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添富恒生: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

时间:2017年04月19日 19:34:13 中财网

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3年9月2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247
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4年3月6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香港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
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
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
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汇率风险;基金所投资的股票、债券、
衍生品等各种投资工具的相关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
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分级份额投资者特有的风险等。(详见本招
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
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此外,本基金作为指数型基金,采用完全复制
策略,跟踪标的指数市场表现,目标为获取市场平均收益,是股票基金中处于中
等风险水平的基金产品。


本基金的分级设定则决定了不同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和收益特征。恒生A
份额具有低风险、低预期收益的特征;恒生B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
特征。由于本基金投资的恒生指数成分股在香港交易所上市交易,根据香港交易
所对于股票价格涨跌幅不设限制的交易规则,添富恒生的份额净值每日涨跌幅亦
不受限制,故本基金的预期风险、预期收益较当前沪深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普通股
票指数型基金更大。特别的,当恒生指数发生日内巨幅下跌,以致恒生B份额
的参考净值跌至负值的情况下,恒生B份额投资者损失所有本金,剩余亏损由
恒生A份额投资者承担。即恒生B份额较基础份额(添富恒生)的风险更大。

而基于以上风险条件,具有固定收益特性的恒生A份额既不保证收益也不保证
本金不受亏损,风险小于基础份额,高于当前深圳证券交易所运行的普通股票型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稳健收益份额。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截止日为2017年3月6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2016年12月31日,有关基金管理人的内容截至招书公告日。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言 5
二、释义 6
三、基金的风险揭示 13
四、基金的投资 20
五、基金的业绩 36
六、基金管理人 37
七、基金份额的分类和净值计算规则 50
八、基金的募集 54
九、基金合同的生效 60
十、恒生A份额与恒生B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61
十一、添富恒生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63
十二、基金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代理 74
十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跨系统登记等其他业务 75
十四、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77
十五、基金的财产 79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81
十七、基金的收益分配 87
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89
十九、基金份额的折算规则 92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04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105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11
二十三、基金托管人 114
二十四、境外托管人 117
二十五、相关服务机构 119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54
二十七、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72
二十八、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84
二十九、其他应披露事项 185
三十、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88
三十一、备查文件 189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
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
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
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汇添富恒生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指《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之恒生A份额和恒生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本基金分级运作终止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指《汇添富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
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6、《通知》: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公布的《关于实施<合格境内
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9、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汇添富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


30、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
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
注册登记系统

31、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
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境外主要投资场所的
共同交易日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
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43、基金份额分级:指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之基础份额、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A份额与汇添富恒生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B份额。其中,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A
份额与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
的比率不变;

44、添富恒生份额:指分级运作期内的本基金之基础份额,以及分级运作终
止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45、恒生A份额:指本基金之基础份额自动分离或者分拆的稳健收益类基
金份额

46、恒生B份额:指本基金之基础份额自动分离或者分拆的积极收益类基
金份额

47、恒生A份额的本金:除非基金合同文义另有所指,对于恒生A份额而
言,指1.00元

48、子份额:恒生A份额或恒生B份额

49、两级子份额:指恒生A份额和恒生B份额

50、恒生A份额/恒生B份额参考净值:指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在T日添
富恒生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计算得
到的T日恒生A份额/恒生B份额估算价值

51、恒生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恒生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


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00%”。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
保证恒生A份额持有人的该等收益,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
损失情况下,恒生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
的风险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52、恒生A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恒生A份额依据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及
基金合同约定的截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的累计收益

53、标的指数:恒生指数。


54、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
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55、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内的会员单位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和场所

5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1、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


62、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3、日/天:指公历日

64、月:指公历月


65、注册登记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
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6、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7、上市交易: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指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
竞价的方式买卖恒生A份额和恒生B份额的行为;本基金分级运作终止转换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指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
添富恒生份额的行为

