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大摩安享18个月开放债券: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7年04月06日 15:32:39 中财网

摩根士丹利华鑫多元安享
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摩根士丹利华鑫多元安享
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
2016年
10月
2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467号文准予注册募集。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以定
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
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
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
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
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当基金在开放期发生巨额赎回时,投资人将可能无
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也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大幅波动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
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本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信用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由于本基金投资于
债券市场(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发债主体的信用质量变化造成的信用风险。如果持
有的债券(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出现信用违约风险,将给基金净值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和波动。本基金可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该类债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的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不能
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每
18个月开放一次申
购和赎回,投资人需在开放期提出申购或赎回申请,在非开放期间将无法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申购和赎回。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
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
大。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长期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
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全面认
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
本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同时,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意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谨慎决策。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
1.00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
1.00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
1.00元、从而
遭受损失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以及《摩根士丹利华鑫多元安享
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
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摩根士丹利华鑫多元安享
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
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
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摩根士丹利华鑫多元安享
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摩根士丹利华鑫多元安享
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摩根士丹利华鑫多元安享
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摩根士丹利华鑫多元安享
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摩根士丹利华鑫多元安享
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年
6月
1日起实施,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
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
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
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摩根士
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
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
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
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
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结余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1、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18个月(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
该日)18个月的期间
52、开放期:指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
放期,开放期间原则上为
5至
20个工作日,在开放期的初期的若干个工作日,本基金仅开放申购,不接受赎
回;在开放期内其他工作日,本基金同时开放申购与赎回
5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
17层
01-04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
17层
01-04室
法定代表人:YU HUA (于华)
成立日期:2003年
3月
14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33号
注册资本:22,75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赵婧
联系电话:(0755)88318702
股权结构应为: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39.560%)、摩根士丹利国际控股公司(37.363%)、深圳市招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10.989%)、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6.593%)、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5.495%)。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于华先生,北京大学经济学学士,鲁汶大学工商管理硕士、金融博士,美国注册金融分析师(CFA)。曾任深
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所长,加拿大鲍尔集团亚太分公司基金与保险业务副总裁,加拿大伦敦人寿保险公
司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国
投资管理业务主管,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本公司董事长。

俞洋先生,澳门科技大学工商管理硕士,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常州市证券公司延陵东路营业部
总经理、巨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无锡营业部总经理、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副总裁。2014年
5月至今任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党委副书记、董事,兼任华鑫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董事长、华鑫期货有限公司董事。现任本公司副董事长。

田明先生,香港中文大学、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研究生。曾先后担任上海舒天(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主管、
大昌行汽车集团华东总部财务部副经理、上海广电(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经济部主管、上海广电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财务会计部经理、上海广电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和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

2015年
9月至今,任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副总监、董事,兼任华鑫宽众投资有限公司董事。现任本公
司董事。

孙辰健先生,西安交通大学工业自动化专业学士、西安交通大学经济金融学院产业经济博士研究生。曾先后
担任兰州炼油化工总厂研究所职员、中国水电三局技术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电脑工程部业务主任、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运行部副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西北中心主任、深圳证券通信公司董事、总经理、深圳证券交
易所信息管理部总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数据技术分公司和中证信息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
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15年
7月至今担任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华鑫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现任本公司董事。

Feta Zabeli先生,伦斯勒理工学院航天机械工程学士、南加州大学电气工程硕士、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工
商管理学硕士。曾任诺斯洛普公司工程分析师,天合汽车集团项目经理,BARRA公司权益类产品管理总监,
花旗集团资产管理公司董事总经理,联博资产管理公司高级副总裁,现任摩根士丹利投资管理公司董事总经
理、首席风险官及董事会成员,兼任
Ceres期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现任本公司董事。

张文础先生,悉尼大学法律荣誉学士和经济学学士。曾任职于富而德律师事务所香港和伦敦办公室。加入摩
根士丹利之后,历任摩根士丹利大中华区法律负责人及公司法律与合规部其他高级职务,现任摩根士丹利董
事总经理和中国区首席运营官。现任本公司董事。

