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广发鑫裕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4月)

时间:2017年04月19日 15:32:49 中财网

广发
鑫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二零一七年四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

201
5

8

4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
[20
1
5
]
1878
号文
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
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
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
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
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
对象的私募发行。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
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
的债券投资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年3月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
为2016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第一部分
绪言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2

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12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18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20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2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
20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30
第十部份
基金的业绩
................................
....................
4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46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4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52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5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56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57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
63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7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69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84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103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105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106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
107

第一部分 绪言


广发
鑫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以及

广发
鑫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
鑫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
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
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招募说明书:指《
广发
鑫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



2

基金或本基金:指
广发
鑫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3

基金管理人:指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基金托管人:指
招商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5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广发
鑫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广发
鑫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广发
鑫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20
12

1
2

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

会议通过,自
20
13

6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3

15
日颁布、同年
6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6

8
日颁布、同年
7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
1
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
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确认后
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
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
0

指定
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
媒介


5
1
、不可抗力:指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概况


1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
横琴新区宝中路
3

4004
-
56



3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

33



4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5
、设立时间:
2003

8

5



6
、电话:
020
-
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95105828


7
、联系人:段西军


8
、注册资本:
1.2688
亿元人民币


9
、股权结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州科技金融创新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
51.135
%、
15.763
%、
15.763
%、
9.458
%和
7.881
%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孙树明:董事长,男,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兼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执行董事、党委书记,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道德准则委员会委员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常务理
事,
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三届理事会理事

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一届上市咨询委员会委员

广东
金融学会副会长

广东省预算腐败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财政金融运行规范组成员

中证机构
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曾任财政
部条法司副处长、处长,
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
资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助理

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监事会工作部副部长


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
,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副主任、主任等职务。



林传辉:副董事长,男,大学本科学历,现
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兼任广发
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基金业协会创新与战略
发展专业委员会委员

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
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三届上诉复核委员
会委员


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
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孙晓燕
:董事,
女,硕士,现任
广发证券
副总裁、
财务总监
,兼任广发控股(香港)有
限公司董事,
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监事长
。曾任
广东广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

广
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经理

财务部副总经理

投资自营部副总经理

广发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财务总监

副总经理




戈俊:董事,男,管理学硕士,高级经济师,
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
裁,

任南京烽火星空通信发展有限公司董事。曾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助理、
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副总裁




翟美卿:董事,女,工商管理硕士,现任
深圳
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南方香江
集团董事长,
香江集团有限公司
总裁。

兼任
全国政协委员

全国
妇联常委
,中国女企业家协
会副会长,广东省妇联副主席,广东省工商联副主席,广东省女企业家协会会长,
香江社会
救助基金会主席,深圳市深商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东南粤银行董事,深圳龙岗国
安村镇银行董事。



许冬瑾:董事,女,工商管理硕士,主管药师,现任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副总经理
,兼任
中国中药协会中药饮片专业委员会专家,全国中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
全国制药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药炮制机械分技术委员会副
主任委员
,国家中医药行业特
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药炮制与配置工专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广东省中药标准化
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



董茂云:独立董事,男,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
宁波大学
教授,兼任
宁波
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
,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绍兴银行独立董事,海尔
施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复旦
大学教授
、法律系副主任、
法学院副院长。



姚海鑫:独立董事,男,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

教授,兼任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曾任
辽宁
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工商管理硕士(
MBA
)教育中心副
主任
、计财处处长、学科建设
处处长

发展规划处处长

新华国际商学院
党总支书记




罗海平:独立董事,男,经济学博士,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
任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


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荆州市分公司经理、
湖北省分公司业务处长、湖北省国际部总经理、汉口分公司总经理
,太平保险
副总经理兼纪
委书记,
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副总裁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
团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2

监事会成员



符兵:监事会主席,男,西方经济学硕士,经济师。曾任
广东物资集团公司计划处副科


广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
世贸
支行



总行资金部处长,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
公司总经理、
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
市场拓展部
总经理

营销服务部总经理

营销总监
、市
场总监。



匡丽军:监事,女,
工商管理硕
士,高级涉外秘书,现任广州
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
限公司
工会主席、
副总经理
。曾任广州
科技房地产开发公司办公室主任,
广州屈臣氏公司行
政主管
,广州市科达实业发展公司办公室主任、总经理,
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
主任、董事会秘书




