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金信多策略混合: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7年03月23日 16:04:43 中财网

金信多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三月

重要提示
金信多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
2016年
9月
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228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
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
收益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
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
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
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
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
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投资对象或对手方违
约引发的信用风险,投资对象流动性不足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发行
的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
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
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型基金,低于
股票型基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品种。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


1.00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
1.00元面值购买基金
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跌破
1.00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的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一、绪言
《金信多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本招
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金信多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
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金信多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
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设计基金合同当
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
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
以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金信多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金信多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金信多策略精选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金信多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金信多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
12月
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根据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
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
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导致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
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
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
超过
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


日;
33、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
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
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
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
他媒介;
51、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一)名称: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三)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2(四)法定代表人:殷克胜
(五)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六)注册资本:壹亿元
(六)设立日期:2015年
7月
3日
(八)电话:0755-82510220(九)传真:0755-82530305(十)客户服务电话:400-866-2866(十一)联系人:陈莹臻
(十二)管理基金情况:公司旗下管理
7只公募基金:金信新能源汽车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金信转型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金信智能中国
2025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金信量化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金信深圳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金信民发货币市场基金和金信民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十三)股权结构: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及高管人员介绍


1、董事
张彦先生,董事长,中共党员,工商管理专业研究生,20余年资本市场从业经验,
曾任安徽经济干部管理学院研究室主任,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经理、
经理、副总经理,安徽国元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
任公司副总裁、监事长,现任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李渊先生,董事,帝国理工大学数学和金融统计学学士,约翰霍普金斯大学金融


数学硕士,现任卓越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

殷克胜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 20余年资本市场从业经验。曾任鹏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深圳前
海金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投资决策
委员会主席。

宋思颖女士,董事,现任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历任北京普天太力
通讯公司市场部主管、搜狐公司公关总监、金鹰基金管理公司品牌电商部总监。

黄元生先生,独立董事,中山大学企业管理专业研究生,10余年会计及审计从业
经验,曾任广东省地质局水文二队会计员、中山大学管理学院教师、广州万隆康
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所长,现任广州南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副所长。

鲁炜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科技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曾任安徽蚌埠手
表厂副科长、安徽蚌埠职工大学教师、安徽经济管理学院讲师,现任中国科技大
学管理学院统计金融学副教授。

王苏生先生,独立董事,北京大学国际金融法法学博士,民主党派,9年资本市
场从业经验,曾任君安证券项目经理、特区证券营业部经理、英大证券营业部经
理、中瑞创业基金公司总经理,现任深圳市公共管理学会会长。

2、监事
吕才志先生,监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士,10余年审计从业经验,曾任中国南
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项目经理,现任卓越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审计管理部副总
经理。

朱斌先生,监事,中共党员,武汉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近
10年信息技术从业经
验,曾任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高级软件开发工程师、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信息技术部总监助理,现任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殷克胜先生,总经理,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20余年资本市场从业经验。曾任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深圳
前海金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段卓立先生,督察长,法律硕士,历任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文秘、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员、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务合规
专员、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

(二)本基金基金经理
唐雷先生,武汉大学物理学理学学士、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先


后任职于民生加银基金、安信证券资产管理部,具有八年投资研究经验。

2015年
7月加盟金信基金。现任金信量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和金信深圳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三)本公司公募基金投资决策管理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殷克胜先生,投资决策管理委员会主席,公司总经理。

刘榕俊先生,投资决策管理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周余先生,投资决策管理委员会委员,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

(四)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
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四)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五)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六)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七)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八)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九)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十)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十一)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十二)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十三)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十四)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十五)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六)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20年以上;
(十七)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十八)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十九)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十)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二十一)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二十二)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二十三)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二十四)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二十五)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二十六)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十七)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一)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二)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
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投
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基金经理承诺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二)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三)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四)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
(一)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
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
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


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
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
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
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
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
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二)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
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
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
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
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
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三)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
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
序、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
理办法、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机
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
控制制度、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反馈制
度、保密制度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
控制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充分
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
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
档案。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
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
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
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
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司各
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四)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严密
有效的多级风险防范体系:
1、一级风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审查和公司的审
计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
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协助董事会建立并有效维持公司内部控制系统,
对公司经营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分析和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建议,保证
公司的规范健康发展。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基本职能为:

