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12石油07:2012年第四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债券(品种二)2017年付息公告(交易所)
2012 年第四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企业债券(品种 二 ) 2017 年 付息公告 由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于 201 2 年 4 月 12 日发行的 2012 年第四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债券(品种 二 ) (以下简 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7 年 4 月 12 日开始支付自 201 6 年 4 月 12 日至 2017 年 4 月 11 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 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 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 期债券概览 1. 债券名称 : 2012 年第四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 债券(品种 二 ) 2. 证券简称及代码: 12 石油 0 7 ( 代码: 12 26 60 ) 3. 发行人: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4. 发行总额:人民币 10 0 亿元 5. 债券期限: 10 年期( 附第 七 年末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 6 . 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 发改财金 [ 2011 ] 2064 号文件 批准发行 7 .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8 . 债券利率: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73%,在该品种债券存 续期内固定不变 9 . 计息期限: 计息期限为自 20 12 年 4 月 12 日至 20 22 年 4 月 11 日止 ,如果投资者行使本期债券的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 部分债券的 计息期限为 自 20 12 年 4 月 12 日至 2019 年 4 月 11 日 止 10. 付息日: 201 3 年至 20 2 2 年每年的 4 月 12 日 ,如果投资 者行使本期债券的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 3 年至 20 19 年每年的 4 月 12 日 (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或休 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11. 信用级别:经 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综合评定 , 本 期债券的 债券 信用等级为 AA A ,发行人的长期主体信用等级为 A AA 12.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 1 2 年 6 月 12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 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 本年度计息期限: 20 1 6 年 4 月 12 日至 2017 年 4 月 11 日 ,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2. 利率: 本计息周期 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4. 73 % 。 3. 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 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7 年 4 月 11 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 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 利息。 4. 付息时间: 2017 年 4 月 12 日。 三、 付息办法 (一) 本期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部分的付息 办法 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其付息资金 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划付至债券持有人指定的银 行账户。债券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划付资金的时间相应顺 延。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应在付息日前将新的资金汇 划路径及时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因债券持有人 资金汇划路径变更未及时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而不能及时收到资金的,发行人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 (二) 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付息办法 1 .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 日的投资者, 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 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 资金账户中。 2 . 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 者,在原认购债 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 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 . 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 则利息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 . 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 司开立资金账户,请 按以下要求办理: ( 1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 根据原 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 2 ) 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 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 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 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 证复印件; ( 3 )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 变更情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 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 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 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 已在《 2012 年第四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债券 公司债 券 募集说明书 》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 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 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 缴并直接向各兑付 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 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 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 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 征收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 次性扣除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 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 “ 2012 年第四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债券 (品种 二 ) ” 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 发 [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 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 取得的发行 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 的企业所得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将按 10% 的税率代扣 相关非居民企业上 述企业所得税 ,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 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五、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 发行人: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联系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北大街 9 号中石油大厦资金 部投融资处 邮政编码 : 100007 联系人 : 马特 联系电话: 010 - 59986993 传真: 010 - 62094620 2. 主承销商 : 国开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9 号 法定代表人: 张宝荣 联系人: 黄旻曦 联系电话 : 010 - 517892 20 邮政编码: 10003 7 3. 托管 人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 021 - 68870114 邮政编码: 200120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本付息公告: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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