吴晓辉:监事,男,工学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兼任广
发基金分工会主席。曾任
广发证券
电脑中心副经理

经理




3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总经理,男,大学本科学历,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瑞元资
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基金业协会创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员会委员

资产管理业务专
业委员会
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三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


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常务
副总经理,
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朱平:副总经理,男,硕士
,
经济师。曾任上海荣臣集团市场部经理、广发证券投
资银
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基金科汇基金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六届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
兼职
委员




易阳方:副总经理,男,
经济学硕士
,经济师
。兼任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广发聚丰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稳裕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
理、
广发鑫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经理
,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瑞
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曾任广发证券投资自营部副经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
审核委员会
发行审核委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总经理助理

广发聚
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经理

广发制造业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段西军
:督察长,


博士。


在广东省佛山市财贸学校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
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工作




邱春杨:副总经理,男,经济学博士,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原南方证券资



产管理部产品设计人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金融工程部副总经理、
产品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



魏恒江
:副总经理,男,工学硕士,高级工程师。

兼任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副会长及发
展委员会委员。

曾在水利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
分公司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副总经理,女,管理学硕士,兼任
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任
中国农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监察局科员,基金监管部副处长及处长,
私募基金监管部处长。



4
、基金经理



张芊,女,中国籍,金融学硕士、
MBA

16
年证券和基金业从业经历,持有中国证券
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
2001

6
月至
201
2

2
月曾在中国银河证券研究中心、中国人保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固定收益类投研
工作,
2012

2
月起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2012

12

14
日起任广
发纯债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3

7

12
日起任广发聚鑫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

11

23
日至
2016

12

7
日任广发聚盛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

12

25
日起任广
发集鑫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

12

29
日任广发安富回报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

12

30
日至
2017

2

5
日任广发安宏回报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3

1
日起
任广发鑫裕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5

11
日起任广发集裕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5

30
日起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2016

11

1
日起任广发集丰
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7

1

20
日起任广发集安债券和广发集源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



5
、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主席:
公司副总经理易阳方
;成员:
权益投资

部总经理
李巍

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孙迪,
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张芊。



6

上述人员之间
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
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



1
)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
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

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
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
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
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基金
绩效评估考核制度、集中交易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员
工保密制度、危机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
、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
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
内承
担各自职责。



2
、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
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
监督的责任。



3
、建立以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监察稽核部属于内核部门,直接接受总经理的领导,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
、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
监控防线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
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
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
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
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16年9月30日,本集团总资产55,639.90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
足率14.16%,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2.73%。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
下设业务管理室、产品管理室、业务营运室、稽核监察室、基金外包业务室5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60
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
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
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全国社会保障
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


“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
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
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
境外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
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经过十四年发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规模快速壮大。2016年招商银行加大高收益托管产品营销力度,
截至12月末新增托管公募开放式基金105只,新增首发公募开放式基金托管规模827.91亿元。克服国内
证券市场震荡的不利形势,托管费收入、托管资产均创出历史新高,实现托管费收入44.04亿元,同比增
长23.48%,托管资产余额10.17万亿元,同比增长42.1%。作为公益慈善基金的首个独立第三方托管人,
成功签约“壹基金”公益资金托管,为我国公益慈善资金监管、信息披露进行有益探索,该项目荣获2012
中国金融品牌「金象奖」“十大公益项目”奖;四度蝉联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年
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奖项国内托管银行;“托管通”获
得国内《银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月荣膺2016年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
“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年7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英国东伦敦大学工
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师。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
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远洋运输(集
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副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年5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行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
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2003 年7 月至2013年5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
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丁伟先生,本行副行长。大学本科毕业,副研究员。1996年12月加入本行,历任杭州分行办公室主
任兼营业部总经理,杭州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昌支行行长,南昌分行行长,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总行行长助理,2008年4月起任本行副行长。兼任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然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先


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华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

2002年9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是国内
首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一,具有20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业经验。在托管
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256只开放式基金及其它托管资产,托管
资产为10.17万亿元人民币。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
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
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
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
流程的不断完善。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稽核监察室在总经理室
直接领导下,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分行资产托管业务主管部门,对各岗位、各业务室、
各分部、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


