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银河君荣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4月)

时间:2017年04月18日 23:07:12 中财网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君荣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四月

5-1


银河君荣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
6月
13日《关于准予银河君荣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
2016】1270号)的注册,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银河君荣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
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
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
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
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
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特定风险和未知价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
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年
3月
5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6年
12

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5-2


银河君荣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9
六、基金的募集
.......................................................................... 31
七、基金合同生效
........................................................................ 3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 32
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
...................................................... 40
十、基金的投资
.......................................................................... 41
十一、基金财产
.......................................................................... 53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54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 59
十四、基金的费用
........................................................................ 61
十五、基金税收
.......................................................................... 64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5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66
十八、风险揭示
.......................................................................... 71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74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6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89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5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7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8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10


5-3


银河君荣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绪言

《银河君荣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银河
君荣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河君荣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
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

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河君荣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银河君荣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河君荣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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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君荣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银河君荣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河君荣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12年
12月
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 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以下或称“基金投资者”、“投资者”)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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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君荣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
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银河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
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
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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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君荣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
式,由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
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1、A类基金份额:指投资人在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

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2、C 类基金份额:指投资人在认购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3、I 类基金份额:指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特定销售渠道销售,且单笔认申购资金不低于
1000万元
的份额。投资人在认申购
I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
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5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5、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
湾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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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世纪大道
1568号
15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世纪大道
1568号
15层
法定代表人:许国平
成立日期:2002年
6月
14日
注册资本:2.0亿元人民币
电话:(021)38568888
联系人:罗琼
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出资额(万元)占总股本比例
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10000 50%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2500 12.5%
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2500 12.5%
首都机场集团公司
2500 12.5%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500 12.5%
合计
2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董事长许国平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

2014年
4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处长、东京代表处代表、研究局调研员、金融稳定局体改处处长,中央汇金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建行股权管理部主任,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董事刘立达先生,中共党员,英国威尔士大学(班戈)金融
MBA。2014年
4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1988年至
2008年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工作,历任金融研究所国内金融研究室助理研究员,
研究局资本市场处主任科员、货币政策处副调研员。

2008年
6月进入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工
作,曾任股权管理运营部总经理、银河保险经纪公司董事、战略发展部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等职。

现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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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王志强先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

2006年
3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董事,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届董事会连任。历任上海机电(集团)公司科长、处长、总会计师,上海
久事公司计财部副总,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计财部副总经理、副总会计师等职。现任上海市城
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熊人杰先生,大学本科学历。

2006年
3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届董事会连任。曾任职于湖南人造板厂进出口公司、湖南省广电总公司、湖南电广传
媒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深圳市达晨创业投资公司副总裁。


董事唐光明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

2011年
10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董事,第四届董事会连任。历任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综合计划司投资一处科员,金飞民航经济发展
中心项目经理,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业务经理。现任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


董事卢丽平女士,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

2015年
9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董事。历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劳动工资局劳动组织处副处长、社会保险中心副主任,苏丹大尼
罗河石油作业公司人力资源部高级主管,中油国际(苏丹)劳动工资部部门经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
司人事劳资部劳动组织处处长、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专职董事。


独立董事王福山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2002年
6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二届、第三届、第四届董事会连任。历任北京大学教师,国家地震局
副司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部门总经理,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副董事长,深圳阳光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
等职。现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巡视员。


独立董事王建宁先生,中共党员,硕士,律师。

2015年
11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历任国家建设委员会干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外事局干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工业经济联合
会国际部干部,日本野村证券株式会社总部投资及咨询顾问,全国律协会员法律助理,现任北京德恒律师
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独立董事郭田勇先生,2014年
4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
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亚洲开发银行高级顾问、中国人民银行货
币政策委员会咨询专家、中国银监会外聘专家、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互联网金融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
金融学会理事。


独立董事李笑明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师。

2014年
4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历
任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主任;中央汇金投
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再保、国开行董事。


监事长李立生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中国华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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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君荣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研究发展部副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中心综合研究部副经理,银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成员,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基金经理、金融工
程部总监、产品规划部总监、督察长等职。


监事朱洪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华融信托投资公司华东分部
总经理、远东房地产公司总经理;银河证券上海总部党委书记、总经理、公司纪检委员;亚洲证券(银河
证券党委派任)总裁、党委书记;银河保险经纪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等职,现任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


