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嘉合睿金混合: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7年03月17日 16:07:26 中财网

嘉合睿金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合睿金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嘉合睿金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一、本基金经2016 年11 月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准予
嘉合睿金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会许可
[2016]2544 号)注册,进行募集。

二、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
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
的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及其他
风险等。

四、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
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收益/风险特征的基金。投资人购买本
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者在投资本基
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
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
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五、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
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信用风险指发债主体违约的风险,
是中小企业私募债最大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是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交投不活跃导
致的投资者被迫持有到期的风险。市场风险是未来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
价格、商品价格等)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它影响债券的实际收益率。这些风
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六、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合同。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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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嘉合睿金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 .................................................................................................................................. 1
第二部分释义 .................................................................................................................................. 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 15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 19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 22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 27
第八部分基金的封闭期与开放期 ................................................................................................. 29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0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 ..................................................................................................................... 40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 47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 48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4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 56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9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60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 66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0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摘要 ..................................................................................................... 72
第二十部分《托管协议》摘要 ..................................................................................................... 73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74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76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 ................................................................................................................. 77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 ........................................................................................................... 78
附件二:《托管协议》摘要 ........................................................................................................... 94

嘉合睿金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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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绪言
《嘉合睿金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嘉
合睿金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嘉合睿金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
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
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
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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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嘉合睿金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嘉合睿金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嘉合睿金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嘉合睿金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嘉合睿金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 年12 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 次会议修
订,自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并经2015 年4 月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同年6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同年7 月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 年7 月7 日颁布、同年8 月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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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嘉合基金管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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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或接受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5、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起或自每一开放
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起一年的期间。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也不上市交易
36、开放期: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起进入开放期,
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
37、开放日:指在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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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A 类和C 类不同的类别。在投
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 类
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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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 类基金份额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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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广纪路738 号1 幢329 室
邮政编码:200082
法定代表人:徐岱
成立日期:2014 年7 月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4〕621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1000 万元
联系人:商林华
电话:021-60168300
存续期间:永久存续
股权结构: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占27.27%、上海慧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占27.27%、广东万和集团有限公司占22.73%、福建省圣农实业有限公司占18.18%、
北京智勇仁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占4.5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余萌先生,厦门大学硕士学位。曾任江西省农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江西
江南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现任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党
委书记及总经理,兼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郝艳芬女士,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EMBA 硕士毕业。曾就职于中国农业
银行青岛分行国际业务部,现任上海慧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嘉合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周建儿先生,江西农业大学硕士研究生。曾任江西江南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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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发展研究部副总经理,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现任中航
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兼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卢础其先生,现任广东万和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广东鸿特精密技术(台山)
有限公司董事、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佛山市顺德万和电气配件有限公司监事、万和国际(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及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

陈剑华先生,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EMBA 硕士毕业。曾就职于福建华兴
证券公司、福建省资信评估公司、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多家金融企业单位,
负责多家上市公司的股份制改制、股票发行上市和企业收购兼并工作。现任福建
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徐岱先生,南京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硕士学位。曾任南京力信杰科技贸易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及浦东分行
行长助理,江苏瑞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董事。

曹凤岐先生,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毕业。现为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荣休教授、
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并任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
员,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投资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市金融学会副会长等
职,兼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姚长辉先生,北京大学金融学博士学位。现为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大学创业投资研究中心
副主任,北京大学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生中心副主任,中国金融学会理事,北京
市金融学会理事,北京市投资学会理事,兼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振亚先生,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曾担任国际货币基金总部华盛
顿亚洲局经济学家、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所长助理兼研究总部主任、
中国人民大学世界经济研究所所长等职务,现为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并担任英国伯明翰大学国际金融与跨国银行项目教授,兼任嘉合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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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荣忠先生,监事会主席,同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江苏汇鸿国际
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南京鸿意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福记食品服务
控股有限公司中央财务及计划管理部总经理,南京市白下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
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上海星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裁,上海慧弘
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廖俊杰先生,监事,同济大学毕业。现就职于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
券部,参与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工作。

