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银华双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时间:2017年04月19日 15:32:43 中财网

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
7
年第
1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2014

8

19
日证监许可
2014

862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4

9

5
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
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
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投资人应当充
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
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
额投资
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
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
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
收益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收益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是短期理财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预期风险、预期收益
较为稳定的品种。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普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有风险,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
素产生
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
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
投资决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
动性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巨额赎回
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
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



基金份额。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
资风险。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
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
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
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
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
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
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购、申
购和赎回基金份额,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以及相关公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3

5
日,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6

12

31
日,所披露的投资组合为
2016

4
季度的
数据(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重要提示
................................
................................
................................
................................
..........
1


................................
................................
................................
................................
............
3
一、绪言
................................
................................
................................
................................
..........
4
二、释义
................................
................................
................................
................................
..........
5
三、基金管理人
................................
................................
................................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
................................
............................
24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
........................
27
六、基金的募集
................................
................................
................................
............................
2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3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
32
九、基金的投资
................................
................................
................................
............................
41
十、基金的业绩
................................
................................
................................
............................
51
十一、基金的财产
................................
................................
................................
........................
52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
................................
....................
53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57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
59
十五、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
................................
.............
61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62
十七、风险揭示
................................
................................
................................
............................
68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
71
十九、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
73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
90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101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
103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104
二十四、备查文件
................................
................................
................................
......................
105

一、绪言

《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
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
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银
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
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基金合同》
:指《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华双月定期
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1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
2012

12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6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23
、销售机构: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5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
、登记机构:指办
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导致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之日


31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三个月


32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
、运作期起始日:对于每份认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
生效日;对于每份申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
对于上一运作期到期日未赎回的每份基金份额的下一运作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
额上一运作期到期日后的下一自然日


34
、运作期
到期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指基金合同生
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
次二个月的月度对日,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为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次二个月的月
度对日,第三个运作期到期日为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次二个月的月度对日,以此
类推


35
、月度对日:指某一日期在后续日历月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为非工
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若该日历月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
工作日


36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
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8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


39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或基
金管理人另行公告的其他日期


40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
、《业务规则》: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由基金管理人担任登记机构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某一基金
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基金的基
金份额的行为


46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
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9
、预约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管理人公告的
时间内通过销售机构提出
预约赎回申请,约定由基金管理人于指定的运作期到期
日自动为投资人发起赎回申请的行为


50
、日
/
天:指公历日


51
、月:指公历月


52
、元:指人民币元


53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票据投资收益、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54
、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5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56

7
日年
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
含节假日
)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7
、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8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9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0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1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62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63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64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法定代表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

5

28




准设立
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
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1]7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
-
58163000


传真


010
-
58163090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1

5

28
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
基金字
[2001]7
号文)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
2
亿元人民币,
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49%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出资比例
29%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21%
)及山西海鑫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1%
)。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
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

银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的法定名称已于
2016

8

9
日起变更为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公司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
员会”四个专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
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
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
4
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一
部、投资管理二部、投资管理三部、量化投资部、境外投资部、养老金投资部、
FOF
投资管理部、研究部、市场营销部、机构业务部、养老金业务部、交易管理



部、风险管理部、国际合作与产品开发部、运作保障部、信息技术部、互联网金
融部、战略发展部、投资银行部、监察稽核部、人力资源部、公司办公室、行政
财务部、深圳管理部等
24
个职能部门,并设有北京分公司、青
岛分公司和上海分
公司。此外,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同时
下设“主动型
A
股投资决策、固定收益投资决策、量化和境外投资决策及养老金
投资决策”四个专门委员会。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公司投资业务理念、
投资政策及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珠林先生
:董事长,
经济学博士


曾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

甘肃省证券公司发行部经理

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蓝星清洗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西南证券副总


中国银河证券副总裁

西
南证券董事、总裁

还曾先后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委员、重
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现任
公司董事长、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任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员会执行主任、中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
副理事长、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航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
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财政部资产评估准则委员会委员。



