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中油资本: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4. 2017年 03月 29日,公司刊登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zse.cn/) 的《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订案》; 5.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三次会 议决议公告》、《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并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的证券账户资料、身份证或其他有 效证件或证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的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为 7,157,408,9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79.2621%。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统计结果,在网络投票的规定时 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53,475,99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219%。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 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无法 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 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列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议案均按照会议议程进行了 审议并以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系统,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各项议案在网络投票的规定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采取现场及网络投票形式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股份总数为 7,610,884,9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2839%。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表决方式, 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接签字盖章页)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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