付祥先生,职工监事,南京大学信息系统学士,南京大学金融工程硕士,曾
先后在华泰证券研究所从事大宗商品研究工作和证券投资部从事量化对冲投资
工作。现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主管。

沈珂先生,职工监事,南京大学毕业。曾任新太科技项目经理、恒生电子软
件开发师、华腾软件售前工程师、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IT 高级工程师,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监助理,现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

王奕人先生,职工监事,山东大学金融学学士,德雷塞尔大学硕士研究生。

现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分析师。

3、高级管理人员
余萌先生,现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简历同上。

徐岱先生,现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简历同上。

崔为中先生,武汉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曾任中创投资公司海南代表处系
统管理员资金主管,中诚信证券评估公司海南分公司电脑部经理、办公室副主任,
长城证券公司信息技术部总助,英大证券公司IT 技术总监,嘉合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高明先生,英国诺丁汉大学商学院硕士研究生。曾任中国石化集团市场开发
部经理、财务部经理,加拿大贝祥投资集团高级投资经理,中非发展基金有限公
司投资二部总经理助理,现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宇龙先生,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博士,美国佐治亚理工学院MBA 和金融工
程硕士,华中理工大学管理工程硕士和本科,国家第九批“千人计划”候选人,
CFA,CPA,拥有15 年金融行业从业经验。曾任上海证券交易所执行经理,合众
人寿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分管资产配置、国内证券基金投资及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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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投资业务。在美国期工作期间,曾任美国Balentine 资产管理公司合伙人和全
球投资研究总监,美国Wilmington Trust Investment Management 公司基金经
理,管理旗下近20 亿美元的四只资产配置共同基金,美国Waddell& Reed 基金
管理公司担任投资部高级研究员、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等职,2014 年9
月加入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邵若昊先生,复旦大学硕士研究生。曾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副总
监,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部总监助理,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业务总
监,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业务总监,现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韩光华先生,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精算硕士研究生。曾任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
院讲师、华夏基金机构产品部副总裁、诺安基金产品研发中心副总监,现任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骆海涛先生,美国密歇根大学金融工程硕士,亚利桑那大学光学博士,上海
交通大学物理学本科和硕士。拥有6 年金融行业从业经验,2010 年2 月至2012
年3 月在美国普氏能源(Platts)公司任量化分析师,负责能源和商品市场衍生品
定价、交易及量化对冲投资业务;2012 年4 月至2015 年4 月在平安资产管理公
司和平安投管中心工作,任战略资产配置团队负责人;于2015 年4 月加入嘉合
基金权益投资部。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徐岱先生,简历同上。

李宇龙先生,简历同上。

付祥先生,简历同上。

姚文辉先生,西安交通大学应用经济学专业硕士,拥有9 年证券从业经验。

曾任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总部债券投资经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欧信用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中欧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

骆海涛先生,简历同上。

管仁贤先生,西安理工大学管理工程学士,西安交通大学管理科学硕士,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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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12 年金融行业从业经验。2005 年8 月进入上海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分析师。

2008 年以来,历任万银国际投资基金公司投资经理、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投资经理、建信人寿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2016 年7 月加入嘉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庄泓刚先生,天津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博士,机械设计及理论硕士,机械电
子工程及技术经济双学位本科,拥有8 年金融行业从业经验。2009 年9 月至2011
年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研究中心和基金部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对中国资本市
场进行研究。2011 年9 月至2015 年5 月在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任职,负责指数的
编制工作。2015 年5 月加入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朱萍女士,上海大学工商管理学士,曾任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
投研秘书、上海朴石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研交易主管,拥有9 年金
融行业从业经验。现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室总监助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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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销
售办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
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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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
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建立了
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
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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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
金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
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求建立: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机制、完善的岗位责
任制、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严格的授权控制、有效
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等。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合
法合规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审慎性原则和适时性原则,制订了系统完善的内部
控制制度。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
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以及内部稽核控制等。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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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银行”)
住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成立时间:2005 年12 月30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89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捌拾伍亿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渤海银行托管业务部
电话:022-58555941
传真:022-58314791
客服电话: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证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业务;保险兼业代理;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渤海银行是1996 年以来获国务院批准新设立的第一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
行,是第一家在发起设立阶段就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的中资商业银行,也是第一
家总部设在天津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渤海银行由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
司、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
公司、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和天津商汇投资(控股)有限
公司等7 家股东发起设立,于2005 年12 月30 日成立,2006 年2 月正式对外营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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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5 年12 月末,渤海银行资产总额7644 亿元,负债总额7289 亿元,
实缴股本138.55 亿元。贷款拨备率2.77%,拨备覆盖率204.39%,资产质量保持
良好水平。不良贷款率1.35%,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二)主要人员情况
付钢先生,渤海银行行长。曾任辽宁省锦州市财贸办财金处处长,辽宁省锦
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党委委员、副主任,交通银行锦州分行副行长,交通银
行营口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交通银行福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交通银行天津
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15 年2 月起任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行长。

