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金鹰民丰回报混合:招募说明书
金鹰 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民生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 7 年 1 月 6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 可 [ 20 1 7 ] 27 号文 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 作 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 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 作 出 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 。 投资者 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 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作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 基金投 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 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 基金投资者连续大 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 理风险 、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 、 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 险 、 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 说明书 “ 风险揭示 ” 章节。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该债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 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受限于该债券非公开交易和发债主体自身资质,一般 情况下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或债券市场流 动性受限时,可能会使得本基金总体风险水平增加,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 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为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 预期 中等 风险, 中等 收益的基金产品,其风险 水平 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 股票型基金。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 作 出 独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在投资者 作 出 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目录 重要提示 ................................ ........................ 1 一、绪言 ................................ ........................ 1 二、释义 ................................ ........................ 2 三、基金管理人 ................................ .................. 6 四、基金托管人 ................................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25 六、基金的募集 ................................ ................. 3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 3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37 九、基金的投资 ................................ ................. 47 十、基金的财产 ................................ ................. 56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 57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 ........... 62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64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66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 67 十六、风险揭示 ................................ ................. 73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6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78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103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121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 123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 式 ............................ 124 二十三、备查文件 ................................ .............. 125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 基金 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 运作办法》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 信息披露办法》 ” )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金鹰 民丰 回报定期开放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 投资者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 投 资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 基金或本基金:指 金鹰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 基金管理人:指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金鹰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金鹰民丰回报 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募说明书:指《 金鹰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金鹰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金法》: 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 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 、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 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 9 、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0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2 1 、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 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2 、 销售机构:指 金鹰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 4 、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金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 记业务的机构 2 5 、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 6 、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 7 、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 8 、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 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 9 、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1 、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2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 3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4 、 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18 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 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18 个月后的对应日(遇非工作日顺延至 下一个工作日)的前一日的期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 18 个月后的对应日(遇非工作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的前一日的期间,以此 类推。