68、自动分离:指投资人在场内认购的每2份添富恒生份额在发售结束后按
1:1比例自动转换为1份恒生A份额和1份恒生B份额的行为

69、配对转换:指本基金添富恒生份额的场内份额与恒生A份额、恒生B
份额之间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和合并

70、分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2份添富恒
生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1份恒生A份额与1份恒生B份额的行为

71、合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份恒生A
份额与1份恒生B份额申请转换成2份添富恒生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7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73、巨额赎回:指添富恒生份额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74、元:指人民币元

7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7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8、两级子份额净资产:指恒生A份额与恒生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乘以各自的份额数之和

7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8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81、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82、不可抗力:指基金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三、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将主要面临以下风险,其中部分或全部风险因素可能对基金份额净
值、收益率、和/或实现投资目标的能力造成影响。




(一)本基金的特别风险

1、指数下跌风险

本基金采取指数化投资策略,被动跟踪标的指数。当指数下跌时,基金不会
采取防守策略,由此可能对基金资产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2、跟踪偏离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导致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无法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收益率:

(1)基金有投资成本、各种费用及税收,而指数编制不考虑费用和税收,
这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落后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负的跟踪偏离度。


(2)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等因素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收益
率,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3)当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构成,或成份股公司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
致该成份股在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或标的指数变更编制方法时,基金在相应
的组合调整中可能暂时扩大与标的指数的构成差异,而且会产生相应的交易成
本,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4)投资者申购、赎回可能带来一定的现金流或变现需求,在遭遇标的指
数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情形时,基金可能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
担冲击成本,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5)在基金进行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
数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基金收益产生影响,从而
影响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6)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
中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相同;因指数发布机构
指数编制错误等产生的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3、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设置较高,且在分级运作期间,中小投资
者不能通过二级市场卖出添富恒生份额,故添富恒生份额投资者存在流动性风
险。


(2)由于本基金为投资香港市场的指数基金,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在T+2
日才可以卖出或赎回,存在基金份额不能及时变现的风险。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
同期累计报酬率。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以弥补亏损为前
提,收益分配后可能存在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5、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欺诈行
为、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
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二)持有本基金分级份额的投资者还将面临如下风险。


1、三类基金份额的风险特征

本基金的基础份额为股票型基金,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基金品种,其预期
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恒生A份额将具有低风险、收益稳定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低于
普通的股票型基金份额,类似于债券型基金份额。


恒生B份额则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显著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
高于普通的股票型基金份额,类似于具有收益杠杆性的股票型基金份额。但由于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将优先满足恒生A的收益分配,为避免恒生B的份额参考净
值跌到零,本基金采取了基金份额到点折算机制,在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
况下,则恒生A基金份额也可能面临投资本金亏损。


2、恒生A份额实现约定收益过程中的风险


本基金在转化为普通LOF基金运作前将不进行收益分配,但是根据基金合
同的约定,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管理人对添富恒生、恒生A和恒生B份额
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恒生A份额的投资者可通过赎回恒生A的新增添富恒生场
内份额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但是,该获取投资回报的方式并不等同于基金收益
分配,投资者不仅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赎回的价格波动
风险。


3、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添
富恒生份额与恒生A份额、恒生B份额之间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一方面,这
一业务的办理可能改变恒生A份额与恒生B份额的市场供求关系,从而可能影
响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另一方面,这一业务可能出现暂停办理的情形,投资者
的份额配对转换申请也可能存在不能及时确认的风险。


4、流动性风险

在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恒生A份额与恒生B份额的规模可能较小
或交易量不足,导致投资者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或买入的风险。


在基金份额折算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恒生A份额与恒生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添
富恒生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业务,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可能面临不能变现的风险。


此外,基金的交易可能因各种原因被暂停,当基金不再符合相关上市条件时,
基金的上市也可能被终止;此外基金投资于香港市场,香港市场的突发性情况也
可能会对本基金的交易产生影响。


5、基金份额的折/溢价交易风险

本基金的分级份额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受标的指数走势、市场供求关系、投
资者的预期差异和基金份额配对转换套利机制等因素的影响,本基金的两级份额
可能会面临偏离其份额净值的风险。


