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泰信鑫利混合:招募说明书
泰信 鑫利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 〇 一 七 年 四 月 二十日 重要提示 泰信 鑫利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12 月 21 日证监许可 [201 6 ] 3135 号 准予 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 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 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 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 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 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 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 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 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 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 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和 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 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 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 业绩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8 六、基金的募集................................ ..................... 2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4 九、基金的投资................................ ..................... 34 十、基金的财产................................ ..................... 42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43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47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9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1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52 十六、风险揭示................................ ..................... 58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1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3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78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0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91 二十二、备查文件................................ ................... 92 一、绪言 《泰信 鑫利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 < 招募说 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泰信 鑫利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 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泰信 鑫利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泰信 鑫利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泰信 鑫利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泰信 鑫利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泰信 鑫利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 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在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投资者:指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指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 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泰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 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三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 32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 n 为自然 数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指《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 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 、元:指人民币元 4 5 、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 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 6 、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 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 7 、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 8 、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 9 、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 0 、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及赎回费收 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类 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5 1 、 A 类基金份额: 指投资者认购 /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费、申购费,不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 2 、 C 类基金份额: 指投资者认购 / 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3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4 、 指定媒 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 介 55 、 不可抗力:指 基金合同 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概况 名称: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浦东南路 256 号 华夏银行 大厦 37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浦东南路 256 号 华夏银行 大厦 36 、 37 层 法定代表人:葛航 设立日期: 2003 年 5 月 2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3]6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21 - 20899188 电话:( 021 ) 20899188 传真:( 021 ) 20899008 联系人: 徐磊 股权结构:山东省国际信托 股份 有限公司出资 9000 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 45% ;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资 6000 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 30% ;青岛 国信实业有限公司出资 5000 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 2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 1 )董事会成员 葛航先生,代理董事长,总经理,上海锐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学 士; 1989 年 7 月加入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曾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租赁部高级业务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自营业务部经理。 万众,董事,高级经济师,硕士;曾任山东省鲁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山东省鲁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 限公司总经理。 校登楼,董事,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本科。曾任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 公司证券部副科长,江苏省国信集团审计部部长、项目经理、高级经理,现任江 苏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 副总经理。 徐国君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北京林业管理干 部学院助教,青岛大学副教授、教授,中国海洋大学教授、校长助理、青岛国信 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青岛国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总经理。 俞二牛先生,独立董事,经济法硕士;曾任西藏军区第二通信总站政治处主 任,财政部人事教育司司长,中央汇金公司派任中国银行董事、董事会薪酬委员 会主席,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干部,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人力资源部 总监、党委组织部部长、工会主席。 王川先生,独立董事,经济管理学大专,高级经济 师;曾任山西省委政策研 究室干部、省委办公厅秘书,中国农业银行办公室秘书、综合处副处长、人事教 育部副主任、研究室副主任、信贷业务部主任、吉林分行行长兼党组书记、党组 成员兼纪检组组长、副行长兼党组成员(党委委员)、副行长兼党委副书记,中 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兼中国光大银行副董事长、行长, 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委员、中信(金融)控股总裁。 郝亮,独立董事,本科。曾任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市支行副行长、分行办公 室副主任,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会秘书,深圳大通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 ( 2 )监事会成员 刘晓东先生,监事会主席,金融学学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工商银行青 岛分行资金调度员、信贷员,青岛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科长、副处长,青岛国信实 业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青岛国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部 长;现任青岛国信胶州湾交通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牧农先生,监事,工学硕士, 高级经济师 ;曾任 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投资部副经理、项目评审部副经理 , 青岛华和国际租赁公司副总经理 , 法国巴黎 鲁新公司副总经理 ,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部副经理;现任山东鲁 信投资 控股公司投资管理部高级业务经理。 李小明,监事,助理经济师,本科。曾任江苏省投资贸易公司办公室副主任、 主任,江苏省投资贸易公司业务二部经理,江苏省投资贸易公司综合投资部经理、 高级经理。江苏省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 综合投资部副总经理。 张萍历女士,职工监事,硕士。 2007 年 7 月加入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公司集中交易部总监。 唐国培先生,职工监事,硕士。 2003 年加入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 担任监察稽核部副总监、监察稽核部总监,现任风险管理部总监。 周向光先生,职工监事,本科。 2002 年 12 月加入泰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担任综合管理部副经理、北京办事处主任、行政副总监兼理财顾问部业务副 总监,现任董监事工作部主任、综合管理部副总监、工会主席。 (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葛航先生,代理董事长,总经理,上海锐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学 士; 1989 年 7 月加入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曾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任租赁部高级业务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自营业务部经理。 吴胜光先生,督察长,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南京大学城市与资源系副主 任、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业务二部经理、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经历了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筹建及成立,并担任公司 督察长至今。 桑维英女士,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上海锐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硕 士; 2002 年 10 月加入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历了公司的筹建及成立,历任 监察稽核部负责人兼营销策划部负责人、行政总监、第一届及第二届监事会职工 监事、总经理助理。 韩波先生,副总经理,大学本科;曾先后任山东国投上海证券部财务经 理, 鲁信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投资管理部门经理。 2002 年 10 月加入泰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经历了公司的筹建及成立,历任公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助理。 2、基金经理 何俊春女士,工商管理硕士, 21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职于上海鸿安投资咨 询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2002 年 12 月加入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 担任泰信天天收益基金交易员、交易主管,泰信天天收益基金经理。自 2008 年 10 月起担任泰信双息双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自 2009 年 7 月起担任泰信债券增强收 益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2 年 10 月起担任泰信债券周期回报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3 年 7 月 17 日起担任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 10 月 11 日 起 担任泰信天天收益货币基金经理。 现同时担任投资部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3 、投资决策委员会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由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韩波先生担任投资决 策委员会主任,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如下: 葛航先生,董事,总经理、上海锐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韩波先生,副总经理; 朱志权先生,基金投资部总监兼投资总监,泰信优势增长混合基金 、泰信智选 成长混合基金 的基金经理; 梁剑先生,研究部副总监兼研究副总监; 何俊春女士,基金投资部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泰信天天收益货币基金、 泰信 双息双利债券基金、泰信债券增强收益基金、泰信债券周期回报基金、泰信鑫益 定期开放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 另外,督察长、风险管理部负 责人、监察稽核部负责人及相关基金经理列席 会议。 4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 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利用基金资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 投资或活动: (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行为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 2 )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 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 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 4 )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 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 1 )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 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审计、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 善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 保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 委员会等,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履行职责 的范围,涵盖基金及公司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 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 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 2 )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管理部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 括 所有能对经营目标、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 目标产生影响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 ( 3 )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 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 面管理制度。在明 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 作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 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 4 )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 5 )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 情况,设置风险管理部,分析和监控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 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和风险管理人员 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内部稽核报告报董事长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 1 )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 3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 中国银行 ”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 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 】 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 010 )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 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 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 QFII 、 RQFII 、 QDII 、 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 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 门类齐全 、产品丰富 的托管 业务 体系 。在国 内 ,中 国银行首家 开 展绩效评估、风险 分析 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 服务 ,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534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 基金 500 只, QDII 基金 34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 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 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 营”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 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 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 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 SAS70” 、 “AAF01/06” “ ISAE3402” 和 “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 2016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 得了基于 “ISAE3402” 和 “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 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 ,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 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37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36-37层 法定代表人:葛航 总经理:葛航 成立日期:2003年5月23日 电话:(021)20899188 传真:(021)20899060 联系人:史明伟 公司网址:www.ftfund.com (2)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成街4号院1号楼305、306室 邮政编码:100032 电话:(010)66215978 传真:(010)66215968 联系人:林洁 (3)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与民田路交界西南新华保险大厦1310室 邮政编码:518000 电话:(0755)33988759 传真:(0755)33988757 联系人:史明伟 2 、 其他 销 售 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 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 256 号 华夏银行大 厦37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 厦36-37层 法定代表人 葛航 联系人 韩波 电话 021 - 20899188 传真 021 - 2089906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刘佳 电话 ( 021 ) 51150298 传真 ( 021 ) 51150398 经办律师 廖海、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卢湾区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杨绍信 联系人 周祎 电话 021 - 23238888 传真 021 - 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单峰、 周祎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于 2016 年 12 月 21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 2016 】 3135 号) 准予 注册募集。 (一)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募集方式和销售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各 销售机构的 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 机构 、网 上交易系统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五)募集期限 本基金自 2017 年 4 月 24 日至 2017 年 5 月 22 日 公开发售。根据《运作办法》 的规定,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或基金管 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延长基金份额发售的时间,本基金可继续销售,但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 束发售。 (六)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七)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应不少于 2 亿元人民 币。 (八)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以初始面值发售。 (九)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 、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 1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 2 ) 销售机构(包括 泰信 直销 机构 和 其他销售 机构 )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 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 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机构查询最终成 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 3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 销 。 ( 4 )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 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3 、认购的限额 ( 1 )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对单一投资者在募集期间累 计认购 份额不设上限。 ( 2 )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除发售公告另有规定 , 基金管理人以 外的其他 销 售 机构 和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 单个 基金账户首次最低认购金 额为 人民币 1000 元 (含认购费) , 追加认购的 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 1000 元 (含认 购费) ; 泰信 直销柜台 单个 基金账户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 人民币 5 万元 (含认购 费) , 追加认购的 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 1 万 元 (含认购费) 。 各销 售 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 售 机构的业务 规定为准。 4 、认购费率 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方式,具体的认购费率安排如下表所示 : 费率种类 认购金额( M ,含认购费,元) 认购费率 A 类基金份额 M<100 万 1.0% 100 万≤ M<300 万 0.6% 300 万≤ M<500 万 0.4% M ≥ 500 万 1000 元 / 笔 C 类基金份额 0 投资者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认购费将用于支付募集期间会计师费、律师费、注册登记费、销售费及市场 推广等支出,不计入基金财产。 5 、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本基金的 A 类 基金份额的 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基金时 缴纳认购费。投资者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有效认购资金在基 金募集期间所产生的利息折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投资者的总认购份额的 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认购 费用=固定金额 净 认 购金额 = 认 购金额- 认 购费用 认 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募集期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净认购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两位;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 由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如果募集期内认购 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10 元,则其可得到的 A 类 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10,000/ ( 1 + 1. 0 % )= 9,900.99 元 认购费用= 10,000 - 9,900.99 = 99.01 元 认购份额=( 9,900.99 + 10 ) /1.00 = 9,910.99 份 即投 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 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9,910.99 份 A 类 基金份额。 (十)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2、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利息的 计算和折算的基金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计算结果为准。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 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 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6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 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遇 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 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 顺延至该因 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 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 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 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 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 或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 单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 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泰信直销柜台单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 购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含申购 费)。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 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可将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 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赎回的费率 1、申购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前端 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 的申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具体如下: 费率种类 认购金额( M ,含认购费,元) 申购费率 A 类基金份额 M<100 万 1.2% 100 万≤ M<300 万 0.8% 300 万≤ M<500 万 0.6% M ≥ 500 万 1000 元 / 笔 C 类基金份额 0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 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本基金对A 、 C 类 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 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 天 1.5% 7 ≤ Y<30 天 0.75% 30 天≤ Y<180 天 0.5% 180 天≤ Y<365 天 0.10% 365 天≤ Y<730 天 0.05% 730 天≤ Y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于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30天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 长于30天(含)但少于90天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90天(含)但少于180天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 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180天(含)的 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 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持有时间(Y) 赎回费率 Y<30天 0.75% Y≥30天 0% 对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当投资者选择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该类基金份额的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②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该类基金份额的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 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5 0 0 元,则可得到的 A 类基金 份额 的 申购份额为: A 类 基金份额 净申购金额= 50,000/ ( 1 + 1. 2 % )= 49,407.11 元 申购费用= 50,000 - 49,407.11 = 592.89 元 A 类 基金份额的 申购份额= 49,407.11 /1.05 0 0 = 47,054.39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 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5 0 0 元,则其可得到 47,054.39 份 A 类 基金份额。 ( 2 ) 基金份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的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额 =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 按四舍五入的方法, 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二:假设 三 笔赎回申请赎回本基金 各类 基金 份额均为 10,000 份,但 赎回 份额类别及 持有时间长短不同,其中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假设数,那么各笔赎回 负担的赎回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 1 ( A 类) 赎回 2 ( A 类) 赎回 3 ( C 类) 赎回份额(份, a ) 10,000 10,000 10,000 该类 基金份额净 值(元, b ) 1.1000 1.2000 1.3000 持有时间 Y Y<7天 30天≤Y<180天 Y≥730天 适用赎回费率( c ) 1.5% 0.5% 0 赎回总额(元, d=a*b ) 11,000 12,000 13,000 赎回费( 元, e=c*d ) 165 60 0 赎回金额( 元, f=d - e ) 10,835 11,940 13,000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因技术故障或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 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无法正常运行。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2 、 3 、 5 、 6 、 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 或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 按规定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 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 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 含本数 ) 发生巨额赎 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 应按规定 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各类 基金份额净 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 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按法 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执行。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 或其他业务 ,并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七)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 生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 提前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