如该对应日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 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 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35 、 开放期:指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五至二十个 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 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 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 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 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3 6 、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 7 、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 8 、 《业务规则》:指《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 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者共同遵守 3 9 、 认购:指在基金 募集期内,投资者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 3 、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 4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 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5 、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 6 、 元:指人民币元 4 7 、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 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 8 、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 9 、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 、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 、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 、 指定媒 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 介 53 、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 广州市天河区 珠江东路 28 号 越秀金融 大厦 30 楼 法定代表人:凌富华 设立日期: 2002 年 12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2]9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20 - 83936180 股权结构: 发起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250 49%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000 20%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000 20% 东亚联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750 11% 总计 25000 100%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 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构成 ( 1 )董事会成员 凌富华先生,董事,经济学学士、会计师,历任苏州航空工业部长风机械总 厂财务处会计、广州大同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会计部经理,广西北海国际信托投资 公司所属城市信用社、营业部、信贷部经理助理,香港大同机械企业有限公司驻 国内企业会计主任,广东省联谊信诚贸易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长城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广州营业部财务经理、总部财务中心综合部经理、广州营业部拟任总经理,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财务部经理兼任财务负责人、财 务总监兼任财务负责人,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兼任财务负责人。现任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 裁兼任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五次会议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4]1401 号核准, 自 2015 年 1 月起,担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岩先生,董事,金融学博士,历任中国光大银行总行投行业务部业务主管, 中国光大银行总行财富管理中心业务副经理,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总 部总经理等职。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自 2014 年 8 月 7 日至今,担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毅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历任广州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营业 部经理、营业部总经理助理、营业部副总经理,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全面工作)、 合规总监、董事会秘书。现任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合规总监。 陈静先生,董事。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硕士。曾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投资银行部助理董事。现任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江鹏先生,董事,会计学硕士。江鹏先生自 2000 年 9 月参加工作后,先后 在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等担任董事 会秘书职务,现任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温婉容女士,董事,商科毕业。曾任德盛 安联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市场及 传媒经理、景顺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副总裁、德意志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 司区域销售总监、 Societe Generale Asset Management Asia Ltd. 高级副总裁、德盛 安联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行政总裁、香港财务策划师学会行政总裁等职。 2011 年 7 月加入东亚联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东亚联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行政总 裁。 殷孟波先生,独立董事。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博士。历任西南财经大学金融 学院院长、研究生部主任等职务,现任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委员会主席。 刘国常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会计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曾在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暨南大学管理学院任教。现任广东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 授,兼任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博士生导师、广东省审计学会副会长、广州市审计学 会副会长以及上市公司东凌国际、粤传媒、博济医药、道氏技术的独立董事。 谢石松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教授,历任广州中山大学法学院讲师、 副教授,现任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国际法研究所所长。兼任武汉大学法学院、 西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仲裁员及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海南、广州、长沙、深圳、厦门、珠海、佛山、 肇庆、惠州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以及上市公司艾派克、威创股份、省广股份、阳 普医疗的独立董事。 ( 2 )监事会成员 曾巧女士,监事,管理学学士。曾任佛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助理、美的集团 审计部审计经理、美的集团审计监察部副部长,现任美的集团审计监察部总监。 陈家雄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东莞证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广州 证券资产管理部产品总监,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研发部总监。 姜慧斌先生,监事,管理学 硕士。曾任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 司人力资源部组织发展经理,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2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刘岩先生,总经理,金融学博士,历任中国光大银行总行投行业务部业务主 管,中国光大银行总行财富管理中心业务副经理,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 理总部总经理等职。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 2014 年 8 月 7 日起担任公司总经理。 李云亮先生,副总经理,金融学博士,先后于重庆理工大学、中国证监会重 庆监管局任职,历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资管部总经理等职 。根据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于 2014 年 12 月 25 日起任公司副总经理。现兼任深圳前海金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曾长兴先生,副总经理,金融学博士, 2004 年 9 月至 2006 年 10 月在广东 证券公司(原)任研究员, 2006 年 10 月至 2010 年 5 月担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分析师, 2010 年 5 月至 2011 年 10 月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开 发部总监, 2011 年 11 月加入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产品研发部总监、总 经理助理等职务。