监事赵斌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

2015年
11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
会监事。先后任职于北京城建华城监理公司、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现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总经理刘立达先生,中共党员,英国威尔士大学(班戈)金融
MBA。1988年至
2008年在中国人民银
行总行工作,历任金融研究所国内金融研究室助理研究员,研究局资本市场处主任科员、货币政策处副调
研员等职。2008年
6月进入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曾任股权管理运营部总经理、银河保
险经纪公司董事、战略发展部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副总经理陈勇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历任哈尔滨证券公司友谊路证券交易营业部电脑部
经理、和平路营业部副总经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和平路营业部总经理、联合证券公司投资银
行总部高级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办公室秘书处副处长、处长、(党委办公室)副主任,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期间任北京证券业协会秘书
长(兼),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战略发展部执行总经理,现兼任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法定代表人。


督察长董伯儒先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东方信托投资公司经理,中国银河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基金部高级经理,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持保障部总监、监察部总监。



2、本基金基金经理

韩晶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
15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就职于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期
间从事交易清算、产品设计、投资管理等工作。2008年
6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债券
经理助理、债券经理等职务。现任固定收益部负责人、基金经理。


杨鑫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
7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就职于东航金戎控股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
9
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部债券研究员、固定收益部债券经理,主要从事债券配置和头寸
管理工作。现担任基金经理。


袁曦女士,硕士研究生学历,
12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就职于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分行,
2007年
12月加
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主要研究金融、汽车和休闲服装行业,历任研究员、资深研究员,现担任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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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君荣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总经理刘立达先生,副总经理陈勇先生,总经理助理兼股票投资部总监钱睿南先生,总经理助理兼战
略规划部总监吴磊先生,研究部总监刘风华女士,固定收益部负责人韩晶先生,股票投资部总监助理张杨
先生,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神玉飞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均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

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

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
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

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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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君荣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
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基金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其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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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者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
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
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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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敬业、诚信和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协助、接受委托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
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
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
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
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
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
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
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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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企
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
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金财务清算制
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
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
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
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
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
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
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
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
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
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
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检查公司各业
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
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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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北京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成立时间:1996年
01月
29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88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776号

联系人:刘晔

联系电话:(010) 6622 3586

北京银行成立于
1996年,是一家中外资本融合的新型股份制银行。成立
20年来,北京银行依托中国
经济腾飞崛起的大好形势,先后实现引资、上市、跨区域、综合化等战略突破。目前,已在北京、天津、
上海、西安、深圳、杭州、长沙、南京、济南及南昌等
10大中心城市设立
300多家分支机构,发起设立
北京延庆、浙江文成及吉林农安北银村镇银行,成立香港和荷兰阿姆斯特丹代表处,发起设立国内首家消
费金融公司——北银消费金融公司,首批试点合资设立中荷人寿保险公司,先后设立中加基金管理公司、
北银金融租赁公司,开辟和探索了中小银行创新发展的经典模式。



2016年上半年北京银行实现净利润
106.74亿元,同比增长
6.08%;资产利润率
1.12%;资本利润

17.68%,盈利能力稳步提升。截至
2016年
6 月末,公司资产总额
1.97万亿元,较年初增长
6.86%;
贷款总额
8,661亿元,较年初增长
11.69%;存款总额
1.1万亿元,较年初增长
7.64%,规模实现均衡
增长。不良贷款率
1.13%,远低于行业平均水平,资产质量保持稳定。拨备覆盖率保持
279.90%高位,拨
贷比
3.16%,风险抵御能力进一步增强,经营结构不断优化。在资产负债规模协调发展的基础上,主动调
整和优化收益结构及业务结构,中间业务收入对营业收入的拉动作用进一步增强,报告期内实现手续费及
佣金净收入
60亿元,同比增长
50%,在营业收入中占比提升至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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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来,北京银行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在医疗、教育、慈善、赈灾等方面向社会捐助超过
1亿元,
充分彰显了企业社会责任。凭借优异的经营业绩和优质的金融服务,北京银行赢得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赞誉,
先后荣获“全国文明单位”、“亚洲十大最佳上市银行”、“中国最佳城市商业零售银行”、“最佳区域性银行”、
“最佳支持中小企业贡献奖”、、、、

“最佳便民服务银行”“中国上市公司百强企业”“中国社会责任优秀企业”

“最具持续投资价值上市公司”、“最受尊敬银行”、“最值得百姓信赖的银行机构”及“中国优秀企业公民”

等称号。在英国《银行家》杂志最新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排名中,北京银行按一级资本排名提升至第
77
位,在过去十年内跃升了近
500位,排名首都金融业第一名,连续三年跻身全球百强银行。在世界实验
室发布的品牌价值排名中,北京银行品牌价值超过
300亿元,位居中国银行业第
7 位。



