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江苏神通: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神通阀门(商标图案).jpg 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17年3月19日 2016年度,公司监事会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本着恪尽职守、勤勉尽职的工作态度,依法行使职权,较好地履行了监 督职能,较好地保障了股东、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于 2016年7月29日届满,公司监事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法》、《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确保了监事提名及换届工作公正、合规、透明,2016年7月28日, 公司召开了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与会股东投票选举陈永生、张卫东担 任股东代表监事,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代表监事马冬梅一起组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2016年度,公司第三届监事会召开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召 开四次会议,全体监事会成员全部现场出席会议,监事会成员列席或出席了报告 期内的历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公司的重大经济活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 行职责进行有效监督,对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第三届监事会共召开十次会议,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共召开四 次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6年1月5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了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陈永生先生主持,会议应到3人,实到3 人。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核实《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名单与《2015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确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列入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的基本情况属实,不 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 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号》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2)关于向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 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15年12月22日召开的2015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监事会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 经成就,且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相关规定及公司激励方案中规定的不能授 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同意确定2016年1月5日为授予日,授予169 名激励对象361万股限制性股票,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1.26 元。 本次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刊登在2016年1月6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 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编号:2016-002)。 (二)2016年1月11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了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陈永生先生主持,会议应到3人,实到3 人。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对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的议案 为审查公司激励对象相关情况是否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监事会对本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授予对象名单进行了再次确认,监事会认为:鉴于 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确定 的激励对象缪宁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全部获授的限制性股票12万股,激励 对象龚钰琳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部分获授的限制性股票1万股,公司董事会 根据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对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出的上述调整。 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调整完成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 人数由169名调整为168名,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361万股调整为348万股, 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 录1-3号》等的相关规定。 本次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刊登在2016年1月12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 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编号:2016-005)。 (三)2016年2月4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了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陈永生先生主持,会议应到3人,实到3 人。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2)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3)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4)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重大关联交易的议案 (5)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6)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7)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的议案 (8)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采取措施的议案 (9)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0)关于设立产业发展基金的议案 (11)关于调整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完成时间的议案。公司调整超募资金投资 项目完成时间符合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有利于项目建设的有序推进,公司董事 会严格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审批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超募资金投向和其他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调整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完成时间并 延长至2017年12月31日。 本次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刊登在2016年2月5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 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编号:2016-012)。 (四)2016年4月1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了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陈永生先生主持,会议应到3人,实到3 人。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201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 和审议的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关于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201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关于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已根据 自身的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符合 公司现阶段经营管理的发展需求,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经营风险的 控制,报告期内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规范、合法、有效,没有发生违反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的情形。 (7)关于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监事会认为 公司严格按照《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 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使用和管理;公司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项目与承诺投入项目一 致,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8)关于继续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监事 会认为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在确保公司日常经营、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计划正常实施的前提下,提高公司募集 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继续使用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暂时闲置募集资 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 (9)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使 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目前,公司自有资 金充裕,在保障公司日常经营运作和研发、生产、建设需求的前提下,使用闲置 资金购买低风险、高流动性的银行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和 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自有闲 置资金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购买低风险、高流动性的银行理财产品,期限自 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 (10)关于无锡市法兰锻造有限公司2015年度盈利预测以及业绩承诺实现 情况的议案 本次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刊登在2016年4月12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 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编号:2016-032)。 (五)2016年4月22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了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陈永生先生主持,会议应到3人,实到3 人。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16年一季度报告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和 审议的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一季度报告正文及全文的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六)2016年5月6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了第三届监事 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陈永生先生主持,会议应到3人,实到3 人。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变更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经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2016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决议有效期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若公司在上述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非 公开发行的核准, 则决议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非公开发行实施完成日”。现将 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变更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本次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刊登在2016年5月7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 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编号:2016-045)。 (七)2016年5月24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了第三届监事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陈永生先生主持,会议应到3人,实到3 人。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2)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 议案 (3)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4)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采取措施(修订稿) 的议案 本次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刊登在2016年5月25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 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编号:2016-051)。 (八)2016年6月3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了第三届监事 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陈永生先生主持,会议应到3人,实到3 人。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的议案 (2)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第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3)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采取措施(第二 次修订稿)的议案 (4)关于修订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重大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吴建新先生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吴建新先生承诺 按照与其他特定投资者相同的发行价格认购,因此本次交易的价格定价公允,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 议的议案 (6)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 本次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刊登在2016年6月6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 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编号:2016-057)。 (九)2016年7月1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了第三届监事 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陈永生先生主持,会议应到3人,实到3 人。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的议案。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届满,需进行换 届。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 其中股东代表监事2名,职工代表监事1名,任期三年。公司第三届监事会提名 陈永生先生、张卫东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 本次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刊登在2016年7月12日的《证券时报》、《上海证 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编号:2016-073)。 (十)2016年7月15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了第三届监事 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陈永生先生主持,会议应到3人,实到3 人。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金额及发行股份数量的议案 (2)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第三次修订稿)的议案 (3)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采取措施(第三次修 订稿)的议案 (4)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第二次修 订稿)的议案 本次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刊登在2016年7月18日的《证券时报》、《上海证 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编号:2016-079)。 (十一)2016年7月28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了第四届监 事会第一次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陈永生先生主持,会议应到3人,实到3 人。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选举公司监事会主席的议案。会议选举陈永生先生为第四届监事 会主席,监事会主席的任期自本次监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 止。 本次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刊登在2016年7月29日的《证券时报》、《上海证 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编号:2016-085)。 (十二)2016年8月14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了第四届监 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陈永生先生主持,会议应到3人,实到3 人。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2016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 审议的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半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 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关于201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监事会 认为: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 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本次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刊登在2016年8月16日的《证券时报》、《上海证 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编号:2016-090)。 (十三)2016年10月23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了第四届 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陈永生先生主持,会议应到3人,实到3 人。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2016年三季度报告的议案。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的江 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 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四)2016年11月16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了第四届 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陈永生先生主持,会议应到3人,实到3 人。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13.45亿元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2)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以自有资金 为神通置业提供委托贷款,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 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神通置业生产经营的有序进行,其决策 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刊登在2016年11月17日的《证券时报》、《上海 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编号:2016-102)。 二、监事会对公司2016年度有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 等法律、规章赋予的职权,积极参加股东大会、列席董事会会议,从切实维护公 司利益、股东权益和员工权利出发,恪尽职守,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公司全体监事列席了2016年历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听取了公司生产、 经营、投资、财务等方面的工作报告,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情况进行了有效监督。