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债券: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7年04月13日 16:50:02 中财网

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四月


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年6月27日《关于核准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847号)核准,并于2016年12月8日经机构部函[2016]3121
号《关于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确认,进
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又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还包括一些特有风险。首先,在本基
金的封闭期,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再有,由于本基金投资于债券
市场(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发债主体的信用质量变化造成的信用风
险。如果持有的债券(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出现信用违约风险,将给基金净值带来较大的
负面影响和波动。另外,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的中小企业以非公
开方式发行的债券,不能公开交易,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或深
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
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
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
法律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
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1.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1.00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
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00 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5
六、基金的募集 ............................................................................................................................ 2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33
九、基金的投资 ............................................................................................................................ 42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 49
十一、基金的财产 ........................................................................................................................ 50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51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6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8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1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62
十七、风险揭示 ............................................................................................................................ 68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0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4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9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7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9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0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11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
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n为自然数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包括自由开放
期内的开放日和受限开放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由基金管理人
制定并不时修订,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由基金管理人担任登记机构的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
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在自由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1、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2、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
运作方式

53、运作周期:本基金以2年为一个运作周期,每个运作周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
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每个自由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次日)至之后第2个基金合
同生效日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

54、自由开放期:本基金在每个运作周期结束后进入自由开放期。每个自由开放期的首
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在后续每2年的年度对日。本基金的每个自由开放期内的开放日为5
至20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运作周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55、受限开放日:指每个运作周期内第1个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年度对日,该日为投资人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但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净申购或
净赎回数量进行控制

56、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
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57、封闭期:指本基金每个运作周期,以受限开放日分割为两个封闭期。本基金在封闭


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申购除外)

58、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53层09-11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

邓红国

总经理

赵学军

成立日期

1999年3月25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1.5亿元

股权结构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40%,德意志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30%,立信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30%。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 号文批准,于1999 年3 月25 日
成立,是中国第一批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是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注册地上海,总部
在北京并设深圳、成都、杭州、青岛、福州、南京、广州分公司。公司获得首批全国社保基
金、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QDII 资格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2、管理基金情况

截止 2017 年 3月 31 日,基金管理人共管理 1 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120 只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具体包括嘉实元和、嘉实成长收益混合、嘉实增长混合、嘉实稳健混合、
嘉实债券、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嘉实货币、嘉实沪深300 ETF联接


(LOF)、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主题精选混合、嘉实策略混合、嘉实海外中国混合(QDII)、
嘉实研究精选混合、嘉实多元债券、嘉实量化阿尔法混合、嘉实回报混合、嘉实基本面 50
指数(LOF)、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嘉实主
题新动力混合、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嘉实领先成长混合、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ETF、嘉实深
证基本面 120ETF 联接、嘉实黄金(QDII-FOF-LOF)、嘉实信用债券、嘉实周期优选混合、
嘉实安心货币、嘉实中创 400ETF、嘉实中创 400ETF 联接、嘉实沪深 300ETF、嘉实优化红
利混合、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债券、嘉实纯
债债券、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LOF)、嘉实中证 500ETF、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债券、嘉
实中证 500ETF 联接、嘉实中证中期国债 ETF、嘉实中证金边中期国债 ETF 联接、嘉实丰
益纯债定期债券、嘉实研究阿尔法股票、嘉实如意宝定期债券、嘉实美国成长股票(QDII)、
嘉实丰益策略定期债券、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债券、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嘉实绝对收益策略定
期混合、嘉实宝 A/B、嘉实活期宝货币、嘉实 1 个月理财债券、嘉实活钱包货币、嘉实泰
和混合、嘉实薪金宝货币、嘉实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嘉实中证医药卫生 ETF、嘉实中证
主要消费ETF、嘉实中证金融地产 ETF、嘉实 3 个月理财债券、嘉实医疗保健股票、嘉实
新兴产业股票、嘉实新收益混合、嘉实沪深 300 指数研究增强、嘉实逆向策略股票、嘉实
企业变革股票、嘉实新消费股票、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嘉实事件驱动
股票、嘉实快线货币、嘉实新机遇混合、嘉实低价策略股票、嘉实中证金融地产 ETF 联接、
嘉实新起点混合、嘉实腾讯自选股大数据股票、嘉实环保低碳股票、嘉实创新成长混合、嘉
实智能汽车股票、嘉实新起航混合、嘉实新财富混合、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嘉实稳瑞纯债债
券、嘉实新常态混合、嘉实新趋势混合、嘉实新优选混合、嘉实新思路混合、嘉实稳泰债券、
嘉实稳丰纯债债券、嘉实沪港深精选股票、嘉实稳盛债券、嘉实稳鑫纯债债券、嘉实安益混
合、嘉实文体娱乐股票、嘉实稳泽纯债债券、嘉实惠泽定增混合、嘉实成长增强混合、嘉实
策略优选混合、嘉实主题增强混合、嘉实优势成长混合、嘉实研究增强混合、嘉实稳荣债券、
嘉实农业产业股票、嘉实价值增强混合、嘉实新添瑞混合、嘉实现金宝货币、嘉实增益宝货
币、嘉实丰安6个月定期债券、嘉实物流产业股票、嘉实新添程混合、嘉实稳元纯债债券、
嘉实稳熙纯债债券、嘉实新能源新材料股票、嘉实新添华定期混合、嘉实丰和灵活配置混合、
嘉实定期宝6个月理财债券、嘉实沪港深回报混合、嘉实现金添利货币。其中嘉实增长混合、
嘉实稳健混合、嘉实债券3只开放式基金属于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同时,管理多个全国社