彭磊女士,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南山开发集团金融投资部主管、深圳
经济特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部、友联资产管理公司执行董事、招商局金融集团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
审计稽核部总经理、中国业务部总经理、证券部总经理。2012年
4月至今任招商局金融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助理。现任本公司董事。

高潮生(Sheldon Gao)先生,美国康奈尔大学工商管理硕士、金融博士。曾任汇添富资产管理(香港)公司总
经理,英国施罗德投资管理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国总裁,美国联博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分析总监,美国晨星公
司全球研究总监和美国道琼斯公司全球研究与战略总监,并曾在多家美国对冲基金公司担任资深基金经理。

现任本公司董事、总经理。

贾丽娜女士,东北财经大学商业经济系学士、东北财经大学商业经济系硕士。曾于金陵科技学院任教,
1994年
8月至今任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高级合伙人,兼任俊知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和江苏林洋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彭章键先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学士。曾任职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2008年至今担
任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合伙人,兼任华南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现任本
公司独立董事。

苗复春先生,中国人民大学经济专业硕士。2007年
5月至今任中国人寿养老保险公司顾问。曾任内蒙古商业
局计委科长,中国社科院技术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国务院技术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国务院办公厅副局
长,外经贸部办公厅主任,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局长,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副总经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执行副总裁,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总裁。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Paul M. Theil先生,耶鲁大学东亚研究学士、硕士,哈佛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MBA)、法学院法律博
士(JD)。目前担任中安信业董事长,曾任摩根士丹利亚洲私募股权部门主管、美国驻华大使馆一秘。现任
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监事会成员
赵恒先生,西安大学计划统计学学士,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干部、西安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监、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08年至
今任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兼任华鑫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本公司监事长。

蒋蓓怡女士,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会计学士。美国注册金融分析师(CFA)。2011年
12月至今担任摩根士丹
利中国区首席风险官执行董事,曾任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风险管理部董事、德意志银行亚
太总部风险管理部助理副总裁、德勤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分析师,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分析师。现任本公
司监事。

王章为先生,东北财经大学学士,南澳大学工商管理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曾任深
圳三九集团会计、深圳中华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招商局蛇口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经理、招商局科技
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审计部高级经理。2008年
6月至今任招商局金融集团有限公
司财务部总经理。现任本公司监事。

赵婧女士,英国雷丁大学学士,英国诺丁汉大学硕士。曾任信诚人寿保险公司管理培训生、广州英国文化教
育处财务官员。2007年加入本公司,现任本公司综合管理和人力资源部总监、规划发展部总监、北京分公司
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职工监事。

周苑洁女士,华东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法学学士,复旦大学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大鹏资产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客户关系管理经理。2004年加入本公司,历任客户服务中心负责人、上海理财中心负责人、营销策
划经理、市场发展部总监助理、销售服务部副总监,现任本公司销售服务部总监、职工监事。

周源女士,湘潭大学计算机应用专业学士、湖南大学金融学院国际金融硕士。曾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
金会计(高级经理)。2010年起加入本公司,曾任基金运营部副总监、专户理财部副总监,现任本公司专户
理财部总监、职工监事。

许菲菲女士,中南财经大学国际会计专业学士。曾任职于深圳市华新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宝盈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金运营部。2005年加入本公司,历任基金运营部基金会计、监察稽核部高级监察稽核员、总监助理、
副总监,现任本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职工监事。

徐达女士,弗吉尼亚大学商业与经济学士。2012年加入本公司,现任本公司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职工监事。


(三)高级管理人员
高潮生(Sheldon Gao)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孙要国先生,英国格林威治大学项目管理专业硕士,20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历。曾任职于西安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办公室,曾任华鑫证券责任公司深圳营业部总经理。

2009年
4月加入本公司,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兼任董事会秘书。

高见先生,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香港科技大学
MBA,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经济学博士。17年证券基金
行业从业经历。曾任职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高级经理、市场部执行副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规划发展部产品总监、委托投资部总监,中国民生银行私人银行事业部首席投资顾问兼产品与资产管理中
心总监,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执行总经理。2014年
2月加入本公司,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

