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工银中国制造2025: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7年03月17日 16:07:12 中财网

工银瑞信中国制造
2025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工银瑞信中国制造
2025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三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年
8月
27日证监许可【2015】2010号文注册
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
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
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
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
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
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
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
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
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
基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
债券(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
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
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以及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其中投资于本基
金界定的中国制造
2025主题范围内股票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
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初始募集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
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
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绪言
《工银瑞信中国制造
2025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
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
及《工银瑞信中国制造
2025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工银瑞信中国制造
2025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
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工银瑞信中国制造
2025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工银瑞信中国制造
2025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工银瑞信中国制造
2025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工银瑞信中国制造
2025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工银瑞信中国制造
2025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并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n为自然数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
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
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51、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甲
5号
6层甲
5号
601、甲
5号
7层甲
5号
701、甲
5号
8层甲
5号
801、甲
5号
9层甲
5号
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新盛大厦
A座
6-9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成立日期:2005年
6月
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朱碧艳
联系电话:400-811-9999
股权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80%;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尚军先生,董事长,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资深专家、专职派出董事。

复旦大学工商管理(国际)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河南郑州分行团委
书记、国际部副总经理,河南分行国际部副总经理、储蓄处处长、国际业务处处长,
河南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陕西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等职务。

NeilHarvey聂瀚文先生,董事,是瑞士信贷(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常驻香港。

聂先生是瑞信大中华区主席兼香港
CEO,同时他也是亚太区资产管理主席;并为亚太
区运营委员会成员。聂先生从事投资银行和资产管理业务长达三十年,在亚太地区工
作二十年,拥有对新兴市场和亚太区的丰富经验和深入了解。聂先生在瑞士信贷工作
了十七年,担任过很多要职,他之前曾为亚太区和新兴市场资产管理部主管。此前,
亦曾担任亚洲(除日本)投资银行部和固定收益业务负责人。另外,他在瑞信和其他
公司都担过要职,负责澳大利亚、非洲、日本、拉美、中东、土耳其和俄罗斯地区的
业务。

郭特华女士,董事,博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家
族财富(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商业信贷部、资金
计划部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处长、副总经理。

王一心女士,董事,高级经济师,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高级专家、
专职董事。历任中国工商银行专项融资部(公司业务二部、营业部)副总经理;中国
工商银行营业部历任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技术改造信贷部经理。

王莹女士,董事,高级会计师,中国工商银行集团派驻子公司董监事办公室专家、专
职派出董事,于
2004年
11月获得国际内审协会注册内部审计师
(CertifiedInternalAuditor)资格证书。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外汇清算处
负责人,中国工商银行清算中心外汇清算处负责人、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督
局外汇业务稽核处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行内部审计局境外机构审计处处长,工
行悉尼分行内部审计师、风险专家。

田国强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院长,上海财经大学高
等研究院院长,美国德州
A&M大学经济系
AlfredF.Chalk讲席教授。首批中组部“千
人计划”入选者及其国家特聘专家,首批人文社会科学长江学者讲座教授,曾任上海
市人民政府特聘决策咨询专家,中国留美经济学会会长(1991-1992)。2006年被
《华尔街电讯》列为中国大陆十大最具影响力的经济学家之一。主要研究领域包括经
济理论、激励机制设计、中国经济等。

孙祁祥女士,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
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兼任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
中国金融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常务理事,中国保险学会副会长,教育部高等学校经
济学类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美国国际保险学会董事会成员、学术主持人,
美国
C.V.Starr冠名教授。曾任亚太风险与保险学会主席、美国国家经济研究局、美
国印第安纳大学、美国哈佛大学、香港大学访问学者。在《经济研究》等学术刊物上
发表论文
100多篇,主持过
20多项由国家部委和国际著名机构委托的科研课题。

JaneDeBevoise女士,独立董事,香港大学艺术系博士,历任银行家信托公司
(1998年与德意志银行合并)董事总经理、所罗门·古根海姆基金会副主席及项目总
监、香港政府委任的展览馆委员会成员、香港西九龙文娱艺术馆咨询小组政府委任委
员。2003年至今担任香港亚洲艺术文献库董事局董事及主席,2009年至今担任美国
亚洲艺术文献库总裁。

2、监事会成员
郑剑锋先生:监事,金融学科学双硕士。2005年
12月起,郑剑锋先生任职于中国工
商银行监事会办公室,先后担任综合管理处处长、监督专员和监事会办公室副主任,


主要负责风险、内控及董事高管履职的监督检查工作。2014年
6月起,郑剑锋先生被
任命为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集团派驻子公司董监事办公室高级专家、
专职派出董事。