赵亚萍女士,渤海银行托管业务部总经理,29 年金融从业经历,具有丰富
的托管业务管理经验,曾任中国农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信贷员、部门副经理、部
门经理,中国农业银行基金托管部资金清算处处长、核算处兼市场处处长,天弘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7 年起任渤海银行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10 年渤海银行取得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证监许可[2010]893 号);
2011 年取得了保险资金托管资格(保监资金评估函[2011]2 号);2015 年经商务
部核准,取得了商务部预付卡资金托管业务资格;2015 年12 月获得中国证券基
金业协会备案通过的基金业务外包服务资格,可为资产管理人提供估值、份额登
记等服务。

渤海银行托管业务部于2009 年正式成立,现有员工及BPO 人员45 人,设
立了市场营销、托管运作、运行保障、稽核监督、基金业务外包服务五个团队,
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托管业务服务。50%以上的员工拥有硕士学位,80%以上拥
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绝大多数员工具备托管业务从业经历,是一支专业素
质高、业务经验丰富、敬业进取的团队。

经过近六年的发展,渤海银行托管产品不断丰富,业务规模不断扩大。截至
2015 年末,渤海银行托管资产余额15090 亿元。托管产品已涵盖证券投资基金、
银行理财资金、信托资金、证券公司客户资产、保险资产、私募投资基金、基金
公司特定客户资产、客户资金及其他产品等九大业务板块。据银行业协会2015
年度统计数据,我行在27 家有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中综合排名第16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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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6 年12 月,渤海银行共托管18 只公募基金产品,分别为国投瑞银
钱多宝货币市场基金、国投瑞银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
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国投瑞银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新增长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长信富海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中信建投医改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景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安诚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九泰锐华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渤海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
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
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渤海银行设有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稽核监督团队,配备了
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稽核监督工作的
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全面、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
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
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全程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人员负责,防止泄
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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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业内普遍使用的基金监控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
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
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
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
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控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
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
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
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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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名称: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广纪路738 号1 幢32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 号A 楼
法定代表人:徐岱
电话:021-60168270
传真:021-65015087
联系人:商林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060-3299
网址:www.haoamc.com
(2)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平台
网址:https:// trade.haoamc.com/etrading/
(二)其他销售机构
(1)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联系人:韩爱彬
网址:www.fund123.cn
(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 号3 号楼C 座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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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朱玉
网址:www.1234567.com.cn
其他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广纪路738 号1 幢329 室
法定代表人:徐岱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 号A 楼
电话:021-60168300
传真:021-65015080
联系人:毛云汉
网址:www.haoamc.com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层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联系人: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合伙人:姚建华
电话:021- 22122409
传真:021- 62881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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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黄小熠
经办注册会计师:黄小熠、叶凯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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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2016 年11 月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
于准予嘉合睿金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会许
可[2016]2544 号),进行募集。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起一年
的期间封闭运作,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起进入开放期,每个开放期原
则上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
届时公告为准。如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
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
间并予以公告。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六、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七、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具体募集场所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销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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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另行公告。

八、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

本基金自【2017】年【3】月【20】日至【2017】年【4】月【19】日进行发
售。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部分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
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
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九、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十、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及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称为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
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
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取消某基
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一、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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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认购原则: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
撤销。