李锦女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国际金融专业硕士研究生,20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历。曾就职于巨田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历任交易管理总部综合管理部经理助理,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助理,资产管理部理财部副经
理、经理,研究所研究员。2003年
9月加入本公司,曾任基金运营部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兼基金运营
部总监。现任本公司督察长。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轶女士,中央财经大学投资经济系国民经济学硕士,12年证券从业经历。2005年
7月加入本公司,历任债
券研究员、摩根士丹利华鑫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助理、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监,现任助理总经理、固定收
益投资部总监,2008年
11月至
2015年
1月期间担任摩根士丹利华鑫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
8月起
担任摩根士丹利华鑫多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
6月起担任摩根士丹利华鑫纯债稳定增

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
9月起担任摩根士丹利华鑫纯债稳定添利
18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
11月起担任摩根士丹利华鑫多元收益
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委员:高潮生(代理),本公司总经理
副主任委员:高见,本公司副总经理。

委员:李轶,助理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孙海波,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王大鹏,
研究管理部总监、基金经理;胡明,交易管理部总监;夏青,数量化投资部总监、组合投资部总监;杨雨龙,
数量化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六)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
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
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



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
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基金财
产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
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机构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4、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禁止发生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5、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
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0)其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行为。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
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
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
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应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确保基金管理人成为一个决策科学、经营规范、管理高效、运作安全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
理公司。

2、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决策、执行、
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其
他财产的运作必须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
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体系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具体包括:
(1)董事会负责决定基金管理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制定基金管理人基本管理制度,对确保基金管理人
建立及维持适当而有效的内部控制负有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和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基金管理人
内部控制制度、检查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等事项,并向董事会汇报。

(2)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设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制定公司的部门业务规章,
并确保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活动合法合规。

(3)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管理人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可独立
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经营管理层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协助经营管理层实施对各类业务和风险的总体控制以及解决公司内部
控制中出现的问题。

(5)风险管理部负责跟踪和报告投资管理中的市场风险,评价基金投资业绩,并根据风险收益情况及时提出
改进意见,为投资业务的稳健发展提供支持。

(6)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
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检查和及时反馈,并向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经营管理层定期或不定期报告。

(7)各业务部门及员工对风险管理负有直接责任。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在权限范围内,执行公司的各项风险管

理程序,负责本部门业务风险的识别、监控,对本部门的风险管理负全部责任。每一位员工均负有一线风险
控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管理理念和控制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并在发现风险隐患和问题时
负有报告、反馈和改进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1)建立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
度构成,按照其所管理的层次可以分为四个级别:第一级别是公司章程;第二级别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第
三级别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级别是公司各委员会、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

基金管理人根据业务需要持续修订和更新各项制度,使其内部控制制度体系日趋完善。

(2)建立浓厚的风险管理文化。经营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注重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
范意识,通过制度约束、学习培训使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管理意识深入
人心,并贯穿到各个业务环节。

(3)建立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基金管理人建立起各岗位的自控与互控、相关部门之间
的监督制衡、监察稽核部和督察长的独立监督等内控防线。

(4)建立并持续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基金管理人通过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及监督等程序,定期
或不定期地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并通过清晰的汇报路径,使相关部门及经营管理层即时把握风险状况,
及时、快速地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5)强化风险管理措施。随着业务发展及技术进步,基金管理人开始更多地采取系统化监控措施,增强风险
管理的全面性、实时性和有效性。同时,采用数量化分析方法,提高风险管理的科学性。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平安银行)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时间:1987年
12月
22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123,350,416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号
联系人:潘琦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总部设在深圳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平安银行”,
证券代码
000001),其前身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2年
6月吸收合并原平安银行并于同年
7月
更名为平安银行。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计持有平安银行
59%的股份,为平安银
行的控股股东。截至
2015年
6月底,平安银行在职员工
35,800多人,通过全国
45家分行、855家网点为客
户提供多种金融服务。截至
2015年
6月末,平安银行资产总额
25,705.08亿元,较年初增长
17.56%;存款
余额
16,551.12亿元,较年初增长
7.95%;贷款和垫款(含贴现)11,878.34亿元,较年初增长
15.92%。