钱龙海先生
:董事,
经济学硕士


曾任北京京放投资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助

;佛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总裁,兼任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董事
;并
任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理事,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
银行业务委员会第五届副主任委员,深圳市证券业协会副会长。



李福春先生
:董事,
中共党员,研究生,高级工程师


曾任一汽集团公司发
展部部长、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长
春市副市长、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吉林省政府秘书长。现任东北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吴坚


:董事,中共党员。曾任重庆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科员,重
庆市证券监管办公室副处长,重庆证监局上市处处长,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
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重庆东源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



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重庆上市公司董事长协会秘书长,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董事,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
长,重庆直升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华融渝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董事长,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西
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西
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重庆股份转让中
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西证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西证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重庆仲裁委仲裁员。



王立新先生
: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曾就读于北京大学哲学系、中央
党校研究生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部、长江商学院
EMBA
。先后就职于中国工
商银行总行、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参与
筹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历任南方基金研究开发部、市场拓展部总监。现
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
长。此外,兼任中国基金
业协会理事、香山论坛发起理事、秘书长、《中国证券
投资基金年鉴》副主编、北京大学校友会理事、北京大学企业家俱乐部理事、北
京大学哲学系系友会秘书长、北京大学金融校友联合会副会长。



郑秉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后,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会
科学院培训中心主任、院长助理、副院长。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党委
书记、所长,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会保障中心主任,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教授、博
士生导师,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兼职教授,武汉大
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暨社会保障
研究所兼职
教授,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客座教授。



刘星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教
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全国先进会计(教育)工作
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现任中国会计学会理事,中国会计学会对
外学术交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会计学会教育分会前任会长,中国管理现代
化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优选法统筹与经济数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邢冬梅女士: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律师。曾任职于司法部中国法律事务中

(
后更名为信利律师事务所
)
,并历任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
任北京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金融部负责人,同时兼任北京朝阳区律师协会
副会长。




封和平先生:独立董事,会计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财政部所
属中华财务会计咨询公司,并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合伙人,
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主管合伙人,摩根士丹利中国区副主席;还
曾担任中国证监会
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
会委员
、第
29
届奥运会北京奥组委财务顾问。现任普华永道高级顾问,北京注册
会计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常务理事。



王芳女士:监事会主席,
研究生学历


2000


2004
年任大鹏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法律支持部经理

2004

10


历任
第一创业证券有限公司
首席律师

法律
合规部总经理

合规总监

副总裁


现任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裁


规总监

首席风险官
,兼任第一创业
摩根
大通证券有限公司
董事




李军
先生
:监事,管理学博士。曾任四川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教师,西南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证券营业部咨询部分析师、高级客户经理、总经理助理、业
务总监,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此外,还曾先后担任重庆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评价处
(
企业监管三处
)
副处长、企业管理三处

处长、企业管理二处处长、企业管理三处处长,并曾兼任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
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总经理。



龚飒女士
:监事,
硕士学历


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财务负责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
核经理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现任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



杜永军先生
:监事,
大专学历


曾任五洲大酒店财务部主管

北京赛特饭店
财务部主管、主任、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现任公司行政财务部总监助理。



封树标先生

副总经理

工学
硕士


曾任国信证券天津营业部经理、平安证
券综合研究所副所长、平安证券资产管理事业部总经理、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总经理、广发基金机构投资部总经理等职

2011

3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任公司副总经理,
兼任投资管理二部总监及投
资经理。



周毅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学位

曾任美国普华永道金融服务部部门经理、
巴克莱银行量化分析部副总裁及巴克莱亚太有限公司副董事等职。

2009

9
月加
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及银华抗
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和公



司总经理助理职务。现
任公司副总经理,
兼任公司量化投资总监、量化投资部总
监以及境外投资部总监、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并同时兼任银华深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证
800
等权重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职务。



凌宇翔先生

副总经理

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机械工业部主任科员;西南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部总经理;

2001
年起任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
长。现
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
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杨文辉先生,督察长,法学博士。曾任职于北京市
水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
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
京)有限公司
董事。



