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天弘弘运宝: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3月)
天弘弘运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二〇一 七 年 三 月 重要提示 天弘弘运宝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于 2015 年 5 月 18 日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 [ 2015 ] 923 号文注册募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8 月 13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 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 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 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 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收益品种,其预期收益 和风险均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 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 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 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 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 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 6 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 7 年 2 月 1 3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 6 年 12 月 3 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0 六、基金的募集 ................................................... 2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5 九、基金的投资 ................................................... 35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 43 十一、基金的业绩 ................................................. 48 十二、基金的财产 ................................................. 49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50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4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 56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9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60 十八、风险揭示 ................................................... 66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9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1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4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8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110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1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12 一、绪言 《天弘弘运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 招募说明书 ” 或 “ 本招募 说明书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 “ 《暂 行规定》 ” )、《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 < 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 特别规定》 ” ) 以及《天弘弘运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 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天弘弘运宝货币市场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 申请募集的。本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天弘弘运宝货币市场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天弘弘运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天弘弘运宝货 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天弘弘运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天弘弘运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 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 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20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称 2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 2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3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 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 4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 5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其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 6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 7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 8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 9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 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 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2 、日:公历日 3 3 、月:公历月 3 4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5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 6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 7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 8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 9 、《业务规则》: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 1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 2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 3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 4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 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6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情形 4 7 、元:指人民币元 4 8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 9 、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0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 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5 1 、七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 率 5 2 、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 3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 4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 5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 6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 7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 8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 A 座 1704 - 241 号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成立日期: 2004 年 11 月 8 日 法定代表人: 井贤栋 联系电话:( 022 ) 83310208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 )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批准(证监基金字 [2004]164 号),于 2004 年 11 月 8 日成立。公司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143 亿元,股权结构为: 股东名称 股权比 例 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1%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6.8%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5.6% 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 5.6% 新疆天瑞博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 新疆天惠新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新疆天阜恒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新疆天聚宸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井贤栋 先生, 董事长,硕士研究生。历任太古饮料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广州 百事可乐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阿里巴巴(中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财务副总裁、 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 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首席运营官,现任 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EO 。 卢信群先生, 副董事长,硕士研究生。 历任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监事。现任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君正国 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董事,河北大安制药有限公司董事。 黄浩 先生 ,董事,大学本科。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计财部副处长,处长, 部门副总经理、中德住房储蓄银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网络金融部总经理。 现任 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裁。 屠剑威 先生, 董事,硕士研究生。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法律 事务处案件管理科副科长、香港永亨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法律合规监察部经理、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合规部助理总裁、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法律合 规部主管 。 现任 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务及合规部高级研究 员。 付岩先生, 董事,大学本科。历任北洋(天津)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期货部 交易员,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天津证券部投资部职员,顺驰(中国)地 产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经理、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 理。