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100ET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1期)
大成中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年1期)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三月 重 要 提 示 大成中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12月19日证监许可 【2012】1699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3年2月7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至日为2017年2月7 日(其中人员变动信息以公告日为准),有关基金投资组合及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16年12月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重 要 提 示 ................................................................................................................................................. 1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3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24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6 六、基金合同的生效 ................................................................................................................................. 31 七、基金份额的交易 ................................................................................................................................. 3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及非交易过户 .............................................................................................. 33 九、基金的投资 ......................................................................................................................................... 44 十、基金的业绩 ......................................................................................................................................... 55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转融通 .............................................................................................................. 56 十二、基金的财产 ..................................................................................................................................... 56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57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2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4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6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67 十八、风险揭示 ......................................................................................................................................... 72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78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1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105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6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117 二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 117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9 二十六、备查文件 ....................................................................................................................................120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其他有关 规定及《大成中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 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大成中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取得依基金合 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大成中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大成中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合同:指《大成中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大成中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4、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大成中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大成中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7、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8、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招募说明书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 区及台湾地区)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 14、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 15、ETF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紧 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6、元:指人民币元 17、登记结算业务:指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托 管和结算业务 18、登记结算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9、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 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5、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2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指按照基金合同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 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29、基金募集期: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 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投资者可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申请认购 3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按基金合同的规定,以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申购对 价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 购回基金份额,以取得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赎回对价的行为 36、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37、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 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8、赎回对价: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 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9、标的指数:指中证100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40、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41、完全复制法:指一种构建跟踪指数的投资组合的方法。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有成 份证券,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42、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或赎回 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43、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 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44、现金替代退补款:指投资者支付的现金替代与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 费用的差额。若现金替代大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则本基金需向投 资者退还差额,若现金替代小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则投资者需向 本基金补缴差额 45、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T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 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和申购或赎回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数量计算 46、预估现金差额: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估 计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47、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据申购赎 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48、基金份额折算: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将投资者的基金份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 为 49、元:指人民币元 50、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 物券调拨等指令 51、销售机构:指本基金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52、直销机构: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3、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 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 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54、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55、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 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56、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5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 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58、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或其它媒体 59、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60、日:指公历日 61、月:指公历月 6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63、T+n日: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64、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长率差额之日 65、基金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 去1 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6、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 值之比减去1 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7、基金利润: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以其他资 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6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0、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财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 额的价值 71、基金财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财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72、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 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73、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设立日期:1999年4月12日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50%)、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持股比例2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5%)三家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肖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 刘卓先生,董事长,工学学士。