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四川美丰: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 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法》、 《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的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仔细核查,现发 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截止2016年12月31日,公司的控股股东——成都华川石油天然 气勘探开发总公司无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发生。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 方的资金往来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与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占用均为正常经 营性资金占用,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关联方使用的各种情 形。 2.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 问题的通知》,执行了相关规定。截止2016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 对外担保逾期情况,不存在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只存在对子公司的担保,担保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担保对象名称 担保额度 相关公告 披露日期 担保 额度 实际发生日期 (协议签署日) 实际担保金额 担保类型 担保期 是否履 行完毕 是否为 关联方 担保 报告期内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 合计(A1) 0 报告期内对外担保实际发生 额合计(A2) 0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对外担保额 度合计(A3) 0 报告期末实际对外担保余额 合计(A4) 0 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担保情况 担保对象名称 担保额度 相关公告 披露日期 担保 额度 实际发生日期 (协议签署日) 实际担保金额 担保类型 担保期 是否履 行完毕 是否为 关联方 担保 阆中双瑞能源有限 公司 2014年 09月13 日 45,000 2014年09月14 日 44,816.14 连带责任保 证 自《保证合 同》生效之日 起至主合同 项下债务履 行期限届满 之日后两年 止。 否 否 报告期内审批对子公司担保额 度合计(B1) 0 报告期内对子公司担保实际 发生额合计(B2) 44,816.14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对子公司担 保额度合计(B3) 45,000 报告期末对子公司实际担保 余额合计(B4) 44,816.14 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担保对象名称 担保额度 相关公告 披露日期 担保 额度 实际发生日期 (协议签署日) 实际担保金额 担保类型 担保期 是否 履行 完毕 是否为 关联方 担保 报告期内审批对子公司担保额 度合计(C1) 0 报告期内对子公司担保实际 发生额合计(C2) 0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对子公司担 保额度合计(C3) 0 报告期末对子公司实际担保 余额合计(C4) 0 公司担保总额(即前三大项的合计) 报告期内审批担保额度合计 (A1+B1+C1) 0 报告期内担保实际发生额合 计(A2+B2+C2) 44,816.14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担保额度合 计(A3+B3+C3) 45,000 报告期末实际担保余额合计 (A4+B4+C4) 44,816.14 实际担保总额(即A4+B4+C4)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 18.17% 其中: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余额(D) 0 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 的债务担保余额(E) 0 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部分的金额(F) 0 上述三项担保金额合计(D+E+F) 0 对未到期担保,报告期内已发生担保责任或可能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的情况说明(如有) 无 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说明(如有) 无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制 度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制 度,公司的对外担保不存在风险,截止目前,没有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 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关于以上事项,公司已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作出专项说明, 我们同意该说明。 独立董事: 杨天均 冀延松 封希德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2016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议案的独立意见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3月 24日召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于会前审阅了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现对该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做出的2016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不用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决定,是董事会基于报告期公司经营情况做出的, 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同意公司董事会的《关于公司2016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并同 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2016年度(第五十五次)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杨天均 冀延松 封希德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2017年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3月24 日召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会 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于会前审阅了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现对该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具备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多年来担任公司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 工作,对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及财务状况较为熟悉。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 所在担任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期间,按计划完成了对公司 的各项审计任务,出具的报告公允、客观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 状况和生产经营情况。我们同意2017年度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公司会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聘期一 年。 独立董事: 杨天均 冀延松 封希德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3月24 日召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 经过认真阅读报告内容,与公司管理层和相关部门交流,查阅公司的管 理制度,我们对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1.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 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文件的相关要求,也适应公司经营业务活动的实际需要。 2.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完整、合理及有效,内部控制体系 贯穿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各个方面,内部控制活动涵盖公司所有营运环 节,形成了比较规范的内部控制体系,能够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合 理控制经营风险。报告期内,公司认真制订、修订了一系列管理制度, 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3.公司对子公司管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 投资、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符合公司实际情 况,能够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 4.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 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独立董事: 杨天均 冀延松 封希德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3月24 日召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中国 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分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上述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已作了详细了解并 于会前审阅了上述议案,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同意上述《关于公司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 分公司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二)本次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三)关联董事在表决过程中依法进行了回避; (四)公司2017年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生产经营中正常发生的交易, 对公司及全体股东是有益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 杨天均 冀延松 封希德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在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进行贷款 的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3月24 日召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在中国 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进行贷款的关联交易议案》。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为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 且为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与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 公司属于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于会前审阅了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现对该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同意上述《关于公司2017年向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分公司进行贷款的关联交易议案》; (二)本次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三)关联董事在表决过程中依法进行了回避; (四)该关联交易行为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有利于降低公司的融资成 本和融资风险,为公司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畅通的融资渠道,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 杨天均 冀延松 封希德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 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 础上,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更换独立董事 及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一、封希德先生因个人原因于近期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辞职报 告已于2017年3月18日正式公告,由于封希德先生的辞职将导致公司 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封希德先生的辞职将在公司股东大会 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后生效。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广泛搜寻适合人选,并对其资格进行审 查,提名林枭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 公司董事会对林枭先生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提名人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 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提名的,并 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 二、经审查,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资 格和身体状况,我们认为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的资格,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也 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 三、同意林枭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至本 届董事会届满; 四、同意在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将上述公司独立董事候选 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独立董事: 杨天均 冀延松 封希德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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