营业收入
465.75亿元,同比增长
34.09%;净利润
115.85亿元,同比增长
15.02%;资本充足率
10.96%,一
级资本充足率及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8.85%,满足监管标准。

平安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事业部,下设市场拓展处、创新发展处、估值核算处、资金清算处、规划发展处、

IT系统支持处、督察合规处、外包业务中心
8个处室,目前部门人员为
55人。

二、主要人员情况
陈正涛,男,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高级理财规划师、国际注册私人银行家,具备《中国证券
业执业证书》。长期从事商业银行工作,具有本外币资金清算,银行经营管理及基金托管业务的经营管理经
验。1985年
7月至
1993年
2月在武汉金融高等专科学校任教;1993年
3月至
1993年
7月在招商银行武汉分
行任客户经理;1993年
8月至
1999年
2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武昌支行任计划信贷部经理、行长助理;1999年
3月-2000年
1月在招行武汉分行青山支行任行长助理;2000年
2月至
2001年
7月在招行武汉分行公司银
行部任副总经理;2001年
8月至
2003年
2月在招行武汉分行解放公园支行任行长;2003年
3月至
2005年
4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机构业务部任总经理;2005年
5月至
2007年
6月在招行武汉分行硚口支行任行长;
2007年
7月至
2008年
1月在招行武汉分行同业银行部任总经理;自
2008年
2月加盟平安银行先后任公司业
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及交易银行部副总经理,一直负责公司银行产品开发与管理,全面掌握银行产品包括
托管业务产品的运作、营销和管理,尤其是对商业银行有关的各项监管政策比较熟悉。2011年
12月任平安
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13年
5月起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事业部副总裁(主持工作);2015年
3月
5日
起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事业部总裁。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8年
8月
15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截至
2016年
3月底,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净值规模合计
4.3万亿,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
35只,具体
包括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量子生命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新华一路财富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阿里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平
安大华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红塔红土盛世普益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新华财富金
30天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活期添利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阿鑫
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增盈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平安大华新
鑫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万银多元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安鑫宝
1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中海进取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普惠养老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
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智慧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金通用鑫新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嘉合磐石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鑫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
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阿鑫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弘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博时裕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增利货币市场基金、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民生加银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睿轩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汇金转型
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自觉合规依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
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
法权益。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资产托管部内
设稽核监督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内部监督稽核处,负责拟定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总体思路与计划,组织、指
导、协调、监督各业务处室风险控制工作的实施。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资产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

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督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
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
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
格分离。

4.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
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督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监控等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
控制体系。

(1)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
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
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
措施才会全面、有效。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
务处室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托管部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处室制的内部组织结
构,形成不同处室、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4)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已经
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
后台运作环节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执行比编写制度更重要,制度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
保证。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督处,依照有关法律规章,每两个月对业务的
运行进行一次稽核检查。总行稽核部也不定期对资产托管部进行稽核检查。

(6)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在风险管理中,技术控制风险比制度控制风险更加可靠,可将人为
不确定因素降至最低。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从业务方面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
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
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
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1、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
17层
01-04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
17层
联系人:吴海灵、时亚蒙
电话:(0755)88318898
传真:(0755)82990631
2、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8号丰融国际大厦
10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8号丰融国际大厦
1005室
联系人:张宏伟
电话:(010)66156207
传真:(010)66158135
3、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00号恒生银行大厦
45楼
011-11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00号恒生银行大厦
45楼
011-111单元
联系人:朱冰楚
电话:(021)63343311-2100
传真:(021)63343988
4、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交易系统网址:https://etrade.msfunds.com.cn/etrading
目前已开通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银联通、汇付天下“天天盈”等支付渠道以及基金
汇款交易业务。支持汇付天下“天天盈”渠道支付以及支持银联通渠道支付的银行卡详见本公司官方网站
(http://www.msfunds.com.cn)。以上支付渠道支持的银行卡均指银行借记卡,信用卡等贷记卡不支持购买
基金。

