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12石油07:2012年第四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债券(品种二)2017年付息公告(交易所)

时间:2017年04月07日 15:47:23 中财网


2012
年第四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企业债券(品种


2017

付息公告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201
2

4

12
日发行的
2012
年第四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债券(品种


(以下简
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7

4

12
日开始支付自
201
6

4

12
日至
2017

4

11
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

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
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
期债券概览


1.
债券名称

2012
年第四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
债券(品种




2.
证券简称及代码:
12
石油
0
7

代码:
12
26
60



3.
发行人: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4.
发行总额:人民币
10
0
亿元


5.
债券期限:
10
年期(
附第

年末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
.
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
发改财金
[
2011
]
2064
号文件
批准发行


7
.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8
.
债券利率: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73%,在该品种债券存
续期内固定不变


9
.
计息期限:
计息期限为自
20
12

4

12
日至
20
22

4

11
日止
,如果投资者行使本期债券的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
部分债券的
计息期限为

20
12

4

12
日至
2019

4

11







10.
付息日:
201
3
年至
20
2
2
年每年的
4

12

,如果投资
者行使本期债券的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
3
年至
20
19
年每年的
4

12

(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或休
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11.
信用级别:经
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综合评定
,

期债券的
债券
信用等级为
AA
A
,发行人的长期主体信用等级为
A
AA


12.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
1
2

6

12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
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
本年度计息期限:
20
1
6

4

12
日至
2017

4

11

,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2.
利率:
本计息周期
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4.
73
%




3.
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
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7

4

11
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
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
利息。



4.
付息时间:
2017

4

12
日。



三、
付息办法


(一)
本期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部分的付息
办法


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其付息资金
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划付至债券持有人指定的银



行账户。债券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划付资金的时间相应顺
延。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应在付息日前将新的资金汇
划路径及时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因债券持有人
资金汇划路径变更未及时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而不能及时收到资金的,发行人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



(二)
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付息办法



1
.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
日的投资者,
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
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
资金账户中。




2
.
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
者,在原认购债
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
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

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
则利息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

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
司开立资金账户,请
按以下要求办理:




1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
根据原
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

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
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
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
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



证复印件;




3
)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
变更情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
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
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
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
已在《
2012
年第四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债券
公司债

募集说明书
》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
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
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
缴并直接向各兑付
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
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
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
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
征收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
次性扣除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
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

2012
年第四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债券
(品种




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1

1
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2009

1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

[2009]3
号)以及
2009

1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
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
取得的发行
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
的企业所得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将按
10%
的税率代扣
相关非居民企业上
述企业所得税
,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
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五、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
发行人: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联系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北大街
9
号中石油大厦资金
部投融资处


邮政编码
:
100007


联系人
:
马特


联系电话:
010
-
59986993


传真:
010
-
62094620


2.
主承销商

国开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9



法定代表人:
张宝荣


联系人:
黄旻曦


联系电话

010
-
517892
20


邮政编码:
10003
7


3.
托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
021
-
68870114


邮政编码:
200120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本付息公告: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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