在 公司管理层执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以及生产经营计划、重大投资方案、 财务预决算方案等方面,监事会适时审议有关报告,了解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的具体情况,并对此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运作规范、 决策程序合法,认真执行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忠实履行了诚信义务,公司建立 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不存在违反国 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检查公司财务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管理工作能够严格按照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准则规范 进行,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公司监事会对2016年公司财务状况、财务管理 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了认真细致的监督和检查,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财务制度健 全、内控制度完善、财务运作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无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公 司财务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客观公允的,能够真实地反映公司审计年度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 监事会对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进行审核,并发表如下专项意见:经审核, 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和审议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 及其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 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2016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了监督和检查。监 事会审核后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使用和管理;公司募集资金实际投 入项目与承诺投入项目一致,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四)收购、出售资产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没有收购、出售重大资产的情况,没有发生内幕交易,也没 有发生部分股东的权益受损以及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情况。 (五)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2016 年7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为全资子公司 向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全资子公司无锡市法兰锻 造有限公司因经营需要,拟向中信银行无锡分行胡埭支行申请办理综合授信业 务,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5,400万元,授信期限为1年,董事会同意公司为无锡 法兰提供合计人民币5,4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六)公司关联交易情况 2015年3月26日,公司自然人股东吴建新、张逸芳、郁正涛、陈永生、黄 元忠、黄高杨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行签订编号 32100520150001509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在2015年3月26日至2017年3 月25日止的期间内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行签订的借款、贸易 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他授信业务合同提供保证担保,保证金额为10000 万元,保证期间为主债权清偿届满之日起两年。截止2016年12月31日,在上 述保证额度下,公司向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行短期借款余额 4,000.00万元和长期借款余额3,000.00万元。 2016年12月16日,公司公司自然人股东吴建新、张逸芳、郁正涛、黄元 忠、黄高杨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签订编号为2016年南招银授字第 8501160927号的授信协议,为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签订编号 为2016年南招银授字第8501160927号的授信协议,为公司在2016年9月27 日至2017年9月21日止的期间内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签订的借 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他授信业务合同提供保证担保,保证金额为 5000万元。截止2016年12月31日,在上述保证额度下,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短期借款余额2,000.00万元。 2012年11月25日,公司自然人股东吴建新、张逸芳、郁正涛、黄元忠、 黄高杨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签定编号为2012年中银最高个保字 15014200801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在2012年11月14日至2022年11 月13日止的期间内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签订的借款、贸易融资、 保函、资金业务及其他授信业务合同提供保证担保,保证金额为30000万元,保 证期间为主债权清偿届满之日起两年。截止2016年12月31日,在上述保证额 度下,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短期借款余额3,000.00万元。 2015年12月4日,公司自然人股东吴建新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 行签订编号为2015年中银最高质字15014200801号的最高额质押合同,质押为 其持有的江苏神通股票(002438)1100万股,为公司在2015年12月1日至2019 年12月1日止的期间内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行签订的借款、贸易 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他授信业务合同提供保证担保,保证金额为13000 万元,保证期间为主债权清偿届满之日起两年。截止2016年12月31日,在上 述保证额度下,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长期借款余额为10,000 万元。 公司于2016年2月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并于2016年2 月24日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 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的议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建新拟 以现金方式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认购金额为5,480万元,于2016年2月 3日与公司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2016年6月3日,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 行价格及发行数量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 案之定价基准日进行调整,同时根据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相应调整发行 价格、发行数量。鉴于公司拟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进行调整,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公司与吴建新先生于2016年6月3日签署 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吴建新先生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本次非公开发行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监事会检查后认为:公司的上述交易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股东权益的情形。 (七)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意见 监事会审阅了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监督和检查了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认为:公司已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 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报告的形式、 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公司现阶段经 营管理的发展需求,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经营风险的控制,监事会 对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不存在异议。 (八)公司建立和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情况 为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建立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防范内幕交易,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于2010年8月2日召开第三次会议, 审议并通过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报备制度》,2011年11月23日,根据中 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 告[2011]30号)以及江苏证监局的相关要求,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 议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报备制度》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在日常工作中公司能够严格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报备制度》的要求 做好内幕信息管理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工作,能够如实、完整地记录 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内幕信息知情人名 单。定期报告披露期间,公司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 人员在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以及其他重 大事项披露期间等敏感期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没有发现相关人员利 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的情况。 在编制2016年年报期间,公司严格控制知悉人员范围,并对相关工作人员 及领导进行及时提醒,强调信息保密的重要性。在讨论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事项时, 公司严格控制参与讨论决策人员范围。 2017年,监事会将继续严格执行《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忠实履行监事会的职责,依法对董事会和高级管人员经营行为进行监 督和检查,同时,监事会将继续加强落实监督职能,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列席董 事会、股东大会及相关办公会议,及时掌握公司重大决策事项和各项决策程序的 合法性、合规性,进一步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重点做好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 监督和检查,进一步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保护股东、公司和员工等各利益相关方 的权益。 本报告获得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将提交公司2016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和通过。 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7年3月2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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