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经中 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备案,自 2016 年 5 月 12 日起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苏文锋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历任广州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外贸经济 系党支部书记,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大 德路营业部总经理,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办公室主任,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投资 银行部总经理,华鼎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 场拓展部副总监等职。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 2008 年 9 月起担任公司督察长。 3 、基金经理 刘丽娟女士,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交易员、投资 经理,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总部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2014 年 12 月加 入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固定收益部 总监。现任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金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鹰元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鹰元 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鹰元祺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鹰元和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鹰添利中长期信用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鹰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鹰添荣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金鹰 添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金鹰现金增益交易型货币 市场基金 及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 倪超先生: 2009 年 6 月加盟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任行业研究员, 消费品研究小组组长、基金经理助理。 2015 年 6 月起任金鹰行业优势基金经理。 2015 年 8 月起任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4 月起任金鹰 元祺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会成员有: 本公司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相关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有: (1)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刘岩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总经理; 曾长兴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副总经理; 王喆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于利强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 赖德昌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集中交易部总监。 (2)权益类投资决策委员会 刘岩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总经理; 曾长兴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副总经理; 王喆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于利强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 陈立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3)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刘岩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总经理; 曾长兴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副总经理; 刘丽娟女士,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 (4)指数及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 刘岩先生,指数及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总经理; 曾长兴先生,指数及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副总经理; 黄志钢先生,指数及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指数及量化投资部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资金;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 4 )销售基金份额; (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与债权人权利,为 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 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或 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 1 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资 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 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禁止性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 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及 基金合同禁止的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 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 2 )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 )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5 、基金经理承诺 (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 )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目标 ( 1 )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 、内部控制的原则 (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组成。公 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 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 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 施等内容。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 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 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 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了以下原则: ( 1 )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 项规定。 ( 2 )全面性原则。内 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 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 3 )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 出发点。 ( 4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 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 、内部控制系统 公司的内部控制系统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完备严密的系统。公司董 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 本部门的内部控制,督察长和 合规风控 部负责检查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的执行情 况 。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大纲,对公司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 2 )督察长 负责公司及其业务运作的监察稽核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将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的执 行情况,并定期向中国证监会呈送督察长评估报告。 ( 3 ) 合规风控 部 合规风控 部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合规风控 部对 总经理负责,将定期和不定期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和遵守国家 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适时提出修改建议,并定期向中国证 监会呈送监察稽核报告。 ( 4 )业务部门 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的责任。各部门总监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负直接 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负责建立、执行和维护本部门的内部控 制措施。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是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 部控制的披露 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 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4 ] 101 号 组织形式: 其他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 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10 - 58560666 联系人: 罗菲菲 中国民生银行是我国首家主要由非公有制企业入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 行,同时又是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建立的规范的股份制金融企 业。