经理

湖北省分公司业务处长、湖北省国际部总经理、汉口分公司总经理
,太平保险副总经理兼纪
委书记,
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副总裁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
团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2
、监事会成员



符兵:监事会主席,男,西方经济学硕士,经济师。曾任
广东物资集团公司计划处副科


广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
世贸
支行



总行资金部处长,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
公司总经理、
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
市场拓展部
总经理

营销服务部总经理

营销总监
、市
场总监。



匡丽军:监事,女,工商管理硕
士,高级涉外秘书,现任广州
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
限公司
工会主席、
副总经理
。曾任广州
科技房地产开发公司办公室主任,
广州屈臣氏公司行
政主管,广州市科达实业发展公司办公室主任、总经理,
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
主任、董事会秘书




吴晓辉:监事,男,工学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兼任广
发基金分工会主席。曾任
广发证券
电脑中心副经理、经理




3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总经理,男,大学本科学历,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瑞元资
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基金业协会创新与战略发
展专业委员会委员

资产管理业务专
业委员会
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三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


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常务
副总经理,
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朱平:副总经理,男,硕士
,
经济师。曾任上海荣臣集团市场部经理、广发证券投资银
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基金科汇基金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六届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
兼职
委员




易阳方:副总经理,男,
经济学硕士
,经济师
。兼任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广发聚丰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稳裕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
理、
广发鑫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经理
,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瑞
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广发证券投资自营部副经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
审核委员会
发行审核委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总经理助理

广发制
造业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段西军
:督察长,


博士。


在广东省佛山市财贸学校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工作




邱春杨:副总经理,男,经济学博士,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原南方证券资



产管理部产品设计人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金融工程部副总经理、
产品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



魏恒江:副总经理,男,工学硕士,高级工程师。

兼任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副会长及发
展委员会委员。

曾在水利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
分公司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副总经理,女,管理学硕士,兼任
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任
中国农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监察局科员,基金监管部副处长及处长,
私募基金监管部处长。






4
、基金经理


温秀娟,女,中国籍,经济学学士,
17
年证券和基金业从业经历,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
金业从业证书,
2000

7
月至
2004

10
月任职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门营业部,
2004

10
月至
2008

8
月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工作,
2008

8

11
日至今在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工作,
2010

4

29
日起任广发货币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3

1

14
日起任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3

6

20
日起任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3

12

2
日起任广发现金宝场内货币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4

3

17
日起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
2014

8

28
日起任广发活
期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11

22
日起任广发添利货币
ETF
基金的基金经理。



任爽,女,中国籍,经济学硕士,
9
年基金业从业经历,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
证书,
2008

7
月至
2012

12
月在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兼任交易员和研究员,
2012

12

12
日起任广发纯债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3

6

20
日起任广发理财
7

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3

10

22
日起任广发天天红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4

1

27
日起任广发天天利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4

5

30
日起任广发钱袋
子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4

8

28
日起任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

6

8
日起任广发聚泰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3

21
日起任广发稳鑫保本基
金的基金经理,
2016

11

16
日起任广发鑫益混合和广发鑫惠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1
2

2
日起任广发鑫利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12

9
日起任广发安盈混合基金的
基金经理。



5
、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主席:
公司副总经理易阳方
;成员:
权益投资
总监刘晓龙,权益投资

部总经理
李巍

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孙迪,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张芊。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



1
)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
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
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
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

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
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
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基金
绩效评估考核制度、集中交易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
度、员
工保密制度、危机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
、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
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
内承担各自职责。



2
、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
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
监督的责任。



3
、建立以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监察稽核部属于内核部门,直接接受总经理的领导,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
、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



监控防线。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办公地址:
上海市江宁路
168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
1988

8

22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
[1988]347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90.5233675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

74



联系人:
林成


联系电话:
021
-
52629999
-
212012


传真:
021
-
62159217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8
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银
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
2007

2

5
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
码:
601166
),注册资本
190.52
亿元。



兴业银行主要经营范围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
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
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
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开业二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
”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
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坚持走差异化发展道路,经营实力不断增强。根据
2015
年业绩快报,截至
2015

12

31
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
5.30
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
1544.99
亿元,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502.57
亿元。

.