保基金、企业年金、特定客户资产基金投资组合。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邓红国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曾任物资部研究室、政策体制法规司副
处长;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银行监管一司、银行管理司副处长、处
长、副巡视员;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三部副主任、四部主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法定代表人。2014年12月2日起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赵学军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中共党员。曾就职于天津通信广播公司电视
设计所、外经贸部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北京商品交易所、天津纺织原材料交易所、商鼎
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证券有限公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0年10月至今任嘉实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高峰先生,董事,美国籍,美国纽约州立大学石溪分校博士。曾任所罗门兄弟公司利息
衍生品副总裁,美国友邦金融产品集团结构产品部副总裁。自1996年加入德意志银行以来,
曾任德意志银行(纽约、香港、新加坡)董事、全球市场部中国区主管、上海分行行长,2008
年至今任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行长、德意志银行集团中国区总经理。


陈春艳女士,董事,硕士研究生。曾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资金信贷部、信托开发部、
信托事务部、信托业务一部、投资管理部信托经理、高级经理。2010年11月至今任中诚信
托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管理部部门负责人、部门经理。2016年8月至今任中诚宝捷思货币经
纪有限公司董事长。


Jonathan Paul Eilbeck先生,董事,英国籍,南安普顿大学学士学位。曾任Sena Consulting
公司咨询顾问,JP Morgan固定收益亚太区CFO、COO,JP Morgan Chase固定收益亚太区
CFO、COO,德意志银行资产与财富管理全球首席运营官。2008年至今任德意志银行资产
管理全球首席运营官。


韩家乐先生,董事。1990年毕业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1990年2月
至2000年5月任海问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1994年至今,任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
司总经理;2001年11月至今,任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王巍先生,独立董事,美国福特姆大学文理学院国际金融专业博士。曾任职于中国建设
银行辽宁分行。曾任中国银行总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美国化学银行分析师,美国
世界银行顾问,中国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万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04至今


任万盟并购集团董事长。


张维炯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教授、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商学院博士。曾
任上海交通大学动力机械工程系教师,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副院长。1997年至
今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副院长。


汤欣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清华大学商法研究
中心副主任、《清华法学》副主编,汤姆森路透集团“中国商法”丛书编辑咨询委员会成员。

曾兼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一、二届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现兼任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委员会首任主任。


朱蕾女士,监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首都医科大学教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主任科员,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经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展战略官、北
京代表处首席代表、董事会秘书。2007年10月至今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国际业务部总
经理。


穆群先生,监事,经济师,硕士研究生。曾任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助教,长安信息产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主管。2001年11月至今任立信
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龚康先生,监事,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2005年9月至今就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人力资源部,历任人力资源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


曾宪政先生,监事,法学硕士。1999年7月至2003年10月就职于首钢集团,2003年
10月至2008年6月,为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证券部律师。2008年7月至今,就职
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稽核部、法律部,现任法律部总监。


宋振茹女士,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经济师。1981年6月至1996年10
月任职于中办警卫局。1996年11月至1998年7月于中国银行海外行管理部任副处长。1998
年7月至1999年3月任博时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助理。1999年3月至今任职于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督察员和公司副总经理。


王炜女士,督察长,中共党员,法学硕士。曾就职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市陆通
联合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智浩律师事务所、新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法律部总监。


邵健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历任国泰证券行业研究员,国泰君安证券行业研究
部副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