曾任职于共青团哈尔滨市委、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6月,任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8年8月,任哈 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2012年4月,任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2012 年11月至今,任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2014年12月15日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靳天鹏先生,副董事长,国际法学硕士。1991年7月至1993年2月,任职于共青团河南省委; 1993年3月至12月,任职于深圳市国际经济与法律咨询公司;1994年1月至6月,任职于深圳市蛇 口律师事务所;1994年7月至1997年4月,任职于蛇口招商港务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5月至2015 年1月,先后任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方总部研究部研究员,南方总部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业务部总经理助理,资产管理总部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法 律合规部副总经理,零售交易业务总部副总经理;2014年10月,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 董事;2015年1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罗登攀先生,董事、总经理,耶鲁大学经济学博士。具注册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 理师(FRM)资格。曾任毕马威(KPMG)法律诉讼部资深咨询师、金融部资深咨询师,以及 SLCG证券诉讼和咨询公司合伙人;2009年至2012年,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划委专家顾 问委员,机构部创新处负责人,兼任国家“千人计划”专家;2013年2月至2014年10月,任中信 并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执委会委员。2014年11月26日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2015年3月起兼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17年2月17日起代为履行大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职务。 周雄先生,董事,金融学博士,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 上海市黄浦区政协委员。1987年8月至1993年4月,任厦门大学财经系教师;1993年4月至1996 年8月,任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经理;1996年8月至1999年2月,任人民日报社事业发展 局企业管理处副处长;1999年2月至今任职于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历任副总裁、总裁,现任 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裁。 孙学林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具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现任中国银河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裁助理,兼任投资二部总经理兼行政负责人、投资决策委员会副 主任。2012年6月起,兼任镇江银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黄隽女士,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 人民大学艺术品金融研究所副所长。 叶林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教研室主任,博 士研究生导师、国家社会科学重点基地中国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兼职教授。 吉敏女士,独立董事,金融学博士,现任东北财经大学讲师,教研室主任,东北财经大学 金融学国家级教学团队成员,东北财经大学开发金融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主要从事金融业产 业组织结构、银行业竞争方面的研究。参与两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三项国家社科基金、三项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一般项目、多项省级创新团队项目,并负责撰写项目总结报告,在国内财 经类期刊发表多篇学术论文。 金李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英国牛津大学商学院终身教职正教授(博士生导师)和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金融系联合系主任,院长助理,北京大学国家 金融研究中心主任。曾在美国哈佛大学商学院任教十多年,并兼任哈佛大学费正清东亚研究中 心执行理事。 监事会: 陈希先生,监事长,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专业研究生,高级经济师。2006年被亚洲风险与 危机管理协会授予“企业风险管理师”资格。2000年1月,先后任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审 计部、合规(法律)部总经理;2007年1月,任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裁、 党委委员;2010年7月,兼任吉林省国家生物产业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吉林 省国家汽车电子产业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2年6月,兼任镇江银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董事长;2012年7月,任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裁;2015年1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事长。 蒋卫强先生,职工监事,经济学硕士。1997年7月至1998年10月任杭州益和电脑公司开发部 软件工程师。1998年10月至1999年8月任杭州新利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电子商务部高级程序员。 1999年8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系统开发员、金融工程部高级工程师、 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信息技术部副总监、风险管理部副总监,现任风险管理部总监。 吴萍女士,职工监事,文学学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曾任职于中国农业银 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日本三和银行深圳分行单证部、信贷部。1999年至2009年任普华永道 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审计部经理、高级经理。2010年6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计 划财务部高级会计师、总监助理,现任计划财务部副总监。2016年10月起兼任大成国际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肖剑先生,副总经理,哈佛大学公共管理硕士。曾任深圳市南山区委(政府)办公室副主 任,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广聚投资控股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深圳市人 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处长、处长。2015年1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公司 副总经理。 温智敏先生,副总经理,哈佛大学法学博士。曾任职于Hunton & Williams美国及国际律师 事务所。曾任中银国际投行业务副总裁、香港三山投资公司董事总经理、标准银行亚洲有限公 司董事总经理兼中国投行业务主管。2015年4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首席战略官,2015 年8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2016年10月起兼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周立新先生,副总经理,大学本科学历。曾任新疆精河县党委办公室机要员、新疆精河县 团委副书记、新疆精河县人民政府体改委副主任、新疆精河县八家户农场党委书记、新疆博尔 塔拉蒙古自治州团委副书记及少工委主任、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江苏省 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控股企业及江苏省铁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控股企业负责人、中国华闻投 资控股有限公司燃气战略管理部项目经理。2005年1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客户服 务中心总监助理、市场部副总经理、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客户服务部总监兼上海分公司总经 理、公司助理总经理,2015年8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谭晓冈先生,副总经理,哈佛大学公共行政管理硕士。曾任财政部世界银行司科长,世界 银行中国执基办技术顾问,财政部办公厅处长,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办公厅处长、海外投资部 副主任。2016年7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2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姚余栋先生,副总经理,英国剑桥大学经济学博士。曾任职于原国家经贸委企业司、美国 花旗银行伦敦分行。曾任世界银行咨询顾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资本市场部和非洲部经济 学家,原黑龙江省招商局副局长,黑龙江省商务厅副厅长,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二司副巡视 员,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副司长,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2016年9月加入大成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任首席经济学家,2017年2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陈翔凯先生,副总经理,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广发证券海南分公司,平 安保险集团公司。曾任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 收益部总监,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6年11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2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2、现任基金经理 苏秉毅先生,数量经济学硕士,13年证券从业经验。2004年9月至2008年5月就职于华夏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作部。