黄敏女士:监事,金融学学士。黄敏女士于
2006年加入
CreditSuisseGroup(瑞士信
贷集团),先后担任全球投资银行战略部助理副总裁、亚太区投资银行战略部副总裁、
中国区执行首席运营官,资产管理大中国区首席运营官,现任资产管理中国区负责人。


洪波女士:监事,硕士。ACCA非执业会员。2005年至
2008年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
所高级审计员;2008年至
2009年任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总部业务主管;
2009年
6月加入工银瑞信法律合规部,现任内控稽核部副总监。

倪莹女士:监事,硕士。2000年至
2009年任职于中国人民大学,历任副科长、科长,
校团委副书记。2009年至
2011年就职于北京市委教工委,任干部处副调研员。

2011年加入工银瑞信战略发展部,现任副总监。

章琼女士:监事,硕士。2001年至
2003年任职于富友证券财务部;2003年至
2005年任职于银河基金,担任注册登记专员。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运作部,现任工
银瑞信运作部联席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郭特华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朱碧艳女士:硕士,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1997-1999年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
经理,2000-2005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部、证券业务部高级副经理。

江明波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
理(国际)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00年
7月至
2001年
11月,任职于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研究员;2001年
12月至
2006年
12月,任职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普天债
券基金经理、社保债券组合、社保回购组合基金经理、机构理财部总监助理、固定收
益小组负责人。2006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杜海涛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
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1997年
7月至
2002年
9月,任职于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历任职员、债券(金融工程)研究员;2002年
10月至
2003年
5月,任职于宝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3年
6月至
2006年
3月,任职
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2006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赵紫英女士:博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1989年
8月至
1993年
5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海淀支行,从事国际业务;1994年
6月至
2002年
4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业务部,历任综合科科长、国际业务部副
总经理;2002年
5月至
2005年
6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中心,历任市场营
销部副总经理、清算部副总经理。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宋炳珅先生,13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2007年加入
工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总监兼研究部总监。2012年
2月
14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
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
1月
18日至今,担任工银双利债券基金
基金经理;2013年
1月
28日至
2014年
12月
5日,担任工银瑞信
60天理财债券型基
金基金经理;2014年
1月
20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4年
1月
20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4年
10月
23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
11月
18日至今,担任工银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
2月
16日至今,担
任工银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郭特华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简历同上。

江明波先生,简历同上。

杜海涛先生,简历同上。

宋炳珅先生,简历同上。

欧阳凯先生,15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0年加
入工银瑞信,现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2010年
8月
16日至今,担任工银双利债券型
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
12月
27日至今担任工银保本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
2月
7日至
2017年
2月
6日担任工银保本
2号混合型发起式基金(自
2016年
2月
19日起变更为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
6月
26日
起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保本
3号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
7月
4日起至今担任工银
信用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
9月
19日起至今担任工银新财富灵活
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
5月
26日起至今担任工银丰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基金基金经理。

黄安乐先生,14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国信证
券经济研究所担任资深分析师,国信证券资产管理总部担任投资经理、研究员;
2010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部总监。2011年
11月
23日至今,担任工银瑞
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
9月
23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精


选平衡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
10月
22日至今,担任工银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基金基
金经理;2015年
4月
28日至今,担任工银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
1月
29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国家战略主题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

李剑峰先生,14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经理、高
级副经理;2008年加入工银瑞信,曾任固定收益研究员,现任专户投资部总监、年金
投资团队负责人。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
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
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
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
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披露
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其它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
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
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
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定期的评估、检验,
提出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修改和完善方案,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风险管
理和合规性控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告;董
事会下设资格审查与薪酬委员会,负责对股东推荐的董事人选资格、高级管理人员资
格、独立董事资格进行审查,拟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激励政策,报股
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
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总经理下设执行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
理活动中的重要决策,执行委员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就基金投
资和风险控制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和
合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属的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
b)执行委员会下属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
大危机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重
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c)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
产分离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控制活动体现为: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

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授权制度、资产分离制度等,在相关部
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
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责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充
分发挥督察长和内控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作用,
建立内部控制的第三道防线。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
报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
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
制度,建立了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内控稽核部等部
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内控稽核部,其中监
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
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
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
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
10月
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年,现有员工
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
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
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
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
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
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
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
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6年
12月
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534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500只,QDII基金
34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
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
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
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
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SAS70”、“AAF01/06”“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
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6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
“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
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


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中心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新盛大厦
A座
6-9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甲
5号
6层甲
5号
601、甲
5号
7层甲
5号
701、甲
5号
8层甲
5号
801、甲
5号
9层甲
5号
901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传真:010-66583111
联系人:王秋雅
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
投资者还可通过本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