李松林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国元证券深圳证券部信息总监,南方证券
金通证券部总经理助理,南方基金运作部副总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2、基金经理

刘宁女士,经济学硕士,具有12 年证券从业经验。2004 年5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在公司多个业务部门工作,2005 年开始从事投资相关工作,先后担任债券专职交
易员、投资经理助理、机构投资部投资经理。2013年7月30日至2014年9月19日任嘉实
丰益策略定期开放债券基金经理,2013年3月8日起至今任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债券基金经
理,2013年6月4日至今任嘉实如意宝定期开放债券基金经理,2013年8月21日至今任嘉
实丰益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基金经理职务,2015年12月15日至今任嘉实新起点混合基金经
理,2016 年4月8日至今任嘉实新优选混合、嘉实新趋势混合基金经理,2016年12月2
日至今任嘉实稳荣债券基金经理,2017年1月7日至今任嘉实新添瑞混合基金经理,2017
年3月1日至今任嘉实新添程混合基金经理,2017年3月17日至今任嘉实新添华定期混合
基金经理。


3、债券投资决策委员会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债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公司固定收益业务首
席投资官经雷先生、固定收益体系资深基金经理王茜女士、万晓西先生、胡永青先生、以及
投资经理王怀震先生、嘉实国际CIO Thomas Kwan先生。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
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
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利用基金资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已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公司内
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
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信息披露、信息技术管理、公司财务管理、基金会计、人
力资源管理、资料档案管理、业绩评估考核、监察稽核、风险控制、紧急应变等制度。部门
业务规章是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4)相互制约原则: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5)成本效益原则: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1)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负责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充分
发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债券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首席投资官(固定收益)、
总监及资深基金经理组成,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
则。


(3)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及相关
总监组成,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4)督察长积极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监察稽核部:公司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
和权威性,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其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
程、组织纪律。监察稽核部具体负责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的监察稽核工作。


(6)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的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
的风险负有管控及时报告的义务。


(7)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
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公司确立“制度上控制风险、技术上量化风险”,积极吸收或采用先进的风险控制技术和
手段,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1)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


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公司设置的组织结构,充分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均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逐步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
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
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3)公司设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
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
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5)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授权控制应当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
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员工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重大业务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
改或取消授权。


(7)建立完善的基金财务核算与基金资产估值系统和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
自有资产、其他委托资产以及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及时、准确和
完整地反映基金资产的状况。


(8)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
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投资、研究、交易、IT等重要业
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建立和维护信息管理系统,严格信息管理,保证客户资料等信息安全、真实和完
整。积极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各级领导、部门及员工均有明确


的报告途径。


(10)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加强基金销售管理,规范基金宣传推介,不得有不正
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12)公司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适时改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核查。由监察稽核部设计各部门监察稽核点明
细,按照查核项目和查核程序进行部门自查、监察部核查,确保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符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监管规则;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监督。由监察稽核部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岗位共同识别
风险点,界定风险责任人,设计内部风险点自我评估表,对风险点进行评估和分析,并由监
察稽核部监督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③督察长发现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在告知总经理和其他有关高级
管理人员的同时,向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
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4 年1 月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 号

联系人:郭明

电话:(010)66105799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07人,平均年龄30岁,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
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
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
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
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
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
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2016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681只。自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
十四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51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
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资产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
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
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
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
2014年八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审计标准
第70号)审阅后,2015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九次通过ISAE3402(原SAS70)审
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
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
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
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
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
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
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
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
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
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
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
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
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
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
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
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
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
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

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
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
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
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
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
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
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
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
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
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
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托管协议》和有关基
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
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
核查,其中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
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
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南大街7号万豪中心D座12层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215577

联系人

赵佳



(2)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53层09-11单元

电话

(021)38789658

传真

(021)68880023

联系人

邵琦



(3)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办公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A座2单元21层04-05
单元

电话

(028)86202100

传真

(028)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6层

电话

(0755)84362200

传真

(0755)25870663

联系人

陈寒梦



(5)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6号华润大厦3101室

电话

(0532)66777997

传真

(0532)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6)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市江干区四季青街道钱江路1366号万象城2幢1001A室

电话

(0571)88061392

传真

(0571)88021391

联系人

王振



(7)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58号环球广场25层04单元

电话

(0591)88013673

传真

(0591)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白下区中山东路288号新世纪广场A座4202室

电话

(025)66671118

传真

(025)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50层05-06A单元

电话

(020)88832125

传真

(020)81552120

联系人

周炜



2、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
时公告。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53
层09-11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