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8888-668
客户服务信箱:Services@msfunds.com.cn
深圳、北京或上海的投资人单笔认购金额超过
100万元(含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拨打直销中心的上
述电话进行预约,本公司将提供上门服务。

(二)其他销售机构
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2、其他销售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增加销售机构的公告。

(三)登记机构


名称: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
17层
01-04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
17层
法定代表人:Yu Hua (于华)
联系人:赵恒
电话:(0755)88318709(四)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安冬
电话:021-31358666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五)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号企业天地
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189
联系人:俞伟敏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俞伟敏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中
国证监会
2016年
10月
28日证监许可[2016]2467号文件准予募集注册。

一、基金名称:
摩根士丹利华鑫多元安享
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别
债券型
三、存续期间
不定期
四、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1、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18个月(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
该日)18个月的期间。本基金封闭期内采取封闭运作模式,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
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18个月的期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
18个月的期间,依此
类推。

2、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每个开放期间原则上为
5至
20个工作日,其中:

(1)若开放期为
5至
9个工作日,则开放期的第一至三个工作日本基金仅开放申购,不接受赎回;
(2)若开放期为
10至
20个工作日,则开放期的第一至五个工作日,本基金仅开放申购,不接受赎回。


在开放期内除上述(1)和(2)列明情况之外的其它工作日,本基金同时开放申购与赎回。

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如在开放
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继续开放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达到预先公告的时间长度(包括
仅开放申购的开放日和同时开放申购赎回的开放日)。

五、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六、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八、募集场所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本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具体名单参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及相关公告)。

九、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募集限额
本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亿份,不设定募集规模上限。

十、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认购费用及计算公式
(一)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二)认购价格
本基金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元。

(三)认购费用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认购费用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多次认购的,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募集期内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费率见下表:(单位:元)



(四)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第
3位四舍五入。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
2位,第
3位四舍五入,由此计算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举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1.0%,假设认购资金利息为
19.76元,则其可得到
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1.0%)=99,009.90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元
认购份额=(99,009.9+19.76)/1.00=99,029.66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元认购本基金,若该笔资金在募集期间的利息为
19.76元,则可得到
99,029.66份
基金份额。

十一、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1)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
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若投资人的认
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销售网点应当将投资人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人。

4、认购的限制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其他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
开通)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元。各销售机构
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多次认
购的,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则不可撤销。基金募集期间
不设置投资人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认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二、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
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三、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
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
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
人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进行表决。

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则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将于该日
次一工作日起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


(1)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扣除有效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
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人。

如发生巨额赎回且基金管理人无法在
20个工作日内支付未支付部分的赎回款项,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在变现过
程中由于交易成本等因素明显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
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18个月(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
该日)18个月的期间。本基金封闭期内采取封闭运作模式,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的第
1个封闭期
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18个月的期间。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
1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每个开放
期间原则上为
5至
20个工作日,其中:
(1)若开放期为
5至
9个工作日,则开放期的第一至三个工作日本基金仅开放申购,不接受赎回;
(2)若开放期为
10至
20个工作日,则开放期的第一至五个工作日,本基金仅开放申购,不接受赎回;
在开放期内除上述(1)和(2)列明情况之外的其他工作日,本基金同时开放申购与赎回。

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如在开放
期时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继续开放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达到预先公告的时间长度(包括
仅开放申购的开放日和同时开放申购赎回的开放日)。

本基金在开放期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
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投资人在业务办
理时间结束之后的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
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
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
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
关条款处理。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或其交易清算规则变更,或其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相关业务流程,
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
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
(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和其他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
民币
1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
民币
100元。已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2、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基金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基金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为
10份(除非该账户在销售机构或网点
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份);若某笔赎回或转换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或网点托管的基金份
额余额少于
10份,剩余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起赎回,即交易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为
10份。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份额与净赎回金额的计算
(一)申购费用
投资人在一天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费率见下表:(单位:元)



