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中银盛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时间:2017年04月12日 21:34:23 中财网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四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3年4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609号文核准募
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
征,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
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
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
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
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
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
“风险揭示”章节。本基金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预期风险和较
低预期收益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
基金。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年2月7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
日为2016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过审计)。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已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5
六、基金的募集 ................................................................................................................... 3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1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2
九、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 34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5
十一、基金的投资 ............................................................................................................... 44
十二、投资组合报告 ........................................................................................................... 51
十三、基金的业绩 ............................................................................................................... 55
十四、基金的财产 ............................................................................................................... 56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 57
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 62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4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6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 67
二十、风险揭示 ................................................................................................................... 72
二十一、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75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7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1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3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5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7
二十七、备查文件 ............................................................................................................... 108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
市交易公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包括场外销售机构和场内销售机构。场外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
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
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其他机构。场内销售机构指具有基金销
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7、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
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
的账户。投资人办理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
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人办理场内认购、场
内申购、场内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时需具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
记在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3、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
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一年。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下一个封闭期为首
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一年,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34、开放期: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
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1个月,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
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的2日前进行公告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
份额的行为

46、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的销售机构和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
申购、场外赎回

47、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
销售机构和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
购、场内赎回

48、日常交易:指场外申购和赎回等场外基金交易,以及场内申购和赎回及买卖等场内
基金交易

49、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


50、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51、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2、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基金份额的行为

5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

56、元:指人民币元


5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2、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楼、27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白志中

设立日期:2004年8月12日

电话:(021)38834999

联系人:高爽秋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8350万元

83.5%

贝莱德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相当于人民币1650万元的美元

16.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白志中(BAI Zhizhong)先生,董事长。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硕士,
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银行山西省分行综合计划处处长及办公室主任,中国银行宁夏回族自
治区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银行四川省
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等职。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李道滨(LI Daobin)先生,董事。国籍:中国。清华大学法学博士。中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执行总裁。2000年10月至2012年4月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部
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和公司副总经理。具有17年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王超(WANG Chao)先生,董事。国籍:中国。美国Fordham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现
任中国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历任中国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经理、高级经理、主管,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职。


宋福宁(SONG Funing)先生,董事。国籍:中国。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经济师。历
任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资金计划处外汇交易科科长、资金计划处副处长、资金业务部负责人、


资金业务部总经理,中国银行总行金融市场总部助理总经理,中国银行总行投资银行与资产
管理部助理总经理等职。现任中国银行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


曾仲诚(Paul Tsang)先生,董事。国籍:中国。为贝莱德亚太区首席风险管理总监、
董事总经理,负责领导亚太区的风险管理工作,同时担任贝莱德亚太区执行委员会成员。曾
先生于2015年6月加入贝莱德。此前,他曾担任摩根士丹利亚洲首席风险管理总监,以及
其亚太区执行委员会成员,带领独立的风险管理团队,专责管理摩根士丹利在亚洲各经营范
围的市场、信贷及营运风险,包括机构销售及交易(股票及固定收益)、资本市场、投资银
行、投资管理及财富管理业务。曾先生过去亦曾于美林的市场风险管理团队效力九年,并曾
于瑞银的利率衍生工具交易\结构部工作两年。曾先生现为中国清华大学及北京大学的风险
管理客座讲师。他拥有美国威斯康辛大学麦迪逊分校工商管理学士学位,以及宾夕法尼亚大
学沃顿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荆新(JING Xin)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副院长、会
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兼任财政部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中国
会计学会理事、全国会计专业学位教指委副主任委员、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监事、安泰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副主
任,中国人民大学审计处处长、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党委书记等职。


赵欣舸(ZHAO Xinge)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博士。曾
在美国威廉与玛丽学院商学院任教,并曾为美国投资公司协会(美国共同基金业行业协会)
等公司和机构提供咨询。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学与会计学教授、副教务长和金融MBA
主任,并在中国的数家上市公司和金融投资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雷晓波(Edward Radcliffe)先生,独立董事。国籍:英国。法国INSEAD工商管理硕
士。曾任白狐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目前仍担任该公司的咨询顾问。在此之前,曾任英国电
信集团零售部部门经理,贝特伯恩顾问公司董事、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总经理,中英商会
财务司库、英中贸易协会理事会成员。现任银硃合伙人有限公司合伙人。


杜惠芬(DU huifen)女士,独立董事。国籍:中国。山西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美国
俄克拉荷马州梅达斯经济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澳大利亚国立大学高级访问学者,中央财经大
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兼任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山西财经大学计统系讲师、山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中央财经大学独立学院(筹)
教授、副院长、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等职。