邓红国

联系人

彭鑫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18567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刘佳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经办律师

刘佳、张兰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


法定代表人

李丹

联系人

张勇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许康玮、张勇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
规定、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年6月27日《关于核准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847号)核准,并于2016年12月8日经
机构部函[2016]3121 号《关于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
备案的回函》确认,进行募集。


(一)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


本基金以2年为一个运作周期,每个运作周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
日)或每个自由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次日)至之后第2个基金合同生效日年度对
日的前一日止。


在每个运作周期结束后进入自由开放期。每个自由开放期的首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在后
续每2年的年度对日,本基金的每个自由开放期内的开放日为5至20个工作日。自由开放
期的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前一个运作周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本基金的每个运作周期包含2个封闭期和1个受限开放日。


在每个受限开放日,本基金将对净申购或净赎回数量进行控制。受限开放日确认的净申
购申请不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或确认的净赎回申请不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
份额的10%。若受限开放日净申购申请或净赎回申请高于上述比例限制,则基金管理人将采
用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有效的控制。


本基金在每个运作周期内,除受限开放日以外,均为封闭期。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
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申购除外)。


如本基金在任一开放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无法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1)对于
受限开放日,则该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消除之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为受限开放日;(2)对
于自由开放期内的开放日,应中止计算,自该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
日开始连续计算。



(二)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及场所、募集对象、募集目标

1、募集期限: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根据《运作办法》的规定,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合同备案的法定条件、
或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延长基金份额发售的时间,本基金可延长募集时间,但募集
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2、募集方式及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4、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


(四)基金的认购

1、认购程序: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
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成功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
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3)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


本金退还投资者。


3、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1)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
限,但单一投资者经登记机构确认的认购份额不得达到或者超过本基金确认总份额的50%,
且不得变相规避50%集中度要求,对于超过部分的认购份额,登记机构不予确认。


(2)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上直销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
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
为人民币1.00元。


4、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5、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6、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均为1.00元。


当投资者选择认购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1.00元

其中: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
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例1:某投资人投资1万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10元,则
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 (10,000+10)/1.00 = 10,010份

即:投资人投资1万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可得到10,010份基金份额。


7、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的任一自由开放期期满之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后,可以作为终止本基金合同的事由并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进行清算,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的;


2、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

3、基金前10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数超过基金总份额90%的。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在开放日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
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的销售机构及网点,并按规定予以
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移动通信或网上交易等非现场方式实现的
自助交易业务的,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每个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开放期的开始与结束时间。


如本基金在任一开放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无法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1)对于受
限开放日,则该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消除之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为受限开放日;(2)对于自
由开放期内的开放日,应中止计算,自该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
始连续计算。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开放期内,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
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但是,在开放期内最后一个开放日,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
视为无效申请。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申购不受封闭期限制)。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在每个受限开放日,本基金将对净申购或净赎回数量进行控制。受限开放日确认的
净申购申请不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或确认的净赎回申请不超过前一工作日基
金总份额的10%。若受限开放日净申购申请或净赎回申请高于上述比例限制,则基金管理人
将采用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有效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
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
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
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
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若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
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
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
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
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
币1.00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000元,但已持有本
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可以适用首次单笔最低限额人民币1.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
币1.00元。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对于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设下限。对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也不设下限,基
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4、若受限开放日基金份额净申购申请(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小于或等于前一
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则对所有的有效申购申请予以确认;否则,本基金管理人将按
比例确认的方式对当日已接受的有效申购申请部分成功确认,以保证当日净申购申请不超过
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不予确认的申购款项本金由销售机构退还给投资者。


5、若受限开放日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小于或等于前一
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则所有的有效赎回申请予以确认;否则,本基金管理人将按比
例确认的方式对当日已接受的有效赎回申请部分成功确认,以保证当日净赎回申请不超过前
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不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六)申购、赎回的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
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为赎回费总额的100%。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表:

赎回时点

赎回费率

受限开放日

1%

自由开放期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
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公告。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当投资人选择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
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例2: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
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47,619.04份

即:投资者投资5 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
则其可得到47,619.04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


当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下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
金财产。


例3:某投资者在受限开放日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1%,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1%=125元