三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专业岗位设置时,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则,监督制衡的形式和方式
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3、 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
与。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
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各室、各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
之间应当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
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利,内
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适应我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
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
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业务营运、稽核监察等相关室,应当在制度上和人员上适当分离,办公网和业务
网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
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9)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托管业务的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
制。


4、 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了《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招商银行基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和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从
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会计核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保证资产托管业
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为保障托管资产安全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切实维护托管业务各当事人
的利益,避免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发生或确保危机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准确、有效地处理,招商银行还制
定了《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应急处理办法》,并建立了灾难备份中心,各种业务数据能及时在灾难
备份中心进行备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双人双岗、大额资金
专人跟踪、凭证管理、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采用加密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同步灾备,同
时,每日实时对托管业务数据库进行备份,托管业务数据每日进行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
权才能进行访问。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视同会计资料保
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机房24小时值班并
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
实行防火墙保护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
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
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
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
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
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本公司通过在广州、北京、上海设立的分公司及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办理本基
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



1
)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
南塔
17



直销中心电话:
020
-
89899073


传真:
020
-
89899069 020
-
89899070



2
)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
西城
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11



电话:
010
-
68083368


传真:
010
-
68083078



3
)上海分公司


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166号905-10室


电话:
021
-
68885310


传真:
021
-
68885200



4
)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
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
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
95105828
(免长途费)或
020
-
83936999


客服传真:
020
-
34281105



5
)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
、其他
代销机构


本基金发售期间,若新增代销机构或代销机构新增营业网点,则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
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4004
-
56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

电话:
0
20
-
8
9
1
8
8
9
70


传真:
0
20
-
89899175


联系人:
李尔华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住所:
广东省
广州市广州大道中
289
号南方传媒大厦
15
-
18



负责人:
牟晋军


电话:
020

66857288


传真:
020

3
66857289


经办律师:
刘智、陈琛


联系人:
牟晋军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法人代表:
卢伯卿


电话:
021

61418888


传真:
021

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
洪锐明、江丽雅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
201
5

8

4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20
1
5
]
1878
号文
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为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基金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自
2016

1

29
日至
2016

2

29
日进行发售。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发售面值为
1.00
元。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
16

3

1
日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
金。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人民币
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


1
、本公司直销机构;


2
、代销机构: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






二、
申购与赎回的
开放日及
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
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
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限制


1
、通过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人开通)
每个基金账户
首次
最低
申购
金额为
10

(
含申购费
)
人民币
;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
差详见各
销售
机构网点公告。



2

直销中心每个
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含申购费)
人民币;已在直销
中心有认购
本基金
记录的投资人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代销机构的最低赎回、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为
1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
份基
金份额时,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
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4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五、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申购
成立;本
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资人赎回申请
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


T+
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
生效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
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因投资

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若申购不
生效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六、
申购费


赎回费



1
、申购费率



1

本基金对

购设置级差费率,

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最高

购费率不
超过
1
.2
%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



申购费率


M

50
万元


1.2%


50
万元
≤M

100
万元


1.0%


100
万元
≤M

300
万元


0.8%


3
00
万元
≤M

500
万元


0.6%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2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
)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2
、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赎回费全部计入基金财产,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1天≤N<7天

1.50%

7天≤N<30天

0.75%

30天≤N<180天

0.50%

180天≤N<365天

0.10%

365天≤N<730天

0.05%

N≥730天

0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



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基
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
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
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1
+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用
=
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1.2%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1.01
6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50,000/

1+1.2%

=49,407.11



申购费用
=50,000

49,407.11=592.89



申购份额
=49,407.11/1.016

48,629.05



即: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1.2%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
元,则可得到
48,629.05
份基金份额。



2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
.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对应赎回费率为
0.5%
,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3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0×1.213=121,300.00



赎回费用
=121,300.00×0.5%=606.50



净赎回金额
=121,300.00

606.50=120,693.50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是
1.213
元,则其可
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20,693.50
元。



3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计算公式为: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T
日该类别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
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

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扣
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
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
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

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
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

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
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
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
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
情形
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
含本数
)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

刊登公告。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
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
工作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十三、
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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