6、一年期定存利率变动的风险

恒生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1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3.0%”,1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以当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
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如果期间出现利率上调,恒生A的收益


率并不会立即进行调整,而是等到下一个1月1日再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从
而出现利率风险。




(三)境外投资风险

1、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经过换汇后主要投资于香港市场以港币计价的
金融工具。港币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
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人民币对港币的汇率的波动也可能加
大基金净值的波动,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


此外,由于基金运作中的汇率取自汇率发布机构,如果汇率发布机构出现汇
率发布时间延迟或是汇率数据错误等情况,可能会对基金运作或者投资者的决策
产生不利影响。


2、市场风险

基金投资将受到香港市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
策、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
动和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3、法律和政治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受
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此外,香港
市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
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4、会计制度风险

香港市场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标
准的规定可能与境内存在一定差异,可能导致基金经理对公司盈利能力、投资价
值的判断产生偏差,从而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5、税务风险

香港市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可能与境内存在一定差异,可能会要求基金
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会使基金收益
受到一定影响。此外,香港市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


的修订,从而导致基金向该市场所在地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
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6、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风险

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风险是指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在托管基金的过程
中,由于各种原因,在资产保管、资金清算、报表编制等方面出现失误,导致基
金资产受到损失。


本基金将本着谨慎的原则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谨慎严格地选择基金托管
人/境外托管人来降低风险。




(四)投资工具的相关风险

1、股票

股票投资风险主要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
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
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市场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经营状况受多
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
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2、债券

债券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利率水平变化导致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债券
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化
的风险;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
下降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3、衍生品

由于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较为剧烈,在市场面临突发事件
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从而对基金收益带来不利影响。此
外,衍生品的交易可能不够活跃,在市场变化时,可能因无法及时找到交易对手
或交易对手方压低报价,导致基金资产的额外损失。


4、正回购/逆回购

在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方可能因财务状况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
的义务,从而对基金资产价值造成不利影响。


5、证券借贷


作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易对手方(即证券借入方)违约,则基金可能面临
到期无法获得证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
生损失。




(五)政策变更风险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政策修改等基金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变化,
使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风险,例如,监管机构基金估值政策的修改导致
基金估值方法的调整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相关法规的修改导致基金投资
范围变化,基金管理人为调整投资组合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等。




(六)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
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
损。




(七)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销售,
但是,本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
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3、恒生指数(“该指数”)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根据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
司的授权发布及编制。恒生指数的商标及名称由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全权拥
有。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已同意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可就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该产品”)使用及参考该指数,
但是,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并不就(i)该指数及其计算
或任何与之有关的数据的准确性或完整性;或(ii)该指数或其中任何成份或其
所包涵的数据的适用性或适合性;或(iii)任何人士因使用该指数或其中任何成
份或其所包涵的数据而产生的结果,而向该产品的任何经纪或该产品持有人或任


何其他人士作出保证或声明或担保,也不会就该指数提供或默示任何保证、声明
或担保。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可随时更改或修改计算及编制该指数及其任何有关的
公式、成份股份及系数的过程及基准,而无须作出通知。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
内,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不会因(i)汇添富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就该产品使用及/或参考该指数;或(ii)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在计算该
指数时的任何失准、遗漏、失误或错误;或(iii)与计算该指数有关并由任何其
他人士提供的资料的任何失准、遗漏、失误﹑错误或不完整;或(iv)任何经纪、
该产品持有人或任何其他交易该产品的人士,因上述原因而直接或间接蒙受的任
何经济或其他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或债务,任何经纪、该产品持有人或任何其他交
易该产品的人士不得因该产品,以任何形式向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或恒生资讯
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索偿、法律行动或法律诉讼。任何经纪、持有人或任何其他人
士,须在完全了解此免责声明,并且不能依赖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
有限公司的情况下交易该产品。为避免产生疑问,本免责声明不构成任何经纪、
持有人或任何其他人士与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的
任何合约或准合约关系,也不应视作已构成这种关系。任何投资者如认购或购买
该产品权益,该投资者将被视为已承认、理解并接受此免责声明并受其约束,以
及承认、理解并接受该产品所使用之该指数数值为恒生指数有限公司酌情计算的
结果。



