现任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自营业务部总经 理。 郭树强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 易主管、基金经理、研究总监、机构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机构投 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公司管委会委员、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本公司总经理 。 魏新顺 先生, 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历任天津市政府法制办执法监督处副 处长,天津市政府法制办经济法规 处处长,天津达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天 津英联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 张军先生, 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院长,中国经济研究 中心主任。 贺强先生,独立董事,本科。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 2 、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李琦 先生, 监事会主席,硕士研究生。历任天津市民政局事业处团委副书 记,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天津市外经贸委办公室干部,天津信托有限 责任公司条法处处长、总经理助理兼条法处处长、副总经理,本公司董事长。 张杰先生 , 监事,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 现任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锡林浩特市君正能源化工有限 责任公司董事长,锡林郭勒盟君正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内蒙古君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乌海市君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内蒙 古中鑫能源有限公司董 事,内蒙古坤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方隽 先生 , 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厦门中恒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门经 理、福建立信闽都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立信会 计师事务所厦门分所副 主任会计师。现任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 韩海潮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三峡证券天津白堤路营业部、勤俭 道营业部信息技术部经理,亚洲证券天津勤俭道营业部营运总监。现任本公司 运营总监、信息技术总监。 张牡霞女士, 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新华社上海证券报财经要闻部记 者、天弘基金市场部电子商务专员、电子商务部业务拓展主管、总经理助理, 现任本公司互联网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 。 付颖 女士 , 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天弘基金监察稽核部信息披露专员、 法务专员、合规专员、高级合规经理、部门主管 。 现任本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 经理 。 3 、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郭树强先生,董事,总经理,简历参见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陈钢先生, 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历任华龙证券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经理 , 北京宸星投资管理公司投资经理 , 兴业证券公司债券总部研究部经理 , 银华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 ,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 投资经理 。 2011 年 7 月份加盟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资深基金经理、固定 收益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分管公司固定收益投资业务 。 周晓明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历任中国证券市场研究院设计中心及 其下属北京标准股份制咨询公司经理,万通企业集团总裁助理,中工信托有限公 司投资部副总,国信证券北京投资银行一部经理,北京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嘉 实基金市场部副总监、渠道部总监,香港汇富集团高级副总裁,工银瑞信基金市 场部副总监,嘉实基金产品和营销总监,盛世基金拟任总经理。 2011 年 8 月加 盟本公司,同月被任命为公司首席市场官,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公司电子商 务业务。 童建林先生,督察长,大学本科,高级会计师。历任 当阳市产权证券交易中 心财务部经理、副总经理 , 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宜昌总部财务主管、宜昌营业 部财务部经理、公司财务会计总部财务主管 , 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总部财 务项目主管 ,本 公司 基金会计、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现任 本公司督察长。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登峰先生,经济学硕士, 8 年证券从业经验。 历任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经理。 2012 年 5 月加盟 本公司 ,历任固定收益研究员 、天 弘季加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6 月至 2016 年 1 月期间)。 现任天弘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天弘 余额 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 天弘增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经理 、 天弘云商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弘 运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 李晨 女士, 金融学硕士学位, 7 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助理研究员。 2011 年 6 月加盟天弘,现任天弘弘运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 经理、天弘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增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5 、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陈钢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固定收益总监兼固 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陈勤先生,本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股票投资总监兼 机构投资总监。 钱文成先生,基金经理。 刘冬先生,基金经理。 肖志刚先生,基金经理。 陈国光先生,基金经理。 王登峰先生, 基金经理。 姜晓丽女士,基金经理。 王林先生,基金经理。 黄颖女士 , 研究总监 。 邓强先生 ,首席风控 官 。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注册或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遵守法律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 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基金管理人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依法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 )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2 、基金经理承诺 (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他人或任何其他 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的原则 ( 1 )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 2 )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 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 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 5 )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 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 、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 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 1 )董事会: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 从而控制公司的整 体运营风险; ( 2 )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审计与风险 控制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 3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 4 )风险管理委员会:根据公司总体风险控制目标,分配各业务和各环节 风险控制目标和要求;落实公司重大风险管理的决定或决议;听取并讨论会议成 员的报告;对会议成员提出的或发现的已经存在的风险点,在充分讨论、协调基 础上形成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对潜在风险点分析讨论,拟定应对措施;对发生 的风险事 件和重大差错,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风险定级、划分责任,向总 经理办公会报告; ( 5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提供合规控制标准,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 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 6 )风险管理部:通过投资交易系统的风控参数设置,保证各投资组合的 投资比例合规;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一级债申购、银行间交易等场外交易 的风险识别与评估,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负责各投资组合 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 7 )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 门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部门 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 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 、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 1 )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 章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不断提高经营管 理水平,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建立行之有 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 完整;维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 象。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政 策和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岗位 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 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 2 )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公司设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 督察长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 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资产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 内部监察、稽核,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 。如发现公司 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监察稽核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并协助督察长工作。监察稽核部具有独 立的检查权、独立的报告权、知晓权和建议权。