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宏昌电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以及《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 断的立场,对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发表同意意见如下: 一、利润分配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16年度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人民币26,679,217.72元,母公司净利润人民币25,796,377.18 元,提取法定公积金人民币2,579,637.72元之后留存未分配利润为人民币 24,099,580.00元(合并口径26,679,217.72减2,579,637.72)。 2016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为: 以公司最新总股本614,411,7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 人民币0.22元(含税)(预计利润分配金额人民币13,517,057.40元,占2016年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人民币26,679,217.72元的50.67%)。 若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则以利润分配方案实施 股权登记日实际股本为基数,每股现金股利发放金额不变,依实际情况调整利润 分配总金额。 二、利润分配方案充分体现公司注重对投资者的回报,尤其是现金分红方式 的回报,使投资者能够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签字): 阮吕艳 姚小义 马卓檀 2017年3月2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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