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替代性股票。为更好地
实现投资目标,基金还可投资于债券、基金(包括股票基金、债券基金、交易所
交易基金等)、金融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约、互换、期货、期权、权证等)、符
合证监会要求的银行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其中,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非
现金资产的8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组合复制策略及适当的替代性策略以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
实现基金投资目标。


1、组合复制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构建基金的股票投
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地调
整。


2、替代性策略

对于出现市场流动性不足、因法律法规原因个别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情况,
导致本基金无法获得对个别成份股足够数量的投资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投资其
他成份股、非成份股、成份股个股衍生品等方式进行替代。


3、衍生品投资策略

由于本基金申购赎回采取现金方式,考虑到申购赎回资金流动冲击以及外汇
汇兑、资金划转的操作问题,基金将会保留一定的现金头寸用于满足赎回及香港


证券交收要求。现金头寸的增加将导致跟踪误差的扩大,因此基金管理人将通过
投资以标的指数为基础资产的衍生产品(如期货、掉期等)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
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


未来,随着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
提下,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决策机制和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标的指数的相关规定;

(3)《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1)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本基金管理人设立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投资决
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决定有关指数重大调整的应对决策;

2)负责决定其他重大组合调整决策以及重大的单项投资决策;

3)审核评估基金经理每季提交的投资运作季报。


(2)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

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包括:

1)决定正常市场情况下,日常指数跟踪过程中的组合构建、调整决策以及
日常管理等工作;

2)必要时进行本基金跟踪偏离的分析;

3)每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季报;

4)撰写基金中报、年报等公开报告关于基金投资运作的相关部分。


3、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投资程序分为投资研究、投资决策、投资执行(组合构建与监控调整)、
交易执行、投资绩效评估、投资核对与监督、组合监控与调整、投资风险管理八
个环节。


(1)研究支持

指数投资管理小组依托基金管理人整体研究平台,整合内外部的信息和研究
成果,开展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研究、对标的指数成份股公司行为等相关信息的搜
集与分析、对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分析、对基金的跟踪误差及时进行归因分析
等工作,并撰写相关研究报告,作为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指数投资管理小组提供的研究报告,定期或遇重大事项
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定相关事项。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的基础上,
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定期事项是指:每季初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的操作进行指导与决策,基金
经理根据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开展下一阶段的工作;

(3)投资执行(组合构建与监控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结合指数投资管理小组的研究报告,基金经理以完全复制标
的指数的方法构建组合。在跟踪误差和偏离度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将采取
适当的方法,降低买入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执行

集中交易室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风险监控:风险控制人员根据实时风险监控系统,在交易期间对指数
基金的各类风险源进行监控,一旦发现异常立即通知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将根据
风险的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应急操作方案。


(6)投资绩效评估

金融工程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绩效
评估将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对跟踪误差和业绩偏离的来源进行分析,
基金经理可以据此检视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1)不定期的,基金经理对基金出现的较大的跟踪偏离进行及时分解和分析;

2)每周末,数量分析师对本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量化评估;


3)每月末,基金经理根据评估报告分析当月的投资操作和跟踪指数的偏离
情况,主要对组合跟踪偏离和跟踪误差、现金控制情况、成份股更新期的投资操
作以及成份股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进行分析并提供相关报告,作为今后投资运作
的参考依据。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
误差不超过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
大。


(7)投资核对与监督

基金营运部基金会计通过交易数据的核对,对当日交易操作进行复核,如发
现有违反《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交
易操作,须立刻向投资总监汇报,并同时通报督察长、稽核监察部及基金经理。