多种经济成份在中国金融业的涉足和实现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中国民生 银行有别于国有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而为国内外经济界、金融界所关注。中国 民生银行成立二十年来,业务不断拓展,规模不断扩大,效益逐年递增,并保持 了 快速健康的发展势头 。 2000 年 12 月 19 日,中国民生银行 A 股股票( 600016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挂牌上市。 2003 年 3 月 18 日,中国民生银行 40 亿可转换公 司债券在上交所正 式挂牌交易。 2004 年 11 月 8 日,中国民生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 58 亿元人民币次级债券,成为中国第一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私募发行 次级债券的商业银行。 2005 年 10 月 26 日,民生银行成功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成为国内首家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为中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提供 了成功范例。 2009 年 11 月 26 日,中国民生银行在香港交易所挂牌上市。 中国民生银行自上市以来,按照“团结奋进,开拓创新,培育人才;严格管 理,规范行为,敬业守法;讲究质量,提高效益,健康发展”的经营发展方针 , 在改革发展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先后推出了“大集中”科技平台、“两 率”考核机制、“三卡”工程、独立评审制度、八大基础管理系统、集中处理商 业模式及事业部改革等制度创新,实现了低风险、快增长、高效益的战略目标, 树立了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崭新的商业银行形象。 2010 年 2 月 3 日,在“卓越 2009 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评选活动中,中国 民生银行一流的电子银行产品和服务获得了专业评测公司、网友和专家的一致好 评,荣获卓越 2009 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十佳电子银行”奖。 2010 年 10 月,在经济观察报主办的“ 2009 年度中国最佳银行评选”中,民 生银行获得评委会奖 —— “中国银行业十年改革创新奖”。这一奖项是评委会为 表彰在公司治理、激励机制、风险管理、产品创新、管理架构、商业模式六个方 面创新表现卓著的银行而特别设立的。 2011 年 12 月,在由中国金融认证中心( CFCA )联合近 40 家成员行共同举 办的 2011 中国电子银行年会上,民生银行荣获“ 2011 年中国网上银行最佳网银 安全奖”。这是继 2009 年、 2010 年荣获“中国网上银行最佳网银安全奖”后, 民生银行第三次获此殊荣,是第三方权威安全认证机构对民生银行网上银行安全 性的高度肯定。 2012 年 6 月 20 日,在国际经济高峰论坛上 , 民生银行贸易金融业务以其 2011 - 2012 年度的出色业绩和产品创新最终荣获“ 2012 年中国卓越贸易金融银行” 奖项。这也是民生银行继 2010 年荣获英国《金融时 报》“中国银行业成就奖 — 最 佳贸易金融银行奖”之后第三次获此殊荣。 2012 年 11 月 29 日,民生银行在《 The Asset 》杂志举办的 2012 年度 AAA 国家奖项评选中获得“中国最佳银行 - 新秀奖”。 2013 年度 , 民生银行荣获中国投资协会股权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年度中 国优秀股权和创业投资中介机构“最佳资金托管银行”及由 21 世纪传媒颁发的 2013 年 PE/VC 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2013 年荣获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民营企业内部审计优秀企业。 在第八届“ 21 世纪亚洲金融年会”上,民生银行荣获“ 2013 .亚洲最佳投资 金 融服务银行”大奖。 在“ 2013 第五届卓越竞争力金融机构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获“ 2013 卓越 竞争力品牌建设银行”奖。 在中国社科院发布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 2013 )》中,民生银行荣 获“中国企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中国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指数第一 名”、“中国银行业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在 2013 年第十届中国最佳企业公民评选中,民生银行荣获“ 2013 年度中国 最佳企业公民大奖”。 2013 年还获得年度品牌金博奖“品牌贡献奖”。 2014 年 获评中国银行业协会 “ 最佳民生金融奖 ” 、 “ 年度公益慈善优秀 项 目奖 ” 。 2014 年 荣获《亚洲企业管治》 “ 第四届最佳投资者关系公司 ” 大奖和 “2014 亚洲企业管治典范奖 ” 。 2014 年 被英国《金融时报》、《博鳌观察》联合授予 “ 亚洲贸易金融创新服 务 ” 称号 。 2014 年还 荣获《亚洲银行家》 “ 中国最佳中小企业贸易金融银行奖 ” , 获 得《 21 世纪经济报道》颁发的 “ 最佳资产管理私人银行 ” 奖 , 获评《经济观察》 报 “ 年度卓越私人银行 ” 等。 2015 年度,民生银行在《金融理财》举办的 2015 年度金融理财金貔貅奖评 选中荣获“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 2015 年度,民生银行荣获《 EUROMONE Y 》 2015 年度“中国最佳实物黄金投资 银行”称号。 2015 年度,民生银行连续第四次获评《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 2015 )》“中 国银行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第一名”。 2015 年度,民生银行在《经济观察报》主办的 2014 - 2015 年度中国卓越金 融奖评选中荣获“年度 卓越创新战略创新银行 ”和 “年度卓越直销银行”两项大 奖 。 2 、主要人员情况 杨春萍:女,北京大学本科、硕士。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投 资银行总行,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北京代表处,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市场部和资产 托管部。历任中国投资银行总行业务经理,意大利 联合信贷银行北京代表处代表, 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市场部处长、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等职务。具有 近三十年的金融从业经历,丰富的外资银行工作经验,具有广阔的视野和前瞻性 的战略眼光。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4 年 7 月 9 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成为《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为了 更好地发挥后发优势,大力发展托管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 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 原则,高起点地建立系统、完善制度、组织人员。资产托管部目前共有员工 68 人,平均年龄 36 岁, 100% 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80% 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 上文凭。基金业务人员 100% 都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中国民生银行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秉承“诚信、严谨、高效、务实”的 经营理念,依托丰富的资产托管经验、专业的托管业务服务和先进的托管业务平 台,为境内外客户提供安全、准确、及时、高效的专业托管服务。截至2017年 3月31日,中国民生银行已托管164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总 净值达到5007.92亿元。中国民生银行于2007年推出“托付民生·安享财富” 托管业务品牌,塑造产品创新、服务专业、效益优异、流程先进、践行社会责任 的托管行形象,赢得了业界的高度认可和客户的广泛好评,深化了与客户的战略 合作。自2010年至今,中国民生银行荣获《金融理财》杂志颁发的“最具潜力 托管银行”、“最佳创新托管银行”和“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荣获《21 世纪经济报道》颁发的“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自 觉合规依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民 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监督中心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 中心共同组成。总行审计部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 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风险监督中心,负责拟定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总体思路 与计划,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各业务中心风险控制工作的实施。各业务中心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资产托管部的所有中心和岗位,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 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 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 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风险监督中心,该中心保持高度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相互制约原则:各中心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 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 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 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4.