2
、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晓彬女士,学士学位。

2008
年至
2015

4
月任职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2015

4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
职基金经理助理
,自
2016

3

7
日起兼任本基金及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10

17
日起兼任银华惠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朱哲先生:管理本基金时间为
2014

9

5
日至
2015

7

23
日。



哈默女士:管理
本基金时间为
2015

5

25
日至
2016

10

17
日。



3.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封树标、周毅、王华、姜永康、王世伟、倪明、董岚枫、肖侃宁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封树标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周毅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王华先生,硕士学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曾任职于西南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2000

10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先后在研究策划
部、基金经理部工作,曾任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
基金、银华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银华富裕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银华逆向
投资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和银华优质增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管理一部总监及
A
股基金投资总监。



姜永康先生,硕士学位。

2001
年至
2005
年曾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组合经理等职。

2005

9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曾任养老金管理部投资经理职务。曾担任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银华
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银华中证转债指数
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永泰积极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管理三部总监及固定收益
基金投资总监
、投资经理
以及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



王世伟先生,硕士学位,曾担任吉林大学系统工程研究所讲师;平安证券营
业部总经理;南方基金公司市场部总监;都邦保险投资部总经理;金元证券资本
市场部总经理。

2013

1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银华财富资本管
理(北京)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



倪明先生,经济学博士;曾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历
任债券信用分析师、债券基金助理、行业研究员、股票基金助理等职,并曾任

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职务。

2011

4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现任银华核心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领先策略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和银华内
需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



董岚枫先生,博士学位;曾任五矿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业务员。

2010

10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部
助理研究员、行业研究员、研究
部副总监。现任研究部总监。



肖侃宁先生,硕士研究生,曾在南方证券武汉总部任投资理财部投资经理,
天同(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天同
180
指数基金、天同保本基金及万家货币
基金基金经理,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中心任投资经理管理企业年
金,在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投资总监、
公司总经理助理(分管投资和研究工作)。

2016

8
月加入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现任总经理助理。



4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
)在基金托
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
券;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更
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管理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率结构和
调整收费方式;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
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
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
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
生。



3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本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2
)以基金的名义使
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
)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4
)违反规定将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5
)从事证券信用交易(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6
)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
)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
)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9
)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
格;



10
)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1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
、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
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
)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6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
动;



7
)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
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
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声誉风险和外部风险。针对上述各种风
险,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
)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
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
范围等内容。




2
)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什么样的风险,为什么会
存在以及如何引起风险。




3
)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
后果。




4
)度量风险。评估
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
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
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
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
)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
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
划,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
)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



要时适时加以改变。




7
)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
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
、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
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
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
)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
发,主要通过对工
作流程的控制,进而达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
)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
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
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
)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
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
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在董
事会
下设立了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
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在特殊情况下,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权,
在上报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进行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
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
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



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
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
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
)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
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
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
)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
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
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
检查、相互制约
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
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
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
保存人员进行处理。



4
)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
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
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
)监督与内部稽核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
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
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
性,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
2009

1

15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
[2009]13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3

注册资本:
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10
-
66060069
传真:
010
-
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
总行设在北
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1

15
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
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
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
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
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
乡并举、联通
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
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
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
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
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
优质,业绩突出,
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
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自
2010
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

ISAE3402
)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
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
TOP10
颁奖盛典”中成绩突
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

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
佳资产托管奖”。

2012
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
2013
年至
2015
年连续三年荣获上海清
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
2015
年荣获中国银
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成立,
2014
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
/
养老金管理中心,内设综合管理处、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委托资产托管处、境外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风
险管理处、技术保障处、营运中心、市场营销处、内控监管处、账户管理处,拥
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
、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
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140
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30
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6

9

30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共
332
只。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
、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
,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

,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
对托管



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

,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
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
权。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
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
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
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
,
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
防止
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

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
处理:


1
、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
、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
、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
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

C2
办公楼
15



电话


010
-
58162950


传真


010
-
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2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移动端站点