集中交易室负责对基金投资的日常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


督察长和稽核监察部对投资决策和投资执行的过程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有
权调阅任何数据和资料,防止在投资管理过程中的违规风险。


(8)投资风险管理

投资风险管理是基金投资管理的重要环节,公司根据投资决策的不同层次建
立完善的基金风险控制系统。


基金投资风险管理包括对投资合规性风险的管理以及对投资组合风险的管
理:

1)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定期不定期对公司投资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程序的
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及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全面检查评价,
如发现问题,应责成公司相关部门提出改进方案并落实。


2)风险管理委员会和金融工程部通过审议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季报,以及对
日常投资的跟踪监控,从而控制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
需要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公告。




(五)标的指数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标的指数为恒生指数。


恒生指数是由香港恒生银行全资附属子公司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编制,截至
2013年11月,以香港股票市场的50家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成份股,以经调整的
流通市值作为权数计算得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是目前反映香港股市走势的最
具影响力的股价指数。恒生指数于1969年l1月24日首次公开发布,以1964年
7月31日为基期,基期指数值为100。恒生指数以港币计价。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恒生指数的编制、发布或授权,或恒生指数由
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恒生数不宜继续作为
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作相应调整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名称。其中,若
变更标的指数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
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体公
告。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
数编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
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经人民币汇率调整的恒生指数收益率×95%+商业银
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
时,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
管理人应就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
在指定媒体公告。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
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具有与标的指数及标的指数所表
征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在股票基金中属于中等风险、中等收益的产
品。


本基金为境外证券投资的基金,主要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具。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
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香港市场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
特别投资风险。


此外,从投资者具体持有的基金份额来看,在分级运作期内,由于基金收益
分配的安排,稳健收益类的恒生A份额将表现出低风险、收益稳定的明显特征,
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低于普通的股票型基金份额;积极收益类的恒生B份
额则表现出高风险、高收益的显著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高于普通的股
票型基金份额。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非
现金资产的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3)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银
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
制;

(4)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
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
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7)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
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8)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若基金超过上述3-8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
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4)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1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6)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对于因上述13、14项情形导致无法投资的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
基金管理人将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将结合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
替代。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金融衍生品投资限制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
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
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
要求:

a.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b. 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
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c. 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4、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
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
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 现金;

b. 存款证明;

c. 商业票据;

d. 政府债券;

e.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
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
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
任。


5、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
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
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
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


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
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
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6、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
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前项比例限制
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
金总资产。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
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
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转融通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转融
通。待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参与融资融券
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

届时基金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
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十一)代理投票

1、基金管理人行使代理投票权应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2、行使代理投票权应考虑不同地区市场上适用的法律或监管要求、公司治
理标准、披露实务操作等存在的差异,充分研究提案的合理性,并综合考虑投资
顾问、独立第三方研究机构等的意见后,选择合适的方式行使投票权。本着基金
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对持股比例较小或审议非重要事项、支付较高费用等
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选择不参与上市公司的投票。


3、代理投票权的执行,可选择实地投票、通过交易经纪商系统投票、委托
境外投资顾问、托管人或第三方代理投票机构投票等方式。


4、基金管理人应保留投票记录。




(十二)证券交易管理

1、基金管理人挑选证券经纪商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交易执行能力、研究
报告质量、提供研究服务质量、法规监管资讯服务以及价值贡献等方面。


(1)交易执行能力。主要指券商是否能够对投资指令进行有效的执行,以
及能否取得较高质量的成交结果。衡量交易执行能力的指标主要有:是否完成交
易、成交的及时性、成交价格、对市场的影响等;

(2)研究报告的质量。主要是指券商能否提供高质量的宏观经济研究、行
业研究及市场走向、个股分析报告和专题研究报告,报告内容是否详实,投资建
议是否准确等;

(3)提供研究服务的质量。主要包括协助安排上市公司调研、研究资料共
享、路演服务、日常沟通交流、接受委托研究的服务质量等方面;

