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数码视讯:独立董事2016年度述职报告(刘永祥)

时间:2017年04月21日 00:05:59 中财网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16年度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和股东代表:

本人刘永祥作为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
法定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
的若干规定》、《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
规定和要求,诚实、勤勉、独立地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
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主动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内部控制和财务情况,对公司相关
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现就本人本
年度法定任职期间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法定任职期间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情况

本年度法定任职期间,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要求,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
审批程序,本人对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无反对和弃权的情形。


报告期内的法定任职期间,本人应出席的董事会次数为7次,亲自出席7次,不存在连续
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具体参会情况如下:

序号

会议届次

召开日期

1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2016年3月17日

2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2016年4月19日

3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2016年4月26日

4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2016年5月10日

5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2016年8月22日

6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2016年10月12日

7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

2016年10月24日



二、法定任职期间列席公司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的法定任职期间,本人列席了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认真听取了现场股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为维护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公司股东权益
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法定任职期间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报告期内的法定任职期间,本人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

1、2016年3月17日,独立董事发表了《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包括关于公司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授予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和关于公司董事会秘书变更的独立意见,意见结论全部为“同意”。

2、2016年4月19日,独立董事发表了《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相关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包括关于坏账核销的独立意见、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
见、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等固定收益型投资》的独立意见、关于《公司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15年度薪酬的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对 201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进行
调整事项的独立意见、关于公司 201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可行
权的独立意见、关于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
的独立意见、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关于公司2015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
见和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意见结
论全部为“同意”。


3、2016年5月10日,独立董事发表了对《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部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意见结论为“同意”。

4、2016年8月22日,独立董事发表了《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函》,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5、2016年8月22日,独立董事发表了《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的相关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包括关于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已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关
于公司与博汇科技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关于公司向招商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独立
意见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意见结论全部为“同意”。


6、2016年10月12日,独立董事发表了《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的相关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同意董事会换届选举和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同意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四、法定任职期间专门委员会工作的情况

在法定任职期间,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和提名委员会委员,按照公司专门委员会实
施细则的相关要求,积极履行作为委员的相应职责,就公司提名事项进行审议,并向董事会
提出合理意见。同时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切实履行了相关的


责任和义务。


五、法定任职期间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进行了多次现场检查,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和内部控制
等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并通过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的联系、沟通,
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对公司的良性运作、规范运作
提出了自己的合理建议。


六、法定任职期间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一)按时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认真审核了公司提供的材料,并用自己专业知识做出
独立、公正、客观的结论,审慎的行使表决权。


(二)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使公司能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2016年度真实、及时、完整
的完成了信息披露工作。


(三)按照《公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独立董
事的职责;同时本人始终坚持谨慎、勤勉、忠实的原则,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进一步提高专业水平。


七、其他工作情况

(一)报告期内的法定任职期间,本人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

(二)报告期内的法定任职期间,本人没有对董事会议案及非董事会议案的其他事项提
出异议;

(三)报告期内的法定任职期间,本人没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本人在法定履职期间,本着认真、勤勉、谨慎的精神,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等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了独立董事的义务,努力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
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刘永祥

2017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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