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工银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招募说明书
工银瑞信 新价值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三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 20 15 年 6 月 24 日证监 许可 【 2015 】 1386 号文 注册 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 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 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 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 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 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 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 货、债券(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 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以及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 95%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 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初始募集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 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 依照 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保证最低收益。 目 录 一、绪言 ................................ ................................ ................................ ................................ ... 1 二、释义 ................................ ................................ ................................ ................................ ... 2 三、基金管理人 ................................ ................................ ................................ ....................... 6 四、基金托管人 ................................ ................................ ................................ .....................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 ................. 19 六、基金的募集 ................................ ................................ ................................ ..................... 2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2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 ..................... 26 九、基金的投资 ................................ ................................ ................................ ..................... 35 十、基金的财产 ................................ ................................ ................................ ..................... 43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 ................................ ................................ ............. 44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 49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51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53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54 十六、基金的风险揭示 ................................ ................................ ................................ ......... 60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62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 64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64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65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 68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68 二十三、备查文件 ................................ ................................ ................................ ................. 68 一、绪言 《工银瑞信 新价值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 本招募说明 书 ”或“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银瑞信 新价值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工银瑞信 新价值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 基金或本基金:指 工银瑞信 新价值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 基金管理人:指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指《 工银瑞信 新价值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工银瑞信 新价值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募说明书:指《 工银瑞信 新价值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新 7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工银瑞信 新价值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 、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 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 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0 、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 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 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 9 、 投资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 1 、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2 、 销售机构:指 工银瑞信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 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 4 、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或接受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 5 、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 6 、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2 7 、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 8 、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 9 、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1 、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相关期货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 3 2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 3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 n 为自然 数 3 4 、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 5 、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 6 、 《业务规则》:指《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 资人共同遵守 3 7 、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3 8 、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3 9 、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 1 、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 2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 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 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3 、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 4 、 元:指人民币元 4 5 、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 6 、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项 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 7 、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 8 、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 9 、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介 51 、 不可抗力:指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6层甲5号601、甲5号7层甲5号701、 甲5号8层甲5号801、甲5号9层甲5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成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朱碧艳 联系电话:400-811-9999 股权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80%;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尚军先生:董事长,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资深专家、专职派出董事。 复旦大学工商管理(国际)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河南郑州分行团委书记、 国际部副总经理,河南分行国际部副总经理、储蓄处处长、国际业务处处长,河南分行副 行长、党委委员,陕西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等职务。 Neil Harvey聂瀚文先生:董事,是瑞士信贷(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常驻香 港。聂先生是瑞信大中华区主席兼香港CEO,同时他也是亚太区资产管理主席;并为亚太 区运营委员会成员。聂先生从事投资银行和资产管理业务长达三十年, 在亚太地区工作二 十年,拥有对新兴市场和亚太区的丰富经验和深入了解。聂先生在瑞士信贷工作了十七年, 担任过很多要职,他之前曾为亚太区和新兴市场资产管理部主管。此前,亦曾担任亚洲(除 日本)投资银行部和固定收益业务负责人。另外,他在瑞信和其他公司都担过要职,负责 澳大利亚、非洲、日本、拉美、中东、土耳其和俄罗斯地区的业务。 郭特华女士:董事,博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家族财 富(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商业信贷部、资金计划部副 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处长、副总经理。 王一心女士:董事,高级经济师。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高级专家、 专职董事。历任中国工商银行专项融资部(公司业务二部、营业部)副总经理;中国工商 银行营业部 历任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技术改造信贷部经理。 王莹女士:董事,高级会计师。中国工商银行集团派驻子公司董监事办公室专家、专 职派出董事,于2004年11月获得国际内审协会注册内部审计师(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 资格证书。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外汇清算处负责人,中国工商银行清算 中心外汇清算处负责人、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督局外汇业务稽核处副处长、处长, 中国工商银行内部审计局境外机构审计处处长,工行悉尼分行内部审计师、风险专家。 田国强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院长,上海财经大学高 等研究院院长,美国德州A&M大学经济系Alfred F. Chalk讲席教授。首批中组部“千人 计划”入选者及其国家特聘专家,首批人文社会科学长江学者讲座教授,曾任上海市人民 政府特聘决策咨询专家,中国留美经济学会会长(1991-1992)。2006年被《华尔街电讯》 列为中国大陆十大最具影响力的经济学家之一。主要研究领域包括经济理论、激励机制设 计、中国经济等。 孙祁祥女士: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兼任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中国金 融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常务理事,中国保险学会副会长,教育部高等学校经济学类学科 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美国国际保险学会董事会成员、学术主持人,美国C.V. Starr 冠名教授。曾任亚太风险与保险学会主席、美国国家经济研究局、美国印第安纳大学、美 国哈佛大学、香港大学访问学者。在《经济研究》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100多篇,主持 过20多项由国家部委和国际著名机构委托的科研课题。 Jane DeBevoise女士:独立董事,香港大学艺术系博士。历任银行家信托公司(1998 年与德意志银行合并)董事总经理、所罗门·古根海姆基金会副主席及项目总监、香港政 府委任的展览馆委员会成员、香港西九龙文娱艺术馆咨询小组政府委任委员。2003年至今 担任香港亚洲艺术文献库董事局董事及主席,2009年至今担任美国亚洲艺术文献库总裁。 2、监事会成员 郑剑锋先生:监事,金融学科学双硕士。2005年12月起,郑剑锋先生任职于中国工 商银行监事会办公室,先后担任综合管理处处长、监督专员和监事会办公室副主任,主要 负责风险、内控及董事高管履职的监督检查工作。2014年6月起,郑剑锋先生被任命为中 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集团派驻子公司董监事办公室高级专家、专职派出董 事。 黄敏女士:监事,金融学学士。黄敏女士于2006年加入Credit Suisse Group (瑞士 信贷集团),先后担任全球投资银行战略部助理副总裁、亚太区投资银行战略部副总裁、中 国区执行首席运营官,资产管理大中国区首席运营官,现任资产管理中国区负责人。 洪波女士:监事,硕士。ACCA 非执业会员。2005年至2008年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 所高级审计员;2008年至2009年任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总部业务主管;2009 年6月加入工银瑞信法律合规部,现任内控稽核部总监。 倪莹女士:监事,硕士。2000年至2009年任职于中国人民大学,历任副科长、科长, 校团委副书记。2009年至2011年就职于北京市委教工委,任干部处副调研员。2011年加 入工银瑞信战略发展部,现任副总监。 章琼女士:监事,硕士。2001年至2003年任职于富友证券财务部;2003年至2005 年任职于银河基金,担任注册登记专员。