(4)法规监管资讯服务。主要包括境外投资法律规定、交易监管规则、信
息披露、个人利益冲突、税收等资讯的提供与培训;

(5)价值贡献。主要是指证券经纪商对公司研究团队、投资团队在业务能
力提升上所做的培训服务、对公司投资提升所作出的贡献;

(6)其他因素。主要是证券经纪商的财务状况、经营行为规范、风险管理
机制、近年内有无重大违规行为等。


2、席位交易量的分配依据


基金管理人主要根据对证券经纪商的评价结果进行交易量分配。评价证券经
纪商将重点依据其交易执行能力、研究报告质量、提供研究服务质量、法规监管
资讯服务和价值贡献等方面的指标,并采用十分制进行评分。


评分的计算公式是:Σi(第i项评价项目×项目权重),其中各项目权重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和内部制度进行确定。


3、其他事项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对所选择的证券经纪商、
基金通过该证券经纪商买卖证券的成交量以及所支付的佣金等进行披露。对于在
证券经纪商选择和交易量分配中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基金管理人应该本着尽
可能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妥善处理,并按规定进行报告。


(十三)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7年1
月17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投资组合报告

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111,861,005.54

75.43



其中:普通股

1,111,861,005.54

75.43



优先股

-

0.00



存托凭证

-

0.00



房地产信托凭证

-

0.00

2

基金投资

-

0.00

3

固定收益投资

-

0.00



其中:债券

-

0.00



资产支持证券

-

0.00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0.00



其中:远期

-

0.00



期货

-

0.00






期权

-

0.00



权证

-

0.00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0.00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0.00

6

货币市场工具

-

0.00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345,140,196.21

23.41

8

其他资产

17,103,179.80

1.16

9

合计

1,474,104,381.55

100.00



注:本基金通过沪港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公允价值为514,936,730.36人民币,占期末净
值比例35.25%。




1.2 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香港

1,111,861,005.54

76.11

合计

1,111,861,005.54

76.11





1.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0 能源

205,568,196.21

14.07

20 工业

34,913,861.31

2.39

25 非必需消费品

32,730,979.63

2.24

30 必需消费品

18,215,922.39

1.25

40 金融

544,568,192.75

37.28

45 信息科技

126,851,473.90

8.68

50 电信服务

86,945,352.25

5.95

55 公用事业

62,067,027.10

4.25

合计

1,111,861,005.54

76.11



1.4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
托凭证投资明细




公司名称 (英
文)

公司
名称
(中
文)

证券
代码








所属
国家
(地
区)

数量(股)

公允价值(人民
币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HSBC
HOLDINGS PLC

汇丰
控股

5 HK





香港

2,130,400

118,627,590.47

8.12









2

TENCENT
HOLDINGS LTD

腾讯
控股

700
HK









香港

668,900

113,504,669.08

7.77

3

CHINA
CONSTRUCTION
B

建设
银行

939
HK









香港

17,895,000

95,563,321.01

6.54

4

AIA GROUP LTD

友邦
保险

1299
HK









香港

2,096,200

82,034,393.96

5.62

5

CHINA MOBILE
LTD

中国
移动

941
HK









香港

1,068,000

78,528,675.09

5.38

6

IND & COMM BK
OF CHI

工商
银行

1398
HK









香港

12,830,000

53,366,019.35

3.65

7

BANK OF CHINA
LTD-H

中国
银行

3988
HK







香港

13,815,000

42,510,335.43

2.91







8

CHEUNG KONG
HOLDINGS

长和

1 HK









香港

469,848

36,942,940.26

2.53

9

HONG KONG
EXCHANGES

香港
交易


388
HK









香港

202,300

33,151,757.13

2.27

10

PING AN
INSURANCE GR

中国
平安

2318
HK









香港

906,500

31,461,884.62

2.15





1.5 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金融衍生
品投资明细

序号

衍生品类别

衍生品名称

公允价值(人民币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期货品种_股


HSI1701

255,387,972.06

17.48



1.9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基金。


1.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0.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0.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0.3 其他资产构成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16,512,654.6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106,691.61