2、其他销售机构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
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甲
5号
6层甲
5号
601、甲
5号
7层甲
5号
701、甲
5号
8层甲
5号
801、甲
5号
9层甲
5号
901
注册登记业务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新盛大厦
A座
6层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传真:010-66583100
联系人:朱辉毅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称:中伦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号
SK大厦
36-3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号
SK大厦
36-37层
负责人:张学兵


电话:010-59572001
传真:010-65681838
经办律师:郭克军、贾琛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号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朱宏宇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朱宏宇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5年
8月
27日证监
许可【2015】2010号文予以注册。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六)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

本基金自
2017年
3月
20日至
2017年
4月
17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
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
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


并及时公告。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机构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本基金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
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

(1)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网点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元,追加
认购每笔最低金额为
10元,实际操作中,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以各销售机构
网点的具体规定为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认购,每笔最低金额(含
认购费)为
10(含
1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含认购费)为
10元,具体认购
限额以投资者指定结算机构的规定为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认购,单个基金
账户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万元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元(含认购费),已在直销中心有认/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
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认购/追加最低金额为
1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

(5)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6)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起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
认凭证或查询认购成交确认信息。

4、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基金的认购费率结构




注:M为认购金额。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5、认购价格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元。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
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当认购费用为比例费率时,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
利息为
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9,881.42+5)/1.00=9,886.42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
息,可得到
9,886.42份基金份额。

6、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和其他销售机构)
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
人应及时查询。


7、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
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
集期届满或者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起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
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基金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
归基金投资者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
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
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同期银行
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则直接终止基金合同并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章内
容或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
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
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
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
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
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
资人应及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时,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网点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元人民币(含
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申购,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
额为
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
额为
10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在直销中心有认/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
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
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
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0份,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
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
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



注:M为申购金额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
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
持有期不少于
30日但少于
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

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个月但少于
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
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
(1年以
365天计)。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

下:
基金的赎回费率结构




注:Y为持有期限,1年指
365天。

3、赎回费用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
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
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
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
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用金
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0=46,915.31份
即:投资者投资
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元,则其可得到
46,915.31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
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两年六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

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两年六个月,假设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是
1.2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登记在册基金份额余额所
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登记在册基金份额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次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
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
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

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
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但少于
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
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周至少重复刊登暂
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作日在
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
最近
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
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
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
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
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

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其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
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
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
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
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由智能制造引领的制造方式变革,对传统制造业进行了重构、升级与再造,本基金通
过重点选择坚持创新驱动、互联网应用、绿色发展以及智能转型的优质上市公司进行
投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追求最大化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
债券(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
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
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以及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其中投资于本基
金界定的中国制造
2025主题范围内股票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
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由投资研究团队及时跟踪市场环境变化,根据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宏观经济
政策变化、证券市场运行状况、国际市场变化情况等因素的深入研究,判断证券市场
的发展趋势,结合行业状况、公司价值性和成长性分析,综合评价各类资产的风险收
益水平。在充足的宏观形势判断和策略分析的基础上,采用动态调整策略,在市场上
涨阶段中,适当增加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在市场下行周期中,适当降低权益类资产
配置比例,力求实现基金财产的长期稳定增值,从而有效提高不同市场状况下基金资
产的整体收益水平。

2、中国制造
2025主题界定与行业选择策略

(1)中国制造
2025主题界定与行业选择
2015年
5月,国务院印发《中国制造2025》,该文件是中国实施制造强国战略第一
个十年的行动纲领。中国制造
2025的主线是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
强调以创新驱动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加强质量品牌建设,构建绿色制造
体系,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实现制造业由大变强的历史跨越。中国制造
2025着力提
升制造业产业链中各环的智能化制造水平,实现工业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在企业
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销售服务等全流程和全产业链的综合集成应用,并
随着制造业智能化网络化程度的提升,加快制造与服务的协同发展。

中国制造
2025主题范畴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天
航空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电
力装备、农机装备、新材料和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等。此外,智能物流管理、
人机智能交互、智能家居、智能穿戴设备、智能工程机械和工业大数据等领域也将纳
入中国制造
2025主题范畴。

未来随着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改革政策的调整,从事或受益于上述中国制造
2025主题的外延将会逐渐扩大,本基金将视实际情况调整上述对该主题股票的识别及
认定。

(2)个股投资策略
在中国制造
2025主题界定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办
法,重点关注能够坚持创新驱动、互联网应用、绿色发展以及智能转型等先进技术的