2、监事

赵绘坪(ZHAO Huiping)先生,监事。国籍:中国。中央党校经济管理专业本科、人
力资源管理师、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人力资源部信息团队主管、中国银行人力资源部综合
处副处长、处长、人事部技术干部处干部、副处长。


乐妮(YUE Ni)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分别
就职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友邦华泰基金管理公司。2006年7月加
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基金运营部总经理。具有16年证券从业年限,13年基金行业
从业经验。


3.管理层成员

李道滨(LI Daobin)先生,董事、执行总裁。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欧阳向军(Jason X. OUYANG)先生,督察长。国籍:加拿大。中国证券业协会-沃顿
商学院高级管理培训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毕业证书,加拿大西部大学毅伟商
学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 Western University)工商管理硕士(MBA)和经济学硕士。曾在
加拿大太平洋集团公司、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和加拿大伦敦人寿保险公司等海外机构从事金
融工作多年,也曾任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英大证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融通基金
管理公司市场拓展总监、监察稽核总监和上海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国际金融教研室主任、讲
师。


张家文(ZHANG Jiawen)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
士。历任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太仓支行副行长、苏州分行风险管理处处长、苏州分行工业园区
支行行长、苏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


陈军(CHEN Jun)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美
国伊利诺伊大学金融学硕士。2004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权益投资
部总经理、助理执行总裁。


杨军(YANG Jun)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统计学硕士。曾任中国银行总行
金融市场总部主管。2012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资深投资经理。


4.基金经理

陈玮(CHEN Wei)先生,应用数学硕士。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高级
交易员。2014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固定收益基金经理助理。2014年12
月至今任中银纯债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2月至今任中银添利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2
月至今任中银盛利纯债基金(LOF)基金经理,2015年5月至今任中银新趋势基金基金经


理,2015年6月任今任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具有8年证券从业年限。具备基
金从业资格。


曾任基金经理:

陈国辉(CHEN Guohui)先生,2013年8月至2014年12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主席:李道滨(执行总裁)

成员:陈军(副执行总裁)、杨军(副执行总裁)、奚鹏洲(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李建(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列席成员:欧阳向军(督察长)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足额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
发生。


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
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任
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
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是指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
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办法、实施操作程序与
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及时、
准确、合规。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
业监管规则;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
的空白和漏洞;

(3)审慎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
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要素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沟通、内
部监控。


(1)控制环境是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
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风险评估是确定可能偏离内部控制目标的业务领域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失,其实质
是确定关键控制点;

(3)控制措施是指为确保内控目标的实现而对公司各环节的经营行为采取的控制手段;

(4)信息沟通是指公司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确保获得真实、及时、完整的经营信息,
并在内部进行沟通;

(5)内部监控是一个动态调整的过程。公司定期对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和内部控制的
有效性及适应性等进行持续的监督评估,不断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


5、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基金管理人通过自上而下的有序组织体系,有效贯彻内部控制制度,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1)董事会层面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稽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风险管理委员会
的职责为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协助董事会制定和调整公司风险取向及风险管理的原则、政策
和指导方针,并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稽核委员会的职责为负责从强化内部监控的角度对公
司经营管理中的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的跟踪分析并提出改进方案。


(2)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层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对执行总裁负责,协助执行总裁在
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确定、调整业务权限,讨论重大决策风险以及检查风险管理状况,并就公
司的风险状况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做定期和不定期(如遇特殊事件)的汇报;公司经营
管理层还于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框架下针对公募基金、QDII 及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分别设
立专门的投资委员会,作为各业务领域最高投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制定或审议基本投资策
略和原则,制定或审批重要投资项目方案,审批或协调与投资管理有关的重要事项。


(3)基金管理人设立独立的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业务(含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
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含管理制度)的健全有效性进行监察、稽核,保证公司
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的发展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公司相关制度和章
程,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监察稽核报
告。督察长有权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调查档案资料,及时报告违规行为或事件,并有权根
据公司相关制度和相关细则,提请和督促公司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纠错防弊、堵塞漏洞。


(4)基金管理人设立独立的法律合规部与稽核部,分别通过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与事
后检查和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不断完善和
更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和有效地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健全内部控制的
作业流程。


(5)基金管理人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通过检查、评价和控制各项业务运作中的风
险特别是投资组合的风险,确保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相关制度得到
有效贯彻和执行。