4

应收利息

18,031.92

5

应收申购款

465,801.67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7,103,179.80





1.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五、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
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1)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2)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3)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4)

(1)-(3)

(2)-(4)

2014年3月6日(基
金合同生效日)至
2014年12月31日

6.20%

0.76%

3.79%

0.82%

2.41%

-0.06%

2015年1月1日至
2015年12月31日

-7.15%

1.28%

-1.21%

1.30%

-5.94%

-0.02%

2016年1月1日至
2016年12月31日

7.64%

1.11%

6.92%

1.12%

0.72%

-0.01%

2014年3月6日(基
金合同生效日)至
2016年12月31日

6.15%

1.09%

10.18%

1.11%

-4.03%

-0.02%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变动的比较图




六、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288号6幢53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22楼

法定代表人:李文

成立时间: 2005年2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5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32,724,224元

联系人:李鹏

联系电话:021-28932888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5.412%

上海菁聚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4.656%

上海上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9.966%

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

19.966%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李文先生,2015年4月16日担任董事长。国籍:中国,1967 年出生,厦
门大学会计学博士。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中国人民银
行厦门市分行稽核处科长,中国人民银行杏林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杏林支局副
行长、副局长,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银行监管一处、二处副处长,东方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财务管理总部副总经理,稽核总部总经理,东方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资金财务管理总部总经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


肖顺喜先生,2004年4月20日担任董事。国籍:中国,1963年出生,复旦


大学EMBA。现任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东航集团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东航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东航国际控股(香港)有限
公司董事长,东航国际金融(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东航期货公司总经理
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东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等。


程峰先生,2016年11月20日担任董事。国籍:中国,1971 年出生,上海
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现任上海报业集团副总经理,上海上报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瑞力投资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团委副书记、书记,上海机械进
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技术进口处副处长,上
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科技发展与技术贸易处副处长、处长,上海国际集团有
限公司办公室、信息中心主任,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行政管理总部总经理,上
海国际集团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金融服务有限
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
事长,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张晖先生,2015年4月16日担任董事,总经理。国籍:中国,1971年出生,
上海财经大学数量经济学硕士。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汇添
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高级分析师,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研究主管和基金经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席,曾担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十届和第十一届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


韦杰夫(Jeffrey R. Williams)先生,2007年3月2日担任独立董事。国籍:
美国,1953年出生,哈佛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
艾什民主治理与创新中心高级研究学者。历任美国花旗银行香港分行副总裁、深
圳分行行长,美国运通银行台湾分行副总裁,台湾美国运通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副
总裁,渣打银行台湾分行总裁,深圳发展银行行长,哈佛上海中心董事总经理。


林志军先生,2015年4月16日担任独立董事。国籍:中国香港,1955年出
生,厦门大学经济学博士,加拿大Saskatchewan大学工商管理理学硕士。现任
澳门科技大学商学院院长、教授、博导,历任福建省科学技术委员计划财务处会
计。五大国际会计师事务所Touche Ross International(现为德勤) 加拿大多伦多分


所审计员,厦门大学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厦门大学经济学院讲师、副教
授,伊利诺大学(University of Illinois)国际会计教育与研究中心访问学者,美国斯
坦福大学(Stanford University)经济系访问学者,加拿大Lethbridge大学管理学院
会计学讲师、副教授 (tenured),香港大学商学院访问教授,香港浸会大学商学
院会计与法律系教授,博导,系主任。


杨燕青女士,2011年12月19日担任独立董事,国籍:中国,1971年出生,
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第一财经日报》副总编辑,第一财经研究院院长,
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院特邀研究员,《第一财经日报》创刊编委之一,第一
财经频道高端对话节目《经济学人》栏目创始人和主持人,《波士堂》栏目资深
评论员。曾任《解放日报》主任记者,《第一财经日报》编委,2002-2003年期间
受邀成为约翰-霍普金斯大学访问学者。