(二)赎回费用
具体赎回费率结构如下: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
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三)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有效份

额单位为份,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

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假定
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某投资人当日申购本基金
10万元,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
1.0%,

该投资人的申购费用及可获得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0%)=99,009.90元

申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元

申购份额=99,009.90/1.0500=94,295.14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申购费用为
990.1元,可

获得的基金份额为
94,295.14份。


(四)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减去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赎回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

元。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

基金财产所有。


举例:假定某投资人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
10,000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1%,该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280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2800=12,800.00元

赎回费用=12,800×1%=128元

净赎回金额=12,800.00-128=12,672元

即:投资人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
10,000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1%,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280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12,672元。

(五)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总额/T日基金份额总份数。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
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
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登记业务
1、基金投资人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可以撤销。

2、投资人
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日起
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
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
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因基金收益分配、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即将上市、基金投资组合中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
他重大事件等原因,使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
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4项外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资人。开放期内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发生暂停申购情形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而暂停申购的时间相应顺延,
具体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基金投资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或是发生其他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5、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可调整本基金开放期的具体
时间,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决定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开放期内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发生暂停赎回情形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而暂停赎
回的时间相应顺延,具体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在开放期内的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
终止基金合同。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
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接受并确认当日所有的赎回申请,
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
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

(3)终止基金合同:如基金管理人无法在
20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未支付部分的赎回款项,或基金管理人认
为在变现过程中由于交易成本等因素明显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同时在法律
法规规定的时间内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
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
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
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
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
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
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不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
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
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合理配置股债比例、精选个券,力争获取超越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与长期资本
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中小企业私募债、
公司债、地方政府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包括可交换债
券)、可分离债券、质押及买断式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股票、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并征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两个月、开放
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两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
金资产的
20%。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
封闭期,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权证及其他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封闭期与开放期采取不同的投资策略。

1、封闭期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分析和判断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上,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的方法,形成对各大类资产的
预测和判断,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确定债券资产、权益类资产和现金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并根据市场运
行状况以及各类资产预期表现的相对变化,动态调整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控制基金资产运作风险,提高基
金资产风险调整后收益。

(2)债券投资策略债券
本基金在封闭期的投资组合久期与封闭期剩余期限进行适当匹配的基础上,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组合管理,
以获取较高的债券组合投资收益。本基金的具体投资策略包括久期管理策略、信用策略、利差套利策略、利
率策略、类属配置策略、个券选择及交易策略等部分。


1)久期管理策略:本基金将通过预测市场利率的变动趋势,相应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配置,以达到提高债券
组合收益、降低债券组合利率风险的目的。在确定债券组合久期的过程中,本基金将在判断市场利率波动趋
势的基础上,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当前形态,通过合理假设下的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最后确定债券
组合久期。本基金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化趋势的预期,可适当调整组合久期,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适
当降低组合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适当提高组合久期。

2)信用策略:本基金将根据不同信用等级债券与同期限国债之间收益率利差的历史数据比较,并结合不同信
用等级间债券在不同市场时期利差变化及收益率曲线变化,调整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获取不同债券类
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本基金还将利用本基金管理人的信用债券评级体系,研究和跟踪发行主
体所属行业发展周期、业务状况、公司治理结构、财务状况等因素,综合评估发行主体信用风险,确定信用
产品的信用风险利差,管理组合的整体信用风险。

3)利差套利策略:本基金可通过正回购,融资买入收益率高于回购成本的债券,获得杠杆放大收益,可根据
市场利率水平,收益率曲线的形态以及对利率期限结构的预期,调整回购放大的杠杆比例,控制杠杆放大的
风险。

4)利率策略:本基金将考察市场利率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对引起利率变化的相关因素进行跟踪和分析,
进而对债券组合的久期和持仓结构制定相应的调整方案,以降低利率变动对组合带来的影响,并达到利用市
场利率的波动和债券组合久期的调整提高债券组合收益率目的。