(6)基金管理人其他各部门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
的部门规章制度、操作流程或工作办法,加强对业务风险的控制。


6、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不同业务将内部控制分为前线业务控制、中线
业务控制和后线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前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研究和投资决策业务控制:包括建立严密的研究和投资决策业务流程、投资授权制
度、归责原则、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等;

ⅱ)交易执行控制:包括建立集中交易制度、公平交易制度、交易绩效评价体系、交易
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交易记录制度、特殊交易制度、关联交易审批制度等;

ⅲ)投资风险管理:包括建立完善风险管理政策及程序、人员安排、风险度量及申报方
法、风险限额及监控复核机制、定期检查与报告制度等;

ⅳ)市场营销业务控制:包括建立健全渠道销售管理、机构销售管理、市场推广与媒介
关系维护、投资者服务、反洗钱等制度。


(2)中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基金/资产管理计划运营业务控制:包括建立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会计与公司会计间
的隔离制度、清算交割和会计核算流程、产品账户设立与核算、估值方法与估值程序、与托
管行的互相监督等;

ⅱ)法律合规控制:包括牵头内部控制制度的更新修订、审核各项作业的合规性、全面
推行责任管理制度、相关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等;

ⅲ)信息技术系统控制:包括根据有关要求建立信息技术系统管理规章、手册和风控制
度、建立信息安全、人员备份、授权制度、事故防范与灾备处理、系统维护制度等;

ⅳ)危机处理控制:包括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界
定相关部门与岗位职责、贯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等;

ⅴ)信息披露控制:包括建立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制定信息披露岗位职责、严谨披露
或利用内幕信息等;

ⅵ)操作风险控制:包括设置完善关键风险指标、运作风险识别及评估及风险事件报告
制度等。


(3)后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内部稽核控制:包括制定稽核政策、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配备专业人员和明确流程
控制等。


ⅱ)公司财务管理控制:包括建立公司财务、基金财务互相独立、凭证制度、用印制度、
会计控制措施、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复核制度、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财产登记
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
理办法等;


ⅲ)人力资源管理和培训控制:包括制定招聘及培训政策、入职和持续培训、绩效评估
体系等。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6年9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0人,平均年龄30岁,
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
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
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
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
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
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
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16年9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
投资基金624只。自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
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
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51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
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
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
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
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
2014年八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审计标准
第70号)审阅后,2015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九次通过ISAE3402(原SAS70)审
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
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
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
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
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
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

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
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
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
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
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
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
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
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
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
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
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
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
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

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
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
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
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
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
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
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
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
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
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
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
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
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
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
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
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第二节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
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1)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楼、27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白志中

电话:(021)38834999

传真:(021)68872488

1)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周虹

2)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www.bocim.com)

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中银基金”并选择关注)

中银基金官方APP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中银基金”下载安装)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张磊

(2)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网址:www.boc.cn

联系人:宋亚平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 95588

联系人: 王佺

网址: www.icbc.com.cn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客服电话: 95555

联系人: 邓炯鹏

网址: www.cmbchina.com

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68

联系人: 姚健英
银行网站: www.cmbc.com.cn

5)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联系人: 李博

客户服务电话: 95561

公司网址: www.cib.com.cn

6)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周杨

客服电话: 95536

公司网站: http://www.guosen.com.cn

7)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F

法定代表人: 许刚

联系人: 马瑾

联系电话: 61195566

公司网站: www.bocichina.com

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联系电话: 95558

公司网站: www.cs.ecitic.com

9)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李芳芳

客服电话: 95525

公司网站: www.ebscn.com

10)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 黄莹

客服电话: 95523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1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刘芸、许梦园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公司网站: http://www.csc108.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基金,并及时公
告。


2、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销售机构是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如下:

(1)具有基金发行认购权限的会员单位名单(更新至2015年9月11日,若有变更以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为准)

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富里昂、财通证券、长城证
券、长江证券、诚浩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
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
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
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源证
券、宏信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
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开源证券、联讯证
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
券、上海证券、申万宏源、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太平洋证券、天风证券、天源证券、万和
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同信、西南证券、厦门证券、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
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
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浙江、中信万通、中信证券、中
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2)具有基金申购赎回权限的会员单位名单(更新至2015年9月11日,若有变更以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为准)


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富里昂、财通证券、长城证
券、长江证券、诚浩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
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
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
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源证
券、宏信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金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
券、华融证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联讯证
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
券、上海证券、申万宏源、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太平洋证券、天风证券、天源证券、万和
证券、开源证券、万联证券、五矿证券、西部证券、西藏同信、西南证券、厦门证券、湘财
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
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浙江、中
信万通、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 (010)59378835