(1)协助董事会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制
度体系。

(2)审查、评价公司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市场营销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等
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3)检查和评价公司管理和资产经营、基金管理和资产经营中对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以及基金合同的遵守和执行情况,并出具评估意见或
改正方案。


(4)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公司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关于风险管理工作的汇报。

(5)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6)评估公司管理和基金管理中存在或潜在的风险,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业务
风险控制工作的有效性,并提出改进意见。

(7)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与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交流。

(8)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9)董事会安排的其他事项。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作为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授权进行工作。

2、二级风险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
预防和控制。投资决策委员会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产的投
资战略和投资策略,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
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的目的。其在风险控制中主要职责为:
(1)研究并确立公司的基金投资理念和投资方向;
(2)决定基金资产在现金、债券和股票中的分配比例;
(3)审核基金经理提出的投资组合方案,对其运作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
制;
(4)批准基金经理拟订的投资原则,对基金经理做出投资授权;
(5)对超出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及基金经理权限的投资项目作出决定。

监察稽核部在督察长的领导下,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各岗位、
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其在风险控制中主要职
责是:
(1)根据各项风险的产生环节,和相关的业务部门一起,共同制定对风险的事
前防范和事后审查方案;
(2)就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及建
议职能;
(3)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案件,协助监管机构处理相关事宜;
(4)对基金运作和公司内部管理进行日常监督与稽核,并向总经理汇报。

3、三级风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公
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及风
险控制措施,达到:

(1)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互相监督;直接与交易、资金、电脑系统、重要
空白支票、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实行双人负责;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
强化后续的监督机制;
(2)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关键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
要业务凭据顺畅传递的渠道,各部门和岗位分别在自己的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的
职责,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号
成立时间:2006年
10月
27日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注册资本:81.53亿元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银监复[2009]48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14]83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0-28019322
联系人:李中良
经营范围:货币金融服务(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
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主要人员情况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是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职能部门,内设业
务运营室、监督稽核室、产品营销室、系统管理室,部门全体人员均具备本科以


上学历及相关从业经验,高管人员均具备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黄镇辉先生,暨南大学金融学硕士,曾任职广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事会
计和计划资金业务、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06年加入广州农村商业
银行,先后担任金融市场事业部副总经理、金融同业中心总经理等职位,现任资
产托管部总经理。

张永东先生,工学博士,FRM,中山大学副研究员,中山大学应用统计、华南师
范大学金融专业(数量金融与量化投资方向)兼职硕士生导师,曾任中山大学博
士后流动站与广发证券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研究员、中山大学管理学院金融投资
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广西师范学院信息技术系兼职教授、广发证券研发中心金
融工程小组负责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金融工程负责人、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主要筹备人、产品研发部副总监、华南理工大学副教授、
硕士生导师、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总监、产品研发部总监(兼)、
基金经理、投委会委员等职。2014年
12月加入广州农村商业银行,担任资产托
管部副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于
2014年
1月
9日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共同核准,获
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自成立以来,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资产托管部秉承“诚
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托严格的内控管理、先进的营运系统、专业的服
务团队和丰富的业务经验,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目前托管产品涵盖公募基金、
基金专户、银行理财、资管计划、信托计划、股权投资基金等,截至
2016年
6月末,托管资产规模达
5500亿元。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性规定、行业准则和行内
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
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广州农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组织结构由广州农商银行风险管理部、内部
审计部、资产托管部内设监督稽核室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科室共同组成。总行风
险管理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
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监督稽核室,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科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
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
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
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
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
“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科室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
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
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
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
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
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托管机构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号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联系人:李中良
电话:
020-28019322
传真:
020-28019340
公司网址:
http://www.grcbank.com
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名称: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2
法定代表人:殷克胜
成立时间:2015年
7月
3日
电话:0755-82510315
传真:0755-82510305
联系人:陈瑾
客户服务电话:400-866-2866
网站:www.jxfunds.com.cn(二)其他代销机构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号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联系人:卢媛薇
联系电话:020-28852729
公司网址:
http://www.grcbank.com
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殷克胜
成立时间:2015年
7月
3日
电话:0755-82510315
传真:0755-82510305
联系人:陈瑾
客户服务电话:400-866-2866
四、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东方路
69号裕景国际商务广场
A座
15层
负责人:颜学海
电话:021-58773177
传真:021-58773268
经办律师:张兰、梁丽金
联系人:张兰