具体负责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 度提出修改意见,并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检查公司各部门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 情况;监督公司资产运作、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监督基金财产 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事件;协助监管机关调查 处理相关事项;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 3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 制度及相应的操作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的相 互核查监督机制;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 金头寸管理制度;为了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公司严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 并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和考核制度;为了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 财务交接制度。 4 、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 1 )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 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 新; ( 2 )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 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 3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 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 以防范和 减少风险; ( 4 )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公司建立了风险管理 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 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 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 5 )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 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市场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 7 )提供足够的培训。公司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 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 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 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 成立时间: 1996 年 9 月 26 日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注册资本:人民币 26.2 亿元 电话: 0571 - 86475535 传真: 0571 - 86475525 联系人:吴燕 2 、主要人员情况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3 月由董事会同意在总行正式设立资产托 管部,专门负责全行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在内的各类资产托管业务的业务运行和管 理工作,并与其他业务部门保持独立。 目前资产托管部有 从业人员 26 名。其中设总经理 1 人,负责全面组织和协 调资产托管部的相关工作。资产托管部设其他人员 25 人,并根据岗位职责分成 3 个组:托管营运组、市场发展组和综合服务组。部门 26 人全部获得基金从业 资格。从事资金清算、估值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业务的执 业人员 20 人。 3 、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6 年 9 月,总部位于中国杭州,经过二十 年的努力,现已发展成为一家资产质量良好、盈利能力较强、综合实力跻身全国 城市商业银行前列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截至 201 6 年 9 月,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资产总额 6341 亿元, 、收入 107 亿元,利润总额 40 亿元 。 2014 年 3 月 17 日,杭州银行获得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联合批复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 2016 年 1 月 19 日,获得中国保险监督 管理委员会批复的从事保险资产托管业务的资格。可以开展公募基金托管、银行 理财托管、基金公司专户产品托管、基金子公司专户 / 专项产品托管、证券公司定 向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信托计划保管、私募基金托管、保险资产托管等各项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了从董事会、 经营层到操作层,覆盖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在内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资产托管部也牢固树立风险意识,采取各种必要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1 、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 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系统运维、估值核算、资金清算、投资监督和内部稽 核监控等重要岗位、人员严格分开,估值核算、资金清算、投资监督等能接触到 基金交易数据的岗位人员进行物理分离。 2 、建立健全授权管理体系 制定了《杭州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授权管理办法》,将授权管理贯穿 于资产托管 业务的始终,各岗位业务人员均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职责。 3 、建立完备的备份机制 资产托管的业务数据及其他重要数据每日进行安全备份,定期将数据完整、 真实、准确地转储到不可更改的介质上,并要求集中和异地保存,保存期限至少 20 年。资产托管部关键岗位人员也采用双人备份制度。 4 、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措施 制定了《杭州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应急处理管理办法》,并针对托管 业务备份、信息系统及资金清算等业务制定了专门的应急预案,对于各类突发事 件、紧急事件或故障,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5 、建 立严格的保密机制 制定了《杭州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保密管理办法》,资产托管部配备独立 的门禁系统,严格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资产托管部办公区域,能接触到基金交易数 据的岗位人员进行物理分离,并采用电话录音、监控录像、信息加密传递技术等 手段来实现风险控制。 6 、建立有效的内部稽核机制 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控岗,直接对资产托管部总经理负责,独立对各岗位、 各项业务实施全面的监督反馈,以确保资产托管各项业务合法合规、安全有效, 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 、 直销机构: ( 1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 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 A 座 1704 - 241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电话:( 022 ) 83865560 传真:( 022 ) 83865563 联系人:司媛 客服电话: 400 - 710 - 9999 (免长途话费) ( 2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平台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 号月坛大厦 A 座 20 层 电话:( 010 ) 83571739 传真:( 010 ) 83571840 联系人:许丛立 网址: www.thfund.com.cn ( 3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 号月坛大厦 A 座 20 层 电话:( 010 ) 83571789 传真:( 010 ) 83571900 联系人:申向阳 ( 4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66 号 30 层 E - F 单元 电话:( 021 ) 50128808 传真:( 021 ) 50128801 联系人:涂远宏 ( 5 )天弘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 26 号 12 楼 V16 房 电话:( 020 ) 38927920 传真:( 020 ) 38927985 联系人:袁宇鹏 2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调整 为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 A 座 1704 - 241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 井贤栋 电话:( 022 ) 83865560 传真:( 022 ) 83865563 联系人:薄贺龙 (三)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 - 31358666 传真: 021 - 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 陈颖华 联系人: 陈颖华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丹 电话:( 021 ) 23238888 传真:( 021 ) 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周祎 联系人: 周祎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 2015 年 5 月 18 日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 [ 2015 ] 923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募集期为 2015 年 8 月 10 日至 2015 年 8 月 11 日。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200,511,764.99 元人民币。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446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1.00 元计算,设立期间募集的有效总份额为200,511,764.99 份基金份额,利息结转 的基金份额为3.44份基金份额,两项合计共200,511,768.43 份基金份额,已全 部计入投资人基金账户,归投资人所有。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 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 《基金合同》已于 2015 年 8 月 13 日正式生效。 (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合同》终止, 基金管理人应当 按 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调整为此项业务的办理机构,并及时公告。 销售机构的具体信息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 15 年 11 月 12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具体办理 流程见 2015 年 11 月 11 日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介发布的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 ”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本基金的 总规模限额 、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和本基金当日的申购金额上限 ,但应 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 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 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1 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 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 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 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 条 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包括该日)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 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已获得确认,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 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 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提前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人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0.01 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 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最低份额为 0.01 份。 