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鹏华永泰定期开放债券:招募说明书
鹏华永泰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6 年 9 月 28 日 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 关于 准予鹏华永泰 18 个 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 (证监 许可 [2016]2222 号) 注册 ,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 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其预期的收益与风险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具有较低风险收益特征的品种。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 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 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 本基金的产 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但不限于 : 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及其 他风险等。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在于该类债券采 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由于不公开资料,外部评级机构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 可能会降低市场对该类债券的认可度,从而影响该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信用风险在于该类债券发行主体的资产规模较小、经营的波动性较大,同时,各类材料(包 括招募说 明书、审计报告)不公开发布,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体信用基本面的难 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 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人 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 在 投资人 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人 自行承 担。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 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 言 ............................................................. 3 第二部分 释 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5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5 第八部分 基金的封闭期与开放期 .............................................. 26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7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39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4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4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4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4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48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53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56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58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71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4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86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87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88 第一部分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鹏华 永泰 18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鹏华 永泰 18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 本基 金 ” 或 “ 基金 ” )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 投资人 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 事项, 投 资人 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 投资人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 投资人 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 义 在 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鹏华 永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鹏华 永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鹏华 永泰 18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鹏华 永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鹏华 永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 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 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 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 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4 、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 次日(含)起 18 个月的期间。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5 、开放期: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起进入开放期,开放期原则 上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期间可以办理 申购与赎回等业务 36 、开放日:指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务规则》: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6 、元:指人民币元 47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 、基金份额净 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2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3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 基金管理人概况 1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3 、设立日期: 1998 年 12 月 22 日 4 、法定代表人:何如 5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6 、电话:( 0755 ) 82021 233 传真:( 0755 ) 82021155 7 、联系人: 吕奇志 8 、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 9 、股权结构 :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7,350 49% 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二 、 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何如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司 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深圳发展银行行 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党委书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 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中国证监会第六、 七届发审委委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党总支书记。 孙煜扬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贵州省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 任科员、中共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副处长、深圳证券结算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深圳证券交易 所首任行政总监、香港深业(集团)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香港深业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中国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行政总裁、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顾问。 周中国先生,董事,会计学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曾任深圳市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定 价中心经理助理; 2000 年 7 月起历任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财务总部业务经理、外派 财务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部副总经 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 2015 年 6 月至今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总部总经 理。 Massimo Mazzini 先生,董事,经济和商学学士。国籍:意大利。曾在安达信( Arthur Andersen MBA )从事风险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历任 CA AIPG SGR 投资总监 、 CAAM AI SGR 及 CA AIPG SGR 首席执行官和投资总监、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CAAM SGR )投资副总监、农业信贷另类投资集团( 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 ) 国际执行委员会委员、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投资方案部投资总监、 Epsilon 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psilon SGR )首席执行官,欧利盛资本 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 )(卢森堡 )首席执行官和总经理。现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 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市场及业务发展总监。 Andrea Vismara 先生,董事,法学学士,律师,国籍:意大利。曾在意大利多家律师事 务所担任律师,先后在法国农业信贷集团( Credit Agricole Group )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 CAAM SGR )法务部、产品开发部,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治理与股权部工作,现在担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 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董事会秘书兼任企业事务部总经理,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 )(卢森堡)企业服务部总经理。 史际春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安徽大学讲师、中国人民大学副 教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兼任中国法学会 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 张元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国籍:中国。曾任新疆军区干事、秘书、编辑,甘肃 省委研究室干事、副处长、处长、副主任,中 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中国银监会政 策法规部(研究局)主任(局长)等职务; 2005 年 6 月至 2007 年 12 月,任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 2007 年 12 月至 2010 年 12 月,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兼党委副书记。 高臻女士,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国籍:中国。曾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副处长,负责 贷款管理和运营,项目涉及制造业、能源、电信、跨国并购; 2007 年加入曼达林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现任曼达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人。 2 、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黄俞先生,监事会主席,研究生学历,国籍:中国。曾在中农信公司、正大财务公司工 作,曾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现任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冰女士,监事,本科学历,国籍:中国。