4、认购限额: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本基金指定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
台认购,每笔最低金额为10 元人民币(含认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
认购,单个基金账户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5 万元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认
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 元(含认购费),已在直销柜台有认/申购基金管理人旗下
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认购/追加最低金额为10
元人民币(含认购费)。

认购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上限限制。

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和网上交易平台申请认购基金份额的单笔认购最低金
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十二、认购费用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
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对认购设置级差费率,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
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
如下: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50 万元 1.20%
50 万元≤M<200 万元 0.8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50%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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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十三、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四、认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或,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或,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
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
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1.20%)=98,814,23 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 元
认购份额=(98,814,23+50)/1.00=98,864.23 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
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8,864.23 份基金A 类基金份额。

(2)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 认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 =(10,000+5)/1.00 = 10,005.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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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10,005.00 份基金C 类基金份额。

十五、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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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同期银
行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任一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登记机构完成
最后一日申购、赎回业务申请的确认以后),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则本基金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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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基金财产的清算程序并终止,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的;
2、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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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的封闭期与开放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
日(含)起一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第一年年度对应日前的倒数第一个工作日。

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
期起始之日所对应的第一年年度对应日前的倒数第一个工作日,以此类推。本基
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二、基金的开放期
一般情况下,本基金的开放期为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起
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
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方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
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
公告。

三、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比如,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6 年9 月1 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
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即2016 年9 月1 日至2017 年8 月31 日。假
设第一个开放期为十个工作日,则第一个开放期为2017 年9 月1 日至2017 年
9 月14 日的十个工作日;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一年,
即2017 年9 月15 日至2018 年9 月14 日。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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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人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期内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
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年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一般情况下,本基金
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含)
起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的期间,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
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
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
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者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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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之后提出交易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
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
程,则赎回款顺延至前述影响因素消除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
账户。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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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
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本基金指定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
份额的首次单笔最低限额为1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的首
次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 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金额不低于
1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在直销柜台有认/申购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记录的投
资者不受上述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追加最低金额为10 元人民币(含
申购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办理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交易类业
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
份(含)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各销售机构对赎回限额有其他规
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1)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
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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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
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1.50%
50 万元≤M<200 万元 1.2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80%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2)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见下表,未计入基金财产的
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年份的
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A 类基金
份额
持有期限(N 为日历日) 赎回费率 计入基金财产比例
1 日≤N<7 日 1.50% 100%
7 日≤N<30 日 0.75% 100%
30 日≤N<365 日 0.50% 75%
N≥365 日 0% 100%
C 类基金
份额
情形 赎回费率 计入基金财产比例
在同一个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份额 0.50% 100%
认购或在某一开放期内申购并在下一个
及之后的开放期内赎回的份额
0% 10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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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A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50,000 元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1.50%,
假设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0%)=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160=48,485.31 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0 元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1.50%,
假设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 元,则可得到48,485.31 份A 类基金
份额。

(2)若投资人选择申购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5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160=49,212.60 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0 申购本基金的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160 元,则可得到49,212.60 份C 类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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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10 万份A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100 天,对应赎回
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13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2130=121,300.00 元
赎回费用=121,300.00×0.5%=606.50 元
净赎回金额=121,300.00-606.50=120,693.5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 万份A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100 天,假设
赎回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13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20,693.50
元。

例:某投资者赎回10 万份C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10 天,对应赎回
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1000=110,000.00 元
赎回费用=110,000.00×0.50%=550.00 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0-550.00=109,45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10 万份C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10 天,对应赎回费
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
金额为109,450.00 元。

3、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两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在每个工作日收市后计算,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
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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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因基金收益分配、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即将上市等原因,使
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发生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4 项外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业务的办理期
间并予以公告。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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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4、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而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赎回业
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接受并确认所有的赎回申请,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
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
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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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 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
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在指
定媒介公告相关的业务规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业务
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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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
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
来处理。