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但销售机构 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上限,并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的总规模进行限制,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及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并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的申购金额上限,并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等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与赎回的价格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价格均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2、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3、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1.00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确定,计算结果保留 到小数点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例 1 : 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则其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 10,000/1.00 = 10,000.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其可得到 10,000.00 份 A 类 基金份额。 4、赎回金额的计算 ( 1 )部分赎回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账户中的当日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 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每份 1.00 元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当日未付收 益负值时,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 = 赎 回份额 ×1.00 元 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例 2 : 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10 万份, T 日该投资者赎回 5 万 份,当日未付收益为 1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50,000×1.00 = 50,0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5 万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5 万 元,当日未付收益正值结转为份额,则投资者账户内 A 类 基金份额余额为 50,010.00 份。 例 3 : 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100,000 份, T 日该投资者赎回 5 万 份,当日未付收益为 - 10 元,此时,该投资者部分赎回其持有的 A 类 基金份额, 赎回后剩余 5 万份,足以弥补其 T 日未付收益 - 1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50,000×1.00 = 5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5 万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5 万 元,当日未付收益负值缩减剩余份额,投资者账户内 A 类 基金份额余额为 49,990.00 份。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每份 1.00 元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 足以弥补其账户中当日未付收益负值时,则将自动按 部分赎回份额占投资者账户总份额的比例结转当日未付收益,赎回金额按如下公 式计算: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 ×1.00+ 赎回份额按比例结转的当日未付收益 其中,赎回份额对应的当日未付收益=(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 / 账户基金总 份额) × 账户基金份额当日未付收益 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例 4 : 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10 万份,当日未付收益为 - 100 元, T 日该投资 者赎回 99 , 990 份,此时,该投资者部分赎回其持有的 A 类 基金份 额,赎回后剩余 10 份,按照 1.00 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当日 未付收益 - 100 元,则: 赎回份额对应的当日未付收益= - 100× ( 99,990/100,000 )= - 99.99 元 赎回金额= 99,990×1.00 - 99.99 = 99,890.01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99,990 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99,890.01 元。投资者账户内 A 类 基金份额余额为 9.99 份。 ( 2 ) 全部赎回 投资者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余额时,基金管理人 自动将投资者账户中的当日 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 ×1.00+ 赎回份额对应的当日未付收益 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例 5 :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1 万份,当日未付收益为 1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10,000×1.00 + 10.00=10,01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 万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10,010 元。 (七)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 + 1 日为投资 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 + 1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 + 1 日为投资 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 、本基金出现当日已实现收益或累计未分配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5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情形。 7 、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 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使本基金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 金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 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 8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技术故 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 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2 、 3 、 4 、 6 、 8 、 9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管理人决定拒绝或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 、本基金出现当日已实现收益或累计未分配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5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 、出现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 现上述第 5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 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3 、若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暂停结束,基金管理人按上 述规定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 益率。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和延缓支付: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及《运作办法》的有关规定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或其他 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他是指符合法律法规且根 据本合同或相关协议的规 定需要办理非交易过户的情形。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 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相关规则请参照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公告。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 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基金的质押 如相 关法律法规允许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注册登记机构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九)当技术条件成熟,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根据具体情况 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者安排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办理基金份额的转让、过户、质押等业务,届时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基金资产的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理念 本基金将遵循安全性和流动性优先原则,通过对宏观经济、政策环境、市场 状况和资金供求地深入分析,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主动构建及调整投资组 合,力争获取超额收益。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一 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短期融资券 (包含超级短期融资 券)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剩余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中央银 行票据,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在 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投资策略,并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本基金 可参与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不需要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具体投资比例限 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定位为现金管理工具 ,注重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因此采用活 期存款利率(税后)作为业绩比较基准。活期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如 果活期存款利率或利息税发生调整,则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将从调整当日起开始生 效。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 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预期收益和 预期 风险均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六)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短期利率变动的预测,采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控制下的主 动性投资策略,利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方法,通过对短期金融工具的积极投资, 在控制风险和保证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稳定的当期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 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财政与货币政策、金融监管政策、市场结构变 化和短期资金供给等因素的分析,形成对未来短期利率走势的判断。在此基础上,(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