2、监事会成员

任瑞良先生,2004年10月20日担任监事,2015年6月30日担任监事会主
席。国籍:中国,1963年出生,大学学历,会计师、非执业注册会计师职称。

现任上海报业集团上海上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历任文汇新民联合报业
集团财务中心财务主管,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文新投资公司财务主管、总经理
助理、副总经理等。


王如富先生,2015年9月8日担任监事。国籍:中国,1973年出生,硕士
研究生,注册会计师。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董事会办公室主
任。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计划统筹总部综合计划部专员、发展协调办公室专员,金
信证券规划发展总部总经理助理、秘书处副主任(主持工作),东方证券研究所
证券市场战略资深研究员、董事会办公室资深主管、主任助理、副主任。


毛海东,2015年4月16日担任监事,国籍:中国,1978年出生,国际金融
学硕士。现任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曾任职
于东航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东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王静女士,2008年2月23日担任职工监事,国籍:中国,1977年出生,中
加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互联网金融部总监。

曾任职于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宣传部,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部。


林旋女士,2008年2月23日担任职工监事,国籍:中国,1977年出生,华


东政法学院法学硕士。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副总监,
汇添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曾任职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


陈杰先生,2013年8月8日担任职工监事,国籍:中国,1979年出生,北
京大学理学博士。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室副总监。曾任职
于罗兰贝格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泰科电子(上海)有限公司能源事业部。


3、高管人员

李文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张晖先生,2015年6月25日担任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
绍)

雷继明先生,2012年3月7日担任副总经理。国籍:中国,1971年出生,
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网上交易部副总经理,中国民族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总经理、经纪业务总监、总裁助理。2011年12月加盟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娄焱女士,2013年1月7日担任副总经理。国籍:中国,1971年出生,金
融经济学硕士。曾在赛格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富
达基金北京与上海代表处工作,负责投资银行、证券投资研究,以及基金产品策
划、机构理财等管理工作。2011年4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
任公司副总经理。


袁建军先生,2015年8月5日担任副总经理。国籍:中国,1972年出生,
金融学硕士。历任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行业二部副经理,汇添富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经理、专户投资总监、总经理助理,并于2014年至2015年
期间担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六届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专职委员。2005
年4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李骁先生,2017年3月3日担任副总经理。国籍:中国,1969出生,武汉
大学金融学硕士。历任厦门建行计算机处副处长,厦门建行信用卡部副处长、处
长,厦门建行信息技术部处长,建总行北京开发中心负责人,建总行信息技术管
理部副总经理,建总行信息技术管理部副总经理兼北京研发中心主任,建总行信


息技术管理部资深专员(副总经理级)。2016年9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技术官。


李鹏先生,2015年6月25日担任督察长。国籍:中国,1978年出生,上海
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历任上海证监局主任科员、副处长,上海农商银行同业金
融部副总经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总监。2015年3月加入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赖中立先生,国籍:中国,学历: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金融学硕士,
10年证券从业经验。从业经历:曾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分析
师。2010年8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历任金融工程部分析师、
基金经理助理。2012年11月1日至今任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基金(LOF)的基金
经理,2014年3月6日至今任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QDII)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年1月6日至今任汇添富深证300ETF基金、汇添富深证300ETF基金联接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5月26日至2016年7月13日任汇添富香港优势混合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12月29日至今任汇添富中证环境治理指数(LOF)
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席:袁建军先生(副总经理)

成员:韩贤旺先生(首席经济学家)、王栩(权益投资总监)、陆文磊(总
经理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劳杰男(研究副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
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结算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的,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并
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6)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严格按照
《试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

(7)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

(8)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9)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0)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添富恒生份额、恒生A份额、恒生B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参考净值、基金份额折算比例和添富恒生份额的申购、赎回
价格;

(15)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9)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0)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4)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5)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6)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有效认购款项、股票连同有效认购款项
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8)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外管局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
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