五、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西滨河路中海地产广场西塔十层审计十六部
执行事务合伙人:杨剑涛
电话:13161760582
传真:010-88091190
经办会计师:洪祖柏
联系人:洪祖柏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
9月
28日证监许可[2016]2228号文注册公开募集。

一、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及存续期间
基金类别:混合型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和设在深圳的直销机构,以及各代销
机构的营业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

三、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
及时公告。

四、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具体规定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和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按面值发售。

七、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一)认购费用
本基金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
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份额对通过直销柜台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
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具体如下:

(1)认购费率

注:上述认购费率适用于除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
资者。



(2)特定认购费率

注:上述特定认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
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
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
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如未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
金类型,本公司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二)、认购份额的计算


(1)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a.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b.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是,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2)认购份额的计算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如:某投资者投资(非养老金客户)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对应的认购费率

1.2%,若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0元,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元,
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1.2%)=98,814.23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认购份额=(98,814.23+50)/1.00=98,864.23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可
得到
98,864.23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八、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一)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查阅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和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二)认购原则
1、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

2、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三)认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认购
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元。基金管理人或销
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认购的确认
对于
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将在
T+1日就申请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认购
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注册登记机构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的登记确认结果为准。投
资者应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以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查询最
终确认情况。

十、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募集资金的保管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募
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
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
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
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
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二)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三)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
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
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一)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一)“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二)“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三)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四)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五)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
金的最高限额。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一)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二)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
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
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
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三)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
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
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四)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投资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
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一)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
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元。基金管理人或
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份(如该帐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100份,
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
基金余额不足
1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
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三)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一)本基金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
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份额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
的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1、申购费率



注:上述申购费率适用于除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
资者。部分代销机构如实行优惠费率,请投资者参见代销机构公告。



2、特定申购费率

注:上述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

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
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
金;企业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
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如未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
类型,本公司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本基金申购


费由申购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
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二)本基金的赎回费用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日开始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日的投资人收
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个月但少于
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
的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

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三)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四)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一)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
500万元(含)以上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
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如:某投资者投资(非养老金客户)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若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98,522.17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15=97,066.18份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二)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手续费=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手续费
例如:某投资者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
50,000份,持有期为
85天,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
0.5%,若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0元,则其得到的赎回金额计
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50,000×1.150=57,500元
赎回手续费=57,500×0.5%=287.50元
净赎回金额=57,500-287.50=57,212.50元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
续,投资人自
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
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
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二)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四)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五)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


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
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二)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四)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五)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第四项除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四)所述
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一)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三)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
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的,可以经届时有效的合法程序宣布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一)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二)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三)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基金管理人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在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
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或按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执行。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
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
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
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
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的冻结和解冻及质押和转让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
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或转让业务,
并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九、其他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
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管理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灵活运用多种投资策略,充分挖掘和利用市场中潜在的投资机会,力争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收益和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债券(包
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期票据、短期
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比例依
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综合分析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经济基本面状况、宏观政策变化、金融市
场形势等多方面因素,通过对货币市场、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的整体估值状况比
较分析,对各主要投资品种市场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研判,根据判断结果进行资
产配置及组合的构建,确定基金在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资产类别上的投
资比例,并随着各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适时动态调整各资产类别的


投资比例,在控制投资组合整体风险基础上力争提高收益。

本基金进行综合分析的各项指标和因素主要包括:基本面分析方面主要包括国民
生产总值、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工业增加值、失业率水平、固定资产投资总量、
发电量等宏观经济统计数据;政策面分析方面主要包括存款准备金率、存贷款利
率、再贴现率、公开市场操作等各项货币政策,财政支出总量、转移支付水平以
及税收政策等财政政策;金融市场分析方面主要包括市场投资者参与度、市场资
金供求变化、市场估值水平等。