曾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会计、 上海营业部财务科副科长、资金财务部财务科副经理、资金财务部资金科经理、资金财务部 主任会计师兼科经理、资金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等,现任国信证券资 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兼资金运营部总经理、融资融券部总经理。 SANDRO VESPRINI 先生,监事,工商管理学士,国 籍:意大利。先后在米兰军医院 出纳部、税务师事务所、菲亚特汽车发动机和变速器平台管控管理团队工作、圣保罗 IMI 资产管理 SGR 企业经管部、圣保罗财富管理企业管控部工作、曾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 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财务管理和投资经理,现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 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财务负责人。 于丹女士,职工监事,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 师; 2011 年 7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 ,现任监察稽核部 总经理助理。 郝文高先生,职工监事,大专学历,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奥尊电脑有限公司证券基金 事业部副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总监; 2011 年 7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现任登记结算部总经理。 刘嵚先生,职工监事,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毕马威(中国)管理顾问公司咨 询顾问,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 2014 年 10 月加入鹏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现任首席市场官兼市场发展部、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3 、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董事长,简历同前。 邓召明先生,董事,总裁,简 历同前。 高阳先生,副总裁,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国 际金融有限公司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价值增长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 理、基金裕泽基金经理、基金裕隆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总经理,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裁。 邢彪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人民大学校办科 员,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副处级秘书,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证券投资部处长、股权资产部(实 业投资部)副主任,并于 2014 年至 2015 年期间担任中国证监会第 16 届主板发审委专职委 员,现任鹏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鹏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法律部 监察稽核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职工监事、 督察长,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电子商务部总经理。 苏波先生,副总裁,管理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研究所副所 长、投资部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服务二部总监助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机构理财部总经理、职工监事, 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 高永杰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干部,中国 证监会办公厅新闻处干部、秘书处副处级秘书、发行监管部副处长、人事教育部副处长、处 长,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 、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祝松先生,国籍中国,经济学硕士, 11 年金融证券从业经验。曾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 深圳市分行资金营运部,从事债券投资及理财产品组合投资管理;招商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 担任代客理财投资经理,从事人民币理财产品组合的投资管理工作。 2014 年 1 月加盟鹏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债券投资管理工作, 2014 年 2 月起担任普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2 月起兼任鹏华丰润债券( LOF )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3 月起兼任鹏华产业债债 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3 月起兼任鹏华双债加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12 月起兼任 鹏华丰华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2 月起兼任鹏华弘泰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6 月 起兼任鹏华金城保本混合基金、鹏华丰茂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12 月起兼任鹏华永盛 定期开放债券、鹏华丰惠债券、鹏华丰盈债券基金经理,现同时担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 祝松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总支书记。 高阳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邢彪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鹏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韩亚庆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顾问。 梁浩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鹏华新兴产业混合、鹏华动力增长混 合 (LOF) 、鹏华健康环保混合、鹏华医药科技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赵强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配置与基金投资部 FOF 投资副总监。 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资 金,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 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 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 人名义 ,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 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 2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8 )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10 )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 秩序; (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 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 2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 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1 )合法合规性 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 定; ( 2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 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 3 )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 4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金管理人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 、内部控制体系 ( 1 )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战略和控 制政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 ( 2 )公司督察长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 导基金管理人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并可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 ( 3 )公司经营管理层、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公司各部门总经理定期召开会议对各类 风险予以充分的评估和防范,对业务过程中潜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通报、讨论,并及时采取 防范和控制措施 ; ( 4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定期不定期对业 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和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适 时提出整改建议 ; ( 5 )业务部门:对本部 门业务范围内的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 ( 6 )员工:依照公司 “ 全面风险管理、全员风险控制 ” 的理念,公司每个员工均负有一 线风险控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并负有把 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 、内部控制措施 ( 1 )公司通过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力争 从源头上杜绝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公司 合法权益 ; ( 2 )管理层牢固树立了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并着力培养 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营造浓厚的风险管理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 ( 3 )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包括岗位自控、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监督的、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 ; ( 4 )建立并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及内部控制制度:自成立来,公司不断完善内控组 织架构、控制程序、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 制制度进行修订和更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走向完善 ; ( 5 )建 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 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 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 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 ( 6 )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 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形 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 ( 7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 过健全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 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 ( 8 )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控制以及监督程序, 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识别、评估和预警 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明晰的报告渠道,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 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即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及时、快速作出风险控制决策 ; ( 9 )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恒生交易系统以及自行开发的投资指标监 控系统等计算机辅助控制系统,对投资比例限制、 “ 禁止买入股票名单 ” 、交叉交易等方面进 行电子化控制,有效地防止了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 ( 10 )不断强化投资纪律,严格实施股票库制度:公司不断强化投资纪律,加强集体决 策机制,各基金的行业配置比例、基金经理个股授权、基准仓位等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 同时,公司建立了严格的股票库制度、禁止和限制投资股票制度,并由研究小组负责维护, 所有股票投资必须完全从股票库中选择。