5)类属配置策略: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税赋水平、市场流动性、市场风险等因素进
行分析,研究同期限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投资品种的利差和变化趋势,制定债券
类属配置策略,以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6)个券选择及交易策略:本基金对市场同类可比债券、信用收益率曲线、市场交易活跃度、机构需求进行偏
好分析,对个券进行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的综合定价,判断其合理估值水平,精选有投资价值的投资品种。

本基金根据市场结构与需求特征,对个券进行深入的跟踪分析,发掘其中被市场低估的品种,在控制流动性
风险的前提下,对低估品种进行择机配置和交易。

7)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当正股价格处于特定区间内时,可转换债券将表现出股性、债性或者股债混合的特
性。本基金将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正股进行分析,从行业背景、公司基本面、市场情绪、期权价值等因素综
合考虑可转换债券的投资机会,在价值权衡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审慎进行可转换债券的投资。

8)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将着力分析个券的实际信用风险,并寻求
足够的收益补偿,增加基金收益。本基金管理人将对个券信用资质进行详尽的分析,从动态的角度分析发行
人的企业性质、所处行业、资产负债状况、盈利能力、现金流、经营稳定性等关键因素,进而预测信用水平
的变化趋势,决定投资策略。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仅限于到期日在封闭期结束之前的品种。

(3)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资产支持类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流动性、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
质量、提前偿还率及其它附加条款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本基金将在利率基本面分析、市场流动性分析和信用
评级支持的基础上,辅以与国债、企业债等债券品种的相对价值比较,审慎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类资产。

(4)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前提下适度参与股票资产投资。本基金将充分发挥研究团队主动选股优势,自
下而上精选具有投资潜力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5)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
其合理估值水平,根据权证的高杠杆性、有限损失性、灵活性等特性,通过限量投资、趋势投资、优化组合、
获利等投资策略进行权证投资。

2、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
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防范流动性风险,满足开放期流动性的需求。


四、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外宏观经济发展状况、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发展趋势;
(3)投资品种的预期收益率和风险水平。

2、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研究
本基金管理人研究团队充分利用外部和内部的研究资源提供研究成果,挖掘投资机会,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
基金经理提供决策支持。

(2)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基金的投资原则、投资目标及整体资产配置策略和风
险控制策略,并对基金经理进行授权,对基金的投资进行总体监控。如遇重大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
开临时会议做出决议。

(3)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委员会确定的总体投资策略和原则以及研究团队提供的分析和建议等信息,在遵守基金合
同的前提下,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构建具体的投资组合,进行组合的日常管理。

(4)交易执行
本基金实行集中交易制度。交易团队负责执行基金经理投资指令,同时承担一线风险监控职责。

(5)风险与绩效评估
投资风险管理团队由风险管理部和监察稽核部组成。风险管理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基金投资绩效及风险进行
评估;监察稽核部对基金投资的合规性进行日常监控及事后检查;风险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结合市场、
法律等环境的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及意见。

(6)组合调整
基金经理根据行业状况、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风险与
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调整上述投资程序,
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五、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两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两
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在开
放期,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不受上述
5%的
比例限制;
(2)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权证等)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其中持有的全部权证市
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5)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
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
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
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3)封闭期间,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200%;开放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140%;
(14)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自投资之日起至当期封闭期结束之日的时间长度;
(15)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合计市值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
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
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90%×中证综合债券收益率+10%×沪深
300指数收益率。

作为专业指数提供商提供的指数,中证指数公司提供的中证系列指数体系具有一定的优势和市场影响力;在
中证系列指数中,沪深
300指数的市场代表性比较强,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比较基准;而中证综合指
数能够较好的反映债券市场变动的全貌,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的比较基准。因此
90%×中证综合债券收
益率+10%×沪深
300指数收益率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由于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所使用的指数暂停或终止发布、市场中有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
外部投资环境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等情形发生,本基金的管理人可以在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
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
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
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
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
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
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和估值方法
1、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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