2015
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银行
1000
强排名中,兴业银行按一级资本排名列第
36
位;在
2015
年《福布斯》全球上市企业
2000
强排名中,兴业银行位居第
73
位;在
2015
年《财富》世界
500
强中,兴业银行排名第
271
位,稳居全球银行
50
强、全球上市企业
100
强、世界企业
500
强。同时,在国内外各种权威机构组织的评比中,先后荣获“最佳中资银
行”、“最佳战略创新银行”、
“最佳绿色银行”、“亚洲可持续银行奖冠军”、“年度金控集团”、
“最佳普惠金融银行”、“中国上市公司卓越董事会(主板)”、“亚洲最佳股东回报银行”、“最
具社会责任上市公司”、“中华慈善突出贡献(单位)奖”、“中国最佳雇主”等多项大奖。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市场处、委托资产管理处、
科技支持处、稽核监察处、运营管理处
、期货业务管理处、期货存管结算处和养老金管理中
心等处室,共有员工
100
余人,
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5

4

26
日,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核准,兴业银行获得开展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资格。

截至
2016

12

31
日,兴业银行已托管开放式基金
146
只,托管基金财产
规模
4678.33
亿元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性规定、行业准则和行内有关管
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
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审计部、资产托管部内设稽核
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
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稽核监察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
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
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
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
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
围内的风险负责。





2
)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
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
操作性。




5
)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
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与行政、
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
)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内
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
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
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7
)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
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在新设机构或
新增业务时,
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
)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度的直接责任
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4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
)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
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
)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
)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
控制措施。




4
)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
)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
签订承诺书。




6
)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
保证业务不中断。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用风险控制、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
否符合有关规定、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
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基金托管人每日按时通过托管业务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
如发现接近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控制比例情况,严密监视,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发
现违规行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并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督促其纠正,同
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
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本公司通过在广州、北京、上海设立的分公司及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办理本基
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



1
)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
南塔
17



直销中心电话:
020
-
89899073


传真:
020
-
89899069 020
-
89899070



2
)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
西城
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11



电话:
010
-
68083368


传真:
010
-
68083078



3
)上海分公司


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166号905-10室


电话:
021
-
68885310


传真:
021
-
68885200



4
)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
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
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
95105828
(免长途费)或
020
-
83936999


客服传真:
020
-
34281105



5
)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
、代销机构



1

名称: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联系人:滕克


联系电话:
0532
-
85709787


传真:
0532
-
85709799


客服电话:(青岛)
96588
,(全国)
400
-
66
-
96588


公司网站:
www.qdccb.com





二、注册登记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4004
-
56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

电话:
020
-
89188970


传真:
020
-
89899175


联系人:李尔华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住所:
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大道中
289
号南方传媒大厦
15
-
18



负责人:
牟晋军


电话:
020

66857288


传真:
020

3
66857289


经办律师:
刘智、陈琛


联系人:
牟晋军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法人代表:卢伯卿


联系人:
洪锐明


电话:
021

61418888


传真:
021

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
洪锐明、江丽雅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
201
4

5

22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
[201
4
]
519
号文注册募集。



一、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二、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期限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旦被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募集方式及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具体名单参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
发售基金份额。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六、基金份额的认购
1
、份额发售面值:人民币
1.00



2
、认购价格:人民币
1.00



3
、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4
、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则其
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
=

10,000

5

/1.00

10,005.00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10,005.00
份基金份额。



5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
、基金份额的认购程序



1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认购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
)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
再接受撤销申请。




3
)认购确认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正式宣告成立后到
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
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4
)认购限制



1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
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2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0.01
元,追加认购的
单笔最低金额不限。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七、
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
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
构的记录为准。






八、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项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3

2

6
日正式生效。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1
、本公司直销机构;


2
、代销机构: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新的业务发展



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
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
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

A类首笔申购金额下限为0.01元,追加申购金额不限;B类首笔申购下限为500万元,
追加申购最低10万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限。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全部份额和某类
基金份额的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必须在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


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的价格
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
元;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
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1

(
包括该日
)
内将赎回款项从基金托管账
户划出。销售机构在
T+2
日(包括该日)内划往投资者账户,具体到账时间可到各销售机构
咨询。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在该等故障消除后及
时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
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
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
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若申购不生效,则申购

项退还给投资人。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
施日
2
个工作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


1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
/1.00



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


例1:假定T日申购金额为10,000元,则投资者可获得的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00份

2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
×
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例2:某投资者T日持有本基金份额20,000份,T日该投资者赎回10,000份,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0=1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000元。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1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
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
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基
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5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6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
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
无法正常运行。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4

6

7

8
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
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
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基
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5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
、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
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
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5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体上
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
收益率。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
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4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
工作日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
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
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保持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实现稳定的、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
资收益。



二、投资理念


本基金将遵循安全性和流动性优先原则,通过灵活利用各类投资工具和多种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合理构建并及时调整投资组合,为投资者获取稳定、超越业绩比
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具体如下:


1
、现金;


2
、通知存款;


3
、短期融资券(包括超级短期融资券);


4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5
、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债券回购;


6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


7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
持证券;


8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中期票据;


9
、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以下简称

央行票据






10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将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四、投资策略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