(二)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不同市场环境下,将灵活运用成长、主题、定向增发、动量等多种投资
策略。其中,成长策略重在自下而上的进行公司成长性基本面研究,主题策略重
在自上而下的开展投资主题分析,定向增发策略重在关注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事
件关联的投资机会,动量策略重在捕捉市场动量效应驱动的投资机会。本基金通
过以上多种策略的综合运用,精选具有估值优势的个股建立投资组合。


(1)成长策略
本基金对成长型公司的投资以新兴产业、处于周期性景气上升阶段的拐点行业以
及持续增长的传统产业为重点,并精选其中行业代表性高、潜在成长性好、估值
具有吸引力的个股进行投资。对于新兴产业,在对产业结构演变趋势进行深入研
究和分析的基础上,准确把握新兴产业的发展方向,重点投资体现行业发展方向、
拥有核心技术、创新意识领先并已经形成明确盈利模式的公司;对于拐点产业,
依据对行业景气变化趋势的研究,结合投资增长率等辅助判断指标,提前发现景
气度进入上升周期的行业,重点投资拐点行业中景气敏感度高的公司;对于传统
产业,主要关注产业增长的持续性、企业的竞争优势、发展战略以及潜在发展空
间,重点投资具有清晰商业模式、增长具有可持续性和不可复制性的公司。

(2)主题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制度性、结构性或周期性趋势的研究和分析,深
入挖掘潜在的投资主题,并选择那些受惠于投资主题的公司进行投资。首先,从
经济体制变革、产业结构调整、技术发展创新等多个角度出发,分析经济结构、
产业结构或企业商业运作模式变化的根本性趋势以及导致上述根本性变化的关键
性驱动因素,从而前瞻性地发掘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投资主题;其次,通过对投资
主题的全面分析和评估,明确投资主题所对应的主题行业或主题板块,从而确定
受惠于相关主题的公司,依据企业对投资主题的敏感程度、反应速度以及获益水
平等指标,精选个股;再次,通过紧密跟踪经济发展趋势及其内在驱动因素的变
化,不断地挖掘和研究新的投资主题,并对主题投资方向做出适时调整,从而准

确把握新旧投资主题的转换时机,充分分享不同投资主题兴起所带来的投资机遇。


(3)定向增发策略
定向增发是指上市公司向特定投资者(包括大股东、机构投资者、自然人等)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融资方式。本基金将对进行非公开发行的上市公司进行基本面分
析,结合市场未来走势进行判断,从战略角度评估参与定向增发的预期中签情况、
预期损益和风险水平,积极参与风险较低的定向增发项目。在定向增发股票锁定
期结束后,本基金将根据对股票内在投资价值和成长性的判断,结合股票市场环
境的分析,选择适当的时机卖出。

(4)动量策略
动量策略是指市场在一定时期内可呈现“强者恒强”的特征,通过买入过去一段
时期的强势股可以获得超越市场平均水平的收益。本基金将综合分析各股票的市
场价格动量特征,分析指标包括各股票的阶段累计收益率、换手率、市场交易活
跃度、波动率,选择动量特征明显和价格趋势强劲的个股纳入投资组合,作为本
基金的辅助投资策略。

(三)固定收益类投资策略
固定收益投资在保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采取利率预期策略、信用风险管理和
时机策略相结合的积极性投资方法,力求在控制各类风险的基础上获取稳定的收
益。

(1)利率预期与久期控制策略
本基金密切跟踪最新发布的宏观经济数据和金融运行数据,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
可能情景,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
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在此基础上预测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收益率曲线
变化趋势。在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
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并根据收益率曲线变化情况制定相应的债券组合期限结
构策略,如子弹型组合、哑铃型组合或者阶梯型组合等。

(2)个券选择策略
个券选择层面,对各信用品种进行详细的财务分析和非财务分析后,进行个券选
择。财务分析方面,以企业财务报表为依据,对企业规模、资产负债结构、偿债
能力和盈利能力四方面进行评分;非财务分析方面(包括管理能力、市场地位和
发展前景等指标)则主要采取实地调研和电话会议等形式实施。