传真: (010)59378907

联系人: 任瑞新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吕红、孙睿

联系人: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汤骏

经办会计师:汤骏、许培菁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并经2013年4月26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609号文核准。本基金
为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本基金自2013年7月4日
起开始发售,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1.00元人民币。截至2013年8月2日募集结束,
共募集基金份额3,206,594,712.74份,有效认购户数为10,404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相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2013年8月8日正式生
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自2014年8月8日起,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有权终止本基金合同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期期满时,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2、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期期满时,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3、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期期满时,基金前十大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数超
过基金总份额 90%的。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满足上市条件,已于2013年11月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交易代码:163824)。


自2013年11月4日起,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基金上市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
请上市:

1、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募集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一千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基金上市交易
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规则》
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


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暂停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暂停基金的上市交易,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连续20 个工作日低于1000 人;

2、基金总份额连续20 个工作日低于2 亿份;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即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当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指定媒体发布基金恢复上市公告。


(九)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日内发布基金终
止上市公告。


(十)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
定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本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九、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
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
年。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
之日次日起的一年,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2013年8月8日至2014年8月7日,第二个封闭期为2014年
8月15日至2015年8月16日,第三个封闭期为2015年8月22日至2016年8月21日,2016年8月30日起,本基金进入第四个封闭期。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1个月,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
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的2日前进行公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
要求。


本基金于第一个开放期为2014 年8 月8 日至2014年8月14日,第二个开放期为2015
年8 月17 日至2015年8月21日,第三个开放期为2016年8月22日2016年8月29日。


(三)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比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3年1月7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即2013年1月7日至2014 年1月6日。假设第一个开放期时间为1
个月,则第一个开放期为自2014年1月7日至2014年2月6日;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一个开
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一年,即2014年2月7日至2015年2月6日,以此类推。


又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3年2月8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即2013年2月8日至2014 年2月7日。假设第一个开放期时间为1
个月,由于2014年2月8日、9日以及3月8日、9日为非工作日,则第一个开放期为自
2014年2月10日至2014年3月10日;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一
年,即2014年3月11日至2015年3月10日,以此类推。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每个封闭期间投资人不能申购、赎回或转换基金份额,但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
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
后,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基金投资人可以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场外销售机构柜台系统办理场
外的申购和赎回业务。基金投资人也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且办理申购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需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风险控制要求。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或按基金管理
人和场内、场外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场内、场外销售机
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或说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业务的,投资人可以以电话、传真
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详见销售机构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另行公告,但场内具体
业务办理结束时间不得晚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本基金进
入首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
入下一个开放期。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
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
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
告。


本基金于2014年8月8日进入首个开放期,2014 年8 月8 日至2014年8月14日为
本基金的第一个开放期。具体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于2014年8月6日发布的《中银盛利纯
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本基金于2015年8月17日进入第二个开放期,2015年8 月17 日至2015年8月21
日为本基金的第二个开放期。具体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于2015年8月12日发布的《中银盛
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本基金于2016年8月22日进入第三个开放期,2016年8月22日至2016年8月29日
为本基金的第三个开放期。具体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于2016年8月12日发布的《中银盛利
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
金账户,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
证券账户;

6、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
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场外申购本
基金份额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场外申购
本基金份额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
份额时,不受场外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可多次场外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
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管理人可与其他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人委托其他销售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申购
与赎回的,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5、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场外申购

M<100万元

0.80%

100万元≤M<200万元

0.50%

200万元≤M<500万元

0.30%

M≥500万元

1000元/笔

场内申购

由销售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2、赎回费用

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为赎回费总
额的100%。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场外赎回

Y<30天

0.75%

Y≥30 天

0

场内赎回

0





投资人通过日常申购所得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人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份额截位保留到整数位,计算所
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例:某投资人投资50,000元场外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8%。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8%)=49,603.17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47,241.11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00元场外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
元,则其可得到47,241.11份基金份额。


若投资者投资50,000元场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
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47,241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



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47,241×1.05=49,603.05元

退款金额=50,000-49,603.05-396.83=0.12元

即:投资人投资50,000元通过场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1.05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47,241份,退款0.12元。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其赎回适用费率为0.75%,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75%=86.1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86.10=11393.9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
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393.90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间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且开放期间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间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且开放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
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接受和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基金管理人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20%,
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
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基金管理人在上述时间内通过公告说明有关情况,视为通知送达基金
份额持有人。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