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运作部,现任工银瑞信运作 部联席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郭特华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朱碧艳女士:硕士,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1997-1999年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经理,2000-2005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部、证券业务部高级副经理。 江明波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 理(国际)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00年7月至 2001年11月,任职于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研究员;2001年12月至2006年12 月,任职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普天债券基金经理、社 保债券组合、社保回购组合基金经理、机构理财部总监助理、固定收益小组负责人。2006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杜海涛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 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1997年7月至2002年9月,任职于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历任职员、债券(金融工程)研究员;2002年10月至2003年5月,任职于宝盈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3年6月至2006年3月,任职于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2006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赵紫英女士:博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1989年8月至1993 年5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海淀支行,从事国际业务;1994年6月至2002年4月,任 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业务部,历任综合科科长、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2002 年5月至2005年6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中心,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经理、清算 部副总经理。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游凛峰先生:21年证券从业经验,斯坦福大学统计学专业博士; 先后在 Merrill Lynch Investment Managers 担任美林集中基金和美林保本基金基金经理, Fore Research & Management 担任 Fore Equity Market Neutral 组合基金经理, Jasper Asset Management 担任 Jasper Gemini Fund 基金基金经理; 2009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基金经 理; 2009 年 12 月 25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基金的基金经理; 20 10 年 5 月 25 日至今,担任工银全球精选股票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2 年 4 月 26 日至今担任工 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6 月 26 日至今,担任工银 瑞信绝对收益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12 月 15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新趋势灵活配 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3 月 9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基金基金 经理; 2016 年 10 月 10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新焦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郭特华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简历同上。 江明波先生,简历同上。 杜海涛先生,简历同上。 宋炳珅先生,13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2007年加入工 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总监兼研究部总监。2012年2月14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添颐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1月18日至今,担任工银双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3年1月28日至2014年12月5日,担任工银瑞信60天理财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1月20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月20日至 今,担任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0月23日至今,担任 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1月18日至今,担任工银医疗保健行业 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2月16日至今,担任工银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欧阳凯先生,15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0年加入 工银瑞信,现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2010年8月16日至今,担任工银双利债券型基金基 金经理,2011年12月27日至今担任工银保本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2月7日至2017 年2月6日担任工银保本2号混合型发起式基金(自2016年2月19日起变更为工银瑞信优 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6月26日起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 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3年7月4日起至今担任工银信用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9月19日起至今担任工银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5月26 日起至今担任工银丰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黄安乐先生,14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国信证 券经济研究所担任资深分析师,国信证券资产管理总部担任投资经理、研究员;2010年加 入工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总监。2011年11月23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9月23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精选平衡基金基金经理; 2014年10月22日至今,担任工银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4月28日 至今,担任工银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月29日至今,担任工 银瑞信国家战略主题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 李剑峰先生,14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经理、高 级副经理;2008年加入工银瑞信,曾任固定收益研究员,现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 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 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其它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 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定期的评估、检验, 提出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修改和完善方案,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风险管理和 合规性控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下设 资格审查与薪酬委员会,负责对股东推荐的董事人选资格、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独立董事 资格进行审查,拟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激励政策,报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 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总经理下设执行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 动中的重要决策,执行委员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就基金投资和风险 控制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和 合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属的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 b)执行委员会下属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 危机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c)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 产分离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控制活动体现为: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 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授权制度、资产分离制度等,在相关部门和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 岗位负有监督责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充分发挥督察长 和内控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作用,建立内部控制的 第三道防线。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 报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 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 立了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内控稽核部等部 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内控稽核部,其中监察稽 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 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邮政编码: 1000 31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成立 时间 : 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3 号 注册 资本 : 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 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 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 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 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 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 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 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 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 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 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 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 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 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 为 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 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 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 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 绩突出, 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 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 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 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 TOP10 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 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 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 2013 年至 2015 年连续获得中国债券市场“优秀托管机构奖”, 2015 年被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 立, 2014 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 / 养老金管理中心, 内设综合管理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 委托资产托管处、境外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风险管理处、技术保障处、营运中 心、市场营销处、内控监管处、账户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 统。 2 、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140 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30 余名,服务 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 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6 年 12 月 31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共 349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 、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 ,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 ,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 对托管业务风险 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 , 配备了专职内控 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 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 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 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 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 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 , 实施音像监 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 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 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 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 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 、电话提示。