(3)时机策略
i.价值分析策略。根据当日收益率曲线和债券特性,建立债券的估值模型,对

当日无交易的债券计算理论价值,买进价格低于价值的债券;相反,卖出价格高
于价值的债券。

ⅱ.骑乘策略。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可以买入
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随着
持有期限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从而此时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
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ⅲ.息差策略。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资金
投资于债券以获取超额收益。



iv.利差策略。对两个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进行分析,对利差水平的未来走势
做出判断,从而进行相应的债券置换。当预期利差水平缩小时,买入收益率高的
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低的债券,通过两债券利差的缩小获得投资收益;当预期利
差水平扩大时,买入收益率低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高的债券,通过两债券利差
的扩大获得投资收益。

(四)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在内的资产支
持证券,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
量、提前偿还率等。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基本面因素,并辅助采用数量化定价
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

(五)衍生品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有选择地投资于股指期货和
国债期货。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金融期货投资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
并结合金融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金
融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
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2)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权证投资。权证投资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
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结合权证的溢价率、隐含波动率、
到期日等指标,选择权证的买入和卖出时机,追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稳健
的超额收益。

(六)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本质上为公司债,只是发行主体扩展到未上市的中小型企业,

扩大了基金进行债券投资的范围。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主体为非上市中小
企业,企业管理体制和治理结构弱于普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相对滞后,对
企业偿债能力的评估难度高于普通上市公司,且定向发行方式限制了合格投资者
的数量,会导致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因此本基金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将重点
关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本基金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的信用评级体系,对个券进行信用分析,在信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追求合
理回报。本基金根据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品种进行筛
选过滤,重点分析发行主体的公司背景、竞争地位、治理结构、盈利能力、偿债
能力、现金流水平等诸多因素,给予不同因素不同权重,采用数量化方法对主体
所发行债券进行打分和投资价值评估,选择发行主体资质优良,估值合理且流通
相对充分的品种进行适度投资。

(七)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投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研究
本基金股票投资研究依托公司整体的研究平台,同时整合了外部信息以及券商等
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公司研究员按行业分工,负责对各行业以及行业内个
股进行跟踪研究。在财务指标分析、实地调研和价值评估的基础上,研究员对所
研究的股票、行业提交投资建议报告,供投资决策参考。固定收益相关人员负责
债券投资研究。

2、资产配置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判断一段时间内证券市场的基本走势,决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债
券等资产类别间的分配比例范围。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资产配置比
例范围内,决定基金的具体资产配置。

3、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在研究员的研究基础上,结合自身的研究判断,决定具体的投资品种并
决定买卖时机。

4、交易执行
交易部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风险与绩效评估
公司金融工程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风险和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绩
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收益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
基金经理可以据以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将跟踪经济状况、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结合基金申购和赎
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风险与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
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做出调整,并在基
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一)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
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
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
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8、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9、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
基金托管人在托管协议中明确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
资;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
20项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如本基
金增加投资品种,投资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二)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三)本基金持有证券期间,如发生证券处于流通受限状态等非基金管理人原因
导致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情形消除后的
10个
交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有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
沪深
300指数收益率×55%+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
×45%
采用该业绩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1)沪深
300指数和上证国债指数编制方法合理、透明;
(2)沪深
300指数和上证国债指数编制和发布有一定的历史,有较高的知名度
和市场影响力;
(3)具有市场覆盖率,不易被操纵;
(4)本基金的股票、债券和现金比例,选用该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反映本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沪深
30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计算。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将采取一切必
要措施以确保指数的精确性。关于指数值和成分股名单的所有知识产权归属中证

指数有限公司。

上证国债指数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委托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管理。上证指数的所有权
归属上海证券交易所。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
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
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
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和中高预期收益产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一)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二)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三)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四)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
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
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
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
货、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一)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或挂牌转让的,除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外的
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估值处理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
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


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二)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四)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五)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
应付利息。

(六)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
息。

(七)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八)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
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
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九)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十)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十一)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或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有关规定进行估
值。

(十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一)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
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一)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
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二)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
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
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
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
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
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
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三)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