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和措施 (1) 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 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 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监督中心指导业务中心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 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 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 监控。 (5) 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 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 灾 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 监控等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 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 中间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 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 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中国民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 防 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 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中心和业务 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 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托管部通过建立纵向双 人制,横向多中心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中心、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 结构。 (4) 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 部 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 务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 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 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执行比编写制度更重要,制 度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 内部设置专职风险监督中心,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定期对业务的运行进行稽核检 查。总行审计部也不定期对资产托管部进行稽核检查。 (6) 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在风险管理 中,技术控制风险比 制度控制风险更加可靠,可将人为不确定因素降至最低。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 从业务方面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 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 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 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珠江东路 28 号 越秀金融 大厦 30 楼 法定代表人:凌富华 成立时间: 2002 年 12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2]9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潘晓毅 联系电话: 020 - 83282950 传真电话: 020 - 83283445 客户服务及投诉电话: 4006 - 135 - 888 电子邮箱: csmail @ gefund.com.cn 网址: www. gefund.com.cn 2 、代销机构: ( 1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穆婷 联系电话:( 010 ) 58560666 客服电话: 95568 网址: http://www.cmbc.com.cn/ ( 2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 号 6 幢 55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 021 - 54509998 客服电话: 400 - 1818 - 188 网址:天天基金网( www.1234567.com.cn ) ( 3 )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 021 - 20613600 客服电话: 400 - 700 - 9665 网址:好买基金网( www.ehowbuy.com ) ( 4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 0755 - 33227950 客服电话: 4006 - 788 - 887 网址:众禄基金网( www.zlfund.cn )、基金买卖网( www.jjmmw.com ) ( 5 )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电话: 0571 - 88911818 客服电话: 4008 - 773 - 772 网址:同花顺基金销售网( www.5ifund.com ) ( 6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电话: 021 - 20665952 客服电话: 400 - 8219 - 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 7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 - 15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徐伯宇 电话: 010 - 89181356 客服电话: 95518 公司网址: http://fund.jd.com ( 8 )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 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昆明路 518 号北美广场 A1002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吴笛 联系电话: 021 - 6537 - 0077 客服电话: 021 - 6537 - 0077 公司网站: www.jiyufund.com.cn ( 9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 6 层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李淑慧 联系人:罗聪 联系电话: 0371 - 55213196 客服电话: 400 - 055 - 5671 公司网站: www.hgccpb.com ( 10 )凤凰金 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联系人: 张旭 联系电话: 010 - 58160168 客服电话: 400 - 810 - 5919 公司网站: www.fengfd.com (1 1 )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 - 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仲甜甜 联系电话: 010 - 59336492 客服电话: 4008 - 909 - 998 公司网站: www.jnlc.com 以上排名不分先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 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名称: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段商业银行大厦 7 楼 16 单元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珠江东路 28 号越秀金融大厦 30 楼 法定代表人: 凌富华 电话: 020 - 382 8 3037 传真: 020 - 83282856 联系人: 张 盛 (三)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州市新港西路 135 号中山大学西门科技园 A 座 601 - 605 室 法定代表人:黄添顺 电话: 020 - 84035397 传真: 020 - 84113152 经办律师: 欧阳兵、 唐明 、 程虎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中审 众环 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 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 169 号众环海华大厦 2 - 9 层 法定代表人: 石文先 电话: 027 - 86770549 传真: 027 - 85424329 邮编: 430077 经办注册会计师: 王兵、赵会娜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 201 7 年 1 月 6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 201 7 ] 27 号文件准予募集注册。 (一)基金的类型及存续期间 1 、基金类型: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者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次日) 18 个月的期间内,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得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18 个月后的对应日(遇非工作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的前一日的期间。下一 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 18 个月后的对应日(遇非工作日顺延 至下一个工作日)的前一日的期间,以此类推。如该对应日不存在对应日期的,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 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每一个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即进入开放期,开放期的期限为自封闭期结束 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五至二十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 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 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 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3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