2008年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产品设计师、高级产品 设计师、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2012年8月28日至2014年1月23日担任大成中证500沪市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月24日至2014年2月17日任大成健康产 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2月9日至2014年9月11日担任深证成长40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大成深证成长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8月24日起任中证500沪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8 月25日兼任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2月7日起任大成中证100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6月5日起任大成深证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6月29日起担任大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3月4日起担任大成核心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现任数量与指数投资部副总监。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国籍:中国 3、公司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 公司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由5名成员组成,设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1名,其他委员4名。 名单如下: 高贵鑫,公司助理总经理,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李绍,期货投资部总监,量化投资 决策委员会委员;苏秉毅,基金经理,数量与指数投资部副总监,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王晓东,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冉凌浩,基金经理,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 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 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 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故意损害基金投资者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等 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 定限制。 (五)基金经理的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公司管理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大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 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 的系统。公司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 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理层对内部控 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 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包括决 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 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产、自 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 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 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 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 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 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 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禁止不正当关联交 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4)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 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 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依据公司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1)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 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 的检查和反馈。 4)风险管理部主要负责对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等进行风险测量, 并提出风险调整的建议;对投资业绩进行评价,包括整体表现分析、业绩构成分析以及业绩短 期和长期持续性检验;对将要展开的新业务和创新性产品的投资做全面的风险评估,提出风险 预警等工作。 (6)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各级人员具备与其岗位 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 和化解风险。 (8)建立严谨、有效的授权管理制度,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1)确保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 标准和程序,保证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2)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各级人员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3)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书的授权内容和时效。 4)公司适当授权,建立授权评价和反馈机制,包括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的反馈和评价, 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9)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公司资产与基金财产、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和其他委托资 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 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13)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公司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 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适时改进。 5、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规章、 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 2)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3)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4)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5)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3)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2)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 3)投资决策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有决策记 录。 4)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5)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和决策 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4)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行交 易。 2)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3)交易管理部门审核投资指令,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令违法违 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4)公司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5)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 6)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根据内部控制的原则,制定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 (5)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投资涉及 关联交易的,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批准。 (6)公司在审慎经营和合法规范的基础上力求金融创新。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周密考虑金 融创新品种或业务的法律性质、操作程序、经济后果等,严格控制金融新品种、新业务的法律 风险和运行风险。 (7)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销售渠道管理、广告宣传行为规范,建立广告宣传、销售 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 (8)制定详细的登记过户工作流程,建立登记过户电脑系统、数据定期核对、备份制度, 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9)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0)公司配备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11)加强对公司及基金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对出 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2)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1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息系 统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完整的技术资料; 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性,信息技术 系统投入运行前,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14)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确 保系统安全运行。 (15)计算机机房、设备、网络等硬件要求符合有关标准,设备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施 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16)公司软件的使用充分考虑到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具备身份 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信息技术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等技 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用户使用的密码口令定期更换,不得向他人透露。数据库和 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 (17)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及时、准确 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能部门;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序,并坚持电子信息数据的定 期查验制度。 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 (18)信息技术系统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行排除故障、灾难 恢复的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1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 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 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20)明确职责划分,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禁止需要相互监督的岗 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21)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 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与公司会计核算相互独立。 (22)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以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 1)建立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确记 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2)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 3)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23)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估值时 点的价值。 (24)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 (25)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26)制订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妥善保管密押、业务用章、支 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 (27)严格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运作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和财 经纪律。 (28)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 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 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 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29)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管理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保证监察稽 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30)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严格监察 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31)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 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32)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证券、 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 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 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 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534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500只,QDII基 金34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 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承 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 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 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先 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 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6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 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 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 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及网下股票发售机构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法定代表人: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王为开 公司网址:www.dcfund.com.cn 大成基金客户服务热线: 400-888-5558(免长途固话费) 大成基金深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联系人:肖成卫、关志玲、白小雪 电话:0755-22223523/22223177/22223555 传真:0755-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邮编:518040 2、申购赎回代理证券公司 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客服电话:95521 联系人:芮敏祺、朱雅崴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161 网址:www.gtja.com 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010-84588888 联系人:顾凌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服电话:4008-888-888 联系人:宋明 联系电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服电话: 95565 联系人:黄婵君 电话:0755-82960167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5、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0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888-8788、95525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7、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号合景国际大厦A幢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客服电话:4008096096 联系人:张煜 联系电话:023-63786633 网址:www.swsc.com.cn 8、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久事商务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客服电话:021-962518,4008918918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63608830 网址:www.962518.com 9、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服电话:95548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wt.com.cn 3、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投资者可直接通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办理网上 现金认购业务。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或变更 上述发售代理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联系人:刘玉生 电话:(010)66213961 传真:(010)59378907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4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40层 负责人:王玲 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90 经办律师:靳庆军、冯艾 联系人:冯艾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俞伟敏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俞伟敏 六、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相关法规和《大成中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 金合同已于2013年2月7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 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或与其他基金 合并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三)基金类型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股票型指数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标的指数:中证100指数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七、基金份额的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本基金已于2013年3月5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暂停或终止上市交易,应遵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布基金 终止上市公告。 若因上述1、5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本基 金将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直接以中证100指数为标的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若届时 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相关证券交易所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 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由深圳证券交易 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 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 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 金份额。 2、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及非交易过户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 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增 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予以公告。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的办理时间及办 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交易日,具体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相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若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基金管 理人在次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日常申购、赎回开放日:2013年3月5日 (三)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100万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申购、赎回应遵守《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2、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3、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申购与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 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1)投资者办理申购或赎回业务,应同时持有并使用深圳A股账户和上海A股账户,并保 证该两个账户的证件号码和名称属于同一投资者所有; (2)投资者的相关证券和基金份额应当托管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且投资者深圳托管的托 管单元与上海指定交易的交易单元为同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3)投资者通过该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申报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T+1日进行确认。 对于投资者提交的申购申请,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根据投资者提交的申购申请以及T日基金管 理人公布的申购赎回清单,相应冻结投资者账户内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款和预估现金差额。 T+1日,基金管理人对冻结情况符合要求的申购申请予以确认。如冻结情况不符合要求,则申 购申请失败。 对于投资者提交的赎回申请,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根据投资者提交的赎回申请以及T日基金管 理人公布的申购赎回清单,相应冻结投资者账户内的基金份额、预估现金差额。T+1日,基金 管理人根据冻结情况对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予以确认。