2、资产托管部主要人员情况

刘晔女士,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

1994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系,
1997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研究生部,具有十多年银行和证券行业从业经验。曾就职于证券公司从
事债券市场和股票研究工作。在北京银行工作期间,先后从事贷款审查、短期融资券承销、基金销售及资
产托管等工作。2008年
7月至
2012年
9月任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
2012年
9月至
2014年
12
月任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14年
12月起至今任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北京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充分发挥作为新兴托管银行的高起点优势,搭建了由高素质人才组成的专业
团队,内设核算估值岗、资金清算岗、投资运作监督岗、系统运行保障岗及风险内控岗,各岗位人员均分
别具有相应的会计核算、资产估值、资金清算、投资监督、风险控制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业务经验,
70%的员工拥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秉持“严谨、专业、高效”的经营理念,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
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基金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北京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
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专户理财、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
计划、银行理财、保险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产品体系,北京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赢
得了客户的广泛高度认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有关管理规
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管理,确保基金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
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北京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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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部设有内控监查岗,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建立了业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业
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均具备从业资格;业务操作严格实行经
办、复核、审批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未经授权不得查看;业务操作区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
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系统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操作风险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
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
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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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68号
15层

法定代表人:许国平

公司网站:www.galaxyasset.com(支持网上交易)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

直销业务电话:
(021)38568981/ 38568507

传真交易电话:
(021)38568985

联系人:赵冉、郑夫桦、张鸿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西街
6号
A-F座
3楼(邮编:
100045)

电话:
(010)56086900

传真:
(010)56086939
联系人:孙妍

(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90-108号光华大厦西座三楼(邮编: 510620)
电话:(020)37602205
传真:(020)37602384
联系人:史忠民
(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
206号三层
电话:(0451)82812867
传真:(0451)82812869
联系人:崔勇
(5)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01号
3楼南京银河证券江东中路营业部内(邮编:
210019)
电话:(025)84671299
传真:(025)84523725
联系人:李晓舟
(6)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
6F(邮编:
518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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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55)82707511
传真:(0755)82707599
联系人:史忠民


2、场外代销机构

(1)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2)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南城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客户服务电话: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国际企业大厦
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电话:(010)66568292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邓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
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5)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6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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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6)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号楼
21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
(021)38565785
传真:
(021)3856595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3
网址:
www.xyzq.com.cn
(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
95565、4008-888-111
网址:
www.newone.com.cn
(8)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联系人: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
95525
网址:
www.ebscn.com
(9)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
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
www.htsec.com
(10)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杨泽柱
电话:(027)65799999
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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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奚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999或
95579
网址:
www.95579.com

(11)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
(021)33388224
联系人:黄莹
客户服务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20 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685560
客户服务电话:
95558
网址:
www.cs.ecitic.com
(1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层、28层
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
1栋
9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
(0755)82825551
传真:
(0755)82558355
联系人:朱贤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1-001
网址:
www.essence.com.cn
(14)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
(0791)6768763
传真:
(0791)6789414
联系人:余雅娜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66-567
网址:
www.scstock.com
(15)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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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号
1号楼
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
(0532)96577
网址:
www.zxwt.com.cn

(16)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
51 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
电话:(024)22955449
传真:(024)22955449
联系人:宋伟
客户服务电话:(024)22955438
网址:
www.chstock.com
(1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
(021)38676767
传真:
(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祺、朱雅崴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18)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电话:(0755)83025666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蒋浩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19)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
308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100、(0931)4890619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邓鹏怡
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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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
96668、400-689-8888
网址:
www.hlzqgs.com

(20)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号财智中心
B1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联系人:甘霖
客户服务电话:
95318
网址:
www.hazq.com
(21)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号投资广场
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51
联系人:王一彦
客户服务电话:
95531;400-8888-588
网址:
www.longone.com.cn
(2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23)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客户服务电话:
95597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网址:
www.htsc.com.cn
(24)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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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邓颖云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1618
网址:
www.i618.com.cn

(25)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2005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26)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号环球金融中心
57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68778075
传真:(021)68777723
联系人:汪明丽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27)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号富凯大厦
B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号新盛大厦
B座
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66
传真:(010)66045500
联系人:林爽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
www.txsec.com/ jijin.txsec.com
(28)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
95321
网址:
www.cindasc.com
(29)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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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号新天地大厦
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号新天地大厦
7至
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841160
传真:(0591)87841150
联系人:张腾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网址:
www.hfzq.com.cn

(30)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
2座
27层及
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
2座
6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肖婷
客户服务电话:(010)65051166
网址:
www.cicc.com.cn
(31)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号新世界中山
29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40511
联系人:刘军
客户服务电话:
400-102-2011
网址:
www.zszq.com.cn
(32)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
95511-8
联系人:郑舒丽
网址:
www.pingan.com
(33)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安岩岩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0686
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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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www.nesc.cn

