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大龙地产: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经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事项的相关资料、实施、决策程序等的 核查,我们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2016年度公司实现归属 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 101,040,041.16元,截至 2016年末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1,025,621,263.77元。公司拟进行 2016年度利润分配,以 2016年末 830,003,23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0.4元(含税),共计 派发现金 33,200,129.28元。 我们认为: 1、我们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和现金分 红的相关规定,审阅了公司 2016年年度报告、财务报表和其它资料,保证公司 2016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2、经对公司实地考察、沟通和审阅相关资料、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关于 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实际经营情况。 3、公司董事会关于 2016年度的利润分配预案是综合考虑内外部环境、自身 主营业务竞争格局、投资项目进展、自有资金情况等因素而确定的,着眼于应对 风险和结构调整以及对股东的回报,其根本目标是实现公司的稳定运营和长期发 展,更好地回报投资者。 4、同意公司 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二、关于续聘公司 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关于续聘公司 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进 行了审议,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 1、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 2016年度审计机 构期间,遵循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 求,勤勉尽责、细致严谨,并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为公司出具的 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能够对公司内部控制工作进行 审计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保证了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及监督充分有效。 3、同意继续聘请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年度 财务报告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三、关于公司 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关于 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进 行了审议,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 1、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合理、客观,属于公司正常和必要的经营行 为。 2、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内容客观、公正,定价依据透明、合理,对公司 主营业务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各项交易定价结算办法是以市场价格为基础,交易 的风险可控,体现了公平交易的、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 的情况,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 因此类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3、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4、同意该关联交易事项。 四、关于公司 2016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 2016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审 议,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 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 的执行。公司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目前内部控制体系建设 和执行的实际情况。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报告 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各项制度规定规范运作,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及公司关于内部控制相关规定的情形。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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