对 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 、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进行提示; 3 、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 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 直销 中心 名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 、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 、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 、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 、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 - 9 层 法定代表人: 郭特华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 - 811 - 9999 传真: 010 - 66583111 联系人: 王秋雅 公司网站: www.icbccs.com.cn 投资者还可通过本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 2 、 其他销售 机构 详见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 基金登记 机构 名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 、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 、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 、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 、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注册登记业务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 郭特华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 - 811 - 9999 传 真: 010 - 66583100 联系人:朱辉毅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 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负责人:朱小辉 电 话:010-57763888 传 真:010-57763777 经办律师:吴冠雄、李晗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 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 单峰、朱宏宇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朱宏宇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 15 年 6 月 24 日证监 许可 【 2015 】 1386 号文 予以注册 。 (二)基金 的类别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 (四) 基金存续期 限 不定期 。 ( 五 )基金 份额发售 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 六 )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 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 七 )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 金自 20 17 年 3 月 27 日 至 20 17 年 4 月 21 日进行发售。 如果在此期间 届满时未达 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 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 告。 ( 八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 九 )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 基金 销售机构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情况 调整销售 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认购安排 1 、 认购时间:本基金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 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 、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 、 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 ( 1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 2 )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 全额缴款 。 ( 3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 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 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 4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网点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 元 人民币 , 追加认购每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 人民币 ,实际操作中,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以各销售 机构网点的具体规定为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认购,每笔最低金额(含 认购费)为 10 (含 10 )元 人民币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含认购费)为 10 元 人民币 。 通 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认购,单个基金账户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 万元人民币(含认 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 人民 币 (含认购费),已在直销中心有认 / 申购本公司 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认购 / 追加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 币(含认购费)。 ( 5 ) 基金募集期间,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 份额的 50%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 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 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 机构的确认为准。 ( 6 ) 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第二个工作日起 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 凭证或查询认购成交确认信息 。 4 、 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基金的 认购 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 认购金额(M) 费率 认购费率 M<100万 1.2% 100万≤M<300万 0.8% 300万≤M<500万 0.6% 500万≤M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注: M 为认购金额。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5 、 认购价格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人民币 1.00 元。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 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 当认购费用为比例费率时,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费用 = 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的 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 息为 5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10,000/ ( 1+1.2% )= 9,881.42 元 认购费用= 10,000 - 9,881.42 = 118.58 元 认购份额=( 9,881.42 + 5 ) /1.00 = 9,886.42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 息,可得到 9,886.42 份基金份额。 6 、 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 1 ) 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 2 ) 认购确认 销售 机构 (包括直销机构 的直销中心、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 和 其他销售机构 ) 对 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 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可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 7 、 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 利息转 份额 的具体数额 以 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十一 )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一 ) 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1 、 本基金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 于 2 亿份,基金 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 满或者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 、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 用。认 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基金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归基 金投资者所有。利息转份额 的具体数额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二 ) 基金募集失败 1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 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 息。 3 、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 三 )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 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定期 报告 中 予以 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则直接终止基金合同并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章内 容或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 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 及相关期货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 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 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 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 的 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 、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 5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2 、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申购 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 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 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 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 在 T+ 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 本金 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 接 收 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 应及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 申购时,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网点 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 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申购,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万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在直销中心有认/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 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实际操作中,以各销 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 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 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 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 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 申购费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 投资者 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 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基金的 申购 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 申购金额(M) 费率 申购费 M<100万 1.5% 100万≤M<300万 1.0% 300万≤M<500万 0.8% 500万≤M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注: M 为申购 金额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 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 、 赎回费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 不少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 不少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 期 不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 1 年以 365 天计)。赎回 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 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基金的 赎回 费率结构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Y<7天 1.5% 7天≤Y<30天 0.75% 30天≤Y<1年 0.50% 1年≤Y<2年 0.30% Y≥2年 0% 注: Y 为 持有 期 限 , 1 年指 365 天 。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