十八、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
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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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定期开放的形式保持适度流动性,并
通过相对灵活的资产配置和主动的投资管理,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
易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债券
(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
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
等)、债券回购、同业存单、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权证、货币市场工具、
银行存款以及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封闭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
10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开放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秉持战略和战术资产配置理念,通过稳健管理的多策略投资系统,
在控制市场风险、尽量降低净值波动风险并满足流动性的前提下,动态投资于股
票、债券、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等资产品种并运用股指期货等各种金融工具提高收
益率。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运用基于量化多策略且经过长时间市场数据检验的大类资产择
时模型来动态控制高风险资产的仓位,获取股票、债券、货币等低相关性、多资
产类别的周期性轮动收益,在获得资产上行收益的同时,有效规避下行风险,实
现长期收益优于任一单个资产,做到真正的多元化分散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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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票的投资策略
1、中观大小盘风格轮动策略
本基金通过构建大类资产的中观配置模型,来获取超越该大类资产的市场平
均收益。例如,股票投资的中观配置模型中运用市场情绪模型和动量模型来捕获
包括大小盘风格轮动等中观资产层面的超额收益;市值风格情绪模型通过监控市
场中大盘、中小盘股票的涨跌统计分布,判断市场对于各市值风格的偏好取向的
变化,投资于市场最“倾向”的市值风格。

2、微观行业轮动及选股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长期、中期、短期的财务指标、技术指标等构建高有效性的行
业轮动模型和多因子选股模型,构建能持续稳定超越沪深300 指数的超额收益的
股票组合。例如,低估值因子通过合理运用PE 等估值指标并设计相应的交易规
则来捕获此类因子的超额收益;反转因子投资于跌幅居前的特征股票组合,获取
不同阶段超跌反弹或者趋势反转带来的超额收益;动量因子投资于动量居前的特
征股票组合,获取动量延续或者放大的超额收益。

(三)债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主要为获取稳定性的固定收益,因此主要投资于国债、评
级较高的地方政府债券以及安全性较高的公司债和企业债等品种。

本基金通过动态调整债券的投资比例,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股票市场的投资风
险,获得相对稳定的投资收益。结合市场利率趋势及信用环境变化情况等,综合
判断各类券种的风险收益水平,构造债券的投资组合。

(四)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选择公司基本素质优良、其对应的基础证券有着较高上涨潜力的可
转换债券进行投资,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以
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

(五)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估算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并利
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
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六)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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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控制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基础上,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取
更为谨慎的投资策略。本基金投资该类债券的核心要点是分析和跟踪发债主体的
信用基本面,并综合考虑信用基本面、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确定最终的
投资决策。

(七)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加强基金风险控制,有利
于基金资产增值。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
及估值的基础上,结合隐含波动率、剩余期限、标的证券价格走势等参数,运用
数量化期权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从而构建套利交易或避险交易组合,
力求取得最优的风险调整收益。

(八)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进行股指期货的投资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本基金投资于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通过对股票市场和股指期货市场短期和中长期趋势的
研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
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多头套期保值指当基金需要
买入现货时,为避免市场冲击,提前建立股指期货多头头寸,然后逐步买入现货
并解除股指期货多头,当完成现货建仓后将股指期货平仓;空头套期保值指当基
金需要卖出现货时,先建立股指期货空头头寸,然后逐步卖出现货并解除股指期
货空头,当现货全部清仓后将股指期货平仓。本基金在股指期货套期保值过程中,
将定期测算投资组合与股指期货的相关性、投资组合beta 的稳定性,精细化确
定投资方案比例。

若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有新规定的,本基金将按最新规定执行。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封闭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100%;开放期内,股
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
(2)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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闭期,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
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到期日不得超过当期封闭期结束之日;
(16)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在开放期
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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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开放期内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封闭期内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
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
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投资限制(2)、(12)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此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应该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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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60% +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40%
沪深300 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依据国际指数编制标准并结合中国市场的实
际情况编制的沪深两市统一指数,科学地反映了我国证券市场的整体业绩表现选
样科学客观,流动性高,是目前市场上较有影响力的股票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的反映境内
人民币债券市场价格走势情况的宽基指数,是中债指数应用最广泛指数之一。基
于本基金的特征,使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忠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
准推出、或市场上出现更加适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以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
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
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收益/风险特征的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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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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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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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股指期货合约、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具
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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