(34)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号
7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021)53686200-7008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网址:
www.962518.com
(35)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
(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36)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户服务电话:
95310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联系电话:
(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号码:
(028)86690126
网址:
www.gjzq.com.cn
(37)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26 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崔国良
电话:(0755)25832852
传真:(0755)82485081
客户服务电话:
95358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38)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 杨炯洋
联系人:李进
电话:
(021)65080566
传真:
(028)86150040
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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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
95584、4008-888-818
网址:
www.hx168.com.cn

(39)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号院
5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号盘古大观
40-43层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联系人:齐冬妮
电话:(010)59355807
传真:(010)56437030
网址:www.foundersc.com
3、第三方销售机构

(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号
6幢
551室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3)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号泛利大厦
10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号保利广场
18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021-20835588
网址:
licaike.hexun.com
(4)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31号院盛景国际广场
3号楼
1119
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客户服务电话:
4001-500-882
网址:
www.lanmao.com
(5)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城(一期)第七

23层
1号
4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客户服务电话:
(027)87006003
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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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公司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
1604室
法定代表人:陈刚
客户服务电话:
(0571)86655920
网址:
www.cd121.com
(7)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号
14层
14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号院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8)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号
4层
401-15
法定代表人:陈超
客户服务电话:95118/400-098-8511
网址:jr.jd.com

(9)日发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号东亚银行大厦
1307室
法定代表人:周泉恭
客户服务电话:(021)61600500
公司网站:
www.rf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4、场内代销机构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
证券交易所会员。具体以上海证券交易所最新公布名单为准。



(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839
传真:(010)50938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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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徐莘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0楼
法定代表人:葛明
经办会计师:徐艳、濮晓达
电话:
(021)2228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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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
集。


注册文件: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6】1270号
注册日期:
2016年
6月
13日
(二)基金类型与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混合型基金
2、存续期间:不定期
3、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七、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16年9月5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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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进行。场外申购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
场外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场内申购赎回场所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
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销售机
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第五章第(一)条。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
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
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
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
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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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场外交易时,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首次申购
A类和
C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元,追
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元,首次申购
I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万元,
I类基金
份额的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万元。

场内交易时,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首次申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元,
且每笔申购金额必须是
100元的整数倍,同时单笔申购最高不超过
99,999,900元。

2、场外交易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0份基金份额;场内交易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0份基金份额,
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且单笔赎回最多不超过
99,999,999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若某投资者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
10份或其某笔赎
回导致该持有人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
10份的,投资者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否则将自动赎回。

3、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
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4、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
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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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日),在正

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包括该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

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依法

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

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场内、场外采用相同的申购费率与赎回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
C 类和
I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
减,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
A类的申购费率表如下:

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0.80%
100万元(含)至
500万元
0.50%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并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C、I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7日以内
1.50%
0.50%
7日(含)-30日
0.75%
30日(含)-180日
0.50%
0
180日(含)以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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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持有期少于
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
30日(含)

但少于
9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90日(含)

但少于
18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

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
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
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
为元。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总金额
=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总金额
/(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
=(申购总金额
-申购费用)
/ T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的有效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和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场内申购的有效份额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按每份基金份额申购价格折回金额返回投资人,折回金
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份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和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某投资人投资
40,000元申购本基金
A类份额(非网上交易),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8%,假设申

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40,000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0.8%)=39,682.54元
申购费用=40,000-39,682.54=317.46元
申购份额=39,682.54/1.040=38,156.29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外申购,申购份数为
38,156.29份;如果是场内申购,申购份额为
38,156份,其余


0.29份对应的金额返回给投资人。

例5:某投资人投资
1000万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为
1000元,假设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1.04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10,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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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费用=1,000元
净申购金额 = 10,000,000-1000=9,999,000.00元
申购份额=9,999,000.00/1.040=9,614,423.08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外申购,申购份数为 9,614,423.08份 A类基金份额;如果投资人是场内申购,申购

份额为 9,614,423份,其余 0.08份对应的金额返回给投资人。


例6:某投资人投资4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40,000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0%)=40,000.00元
申购费用=40,000-40,000.00=0.00元
申购份额=40,000.00/1.040=38,461.54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外申购,申购份数为 38,461.54份;如果投资人是场内申购,申购份额为 38,461份,
其余 0.54份对应的金额返回给投资人。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例 7:某投资人赎回 1万份 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3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 0.5%=50.80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 -50.80=10,109.20元

即:该投资人赎回其持有 30天的 A类基金 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0元。

例 8:某投资人赎回 1万份 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3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0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 -0=10,160.00元

即:该投资人赎回其持有 30天的 C类基金 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60.00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
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 T日申购基金成立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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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君荣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投资人自
T+2日之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
T日赎回基金成立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
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调整实施日

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

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
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
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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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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