公司还建立了契约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对各基金遵 守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评估,防范契约风险。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 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 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 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 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2]83 号 电话: 0755 — 83199084 传真: 0755 — 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 、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 2002 年 3 月成 功地发行了 15 亿 A 股, 4 月 9 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 600036 ),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 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 2006 年 9 月又成功发行了 22 亿 H 股, 9 月 22 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 交易(股票代 码: 3968 ), 10 月 5 日行使 H 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 24.2 亿 H 股。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本集团总资产 55,639.90 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4.16% ,权重法 下资本充足率 12.73% 。 2002 年 8 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 2005 年 8 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 资产托管部,下设业务管理室、产品管理室、业务营运室、稽核监察室、基金外包业务室 5 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 60 人。 2002 年 11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 2 003 年 4 月,正式 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 QFII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 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核 心价值,独创“ 6S 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 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 统和“ 6 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 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 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 、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 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 基金、第 一只红利 ETF 基金、第一只“ 1+N ”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 保 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经过十四年发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规模快速壮大。 2016 年招商银行加大高收益托管 产品营销力度,截至 11 月末新增托管公募开放式基金 80 只,新增首发公募开放式基金托管 规模 566.49 亿元。克服国内证券市场震荡的不利形势,托管费收入、托管资产均创出历史 新高,实现托管费收入 40.54 亿元,同比增长 29.28% ,托管资产余额 9.62 万亿元,同比增 长 52.89% 。作为公益慈善基金的首个独立第三方托管人,成功签约“壹基金”公益资金托 管,为我国公益慈善资金监管、信息披露进行有益探索,该项目荣获 2012 中国金融品牌「金 象奖」“十大公益项目”奖;四度蝉联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 2016 年 6 月招 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奖项国内托管银行 , 该行“托 管通 ”获得国内《银行家》 2016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 7 月荣膺 2016 年中 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 2014 年 7 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英国 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师。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 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 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远洋运输( 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 副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 2013 年 5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行董事。美 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任上 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 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丁伟先生,本行副行长。大学本科毕业,副研究员。 1996 年 12 月加入本行,历任杭州 分行办公室主任兼营业部总经理,杭州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昌支行行长,南昌分行行 长,总行人 力资源部总经理,总行行长助理, 2008 年 4 月起任本行副行长。兼任招银国际 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然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华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 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 2002 年 9 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 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是国内首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 一,具有 20 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业经验。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市场营 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 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6 年 11 月 30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231 只开放式基金及其它托 管资产,托管资产为 9.62 万亿元人民币。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 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 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 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 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稽核监察 室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分行资产托管业务主管部 门,对各岗位、各业务室、各分部、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及时发现内部控 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 三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专业岗位设置时,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则,监督制衡 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3 、内部控制原则 (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和岗位,并 由全部人员参与。 ( 2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 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 3 )独立性原则。各室、各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 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 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 部门,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 4 )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 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 5 )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适应我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随着托管业务 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 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 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 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 6 )防火墙原则。业务营运、稽核监察等相关室,应当在制度上和人员上适当分离, 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 7 )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项和高风 险领域。 ( 8 )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 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 9 )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托管业务的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 本实现有效控制。 4 、内部控 制措施 ( 1 )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了《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管理办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招商银行基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和 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会计核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保密管理 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为保障托管资产安全 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切实维护托管业务各当事人的利益,避免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发生或确 保危机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准确、有效地处理,招商银行还制定了《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危 机事件应急处理办法》,并 建立了灾难备份中心,各种业务数据能及时在灾难备份中心进行 备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 2 )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双人双 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 作过程中的风险。 ( 3 )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采用加密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 同步灾备,同时,每日实时对托管业务数据库进行备份,托管业务数据每日进行备份,所有 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才能进行访问。 ( 4 )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 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视 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 调用登记。 ( 5 )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与全行业务网 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 6 )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 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 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 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 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 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对基金业 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 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 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 1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联系电话: 0755 - 82021233 传真: 0755 - 82021155 联系人:吕奇志 网址: www.phfund.com ( 2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9 号金融街中心南楼 502 房 联系电话: 010 - 88082426 传真: 010 - 88082018 联系人:李筠 ( 3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801B 室 联系电话: 021 - 68876878 传真: 021 - 68876821 联系人:李化怡 ( 4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68 号新世界国贸大厦 I 座 1001 室 联系电话: 027 - 85557881 传真: 027 - 85557973 联系人:祁明兵 ( 5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4 楼 07 单元 联系电话: 020 - 38927993 传真: 020 - 38927990 联系人:周樱 2 、其他销售机构 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联系电话:( 0755 ) 82021106 传真:( 0755 ) 82021165 联系人:吴群莉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办公地 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联系电话: 021 - 31358666 传真: 021 - 31358666 联系人: 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 、 丁媛 四、会计师事务所 全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 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 8 层 法定代表人:邹俊 联系电话: ( 0 755 ) 2547 1000 传真: ( 0 755 ) 8266 8930 联系人:蔡正轩 经办会计师:吴钟鸣、胡悦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中 国证监会 2016 年 9 月 28 日 证监许可 [ 2016 ] 2222 号文 准予 募集 注册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或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具体发售方案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 投资人 就发售和 认 购事宜仔细阅读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一、 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债券 型基金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本基金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起 18 个月的期间封闭运作, 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起进入开放期,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五个工作日、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发生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 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二、 基金的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 募集方式 及场所 通过 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 ( 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 其他销售 机构的 销售 网 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公开发售。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 销售 机 构,并另行公告。 四、 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最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具体募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 售机构相关公告。 五、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六、 募集 上限 本基金首次募集不设目标上限。 七、 基金份额的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 、 基金份额面值:本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为人民币 1 . 00 元。 2 、 认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认购费 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 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 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 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适用下表特定认购费率, 其他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 适用下表一般认购 费率 : 认购金额 M (元) 一般 认购费率 特定认购费率 M < 100 万 0 . 6 0% 0.24 % 10 0 万 ≤ M < 5 00 万 0.3 0% 0.09 % M ≥ 5 00 万 每笔 1000 元 每笔10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 投资人 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投资人 在一天之内如果有 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 、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 转份额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 、 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 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 / 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 舍去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 例如: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认购本基金 10,000 元,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6% 。 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5.20 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 1 +认购费率)= 10,000/ ( 1 + 0.6% )= 9,940.36 元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10,000 - 9,940.36 = 59.64 元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 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面值=( 9,940.36 + 5.20 ) /1.00 = 9,945.56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人账户登记 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9,945.56 份。 八、 投资人 对基金份额 的认购 1 、 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 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 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 销售 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 、 投资人 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 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 各 销售 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 、 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 1 ) 投资人 认购 时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 全额缴款 。 ( 2 )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 3 ) 投资人 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 T+2 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 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 4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 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 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 由此产生的投资 人 任何损 失由投资 人 自行承担。 4 、 认购的限额 ( 1 ) 本基金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 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 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 ( 2 ) 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 5 0 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 万元, 不设级差限制(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 等特定交易方式 认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 制) , 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 3 )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 投资人的 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九、 募集资金的存放 基金合同生效前, 投资人 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 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 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任一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登记机构完成最后一日申 购、赎回业务申请的确认以后),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则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 基金财产的清算程序并终止,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2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的封闭期与开放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起 18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18个月。下一个封闭期为 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18个月,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也不上市交易。 二、基金的开放期 一般情况下,本基金的开放期为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起原则上不少 于五个工作日、 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 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方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 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三、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比如,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6年9月1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18个月,即2016年9月1日生效至2018年2月28日。假设第一个开放期 为十个工作日,则第一个开放期为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3月14日的十个工作日;第 二个封闭期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18个月,即2018年3月15日至2019年9 月14日。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 销售 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 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 销售 机构另行公告。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18 个月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一般情况下,本基金办理 申购与 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起原则上不少于 五个工作日、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 说明。如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 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但若投资者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交易申请的,其交易申请将被 拒绝。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