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 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 赎回申请失败。 投资者可在T+2日通过办理申购、赎回的销售网点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 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组合证券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 公司及相关证券交易所最新的相关规则。 T+1日,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对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信息,为投资者办理组合 证券、基金份额的清算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通常情况下,投资者T 日申购所得的基金份额、赎回所得的组合证券 在 T+2 日可用。现金替代和现金差额由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于 T+1日进行清算, T+2日进 行交收,登记结算机构可以依据相关规则对此提供代收代付服务并完成交收。对于确认失败的 申请,登记结算机构将对冻结的组合证券和基金份额予以解冻,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将对冻结的 资金予以解冻。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生清算交收参与方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登记 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者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 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者原因导致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 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者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若投资者用以申购的部分或全部组合证券或者用以赎回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因被国家有 权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导致不足额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指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及登记结 算机构 依法进行相应处置;如该情况导致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遭受损失的,基金管理人有 权代表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要求该投资者进行赔偿。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并不违背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 则 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程序。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对价、费用 1、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申购 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 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 及其他对价。 2、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通 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T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 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申购或赎回份额0.5% 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T日预估现金 差额、T-1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 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采用现金替代是为了在相关成份股停牌等情况下便利投资者的申购、提高基金运作的效率, 基金管理人在制定具体的现金替代方法时遵循公平及公开的原则,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出发点,并进行及时充分的信息披露。 (1)现金替代分为3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 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禁止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 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2)可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因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者无法在申购时买入的证 券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可以适用的其他情形。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经除权调整的T-1日收盘价×(1+现金替代保证金率) 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证券恢复交易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 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最新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 预先确定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 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 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在T+2日收取替代金额。 在T+1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2个交易日(简称为T+3日)内,基金管理人将以 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3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包 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 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T+3日收盘 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T+1日起,相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20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低 于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 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T+3日后第1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1日起第21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 和补款的明细数据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现金替代多退少补资金的清算和交 收在T+3日后2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1日起第22个交易日)内完成,登记结算机构 对此提供代收代付服务。 ④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者使用可 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 为: 参考基金份额净值申购基金份额 该证券参考价格只替代证券的数量第 )现金替代比例( . .. . .. n1i%100i% 说明:假设当天可以现金替代的股票只数为n。 (3)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因标的指数调整将被剔除、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 护持有人利益原则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一定 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 以其经除权调整的T-1 日收盘价。 4、预估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是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估计 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T日预估现金差额=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 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经除权调整后 的前收盘价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经除权调整后的 前收盘价乘积之和) 其中,T日经除权调整的前收盘价由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另外,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 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 预估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 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 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 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 日收盘价乘积之和+申购赎 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 日收盘价乘积之和) T 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日公告的T 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 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 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 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6、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T日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2013-01-10 基金名称: 大成中证100ETF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代码: 159923 标的指数代码: 399903 T-1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5,590.00.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元): 1,000,000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1.000 T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单位:元): -5590.00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1,000 ,000 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分红金额(单位:元): 0.00 申购赎回组合证券只数: 100 是否需要公布IOPV: 是 是否允许申购: 允许 是否允许赎回: 允许 是否开放保证金申购: 禁止 可以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40% 成份股信息内容 证券代码 股票简称 股票数量 现金替代 标志 现金替代保证金 率 固定替代 金额 000001 平安银行 700 允许 21% 000002 万科A 2800 允许 21% 000063 中兴通讯 600 允许 21% 000069 华侨城A 1000 允许 21% 000157 中联重科 1300 允许 21% 000338 潍柴动力 300 允许 21% 000425 徐工机械 400 允许 21% 000527 美的电器 600 允许 21% 000538 云南白药 100 允许 21% 000568 泸州老窖 200 允许 21% 000629 攀钢钒钛 1200 允许 21% 000651 格力电器 700 允许 21% 000776 广发证券 800 允许 21% 000792 盐湖股份 200 允许 21% 000858 五 粮 液 500 允许 21% 000869 张 裕A 100 允许 21% 000895 双汇发展 100 允许 21% 000898 鞍钢股份 500 允许 21% 000937 冀中能源 200 允许 21% 000983 西山煤电 400 允许 21% 002024 苏宁电器 1300 允许 21% 002142 宁波银行 300 允许 21% 002304 洋河股份 100 允许 21% 002415 海康威视 100 允许 21% 002594 比亚迪 100 允许 21% 600000 浦发银行 3200 允许 21% 600005 武钢股份 1100 允许 21% 600010 包钢股份 700 允许 21% 600011 华能国际 1200 允许 21% 600015 华夏银行 1000 允许 21% 600016 民生银行 6400 允许 21% 600019 宝钢股份 1500 允许 21% 600028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