上市公司,通过进一步对估值水平的评估,最终选择优质且估值合理的上市公司的股
票进行投资。



1)定性分析
本基金对上市公司的竞争优势进行定性评估。上市公司在行业中的相对竞争力是决定
投资价值的重要依据,主要包括:
①在制造领域注重智能化应用,致力于不断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的深度融合;在质量
建设领域注重质量的检测和跟踪,以及在保障质量实现方面有明显的技术突破;在绿
色制造领域注重节能环保、轻量化、低功耗、高效能等;
②公司的竞争优势:重点考察公司的市场优势,在细分市场是否占据领先位置,是否
具有品牌号召力或较高的行业知名度等;资源优势,包括是否拥有独特优势的物质或
非物质资源,比如市场资源、专利技术等;产品优势,包括是否拥有对产品的定价能
力以及其他优势;
③公司治理评估:本基金认为具有良好公司治理机制的公司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i.公司治理框架保护并便于行使股东权利,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ii.尊重公司相关利益者的权利;
iii.公司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
iv.公司董事会勤勉、尽责,运作透明;
v.公司股东能够对董事会成员施加有效的监督,公司能够保证外部审计机构独立、
客观地履行审计职责。不符合上述治理准则的公司,本基金将给予其较低的评级。

④公司的盈利模式:对企业盈利模式的考察重点关注企业盈利模式的属性以及成熟程
度,考察核心竞争力的不可复制性、可持续性、稳定性。

2)定量分析
在定量分析方面,本基金将通过对成长性指标(预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
长率、PEG)、相对价值指标(P/E、P/B、P/CF、EV/EBITDA)以及绝对估值指标
(DCF)的定量评判,筛选出具有
GARP(合理价格成长)性质的股票。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固定收益证券投资与研究方面,实行投资策略研究专业化分工制度,专业研
究人员分别从利率、债券信用风险等角度,提出独立的投资策略建议,经固定收益投
资团队讨论,并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形成固定收益证券指导性投资策略。

(1)利率策略
研究
GDP、物价、就业、国际收支等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
景,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

变化趋势及结构,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
曲线斜度变化趋势。

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变化趋势的预期,综
合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可以制定出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期市
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和资本损失,获
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在市场利率实际下
降时获得债券价格上升的收益,并获得较高利息收入。


(2)信用策略
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分析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发行人业务发展状
况、企业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债务水平等因素,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
风险,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确定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
与投资价值。

(3)债券选择与组合优化
本基金将根据债券市场情况,基于利率期限结构及债券的信用级别,在综合考虑流动
性、市场分割、息票率、税赋特点、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的基础上,评估债券投资
价值,选择定价合理或者价值被低估的债券构建投资组合,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对组
合进行优化。

(4)可转换债券投资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
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是本基金的重要投资对象之一。本基金将选择公司基本素质优
良、其对应的基础证券有着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并采用期权定价模
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投资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
在内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通过考量宏观经济走势、支持资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
资产池结构、提前偿还率、违约率、市场利率等因素,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
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
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
度的前提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5、衍生品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

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本基金将根据对现货和期货市场的分析,发挥股指期货
杠杆效应和流动性好的特点,采用股指期货在短期内取代部分现货,获取市场敞口,
投资策略包括多头套期保值和空头套期保值。多头套期保值指当基金需要买入现货时,
为避免市场冲击,提前建立股指期货多头头寸,然后逐步买入现货并解除股指期货多
头,当完成现货建仓后将股指期货平仓;空头套期保值指当基金需要卖出现货时,先
建立股指期货空头头寸,然后逐步卖出现货并解除股指期货空头,当现货全部清仓后
将股指期货平仓。本基金在股指期货套期保值过程中,将定期测算投资组合与股指期
货的相关性、投资组合
beta的稳定性,精细化确定投资方案比例。


(2)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因为上市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或增发配售等原因被动获得权证,或者本
基金在进行套利交易、避险交易等情形下将主动投资权证。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
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结合隐含波动率、剩余期限、
标的证券价格走势等参数,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从而构
建套利交易或避险交易组合,力求取得最优的风险调整收益。

(四)业绩比较基准
80%×中证
700指数收益率+20%×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

中证
700指数样本股由中证
200指数和中证
500指数样本股组成,根据证监会行业的
界定,中证
700指数构成中包含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
材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通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
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等,较好地反映了
A股中国制造
2025主题股票的总
体趋势。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该指数
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
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本基金管理人认为,该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忠实地反映本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
80-95%,本基金对中证
700指数和中
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分别赋予
80%和
20%的权重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特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
推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并及时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
基金。

(六)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
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
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本基金的投资遵守下列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中国制

2025主题范围内股票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
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
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
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上述投资限制、

投资禁止性规定,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并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但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
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
构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
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
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净
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
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
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
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当日
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6、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
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的,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
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位以内(含第
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
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
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
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
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
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
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下转
A20版)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
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
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
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
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
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