请到本公司官方网站或各大移动应用市场下载“银华生利
宝”手机
APP
或关注“银华基金”官方微信


客户服务电话


010
-
85186558, 4006783333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
续,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
、其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
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登记机构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
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联系人

伍军辉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2824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负责人

俞卫锋


联系人

黎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明、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西二
办公楼
8

10



法定代表人


崔劲


联系人


于亚楠


电话


010
-
85207381


传真


010
-
85181218


经办注册会计师


范里鸿、杨婧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
2014

8

19
日证监
许可
2014

862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已于
2014

9

2
日结束募集,
募集期有效净认购金额及募集期利息折合的基金份额为
226,340,128.11
,募集
户数为
298
户。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短期理财)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1
、运作期的起止日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
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
(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该日即为第一个运作期
起始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二个月的月度对日(即
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止。第二个运作期从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自然日(该
日即为第二个运作期起始日)起,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二个月的月度对日
(该日即为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止。以此类推。



其中,月度对日指某一日期在后续日历月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为非
工作日或该日历月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1
:如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4

4

18
日,且某投资人在本基
金募集阶段
提出认购本基金的有效申请,由于
2014

4

18
日次二个月的月
度对应日期
2014

6

18
日为工作日,则该投资人所认购基金份额的第一个
运作期自
2014

4

18
日起至
2014

6

18
日止。由于
2014

6

18
日次二个月的月度对应日期
2014

8

18
日为工作日,该投资人所认购基金
份额的第二个运作期为自
2014

6

19
日起至
2014

8

18
日止。由于
2014

8

18
日次二个月的月度对应日期
2014

10

18
日(周六)为非
工作日,则
2014

8

18
日在该月的月度对日顺延至
2014

10

18
日的
下一工作日即
2014

10

20
日,该投资人所认购基金份额的第三个运作期为




2014

8

19
日起至
2014

10

20
日止。




2
:假设某投资人于
2014

8

1
日(周五)提出申购本基金的申请,
8

4
日(周一)该笔申购申请获得确认,由于
2014

8

1
日次二个月的
月度对应日期
2014

10

1
日为非工作日,则
2014

8

1
日在该月的月
度对日顺延至
2014

10

1
日的下一工作日即
2014

10

8
日,该次所申
购基金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为自
2014

8

4
日起至
2014

10

8
日止。

由于
2014

10

8
日次二个月的月度对应日期
2014

12

8
日为工作日,
该投资人所申购基金份额的第二个运作期为自
2014

10

9
日起至
2014

12

8
日止。由于
2014

12

8
日次二个月的月度对应日期
2015

2

8
日为非工作日,则
2014

12

8
日在该月的月度对日顺延至
2015

2

8
日的下一工作日即
2015

2

9
日,该投资人所申购基金份额的
第三个运
作期为自
2014

12

9
日起至
2015

2

9
日止。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时间内通过销
售机构提出预约赎回申请,约定由基金管理人于指定的运作期到期日自动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发起赎回申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提出
赎回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运作期到期日申请赎回的,基金管理人按照本招
募说明书的约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事宜。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和撤销预约赎回申请的截止时点为运作期到期
日的前一自然日
15:00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时间内未办理预约赎回申请、办
理预约赎回手续后予以撤销、
办理预约赎回手续后
被确认赎回失败
或在当期运
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
的,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自然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
下一个运作期。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4

9

5
日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并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名单详见本招
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

或其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基金销售
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运作期
到期日前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时间内通过销售机构提出预约赎回申请,约定由基
金管理人于指定的运作期到期日自动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发起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办理基金份额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在每个运
作期到期日提出赎回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运作期到期日申请赎回的,基金
管理人按照本招募说明书的约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事宜。

具体办理时
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
除外。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时间内未办理预约赎回申请、办
理预约赎回手续后予以撤销、办理预约赎回手续后被确认赎回失败
或在当期运
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
的,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自然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
下一个运作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4

9

10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认购份额的首个运作期到期日开始办理赎
回,本基金已于首个运作期到期日
2014(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