净赎回金额=12,500-125=12,375元

即:投资者在受限开放日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375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T 日基金资产净值/ T 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对于开放日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
理人应在该日的次日进行披露。对于每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一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进行披露。遇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在自由开放期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2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
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
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若下一个开放日不在该自由开放期内,则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应在本自由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
日被全部受理,赎回价格依据该自由开放期内最后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发生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延长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在开放日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
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日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自由开放期内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
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
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
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开放日的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
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期与封闭期
间基金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公益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是否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及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审慎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下,力争当期总回报最大化,以谋求长期保值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
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等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以及现金,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申购或增
发新股。但可持有因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因持有股票被派发的权证、因投
资于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等金融工具而产生的权证。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本基金应在其可
交易之日起的6 个月内卖出。因上述原因持有的权证,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1 个
月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除每个受限开放日的前十个工作日和后十个工作日、自由开
放期的开始前三个月和结束后三个月以及开放日以外的期间,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和可转债的合计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在开放日,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封
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本基金所指的信用债包括:金融债券(不含政策性金融债)、次级债券、企业债券、公
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
债、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和中央银行票据之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控制基金组合风险的基础上,追求实现良好收益率的目标。


1、固定收益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固定收益类资产在信用债、可转债和其他资产间进行配置。依据在不同的市场
环境下,信用债和可转债两类资产的收益率和风险情况,通过研究两类资产的相关关系,进
行两类资产的比例配置。除信用债和可转债外,本基金还可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等其他固
定收益类资产。本基金通过密切关注经济运行趋势,深入分析财政及货币政策对经济运行的
影响,综合考虑预期收益率、利率风险、波动性及流动性等方面因素,对不同固定收益类资
产的投资价值进行分析,确定各类属配置策略。


2、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承担适度的信用风险来获取信用溢价,主要关注个别债券的选择和行业配
置两方面。在定性与定量分析结合的基础上,通过自下而上的策略,在信用类固定收益金融
工具中进行个债的精选,结合适度分散的行业配置策略,构造和优化组合。


通过采用“嘉实信用分析系统”的信用评级和信用分析,包括宏观信用环境分析、行业
趋势分析、管理层素质与公司治理分析、运营与财务状况分析、债务契约分析、特殊事项风
险分析等,依靠嘉实信用分析团队及嘉实中央研究平台的其他资源,深入分析挖掘发债主体
的经营状况、现金流、发展趋势等情况,严格遵守嘉实信用分析流程,执行嘉实信用投资纪
律。


(1)个别债券选择

首先,本基金依据“嘉实信用分析系统”的研究成果,执行“嘉实投资备选库流程”,
生成或更新买入信用债券备选库,强化投资纪律,保护组合质量。


其次,本基金主要从信用债券备选库中选择或调整个债。本基金根据个债的类属、信
用评级、收益率(到期收益率、票面利率、利息支付方式、利息税务处理)、剩余期限、久
期、凸性、流动性(发行总量、流通量、上市时间)等指标,结合组合管理层面的要求,决
定是否将个债纳入组合及其投资数量。





再有,因信用改善而支持本基金投资的个债信用指标可以包括但不限于:更稳定或增
强的现金流、通过自由现金流增强去杠杆的财务能力、资产估值更利于支持债务、更强大的
公司管理、更稳定或更高的市场占有率、更易于获得资金等;个债因信用恶化而支持本基金
卖出的指标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发债企业出现坏于分析师预期的情况、发债企业没有去杠杆
的财务能力、发债企业覆盖债务的资产减少、发债企业市场竞争地位恶化、发债企业获得资
金的途径减少、发债企业发生管理层的重大变化、个债已达到本基金对其设定的目标价格、
本基金对该个债评估的价格上行空间有限等。


(2)行业配置

宏观信用环境变化,影响同一发债人的违约概率,影响不同发债人间的违约相关度,
影响既定信用等级发债人在信用周期不同阶段的违约损失率,影响不同信用等级发债人的违
约概率。同时,不同行业对宏观经济的相关性差异显著,不同行业的潜在违约率差异显著。

本基金借助“嘉实信用分析系统”及嘉实中央研究平台,基于深入的宏观信用环境、行业发
展趋势等基本面研究,运用定性定量模型,在自下而上的个债精选策略基础上,采取适度分
散的行业配置策略,从组合层面动态优化风险收益。


(3)信用风险控制措施

本基金实施谨慎的信用评估和市场分析、个债和行业层面的分散化投资策略,当发债企
业的基本面情况出现恶化时,运用“尽早出售(first sale, best sale)”策略,控制投资风险。


本基金使用各信用级别持仓量、行业分散度、组合持仓分布、各项重要偿债指标范围等
描述性统计指标,还运用VaR、Credit Metrics、Credit Portfolio Views等模型,估计组合在(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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